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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0:57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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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广州市随军家属的义务,并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广州市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劳动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家属;市劳动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工人身份以及无工作的家属。
各级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
飞行员、潜水员以及基层单位的随军家属应优先安置。
第五条 驻穗部队各大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要广州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写登记表并经汇总之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属四个县级市的,分别报送所在县级市的人事局、劳动局。
第六条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指令性为主与自谋职业、自找接收单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随军家属的行政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资源开发中心。
第七条 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在半年内由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
对随军前在所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可按其原单位的工作确认其工种和专业。
第八条 对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以下原则安置:
(一)随军前属中央和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应由驻军各大单位负责与省人事厅联系安置。
(二)随军前属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将名额分配给对口的广州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的原则妥善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三)随军前属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区人事局负责相应安排在本区及其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接收单位安置对象较多的,由市人事局作适当的调配。
第十条 经市人事局对口安置在编制满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受所在单位的编制指标限制,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第十一条 属工人编制或已入户无业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按照以下渠道安置其工作:
(一)在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二)在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三)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职工总人数的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对经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和关、停、转、并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第十二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如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一年期限的也予允许。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中途辞退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在与职工同等情况下对随军家属应优先聘用上岗。未被聘用的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重新安置。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第十七条 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后,从登记安排工作之月起6个月内,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其工作。未能按时安置工作的,由随军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直至发出工作安置通知书为止。
第十八条 对随军家属将就业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资源开发中心的,减收50%的挂靠管理费。
第十九条 对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以及对随军家属在优待照顾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期完成随军家属安置的区、县级市或其他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标兵、先进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应作为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人事、劳动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其领导成员作未完成任期目标论处。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的职工招调手续和干部调配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适用于广州市区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县级市可按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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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蔡晓明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1年10月、2002年10月和2003年11月市政府共进行了三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先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08项。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原公布保留的24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87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项目要依法继续实施;对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的项目要认真衔接落实;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市政府第四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7项)

市政府第四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87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委 1 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取消审批,对其中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2 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同上
3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项目认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认定权在国家发改委或其授权的省发改委。
市经贸委 4 加油站(点)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 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权在省经贸委
市教育局 5 市直幼儿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 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 由区政府教育部门注册登记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6 市直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 由区政府教育部门认定
7 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改革的意见》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8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改为备案
9 利用外资教育项目审核 江西省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
10 全市中小学生的收费项目审核 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改为依法监管
11 市区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局 12 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 财政部(财综字[2000]3号《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批权在省财政部门
13 地方金融企业费用率(费用总额指标)的核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事局 14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管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局 15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审批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1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 国家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编办 17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 《江西省机构编制管理暂行条例》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 18 民营科技型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认定 省科技厅《关于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的通知》
市体育局 19 体育经营许可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 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局 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国务院《用民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保留一年过渡期(2004年6月5日至2005年6月4日止)
23 桑拿业、音像制品业、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公安局 24 船民证核准管理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25 驾驶员异动登记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并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市民政局 26 城镇退伍士兵安置资格审批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27 涉港、澳、台、侨及出国人员结婚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28 涉侨及港、澳、台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收养登记条例》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局 29 基层法律所登记、年检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30 公证员资格认可 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31 公证处设立和年检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3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审批权在省司法部门
33 申领律师执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审批权在省司法部门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局 34 企业劳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审批 原劳动部普法办[1998]1号、原省劳动厅(赣劳发[1998]2号)
35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核发
36 市直接统筹企业职工及规定内提前退休工种人员退休核准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37 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审核 《江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试行办法》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38 劳动合同鉴证 原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39 液化石油气供应点登记 《九江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局 40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41 国有、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中华人民工和国土地管理法》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诊,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42 采矿权抵押登记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予行政审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国土资源局 43 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缴审核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减免权在省国土资源部门



局 44 市内运输船舶运力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并入“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45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核准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并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6 货物零担运输班线核准 交通部《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47 客货运企业资质(四级)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局 48 全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和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资质审核 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局 49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审批权在省林业部门



