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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2:46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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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9号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1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第七条 订立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 班轮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三)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四)船名、航次;

(五)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中转港(站、点)(以下简称中转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六)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七)装船日期;

(八)运到期限;

(九)包装方式;

(十)识别标志;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

(二)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三)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四)船名;

(五)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船舶资料;

(六)起运港和到达港;

(七)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八)受载期限;

(九)运到期限;

(十)装、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

(十一)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

(十二)包装方式;

(十三)识别标志;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运输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托运人



第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

托运人未按前款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申报的重量。

第十四条 以件运输的货物,承运人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体积与托运人申报的重量或者体积不符时,托运人应当按照实际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运输费用并向承运人支付衡量等费用。

第十五条 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

第十六条 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交承运人随货免费运输。

第十七条 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第十八条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的外包装或者表面正确制作识别标志。识别标志的内容包括发货符号、货物名称、起运港、中转港、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牢固。

第十九条 同一托运人、收货人整船、整舱装运的直达运输货物可以不制作识别标志。外贸出口货物到港口不变换原包装的可以使用原包装的商品标志作为识别标志。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预付运费。

第二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活动物、有生植物,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申报并随船押运。托运人押运其他货物须经承运人同意。

托运人应当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证件。

第二十三条 托运笨重、长大货物和舱面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加固、捆扎、烧焊、衬垫、苫盖物料和人工由托运人负责,卸船时由收货人拆除和收回相关物料;需要改变船上装置的,货物卸船后应当由收货人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活动物、有生植物时,应当与承运人约定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应当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确定冷藏温度。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木(竹)排应当按照与承运人商定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编扎。托运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

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加载货物,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支付运输费用。 航行中,木(竹)排、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的人员(包括船员、排工及押运人员)应当听从承运人的指挥,配合承运人保证航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下列原因发生的洗舱费用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

(一)托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约定的液体货物品种;

(二)装运特殊液体货物(如航空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舱;

(三)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如煤焦油等),卸后须洗刷船舱。

第二十七条 在承运人已履行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义务情况下,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船舱或者货物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应当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责,并承担船舶滞期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港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托运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节 承运人



第三十条 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三十一条 承运入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承运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到达港卸货的,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在到达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承运人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第三十六条 托运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十七条 托运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通知承运人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危险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到货通知的时间,信函通知的,以发出邮戳为准;电传、电报、传真通知的,以发出时间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通知的,收件入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通知时间。

第三十九条 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应当由收货人委托港口作业的,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收货人没有委托时,承运人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作业,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第四十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保管费、滞期费、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请,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应当每十天催提一次,满三十天收货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在承运人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负责处理该批货物。

托运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承运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将货物提存。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对收集的地脚货物,应当做到物归原主;不能确定货主的,应当按照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收货人有权就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上所载货物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害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以适用本规则规定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本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承担本规则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规则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四)包装不符合要求;

(五)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六)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七)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八)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九)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十)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第四十九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部分灭失的,承运人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比例收取运费。

第五十条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由托运人在装船前验舱认可后才能装载。

第五十一条 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笨重、长大货物运输:

(一)沿海:重量5吨,长度12米;

(二)长江、黑龙江干线:重量3吨,长度l0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省内运输的笨重、长大货物标准可以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运输笨重、长大货物,应当在运单内载明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并随附清单标明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将货物配装在舱面上的,应当在运单上注明“舱面货物”。

第五十四条 承运人依照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运人对运输的活动物、有生植物,应当保证航行中所需的淡水,有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运输活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承运人免费运输。

第五十六条 因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有生植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损坏、灭失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将与托运人约定的运输易腐货物和活动物、有生植物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使用冷藏船(舱)装运易腐货物的冷藏温度,木(竹)排的实际规格,托运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在运单内载明。



第四章 运输单证



第五十八条 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第五十九条 运单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一)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三)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四)船名、航次;

(五)起运港、中转港和到达港;

(六)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七)装船日期;

(八)运到期限;

(九)包装方式;

(十)识别标志;

(十一)相关事项。

第六十条 运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

(一)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

(二)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名称过繁的,可以填写概括名称;

(三)规定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当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

(四)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接收货物应当签发运单,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六十二条 运单签发后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收货人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作为收据签还给承运人。

承运人可以视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运单份数。



第五章 货物的接收与交付



第六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

第六十四条 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不能按船舶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散装液体货物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按照每处油舱和管道阀门进行施封,施封材料由托运人自备,并将施封的数目、印文、材料品种等在运单内载明;卸船前,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凭舱封交接。

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载或者卸载或者在同一卸载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计量分劈及发生重量差数,均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责。

第六十六条 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不得因对货物进行检验而滞留船舶。

第六十七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核对证明收货人单位或者身份以及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

第六十八条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除非收货人提出相反的证明。

第六十九条 按照约定在提货时支付运费、滞期费和包装整修、加固费用以及其他中途垫款的,应当于办理提货手续时付清。

第七十条 下列情况,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要求,承运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

(一)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按照约定或者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

(二)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丢失;

