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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2:06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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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机电部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1990年4月10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的精神, 为进一步贯彻“质量第—”方针,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提高机械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切实加强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质量检验部门是企业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检验机构。 质量检验工作是企业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的重要保证之一, 是开展机械行业质量监督的基础。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质量检验权不得下放到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分厂或车间。
第三条 机械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原材料入厂、生产、储存、产品出厂等各个环节, 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内控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验和把关。执行“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料, 不合格毛坯不准加工,不合格零部件不准装配,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不合格产品不计算产量和产值”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质量检验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与严格把关相结合, 专职检验与自检,互检相结合。
第五条 质量检验部门受厂长直接领导。 厂长必须保征质量检验部门能独立地、公正地行使职权,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检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为了协助厂长做质量工作,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总质量师, 总质量师协助厂长主管质量管理、检验、测试、理化、标准化、 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工业生产的各项产品, 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按严格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检验工序是生产流程的一个基本环节。专职检验人员是科研、生产第一线人员。专职检验工人的劳动保护、 福利和奖金待遇等应不低于单位同工种生产工人的平均水平。

第二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职责
第九条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 政策和指示以及有关质量工作的法规、条例和办法。
(二)制定企业各项质量检验工作制度和各类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根据批准的产品图纸、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以及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条件,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对工艺规程中检验工序设置的合理性、可靠性、可检查性, 完整性进行审查会签,并编制检验作业指导书。
(五)参与对工艺过程、工艺纪律、工艺装备、计量器具、 文明生产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参与新产品研制和老产品改进的设计与工艺评审、 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工作。
(七)参与考察和确认原材料、外购外协件、 扩散件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与进厂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八)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统计和管理, 不得由任何其他部门自行处理。
(九)及时分析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厂长和有关部门。
(十)组织进行产品的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 安全性试验以及其他分析与鉴定产品质量的试验。
(十一)检查出厂产品的包装质量、成套性及库存产品质量情况。
(十二)对产品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掌握质量变化趋势,定期提出质量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负责归口管理质量检验方面的质量信息及档案。
(十三)负责质量检验印章的管理。
(十四)指导群众性检验工作。根据检验结果,提出质量奖惩办法。
(十五)参与拟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有关计划和措施。 参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十六)参与访问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进行质量信息反馈。
(十七)负责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工作, 根据考核结果颁发检验操作合格证。
(十八)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权力
第十条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具有以下权力:
(一)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或即将出现大量废品而尚无技术组织措施、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时, 应立即报告厂长、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未进行处理前, 质量检验部门有权停止检验和生产;车间生产线上提交的在制品、 零部件不合格品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又无控制措施、继续生产将会造成大量浪费时, 检验人员有权按规定拒绝检验,并立即报告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不执行质量检验制度、 违反工艺纪律加工的产品,或使用未经办理批准代用手续的原材料、 外协件,在未按规定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前,不予检验,不得转序。
(二)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不符合技术条件的产品, 有权将其判为不合格品,不发给合格证;质量检验人员对所检验的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半成品和成品,如发现与图纸、技术标准、技术条件不符时, 有权将其判为不合格品。
(三)生产车间提交的产品不成套,已判为不合格品, 未进行处理又提交检验时,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拒绝检验, 并及时报告厂长及有关部门。
(四)经证明不具备生产合格品的条件时,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有权向厂长提出停产、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五)未按期进行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量具、工艺装备, 检验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
(六)对不能按例行试验计划试验的产品, 或经例行试验而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有权判为不合格品。
(七)质量统计员有权拒绝对虚假和不准确的数据进行统计。
(八)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不明、原因不清、 措施不力的质量问题,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九)在处理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问题时, 只有厂长的书面决定才能撤销质量检验部门的决定。如质量检验部门仍坚持不同意见时, 可在执行厂长决定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十)各级质量检验人员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四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责任
第十—条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有以下责任:
(一)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由于失职造成不合格产品出厂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负责。
(二)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所做出的质量判定、拒绝检验、 停止使用的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三)质量检验人员对错检、漏检、错判负责。
(四)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五)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上级颁发的质量检验法规不利负责。
(六)质量检验部门和质量检验人员不承包质量指标。

