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5:57:20  浏览:8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

农业部


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

日期:2005-11-01 来源: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亚型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禽流感病毒极易发生变异, 可能造成病毒在人群中感染和传播。今年以来, 国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呈明显扩大态势,国内水禽广泛带毒,病毒污染面广,特别是进入秋冬季以后,候鸟向南迁徙,家禽调运频繁,极易造成疫情传入和爆发。为做好应对秋冬季可能突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把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 应急工作原则

  总原则: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1.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根据需要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要做出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和预警预报。同时,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2.1 监测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地要按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秋冬季行动计划的要求,做好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工作。要突出加强对边境地区、发生过疫情地区、养殖密集区的监测;按照候鸟迁徙路经区域和南方水网地区特点,加强对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湖泊周围,以及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周围的监测。要在经常性监测工作基础上,对上述地区组织开展集中监测。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疫情,必须及时采集样品进行禽流感的检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要送样到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2.2 预警

  由农业部依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疫情,向全国做出相应疫情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通过新华社、中国农业信息网和《兽医公报》等途经,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商请国务院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预警信息。各省(区、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国的预警信息,依照本省的疫情情况,发布本省的预警信息。

  2.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3)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动物隔离场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相关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 小时内将疫情情况逐级报至省(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 小时内,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 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告农业部。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3.4 报告内容

  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4 疫情的公布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疫情。

  3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原则上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 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 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2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3.3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 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 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3.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要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应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部在报告特别严重、严重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有关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疫情处置,控制和扑灭疫情。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4.2.1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4.2.1.1 农业部

  确认突发特别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出红色预警,根据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建议国务院启动应急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2 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 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级别。

  (3)在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 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家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1.3 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4)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4.2.2.1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2.2 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向全国发布橙色预警。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I 级)的应急响应

  4.2.3.1 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严重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2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 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实施医学观察等。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处置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人员安全。

  4.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4.4.1 疫区内所有的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4.4.2 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农业部或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特别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5.1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5.2 各地要根据需要建立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实现群防群治。

  应急预备队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负责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应急工作。

  5.3 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的应急法律法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自救和减灾知识的,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12〕5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信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出资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主要为全市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 信保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坚持诚实信用、严守商业机密、依法使用担保资金、热诚服务全市中小企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为保证担保,即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信保中心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信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或比例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信保中心资金来源于全额财政拨款和通过担保业务实现的净收益。

第六条 信保中心原则上只提供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

第七条 申请贷款企业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贷款利率优惠、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协议银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工信委、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的7家负责人担任。监管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信保中心管理办法;

(二)指导监督信保中心的运作;

(三)研究信保中心坏账核销、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

(四)定期听取信保中心工作汇报;

(五)审定信用担保及中长期融资担保;

(六)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保中心的职责是:

(一)受理担保申请并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二)依法审核、办理融资担保;

(三)实施监管会议决议;

(四)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保中心主任由工信委分管领导兼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信保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

(二)制定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信保中心业务运行情况;

(四)对重大、疑难问题,提交监管会研究;

(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独立经营两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还款能力、能够提供信保中心认可的抵押资产。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信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申请贷款企业向信保中心提交担保申请,并向信保中心提供必需的担保资料和文件。申请银行贷款担保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与其发生过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

2.企业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为其提供原料、设备、产品等厂商的信息;

4.担保企业终端用户的信息;

5.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6.企业还款可行性分析;

7.应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评估。信保中心在接到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后,及时审查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资料,并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资格和担保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三)担保受理。通过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信调查和评估,由信保中心按审保分离的原则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同意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贷款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初步审核。信保中心受理申请贷款企业担保后,信保中心要在现场调查、财务核算、抵押资产评估、还款能力测算的基础上,拿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工信委审核。

(五)签订合同。通过政府审查同意后,申请贷款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信保中心通知贷款发放情况,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

(七)正式承保。信保中心收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信保中心按担保额的1%—2%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第五章 担保审核

第十三条 经过信保中心初步审核的贷款担保项目,提交工信委审核,工信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监管会审议,最后报市政府审核通过。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信保中心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十五条 按信保中心担保风险控制能力和协议银行协商的比例确定融资担保规模,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第十六条 为有效化解风险,信保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约定损失承担比例。

第十七条 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申请贷款企业需将贷款额1.5倍的自有资产抵押给信保中心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该担保物不得重复担保。

第十八条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信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建立准备金制度。信保中心要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条 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信保中心担保的贷款企业每月必须向信保中心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便信保中心及时掌握担保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实施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信保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担保贷款企业担保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披露担保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信保中心只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允许对外开展借(贷)款业务。

第七章 担保代偿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议银行在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信保中心共同督促担保贷款企业偿还贷款。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协议银行采取合同约定的追偿措施后,担保贷款企业仍没有偿还协议银行贷款,协议银行可要求信保中心履行担保代偿义务时,信保中心应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保中心在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必须及时对担保贷款企业依法行使追偿权,并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清收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有担保物的,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及时追偿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代偿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担保贷款企业协议变更借款主合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担保贷款企业转让债务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同意担保贷款企业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信保中心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背操作规程、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贷款企业恶意不偿还银行贷款,造成信保中心代偿损失的,由信保中心依法提起诉讼,并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征信档案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发〔2005〕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
为落实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支持国家轿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销售服务网络,经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公布第一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轿车专卖企业名单如下: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单位:
上海永达汽车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名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东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达世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勤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威经贸有限公司
广州安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物资君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标远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单位:
哈尔滨冰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永达汽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顺德市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本腾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第一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三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黄河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和企业章程,上述两家轿车生产企业有权自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1999年5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