(三)托运人押运和舱面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坏、灭失;

(四)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

(五)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一条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观。

货运记录应当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制。

第七十二条 收货人在到达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到达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收货人或者承运人按照前款进行检验的,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第六章 航次租船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的出租人。

本规则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粗人。

第七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船舶舱位;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更换船舶。但提供的船舶舱位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责任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舱位造成承粗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提供船舶舱位的,承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在受载期限内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起运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24小时内,将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逾期没有通知的,视为不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责任延误提供船舶舱位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舱位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第七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变更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承租人责任未提供约定的货物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收货人是承租人的,出租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运输合同的内容确定;收货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的内容确定。



第七章 集装箱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收货人返还空箱时,承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整箱货物,应当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特种集装箱。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设备的运转情况。

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

第八十条 根据约定由托运人负责装、拆箱的,运单上应当准确记载集装箱封志号;交接时发现封志号与运单记载不符或者封志破坏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第八十一条 根据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对货物进行交接。

第八十二条 集装箱货物需拆箱后转运的,其包装应当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将空箱归还,超期不归还的,按照约定交纳滞箱费。

第八十四条 集装箱货物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牢固。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



第八章 单元滚装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 单元滚装运输方式下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间为运输单元进入起运港至离开到达港。

第八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发现有异常状况的,应当在运单内载明。

第八十七条 运输单元进入起运港时承运人应当在运单上签注,离开到达港时托运人应当在运单上签注,并将签注后的运单交还给承运人。

第八十八条 单元滚装运输不得运输危险品。

第八十九条 运单上应当载明车牌号码、运输单元的重量、体积(长、宽、高)。

第九十条 托运人对车辆或者移动机械所载货物应当绑扎牢固。

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提出,并支付相关费用。

承运人应当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十一条 运输单元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服从船方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第九十二条 运输单元的实际重量、体积与运单记载不符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实际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运输费用并向承运人支付衡量等费用。

第九十三条 从事单元滚装运输的船舶应当分设供旅客和运输单元上下船的专用通道;船舶只设有一个通道时,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时必须分流。

承运人应当在船舱内配备照明、通风等设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货物联运中的水路运输、水路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交通部〔95〕交水发22l号)、《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16号令)、《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6号令)、《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88〕交河字75号)、《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82〕交水运字729号)以及本规则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其他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合同、单位推荐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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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交运发〔201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积极推进现代化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部编制了《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二O一一年九月
目 录
前言 1
一、“十一五”道路运输业发展回顾 1
(一)取得的成绩 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7
三、“十二五”发展的思路和目标 12
(一)指导思想 12
(二)基本原则 14
(三)发展目标 14
四、重点任务 19
(一)构建便捷的客运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19
(二)提升货运组织化水平,服务现代物流发展 22
(三)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管理,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24
(四)提升运输辅助业服务水平,规范诚信经营 27
(五)加快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提高运输服务能力 28
(六)加快枢纽站场建设,提升集约化组织与服务能力 29
(七)健全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体系,提升整体保障能力 31
(八)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道路运输发展质量 35
(九)发展绿色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 37
五、保障措施 39
(一)加强制度建设,夯实行业法制基础 39
(二)创新政策手段,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40
(三)理顺体制机制,提高行业管理效能 41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42


前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道路运输生产力持续快速增长,但发展形态粗放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面向未来,必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迈向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的新阶段。
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即通过理念、政策、体制机制和技术的全面创新,一方面着力改造传统产业形态,不断提高运输站场、车辆装备的技术水平和从业队伍的素质,增强运输组织能力,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强化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
为积极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了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道路运输业发展回顾
(一)取得的成绩
“十一五”以来,道路运输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探索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径,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运输生产能力快速增长,公共服务功能不断加强。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公路营运客货车辆数增长71.7%。2010年全社会完成客、货运量305.3亿人次和244.8亿吨,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79.9%和82.4%,完成客、货周转量15020.8亿人公里和43389.7亿吨公里,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61.7%和3.99倍(见专栏1备注②)。道路运输完成的客货运量、周转量及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重持续增加。道路运输不仅成为综合运输体系中最能体现普遍服务、最具基础保障功能的运输方式,而且在春运、“黄金周”、煤电油运等关键时期和奥运会、世博会等重大活动中,在抗震救灾、抗击冰冻雨雪灾害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国际道路运输合作不断拓展,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运输辅助服务业全面发展,道路运输业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结构调整初显成效,运输组织方式不断创新。客运企业进一步向大型化、规模化方向发展,2010年与2005年相比,班车客运经营业户数下降38%,户均车辆数增长77%;货运企业专业化程度有所提高,普通货物运输业户的比例不断下降。营运车辆逐步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级化方向发展,客车平均座位、货车平均吨位、中高级客车及专用货车比例稳步增加。客运班线公交化、旅游包车、网络化运输、小件快运、城市物流配送等运输组织方式快速发展,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步伐不断加快。
农村运输条件大幅改善,服务“三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稳步推进,“十一五”期间,共投资121.4亿元,新建农村客运站近8万个,发放农村客运燃油补贴209.2亿元,开通农村客运班线8.8万条,乡镇、建制村通班车率进一步提高,农村客运公交化和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2010年农村客运车辆达35.7万辆,全年完成农村客运量79.5亿人,占道路运输完成客运量的26%。道路运输已成为支撑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纽带,农村地区“出行难”、“运货难”问题有了根本缓解。
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形势稳中趋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始终把安全生产管理摆在道路运输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三关一监督”的监管职责,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新的成效。安全管理科技水平不断提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稳步提高,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初见成效。安全源头管理进一步强化,客运站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货运源头治超取得新进展,对营运驾驶员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稳步下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稳定好转。
科技及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有效支撑行业的内涵式发展。“十一五”期间,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开展了3批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工作,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全面推进。区域性公众出行信息平台、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区域性客运售票联网系统建设以及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的应用试点稳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在提升运输效率和服务品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夯实,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法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以《道路运输条例》为龙头、部颁规章为基础、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法制体系基本形成。行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涵盖城市公共客运、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物流市场管理等新增职能的城乡一体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初步形成,运政管理队伍参照公务员管理等重大改革正稳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有了新突破,初步建立起运营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广泛开展了节能推优示范和驾驶员节能操作竞赛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和文明创建活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组织开展了新时期道路运输业发展大调研活动,进一步凝聚发展共识。