局 50 文化娱乐经营许可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51 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许可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改为告知性备案



局 52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省文化部门



局 53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方案卫生标准许可 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54 从事含放射性的来料加工的“三废”排放许可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审批权在省卫生部门
55 核发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 国务院令第412号 由县级卫生部门核发
56 血站、中心血库设置及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国务院或省卫生部门
57 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教育机构审核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广

局 58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格审核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59 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审批权在省广电部门
市民族宗教局 60 恢复、更改、确定民族成份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市统计局 61 统计报表及调查项目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取消对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审查,而对各级主管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审查改为日常工作。
62 统计登记证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市工商局 63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 国家工商局《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64 经纪人资格 《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由中介机构办理
65 粮食收购企业资格核准 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由粮食部门审批
市质监局 66 社会计量检定机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由省计量管理部门考核
67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市冶煤公司 68 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由市煤炭管理机构审批
市散装水泥办 69 建设单位征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 属于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市墙体革新办 70 建设单位征缴墙体材料专项用费证明开工准许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属于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社 71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市供销社实施日常管理。





局 7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省建设部门
73 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74 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赣建房[2000]26号 交由中介机构或行业组织管理
75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赣建房[2000]28号 改为备案
76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77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省建设部门





局 7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省建设部门
79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贷款、缴存比例及缓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80 房屋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81 白蚁预防备案 是根据国家强制性规定提供服务,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办 82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审批权在省重点建设管理部门



局 83 粮食批发经营资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84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被“粮食收购资格”取代



局 85 申请特殊捕捉证 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审批权在省渔业部门
86 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 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审批权在省或县级渔业部门


联 87 《残疾人证》发放资格审查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改为日常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8亿多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2.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3.我国在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历史性任务,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得到了很大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丰富的人才资源。但是,我国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教育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亟待加强。在新的形势下,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加快推进“两基”攻坚,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

  4.力争用五年时间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目前,西部地区仍有372个县没有实现“两基”目标。这些县主要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到2007年,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人口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完成这项任务,对于推进扶贫开发、促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规划,设立专项经费,精心组织实施,并每年督促检查一次,确保目标实现。要以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扩大初中学校招生规模、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中央继续安排专项经费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安排中央资金对“两基”攻坚进行重点支持。中央和地方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中部地区没有实现“两基”目标的县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大力提高女童和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5.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特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农村实际加快课程改革步伐。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力争2010年在全国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

  6.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今后五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国家继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一批基础较好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

  7.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建立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对口支援西部地区贫困县、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县的制度。进一步加大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办好内地西藏中学(班)和新疆班。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深化农村教育改革

  8.农村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9.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教育内容的选择、教科书的编写和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实现国家规定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要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并积极创造条件或利用职业学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10.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好地(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

  11.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普遍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民超过1亿人次。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每年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使他们初步掌握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必需的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要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鼓励和支持“定单”培养,先培训后输出。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继续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基层开展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重要基地。

  12.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制定。

  13.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

  14.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到2007年争取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大对农村教育的帮助和服务。

  四、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5.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有力保障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当前,关键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共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16.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落实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决定》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

  17.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消除现存危房。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地方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关于“省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的规定。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困难地区中小学校舍改造给予支持。农村“普九”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8.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省级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年内完成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地(市)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目前,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迫切需要得到关心和资助。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中央财政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21.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2.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所有地区都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23.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4.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25.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增加选派东部地区教师到西部地区任教、西部地区教师到东部地区接受培训的数量。国家继续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

  26.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投入。

  七、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

  27.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在2003年继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工程投入要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扶持。

  28.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

  29.加快开发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制定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加快开发和制作符合课程改革精神,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国家重点支持开发制作针对中西部农村地区需要的同步课堂、教学资源光盘和卫星数据广播资源。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征集、遴选、认证制度。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3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

  31.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选择若干个县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地(市)、县都要选择1-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32.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为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3.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要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4.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数百万农村教师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工作第一线,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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