第五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队伍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 企业必须重视做好质量检验人员的选配和调整工作,组织他们学习现代检测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 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质量检验队伍要配备能够坚持原则的、责任心强、 身体健康,技术素质好的人员,并要保持其相对稳定。 对不适合从事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主管检验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质量检验工作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责任心强、 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质量检验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检验人员,其比例要按不同行业配备,一般不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3%~5%。 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检验技术专业人员和检验业务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证明其胜任工作后方可发给检验操作合格证和质量检验印章。无证不能上岗检验。 从事特种检验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其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从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扩散件入厂检验、 生产工序的检验、完工零部件的检验直至成品出厂前的检验, 都要严格按经过批准的产品图纸、技术标准、 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以及订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检验验收。
第十八条 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验收的产品, 都必须有明显的识别标记,填写质量证明文件,做好原始记录,办理检验验收手续, 建立和保存质量检验档案,以保证质量检验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 实行首件自检、互检、专检制度, 以防止发生成批不合格品。未经首件检验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生产者负责; 经首件错检造成的成批不合格品,质量检验人员应负错检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工人要认真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方可向检验人员交检。质量检验人员对交检的产品应首选进行抽检, 其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产品应全部退回生产工人重新进行自检,然后质量检验人员接受再次交检。
第二十—条 负责巡回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项目、周期、程序、标准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凡设置检验工序的产品, 必须按照规定在检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
第二十三条 对完工的零部件,要按照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以防止发生错检或漏检。
第二十四条 产品装配时, 质量检验人员要在现场按装配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产品例行试验要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对新产品定型试验要提出评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包装质量(包括标志的正确性以及软、硬件的成套性)。
第二十七条 对工艺装备要按照工艺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试用。符合要求的,开具检验合格证并进行周期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验人员要严格遵守质量检验制度和各项检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检具,以保证产品质量判断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特殊工艺所使用的生产和检测设备、 工作介质和工作环境,生产前一定要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作业。 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执行。

第七章 不合格品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条 凡不符合产品图纸、技术标准、 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的要求的产品均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一般分为废品、返修品。
第三十—条 废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并填写废品通知单, 责任者签字,做出明显识别标志,及时隔离保存,定期按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返修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并填写返修品通知单,由责任者或责任单位负责返修。必要时, 由技术部门编写返修工艺规程。返修后再重新交检。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部级重大质量事故:
(一)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在使用、储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由于产品质量问题, 影响年度计划完成或影响配套厂计划的完成。
(三)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一万元(大型企业损失在五万元)及以上者。
(四)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用户提出索赔或严重影响信誉者。
(五)国家、部及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不合格或降等者。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质量检验工作的奖惩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原国家机械委颁发的机委质〔1987〕52 号《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要视问题的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 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机械企业。 本条例所提到对有关企业质量工作的要求,也适用于机械事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其解释权属于机电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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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加强对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的道路、广场、车站以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上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以下简称宣传品),均须遵守本规定。
国家机关张贴通告、公告、布告等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设置经济、文化等广告,按有关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 除下列情形外, 均须申报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
一、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张挂庆祝标语。
二、在按规定设置的宣传栏等专用设施内张贴宣传品。
三、按照统一要求张挂张贴有关国家政治、外交活动的标语、宣传品。
四、国家机关宣传政策、法律活动,临时张挂标语。
五、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区庆祝本民族传统节日张挂标语。
第四条 申请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在全市范围(含跨区、县)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包括范围或地点、期限等)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在区、县范围内张挂张贴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报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统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在全市或区、县范围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由该主管机关向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统一申请。
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在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五条 在下列地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 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府右街南口以东至东安门南口以西的东西长安街。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或地点、期限张挂张贴。
二、在国家规定节日期间张挂标语的,应在节日过后及时清除。春节期间的,可在节前7日开始张挂,元宵节后2日内清除;其他节日期间,可在节前5日开始张挂,节后5日内清除。
三、标语应以布帐等不妨碍市容观瞻的形式张挂。
四、标语、宣传品要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五、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害树木,不得损害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社会秩序。
第七条 超过批准张挂张贴期限或破旧不整有碍市容观瞻的标语、宣传品,由张挂张贴单位或个人负责更换、清除。沿街破旧标语、招贴,由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或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清除。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 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申报批准而未经批准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
二、不按批准的范围或地点、期限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或不按规定期限清除标语、宣传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或清除。逾期不改正或不清除的,每逾期一天,按每条(幅)标语、宣传品5元处以罚款,强制清除。
三、因维护管理不善,致使张挂张贴的标语、宣传品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又不更换清除的,按每条(幅)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清除,逾期不改正或不清除的,每逾期1天,按每条(幅)2元处以罚款。
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个人违反本规定乱挂乱贴的,处5元罚款。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张挂的标语和张贴的宣传品,有权予以清除。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实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0年9 月1 日起施行。1983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庆祝节日张挂标语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8月30日