专栏1:2010年与“十五”末道路运输发展情况对比
分类 具体指标 2005年 2010年 增长幅度
运营客货
车辆 营运客车数量(万辆) 72.8 83.1 14.2%
营运货车数量(万辆) 587.2 1050.2 78.9%
客货运输 客运量(亿人次) 169.7 305.3 79.9%
客运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比(%) 91.9% 93.4% 1.5个百分点
旅客周转量(亿人公里) 9292.1 15020.8 61.7%
旅客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比(%) 53.2% 53.8% 0.6个百分点
货运量(亿吨) 134.2 244.8 82.4%
货运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比(%) 72.1% 75.5% 3.4个百分点
货物周转量(亿吨公里) 8693.2 43389.7 3.99倍②

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比(%) 10.8% 30.6% 19.8个百分点
客运线路条数(条) 162330 168247 3.6%
客运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班次/日) 1410590 1835650 30.1%
国际道路运输完成客运量(万人) 795.72 780.14 -2.0%
国际道路运输完成货运量(万吨) 973.0 2963.09 304.5%
运输结构 普通货运业户占比(%) 85.4%① 85.3% -0.1个百分点
点点点
集装箱运输业户占比(%) 0.07% 0.14% 0.07个百分点
载客汽车平均座位(位/辆) 21.8 24.3 11.5%
载货汽车平均吨位(吨/辆) 4.0 5.7 42.1%
客运班车中中高级客车占比(%) 39.5% 53.5% 14个百分点
专用载货汽车占比(%) 4.1% 5.1% 1个百分点
农村客运 乡镇通班车率(%) 97.8% 98.1% 0.3个百分点
建制村通班车率(%) 84.7% 90.1% 5.4个百分点
客货
运输站场 道路客运站(个) 14895 240152 16倍
二级以上客运站数量 2570 2776 8.0%
客运站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万人次/日) 1808 2259 25%
道路货运站(个) 1840 3317 80.3%
货运站年平均日换算货物吞吐量(万吨/日) 513 742.5 44.7%
运输
辅助业 机动车维修业户(万户) 34.6 40.5 17.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户(户) 5939 9492 59.8%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户) 2126 2937 38.1%
物流服务经营业户(户) 4203 16536 2.93倍
信息配载经营业户(户) 16526 22006 33.2%
站场经营业户(户) 20817④ 29136 40%
备注:①为2006年数据;②按照2008年交通运输部新的统计范围和口径,统计数据有较大变化;③由于农村客运站大规模建设,致使该比例有较大幅度下降。④为2006年数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成绩显著,但道路运输业快速健康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七个不足”:一是行业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满足多样化、高品质运输需求的能力不足。二是行业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的集约化发展动力不足。三是运输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运营诚信与规范性不足。四是与支撑现代物流发展和满足公众便捷出行的需求相比,道路运输站场的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不足。五是行业节能减排形势严峻,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六是道路运输自身比较优势尚未充分发挥,与其他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不足。七是行业管理基础建设仍较薄弱,法规标准、政策手段、队伍素质与规范化管理仍显不足。总体来看,道路运输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已成为综合运输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继往开来,道路运输业正站在一个必须着力推进产业升级的转折点上。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这一时期的阶段特征主要体现在:保增长、保稳定仍然是基础,转方式、调结构将成为主线,扩内需、惠民生成为新的发展主题。道路运输业必须抓住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
(一)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十二五”期我国国民经济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速,重化工业特征依然突出,内需拉动作用显著增强,对道路运输的需求将保持旺盛的态势。同时,“汽车社会”和“机动化”特征更加凸显,汽车后服务产业发展需求更加迫切。此外,我国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形势仍较严峻,道路运输业应急保障与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更加突出。
道路运输业应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要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继续发挥基础支撑作用,确保运输生产力持续平稳较快发展;要切实加快提升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相关辅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要积极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确保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重点时段客货运输的安全、平稳、顺畅。
(二)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加快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
“十二五”期,国家将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攻方向,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重要支撑,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方面,经济结构调整将从产业结构调整转向需求结构、供给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的全方位调整,加速产业轻型化、产品轻质化的趋势。另一方面,社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增大,民生优先、民富为本将成为新的战略着力点,城乡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将快速增长,出行需求将由大众化向个性化、高端化转变。
道路运输业必须着力于推进转型与升级。切实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提高道路运输的灵活性、机动性和多样性,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特别是高品质运输服务需求,切实增强运输服务保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大力发展运输效率高、通达度深的客货运输组织方式,推进传统产业形态的改造。
(三)进一步强化统筹区域及城乡协调发展力度,要求加快推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进程。
“十二五”期将是我国强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关键时期。道路运输是联系城乡的重要纽带,是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在密切城乡沟通、促进产业协同、改善出行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期也是国家推进区域一体化战略的重要时期,更加突出强调利用区域发展的空间约束,实现区域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而区域道路运输一体化将成为促进区域资源优化和统筹布局的重要方面。
道路运输行业必须抓住城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变的重大机遇,着力解决统筹城乡客运协调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城乡道路运输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客运服务均等化。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努力实现农用物资、农副产品的便利高效运输,以道路运输发展支撑现代农业建设。同时,需要进一步打破地方行政壁垒,实现道路运输资源在区域内的优化配置,构建区域一体化、服务现代化的区域道路运输服务网络。
(四)综合运输和现代物流加快发展,要求进一步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
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将成为“十二五”期现代交通运输业必须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任务。综合运输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将为道路运输业延伸覆盖面、拓展新领域、加快结构调整、发挥比较优势提供新的外部条件和发展动力。同时,各种运输方式竞相加快发展,一定程度使竞争更为激烈,尤其是铁路快速客运系统的高速发展,已经并将继续对公路干线客运产生巨大影响,道路客运业实施战略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迫在眉睫。
