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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30:13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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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玉政发(2001)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玉溪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授权承担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建设期法人责任,有效地对项目实施“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熟经验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系指市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土地、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支持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建设,除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四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授权、业主委托代建中心进行建设管理。
    第五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业主。代建中心为建设期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工期、质量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六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未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七条 代建中心和业主对承担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市计划、财政主管部门审定下达。
  第八条 市财政、计划主管部门按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代建中心对各项目的工程情况、计划落实情况和用款情况编制报表,上报市财政和计划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业主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为项目业主,其责任为:
  (一) 负责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报批。
    (二)负责土地的征用,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
    (四)编制委托书,委托代建中心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并为代建中心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代建中心职责
  第十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中心职责:
  (一)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受政府指派参与前期工作。配合项目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
  (二)可行性研究批准后,与项目业主签订代建管理协议,按批文与业主共同组织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实施设计招标。招标完成后,组织初步设计编制、初审、会同业主上报。
  (三)初步设计批准后,与项目业主签订正式代建合同,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督促开展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总投资、质量和工期,负责施工图预算核对和审定。
  (四)按设计展开土建、安装、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招标。分别签订相应合同和廉政合同,同时落实质检单位。
  (五)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编制工程建设计划,审定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按设计文件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按期向计划、财政、统计部门报送工程及财务报表。
  (七)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接受原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向项目业主办理移交使用手续。
  第四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二条 代建中心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参加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建筑商、供应商必须具有合法资格和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全部进入建筑有形市场。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由业主及代建中心共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评标按《招投标法》和玉溪市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独立评标。
  评标小组人数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向业主和代建中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单位。业主和代建中心以此上报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工程依法实行监理制。代建中心按合同对监理公司实行监督指导。
  工程监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内容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监理公司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规定注册、并取得上岗证书。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场监理人员实行旁站监理,不得在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工程监理中任职。
  (二)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设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三)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四)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报告代建中心。设计施工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或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报告代建中心,责令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中心管理人员核准,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设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代建中心不得拔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验收。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中心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监理、质检部门依法分别对签订合同的范围负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项目设计文件须经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中心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接受质检部门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确定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层层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设备材料供应商必须保证设备材料的质量,提供有效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等相关证书,经监理、质检部门签字,代建中心核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及安装。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资金管理实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项目,由财政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进度拨入建设单位(业主)账户,由业主及时全额转拨入代建中心,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市财政资金按上述程序拨入代建中心的同时,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按投资比例同时拨入代建中心共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费用按批准概算计提的建设单位管理费,20%留项目业主,80%转为代建中心经费,用于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土建、安装的资金,按审批程序、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合同拨付。实行“两审两核一批”,即监理工程师、代建中心现场管理员核定,代建中心、项目业主专人复核,代建中心主任审批。接受财政、审计、计划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代建中心督促有关单位按预算及合同,及时编制竣工结算,组织力量进行审核,报审计部门审计后,依据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包干节余资金,经审计,财政审核后,40%上缴财政,40%留建设单位用于其它建设或经批准奖励有功人员,20%补充代建中心经费。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由代建中心、项目业主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等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初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进行整改。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代建中心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整理竣工档案,报原审批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代建中心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向项目业主办理移交使用手续。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缴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廉洁奉公的原则,建立健全廉政制度,杜绝管理项目中违规、违纪、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对违反有关廉政规定,以及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行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细则,一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计划委员会解释
  

玉溪市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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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

王泗友

近几年来,地处重庆直辖市景北边的国贫县——城口,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推进,人民脱贫致富的愿望日益强烈,工业、农业建设与发展夹飞猛进,给贫穷落后的城口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是,蕴藏量居亚洲第一位的锰、钡矿资源;严重制约城口经济发展的便道公路,致使粮仓产量日趋下降的贫脊山地,.....爆炸物品的使用成了改变这些面貌的主要工具。因此,矿山的开采与利用,公路的改造与扩建、农田基本建设, 工程规模大, 民爆物品使用数量大,往往由于使用单位只重效率,不重安全,只管进度,忽视管瑾,导致大量的爆炸物品流散社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造成隐患。仅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问,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共15起,炸死2人炸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日口余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其爆炸矛头直指代表人民权力的人大机关,检察院、教育委员会等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曹一度时期失去安全感。鉴于这种情况,对全县民爆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销售事环节进行了数月数次的清理整顿。然而,整治下到位,滑缴不彻底,部门下协调,效果不明显,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 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频繁,有的身兼数职,顾此失彼,有的没有专职,无人问津,公安机关检查时,查有共证、看无其入;(2)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化为按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和实施监督,尤其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后只管任务的完成, 只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疏防范的倾向;(3)使用民爆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本不撮管理,违反使用操作规程,没有专存仓库和气管人员;霄蕾、炸药混存混运;领发使用不记录,剩余不清退;甚至有的使用人员少用多领、乱领乱报、乱报乱发,造成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

(三)治安警力不足,使用单位防范力量薄弱, 很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我县民警共7人 专管爆炸物品工作的l人。使用单位设有安全职位,没有安全人员,更无领导亲自过问。靠治安科独立支持混乱的管理局面,企图靠现有公安人员把整个城口县安全防范工作包揽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不在各级领导中提高认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不事务单位、各部门、各阶层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营就不可能控制目前这种管理混乱的状况。