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政〔2004〕文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值班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值班室的窗口和枢纽作用,市政府办成立了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为规范总值班室的运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加强值班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及时、有效处理日常公务、紧急政务、突发性事件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划(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保持政令和信息畅通,进一步提高为市政府和本级政府处置紧急重大情况服务的能力。

附:《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划(试行)
(2004年8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市政府与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负责了解掌握市内外重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协助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务。
(三)负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网络建设,保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有序运转。
(四)负责接收、分办各级各部门通过总值班室电话或传真机发给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通知、指示、报告、请示和群众的情况反映等。
(五)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编辑《宁德值班信息》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编辑《值班快报》和《昨日值班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室相关领导。
(六)接受单位和群众通过总值班室电话(市长公开电话)查询并予以答复。
(七)办理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值班事项的办理
接收各类来文、来电和领导批示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一)来电处理:接到各级各部门和群众电话,值班员必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涉及重要事项的要求提供书面传真,送带班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批,并按批示意见予以办理。
(二)来件办理:收到紧急来件(包括传真件、电子邮件、电报),值班员必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送领导或有关科室处理;收到紧急重大情况的明传电报,应立即送带班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批,并按批示予以办理。
(三)批示件的办理:收到领导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批示件,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或承办人,需要督办的转市政府督查室或有关业务科室办理,并做好值班日记,同时做好紧急重大情况的续报和反馈工作。
(四)来访办理:群众来访,值班员要询清其身份、证件,了解来意,做好记录,报告带班领导,并通知信访局和上访人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来访人员吵闹喧哗,影响正常办公的,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值班快报》和《昨日值班信息》编辑:《值班快报》主要是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当日紧急重大情况和信访事项;《昨日值班信息》主要是总值班室24小时内所承办重要事项和当日市政府领导活动的报告,并在每日早上交班会上通报。
三、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
(一)紧急重大情况的类型
1、事故:主要有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水上、民航、铁路等交通事故),火灾、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事故(包括水、电、气、通信等设施故障中断,大型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造成环境污染的生化、放射性物质泄露事故), 以及其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突发事故。
2、事件:主要有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商品价格剧涨、群众抢购等),金融风波(包括银行挤兑和信用社、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兑付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疫情、集体食物中毒),动植物疫情、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3、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地震、森林火灾、疫情灾害等。
4、前兆信息。
(二)紧急重大情况的办理:值班员收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编辑《值班快报》,分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带班领导、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抄送市委办和本办相关科室;编辑《宁德值班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并做好相应的续报工作。
四、值班工作的管理
(一)值班工作安排:
1、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带班。
2、总值班室负责排班工作。
3、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值班,采用主副班制,主班从早8点至次日早8点,值完24小时可补休一天;副班为正常工作时间, 副班为次日的主班。
4、星期六上下午班(含晚班)和星期日上午班由办公室(含经研中心、库区办、公报编辑部、文印室、网管中心)全体同志轮流值班,星期日下午班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值班。
5、法定节假日(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由办公室 (含经研中心、库区办、公报编辑部、文印室、网管中心)全体同志轮流值班,最后一班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负责值班。
6、双休日每天安排两班,法定节假日每天安排两班或三班,交接班时间为上午上班时间和下午上班时间。
7、办公室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值班。
(二)值班员职责
1、主班职责
负责处理当日总值班室工作,主要是:处理当班收到的各类来文、来电和领导批示;当班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理;当班信访的登记和处理;编辑《值班快报》《昨日值班信息》和《宁德值班信息》;收集当日市政府领导活动事项;做好值班日记和交接班等事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班职责
协助编辑《值班快报》、《昨日值班信息》和《宁德值班信息》;协助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信访的接待;分送有关材料;办理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总值班室保密规定
(一)总值班室严格执行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二)值班员不得用普通电话讲述秘密事项,不得在无加密装置的传真机、微机和互联网上传输涉密文件、资料等;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住址、电话及市政府会议内容、活动安排等事项。
(三)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均要存放在保险柜中。
六、其他事项
(一)值班员负责总值班室复印机、微机、传真机、电话机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不得擅自接受外来打印、复印任务。
(三)保持总值班室桌面、地面、天花板、沙发椅、茶几等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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