道路运输业必须抓住机遇,直面挑战,优化运网布局和结构,加强站场设施建设,发展先进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提升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构建对接现代物流的政策标准体系,培养高素质的从业队伍。实施与铁路快客系统差异化发展战略,不断拓展突出自身比较优势的客运服务,并强化与其他方式的衔接。强化行业信息化建设,积极延伸服务领域,加快向现代物流业转型。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切实增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五”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时期。目前全国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管理的体制格局正在逐步形成,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行业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统筹城乡客运发展、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强化源头治超、做好经济运行分析等新增职能有待在积极探索中全面正确地履行。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构建统一、精简、高效的行业管理组织体系。
道路运输行业还要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影响,进一步转变行业管理的工作重心和职能手段,切实改进管理方法,从重许可向许可准入与动态管控并举转移,从重处罚向处罚教育与政策引导并举转移,从重监管向市场监管与服务公众并举转移;积极推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行政机构转化,适应公共财政及公务员管理的新形势,不断创新机构、人员、财政等管理制度。
(六)应对气候变化、深化节能减排,要求大力推进以低碳为特征的道路运输业发展。
我国已确立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即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积极发展公路甩挂运输。”
道路运输业所消耗的成品油占全国成品油消耗总量的30%左右,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建设低碳道路运输体系,不仅要继续在全行业深入开展节能降耗活动,深度挖掘节能减排的潜力,还应结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新要求,鼓励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运用,倡导理性的运输消费。要把低碳发展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新起点、两型行业建设的新抓手、转型升级的新动力。
三、“十二五”发展的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主线,立足理念、政策、体制机制和技术的全面创新,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努力构建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绿色环保、规范诚信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举。既要保持道路运输生产能力的持续较快增长,满足“量”的基本需求,又要突出质量和安全,着力优化结构,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并举。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根据当前道路运输市场体系不尽完善的突出矛盾,注重政府在政策引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生产发展与节能减排并举。在稳步扩大运能规模的同时,切实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更加突出节能减排,增进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自我发展与协同发展并举。既要不断促进道路运输业自身加快发展,又要注重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与良性互动,找准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发展中的着力点。
坚持全面创新与重点突破并举。既要立足全面创新,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更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组织一系列试点和示范,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确保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道路运输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显著提升,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法规政策、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有新的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安全、更高效、更便捷、更可靠、更绿色的道路运输服务。
——更安全
全国基本建成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危险品运输车辆、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三类以上的班线和旅游客运车辆、应急保障车队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100%,重型载货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稳步提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源头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二级及以上公路客运站危险品安全检测仪配置率达到100%,货运源头治超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与考核体系全面建立。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万车公里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年均下降3%,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事故得到遏制。覆盖全国的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建成功能完备、信息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和专兼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更高效
道路运输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达到375亿人次、20800亿人公里、300亿吨、58400亿吨公里。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客、货运站场建成率分别达到50%、40%。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以及重型、专用、厢式货车所占比重分别达到40%、25%、10%和25%。客运班车、营运货车实载率达到60%。牵引车与挂车比例达到1:2,甩挂运输完成的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重达到12%以上。
——更便捷
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建制村通班车率达到92%,城市郊区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50%以上,50公里以内的城际客运公交化改造率达到30%,与其他运输方式主动对接的道路客运网络全面形成,涵盖售票联网、联程售票等在内的出行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售票联网覆盖面达到100%。满足居民个性化出行需求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覆盖面广、反应及时的维修救援网络以及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
——更可靠
旅客班线运输发车正点率达到95%。满足现代物流需求的公路快速货运限时到达更有保障,平均货损货差率下降至5‰以下。构建完善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控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体系,车辆维修返修率下降至3%以下。数据齐备、信息共享、标准规范的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基本建成,行业诚信经营理念全面增强,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更绿色
道路运输发展对资源、环境的负面影响进一步降低,逐步提高道路运输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水平。与2005年相比,营运客车、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下降6%和12%,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1%。新能源车型、节能环保车型得到进一步推广,营运客货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达标率100%。各项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节能驾驶培训全面普及。
专栏3:“十二五”时期道路运输业发展主要指标表
类别 指标 2010年 2015年 属性
更安全 营运车辆万车公里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年均下降 3% 约束性指标
二级及以上公路客运站危险品安全检测仪配置率 79.6% 100% 约束性指标