随着企事业单位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少单位和个人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钓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公安保卫部门面临着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问题;面临着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综合治理闪部治安的问题;面临着与使用单位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的问题。面对这些矛盾,我县治安部门在结合“严打”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探索适应我县实际情况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新路子,推出并落实了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

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安全承包就是民爆物品的使用单位把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申领、发放分成若干任务和量化指标,随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随单位的生产、经营渠道和任务下达到单位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 与生产和经营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权、贵、利相结合的办法,迈级落实,与使用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形成与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责任制,最终达到把民爆物品的规范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安全承包的内容

从我县今年推出安全责任制的实践来看,安全管理承包制所含的任务和指标有以下内容: 一是作为管理单位的治安部门有督促检查、莫改隐患、技术安全指导,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责任,更有对举报的案件和事故线索及时查证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呆的责任;二是作为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要求配备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精通爆破技术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设有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昼夜守候,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严格申领、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物资必须当日入库;严禁买;,转让、转借、赠送、交换,杜绝被盗、被抢、丢失等现象出现;严禁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和案件; 三是按照年使门量或销售量价格的15%缴纳抵押金, 实行违约必扣,依约行事。

(二)安全承包的形式

一是实行逐级承包,即按行政隶属关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由村、社、乡属单位向乡政府,乡政府以及区属单位向区公所, 区公所以及县属单位向县政府层层签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既包安全管理,又包管理任务;二是实行专业承包, 即由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向管理民爆物品的公安局签定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量化指标、分解细目,责任到人、承包到底,确保在管理上不出现任何纰漏;三是实行内部承包, 即白直接从事使用、生产、销售的个人向所在单位的领导签定责任合同书, 按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具体细化,把每个单项指标落实到人头,确保使用、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部位万元一失。这样就实行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严密了系统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全方位、步层次、多渠道进行管理的综合治理网络。

三、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措施和效果

爆炸物品的使用点多面广,流散量也无法估计,对其进行全面清缴, 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长远任务。 目此, 要提高认识,认真细地把民爆物品的收缴工作抓紧、抓扎实、抓彻底、不留空隙和后患,要从治理矿山、煤(石灰)窑入手, 对使用量大的公路, 一个点一个点地进行清理,一个工段一个工段地进行整治,从点开始, 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发现 一起清理一起、 举报一起整治一起。主动出击、全力以赴, 做到无一单位和个人漏网,无一爆炸物品散失到社会。其具本作法和措施是:

(一)建立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首先,从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入手,提高对整治民爆物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胡先济为组长, 常务副县长李仲权同忘、政法委副书记鄢居述同志、公安局长范洪友同志为副组长,有物资、农机水电、农业、工业、地质矿产、安办、综治办、工商、供销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由治安科长王泗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清理收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部署。各区、乡党政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班子,负责辖区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使整个清缴工作层层有人抓, 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其次,从重点整治入手,根据全县使用、管理混乱的情况,定时间分别对矿山、公路、农田基建、石灰窑 煤矿进行清理。对个法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交公安机关备案、查验对非法持有者限定时间主动上交,逾期下交将依法搜查、强行收缴,对柜不交出者,严厉查处;第三、落夹清缴具体指标和阶段性应完成的任务以及要达到的整治效果, 与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如果清理整治不彻底,效果不明显, 以及出现案件和事故的,年终综合治理达标考核时不能达标。整治民爆物品的成效如何作为衡量其它工作的标准。与此同时, 以整治民爆炸物品为契机, 明确责任人,直接向主管部门负责,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纪律、定奖惩的“六定”管理办法, 哪里出了问题,就层层追究责任。通过责任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各单位、各部门支持公安机关进行专项整治和长期规范管理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全县出现了上上下下齐心抓,方方面面;共同管的局面。

(二)建主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

1.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7)10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人手, 坚决纠正执法下严,乱审批、乱发证的问题。结合巢尸清理、整顿、牧缴工作,查找内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违反规定或超越职权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审批安证等问题逐件追查、收回证件,对不适合担任这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换.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

2.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熟悉使用、保管、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具备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的资格和条件,设有专门的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管、安全人员,并且要建立出入岸领发、使用签字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回收入库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11月13日,海关总署


为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维护我对外贸易信誉,促进边地贸易健康发展,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国发〔1993〕68号《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继续把打假工作当成目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积极做好此项工作。
二、对一般贸易、边地贸易出口的属法定商检和《通知》规定商检的货物,海关一律验凭我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旅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三、对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验放。对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
对进入边民互市点(或交易场所)的边民带出的商品,按照国发〔1991〕25号文件验放;对进出中朝边境的边境居民携带的物品,仍按署监二〔1991〕335号文件验放。
四、对旅客带出超出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数量大、品种单一,且显属商业性质的货物,应本着“客货分流”的原则加强监管,由货主委托有报关权的单位办理出口手续。属法定商检的商品和国发〔1993〕68号通知中规定需要检验的物品,海关验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旅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五、对具有一定批量的边民互市点(或交易场)组织出境的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旅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当前报验的重点是服装、鞋类、电器、食品等商品。
六、关于制订具体限量问题,由于各口岸情况差异很大,全国不宜制订统一限量。目前对独联体国家出口较多的口岸海关,请遵照国务院批准的“客货分流”的原则,并根据本关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客、货分流限值限量标准,报总署备案后实施。
七、请各关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与商检、边检、工商、技术监督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互通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加强情报工作,重点查处有组织、集团性贩运假冒伪劣商品出境案件,对有功者要予以奖励,有关情况及时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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