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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电信发展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4:27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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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电信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电信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借款人预计将得到瑞典国际技术合作署一笔相当于130万美元的赠款,用于资助项目A部分;借款人和瑞典国际技术合作署之间将就该赠款的条件和条款达成一个协定。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下列几点的修改(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段改编为(L)段,新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随后的任何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三节第三段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在《通则》中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财政部”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B)“邮电部”系指借款人的邮电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C)“中期行动计划”系指借款人的邮电部副部长于一九九三年九月给银行的一封信中提到的促进电信行业改革的行动计划;
  (D)“项目管理局”系指邮电部下属的项目省邮电管理局;
  (E)“项目省”系指借款人的江苏、黑龙江和辽宁省。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构成、由银行按照每笔提款当日的汇率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五千万美元(U$25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若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为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需要的和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1%的一半)。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贷款人应支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在上一个利息期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成本,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1)银行的投资;(2)银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介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1%的一半)。在本协定的第2.06节规定的第一日期,借款人应交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上一个利息期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两个季度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述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予以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邮电部和项目管理局,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和电信惯例实施本项目,并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在不限制本节(A)段条款的情况下,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中的实施计划执行本项目。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均应按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映以下情况的记录和账目:(I)负责执行本项目或部分项目的借款人机构和部门关于本项目的业务、资源和支出;(II)项目管理局下属电信经营企业的合并的财务状况。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其审计的其他有关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提款支付的一切支出,借款人应该:
  (I)按照本节(A)段的要求,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所有证明这种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银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提款那一个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再保留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IV)保证在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些记录和账目,且审计报告中包括由已提及的审计师所做的一份独立意见书,以说明这一财年提交的费用报表及其准备过程程序和内部控制,能否用来支持有关的提款。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本贷款协定已获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用户电传号码: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用户电传号码:248423(PCA)
         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尼古拉斯·霍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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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水利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水平,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了《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3月1日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在全国水利系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建设的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由水利部命名和表彰的先进单位,是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全国水利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主动服务,把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可靠水资源支撑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单位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创文明行业,推动水利系统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水利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创新。
  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宗旨,执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发扬民主,联系群众,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勤政廉洁,艰苦奋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二)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领导班子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档案资料四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并能积极参加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 坚持改革发展,工作实绩显著。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的治水方针,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在水利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水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性单位周到细致,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同行业前列。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水利行业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干部职工工作态度端正,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能发扬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积极提倡和发扬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言行文明、无私奉献的社会新风。
  (五)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崇尚科学,坚决反对各种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做到生育率、晚婚率、节育率和独生子女率全部达标。充分发挥工、青、妇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坚持执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内部管理民主、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赃、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七) 严格遵纪守法,内部秩序安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案件,单位无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八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向职工广泛宣传,使之成为全体干部职工共同的任务。
  第九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从基层抓起,打好基础。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参加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文明工地、文明灌区、文明测站、农村水电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并在本单位内部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小区、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活动,使创建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妥善保存管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水利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已经获得司(局)、厅、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以上,都有资格申报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十二条申报资格的单位,都可按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申报材料经各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厅局)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含部直属单位机关和各厅局机关)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申报)的名单。
  (三)提前公示。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须将拟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或申报。
  (四)择优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初审考核,提出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文明单位,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网站进行两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由水利部发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它单位谁推荐谁负责,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负责。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两年届期满后,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参加复审的报告。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组织复审;其它单位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对其组织复审。组织复审的单位要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建议。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予以确认后,被复审的单位继续享有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届时不提出复审报告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复审申请,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要建立文明单位的档案,主要内容是: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八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立即撤消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职工中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3、干部职工中有传看黄色书籍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的。
  4、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和反科学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薄弱,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自律意识差,形象不好的。
  6、发生责任事故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
  7、对存在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九条 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确已认真整改,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再下一届的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消、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物质奖励,可参照所在地省一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执行。凡被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停止享受奖励待遇。因弄虚作假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要追究其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追回已享受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8号
印发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肇庆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由原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七)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和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

(八)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学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九)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十)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建设。

(十四)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市委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后勤管理、安全保卫、新闻宣传、信息信访,对外交流和港澳台、外事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管理、安排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监督市直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协同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审查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劳资统计和卫生统计工作。

(三)医政科教科(与中医科合署)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血站及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及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准入管理及护士注册工作;组织实施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受理市医疗广告申报内容初审;协调组织无偿献血工作;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省、市医学科研项目、医学专科建设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准入、医学科技信息等科技条件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医科毕业生继续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乡村医生教育、自学考试和在职卫生技术人才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机构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指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执行国家关于中医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国家和省中医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中医行业技术标准,制定中医行业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科研攻关、中医医学教育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业务建设;对辖区内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指导农村基层中医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医外事工作,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指导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执法责任制建设和对卫生执法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工作规范;负责全市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和食品、环境、放射、学校、职业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计划,检查、督促、指导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按程序审批卫生许可证;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查处卫生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相关的群众来访来信投诉及卫生行政复议等。

(五)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全市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治保健组织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做好疾病监测、公共卫生监测、疫情报告及其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与监管,综合管理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督促、指导托幼系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监督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协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

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政策、措施和议案;协调处理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八)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督室合署)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卫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组织开展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干部教育统计、知识分子和卫生专家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人员调配、人事任免、干部考核、人才交流、人事档案管理;负责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市直卫生系统武装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和工青妇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立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检查、督促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长或副科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保留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单位干部医疗保健日常工作,维持原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

(二)保留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局,维持现有工作程序和独立核算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全市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及其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和创建国家、省卫生城市和卫生城镇等工作,维持原定编制4名(其中行政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正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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