更高效 客运量(亿人次) 305.3 375 预期性指标
旅客周转量(亿人公里) 15020.8 20800 预期性指标
货运量(亿吨) 244.8 300 预期性指标
货物周转量(亿吨公里) 43389.7 58400 预期性指标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客运站场建成率 — 50% 预期性指标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货运站场建成率 — 40% 预期性指标
客运班车实载率 47.5%①
60% 预期性指标
营运货车实载率 50%①
60% 预期性指标
甩挂运输拖挂比 1:1.2 1:2 预期性指标
营运客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 27.7%②
40% 预期性指标
重型货车所占比重 21.56% 25% 预期性指标
专用货车所占比重 5.12% 10% 预期性指标
厢式货车所占比重 19.09% 25% 预期性指标
更便捷 乡镇通班车率 98.06% 100% 约束性指标
建制村通班车率 90.11% 92% 约束性指标
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售票联网开通率 — 100% 预期性指标
维修救援平均到达时间(50公里以内) — 1小时 预期性指标
更可靠 质量信誉考核AA及以上企业所占比重 — 90% 预期性指标
运输服务满意率 — 90% 预期性指标
旅客班线运输发车正点率 — 95% 预期性指标
货损货差率 5‰ 预期性指标
车辆维修返修率 — 3% 预期性指标
更绿色 营运客货车辆燃料消耗限值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降低(与2005年相比) — 6% 约束性指标
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降低(与2005年相比) — 12% 约束性指标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与2005年相比) — 11% 约束性指标
①为2008年数据。②为2009年数据
说明:依据规划实施的主体不同,指标划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两类:
(1)预期性指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利用政策引导,期望市场所能实现的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2)约束性指标。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任的指标。涉及公共服务和公众利益领域,如安全、环保、诚信服务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手段,确保实现。
四、重点任务
(一)构建便捷的客运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1、构建完善的道路客运服务网络,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构建班线客运快捷服务网络。加快班线客运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整合,完善客运线路招投标管理制度,推进道路运输许可审批的规范化,促进运营管理公司化、客运车辆舒适化、服务标准规范化、运输组织科学化。探索形成新型的客运组织模式和客运站点体系,大力优化长途客运资源配置,拓展中短途客运市场,发展机场班车网络等特色客运服务,促进与其他客运方式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充分发挥班线客运的规模效益、网络效益和机动化优势,全面提升道路客运的服务品质和整体竞争能力。
完善农村客运普遍服务网络。建立与农村公路等级、通行车型、载客限载、运行限速、通行时间等指标协同的农村客运线路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客运线网布局。建立以城带乡、干支互补、以热补冷的资源配置机制,对于偏僻地区的农村班线,可采取与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探索开行隔日班、周班、节日或赶集班等固定或者非固定的班次。稳步推广农村客运的片区经营模式,将企业经营范围由线路划定改为区域划定,鼓励实行公司化经营。建立农村客运财政奖励制度,加大政府对农村客运的投入和补贴力度,对客流不稳定、实载率低的线路进行扶持,经济发达地区要依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城市公交的政策、标准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建立旅游客运精品服务网络。整合旅游客运资源,实现旅游客运与旅游市场有效对接和良性互动。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转变旅游客运运行机制,优化整体发展环境。鼓励旅游客运公司化管理、集约化经营,不断完善旅游包车经营网点,打造旅游客运精品服务网络,满足游客高品质、个性化的运输需求。
2、统筹区域与城乡客运资源配置,促进协调发展。
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与农村客运的服务功能,加强城乡公共客运的服务衔接。鼓励城市公交向城市周边延伸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鼓励发展镇村公交,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城乡结合部要加强城乡客运资源的统筹配置,鼓励多种模式统一线路经营主体。组织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工程,统筹协调城乡公交客运在票价、税费、补贴、通行等方面的政策。加快发展适合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安全、实用、经济型客车。
稳步推进区域间道路客运统筹协调发展。支持条件适宜的地区打破区域行政分割,鼓励开通区域公交化班线,有效覆盖沿途乡镇,逐步实现客运线网的区域融合。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的城际公交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城际、区间专用候车亭和招呼站,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统一的客服标准和运行监管机制。支持并规范引导城乡客运经营者在节假日、春运等高峰时段跨市、跨区域的互助合作或运力调剂。
3、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协同互动,实现优势互补。
推行与其他客运方式的差异化发展战略。积极应对综合运输体系中其他客运方式加快发展的挑战,不断优化线网布局,合理控制新增一类客运班线。对年平均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不得新增运力。引导道路客运企业创新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稳步拓展短途、多样化与个性化客运市场,优化中长途客运资源配置。大力发展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精品班线、机场快线、商务快客、短途驳载等特色客运业务,进一步丰富道路客运服务品种,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性格局。
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服务衔接。强化道路客运衔接铁路、机场等枢纽、港站的集疏运功能,加快完善道路旅客集疏运服务网络,科学安排班次密度。促进道路班线客运与铁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等客运方式的有效对接,积极发展旅客联程运输,充分利用道路班线客运资源,运输邮政包裹快件,加强与邮政网络的协调与融合。
(二)提升货运组织化水平,服务现代物流发展。
1、创新道路货运发展模式,提高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
大力发展新型货运组织方式。大力发展各种专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高附加值货物直达运输,加快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定班定线的货物运输、汽车列车运输、冷链运输。支持零担、快运、货运代理、城市配送以及利用班线客运为依托的小件快运等经营业务的网络延展。鼓励有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向物流企业转型,建立全程、无缝、连续性运输经营组织和管理体系。全面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程,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甩挂运输企业,探索甩挂运输运营组织模式,进一步完善促进甩挂运输全面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加快优化货运车型结构。推进车型标准化改造,完善营运车辆技术标准和综合性能检测标准,加快发展标准化程度高、自重轻、承载量大、安全性能好和能耗低的货运车辆,推进货运车辆大型化、厢式化和专业化,鼓励发展集装箱、厢式、冷藏、散装、液罐、城市配送等专用运输车辆和多轴重载大型车辆。
2、着力培育重点货运物流企业,全面提升物流服务水平。
大力培育龙头和骨干货运企业。从市场进入、车辆更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运作的现代道路货运企业,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十二五”末,全国道路货物运输业户中,道路货运一级企业达到50家,加快引导龙头和骨干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网络、品牌、货源组织等各方面的优势,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加盟连锁等方式拓展经营规模和网络,对中小货运物流企业和个体运输户起到引导、示范、整合、规范和服务的作用。对分散的道路货运资源实行整合。
促进重点道路货运企业向物流服务商转型。在全国开展重点道路货运企业物流转型培育工程,引导道路货运企业转变经营理念,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组织管理手段,为用户提供集运输、仓储、包装、加工、配送等为一体的综合物流服务。促进货运企业加强与生产、商贸企业的合作与联盟,拓展一体化物流和供应链集成等高附加值的物流服务。引导和规范货运代理、无车承运人等运输组织的发展,鼓励拓展现代物流服务。加快推进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服务发展。


(三)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管理,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1、引导出租汽车科学发展,完善运营管理机制。
引导出租汽车科学发展。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客运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和运力规模,积极探索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城市客运结构。
完善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机制。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对等、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要求,完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运价与油(气)价联动机制,保持出租汽车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2、健全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加快研究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法规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促进出租汽车企业诚信经营,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质服务,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条件、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整体素质。
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采取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出租汽车市场动态,细化管理内容,提高资源合理配置与决策分析能力,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促进汽车租赁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制定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促进汽车租赁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完善汽车租赁服务网络。引导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逐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的汽车租赁网络。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实行合作经营,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
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
培育汽车租赁发展环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
(四)提升运输辅助业服务水平,强化规范诚信经营。
1、推进维修连锁经营,强化维修质量管理。
鼓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大力倡导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加盟连锁经营,树立维修品牌,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达标活动,提高服务水平。鼓励企业依托品牌优势积极拓展电话咨询、维修、检测、救援等全方位服务。“十二五”期末,在全国培育形成5~10个全国性的机动车维修品牌企业和若干个区域性机动车维修品牌企业。
强化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建立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对配件经销企业经销配件、维修企业使用配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动态监管体系,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
推进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建设。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完善区域性救援服务网络,加快建设机动车维修救援信息服务系统,提高救援响应速度,50公里以内1小时内实现救援。
2、开展素质教育工程,提升驾驶员培训质量。
大力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继续推进驾驶员计时制培训,强化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和绿色驾驶技能培训,全方位提高学员的驾驶技能和驾驶道德操守。加强营运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全面推行营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力推进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对营运驾驶员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着力强化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驾驶员培训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推进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及教练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建设,教练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100%,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制度。鼓励培训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学,丰富培训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五)加快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提高运输服务能力。
1、强化对外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根据我国与周边国家外交、经贸合作的总体战略,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运输合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汽车运输协定的签订、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加入有关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公约。
逐步消除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的非物理性障碍。开展双边或多边国际道路运输事务级会谈,积极协调各国与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消除各种非物理性障碍,延伸和拓展运输线路,大力推进便利化运输,促进公平竞争。
2、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国际道路运输服务能力。
理顺国际道路运输口岸管理体制。加强与海关、边检及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查验和监管职责,确保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国际道路运输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国家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运输车辆装备水平,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六)加快枢纽站场建设,提升集约化组织与服务能力。
1、加快城乡公路客运站场建设,提高便捷化服务水平。
加快公路客运枢纽站场建设。加快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客运站场建设,推动区域性公路运输枢纽布局规划和建设,初步形成与城镇布局相协调、方便百姓安全便捷出行的公路客运枢纽站场系统。重点建设集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中转换乘功能于一体、具有示范效果的综合客运枢纽。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停靠站和服务区建设。改革和完善公路货运枢纽站场的投融资方式。
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加大农村客运站场投资建设力度,积极推进重点镇等级客运站建设,切实加快行政村招呼站、候车亭建设步伐。坚持“路、站、运”一体化发展,强化农村客运站点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探索建立农村客运站管养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农村客运站特别是简易站和港湾式停靠站建成后的日常养护管理问题。促进农村客运与其他客运系统在站点功能和布局上的衔接。
2、健全公路货运枢纽节点体系,提升物流组织能力。
优化公路货运枢纽站场布局。推动公路货运枢纽站场与港口物流园区、空港物流园区、铁路集装箱站场统一规划建设,促进其与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商贸市场、国际口岸的有效对接。“十二五”期间,在全国所有百亿元专业市场,国家、省级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国家一类口岸,规划建设1-2个与之相配套的公路货运站场。积极推进农村地区货运站场建设,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物流节点网络。
完善公路货运枢纽站场服务功能。加大对甩挂运输等专业化作业场站的投资补助力度,鼓励公路货运站场经营主体积极拓展仓储、分拨配送、流通加工、保税等服务,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运输组织及仓储管理技术,加快向现代综合物流园区转型。加快推进全国二级及以上公路货运站场的升级改造。



(七)健全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体系,提升整体保障能力。
1、加强安全源头治理,严格各种防范措施。
加强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进一步推进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贯彻落实,规范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推进汽车客运站安装监控设备、电子显示设备和危险品检测仪。加强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深化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客运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顽疾。
强化道路货运源头治超。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超限运输源头治理的管控体系,全面实施货物装载源头运政派驻和巡查制度,将基层运管力量向货物集散地和运输源头延伸。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纳入诚信考核体系。切实把好车辆准入关,加大对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和支持公路货运站场推行货运车辆入站诚信验证制度。
加强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强化部门联动,对营运车辆生产、改装、运行等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综合管理。不断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装备技术要求。加强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综合性能检测许可证制度,加强资格管理。构建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范围的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共享。
2、加强重点领域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春运及“黄金周”等重点时段、重点营运车辆、重点区域和环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客运站源头管理和违法经营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应急联动机制。全面推进车辆运行的全程动态安全监管,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快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严格营运驾驶员的培训与考试,严把营运驾驶员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应资格的驾驶员,一律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配合安监、公安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发证进行责任倒查。切实加强对违章违法驾驶员的管理。
全面推行运输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生产评估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构建安全生产内控机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安全管理员资格制度,推动安全管理制度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安全设施和技术装备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监督。全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体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资质等级评定等相结合。
3、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建设道路应急运输指挥调度中心。根据公路水路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要求,依托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国家、省、市三级道路应急运输指挥中心,并与国家、省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相互对接,实现各级指挥调度中心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指挥调度能力。健全各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及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建立“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协调有力”的道路运输应急组织体系和“分级响应、反应迅速、运行高效”应急运行机制。
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按照“平战结合、分级储备、统一指挥”的原则,依托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国家、省、市三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以省为基本单元,与交通战备运输保障相结合,构建国家应急运输保障车队,应急运输车队数量各省(区、市)不少于300辆。以地市为基本单元,分别组建地方道路客、货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地方应急运输车队数量客车不少于50辆、货车不少于100辆。强化应急运输队伍、应急运输装备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演练,应急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安装率达到100%。
建立应急运输征用补偿机制。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资金为保障的运力征用补偿赔偿机制,切实保护被征用车辆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应急保障的积极性,形成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长效机制。建立应急运输车辆和应急装备购置、组织应急运输培训演练、客货运输站场等基础设施应急功能建设补助制度。
(八)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道路运输发展质量。
1、加强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基础信息平台。
加快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深化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建立长效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制度。探索建立部省两级道路运输数据中心的建设、运营及维护模式,完善数据的采集、更新机制。在统一组织建设的行业通信网络总体框架下,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覆盖部、省、市、县四级运政管理机构的广域通信信息网络。积极推广应用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实现全国道路运输信息系统与治超信息系统联网与信息共享,加强对超限货运车辆的联防联治。
加快基础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建设和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道路运输服务网站和服务热线,及时发布各类服务信息,实现道路运输业务网上办理,并提供咨询、投诉、预约等服务。建设部省两级道路运输行业综合运行分析系统,为经济运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依托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和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推进道路运输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开展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重大工程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货物甩挂运输信息平台示范工程建设。
2、推动企业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推动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引导货运企业建立车辆指挥调度、货物跟踪查询、订单处理及甩挂作业信息管理系统,推广无线射频识别(RFID)、智能标签、智能化分拣、条形码技术等,提高运输生产的智能化程度。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维修、租赁等汽车后市场服务体系。
规范引导企业接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交通通信专网和社会公网资源,稳步推进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综合客运枢纽、物流园区、运输企业、汽车检测站、驾驶员培训机构、汽车维修企业等的延伸。
3、加快政府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加快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建成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危险品运输车辆、班线客运和旅游包车的入网率达到100%,构建联网联控系统运营的长效机制,提高数据质量和车辆上线率,确保系统稳定可靠、有效运行。制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终端产品及数据交换的技术标准,降低系统运行、维护成本。建立维持系统平稳有序运行的机构及资金保障制度。逐步开发涵盖应急运输指挥调度、安全动态监管、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在内的卫星定位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系统。
加快全国道路客运售票联网系统建设。构建以道路客运站场信息平台为基础的道路客运售票联网系统,推进跨区域的客运售票联网系统和电子客票系统建设,为旅客提供网上售票、电话订票、邮政网点售票、信息咨询等便利的售票服务。
加快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别建设和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部、省、口岸三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推进与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促进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和快速通关。
(九)大力发展绿色道路运输,突出行业节能减排。
1、强化节能减排制度建设,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加强车辆燃料消耗和排放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燃料消耗量检测、车型动态管理、车辆配置及相关参数核查等配套监管制度,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道路运输证》配发与车辆燃油消耗量监测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加快建立道路运输行业能源消耗和排放统计及分析制度,将节能减排统计指标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统计体系。研究建立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评价体系,制订监督考核和奖励办法。建立重点耗能单位联系点制度,加大能源消耗监控力度。研究建立针对运输企业的节能降耗考核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2、加强节能减排政策引导,加快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加大节能减排政策引导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降耗宣传活动,增强节能减排意识。鼓励运输企业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高排放车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鼓励道路旅客运使用新能源环保型车辆,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混合动力出租汽车。鼓励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新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要求,在强化节能减排基础上,积极探索道路运输行业从能源结构、发展模式上走清洁化、绿色化的道路,系统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整合节能减排的各项技术、政策、制度,加快开展道路运输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研究,积极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
3、优化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推广节能管理经验。
优化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效率。全面推动甩挂运输、网络化运输等高效运输组织模式的发展,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组织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程,以点带面,重点突破。
推广绿色驾驶和绿色维修经验。在驾驶员培训中增加节能操作技术内容,在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加强节能相关知识的考核。广泛组织运营车辆节能操作竞赛,推广节能减排经验。鼓励企业加强节能驾驶和节能操作管理。推广应用驾驶员培训模拟器和多媒体教学,有效降低驾培能耗。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废气、废水、废油的循环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夯实行业法制基础。
健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法规和规章,结合综合运输、现代物流、城乡和区域运输一体化、节能减排、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及职业资格等新要求,调整和修改相关规定和内容。研究提出道路运输行业立法计划,抓紧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并完善相关管理规章,推动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物流市场管理等领域的法制建设,加快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与物流市场管理规定》和《汽车租赁管理规定》,组织研究《道路运输法》立法的必要性。加强地方性道路运输法制建设。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系统解决阻碍甩挂运输、网络化运输、无车承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发展的法制障碍。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运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执法,切实保护经营者权益。
完善道路运输标准规范体系。研究提出道路运输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计划,重点加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标准规范,适应现代物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的车辆、装备、服务等标准规范,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电子数据交换与共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各门类、各子行业的服务行为规范,完善质量等级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基础制度体系建设。加快健全道路运输行业涵盖各个门类、各从业主体的市场诚信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内外结合的诚信考核联动机制。健全和完善推荐车型制度、车辆分类和分级管理制度。积极建立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预测预报预警和动态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机构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联动处理和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二)创新政策手段,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创新资金保障政策。积极探索扩大各种投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道路运输业的资金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对道路运输站场设施建设、道路运输节能减排、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的投资补助;确保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原客货运附加费部分70%以上用于道路运输发展,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返还交通的增量部分对道路运输的投入比例;积极探索老旧营运车辆的技改补助政策;加快落实中央“三农”政策要求,将农村客运补贴补助统一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积极开辟多元融资渠道,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道路运输业。
完善运输结构调整政策。研究探索支持道路营运车辆结构优化的经济政策。研究引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车辆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对多轴重载货运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推荐标准车型应用、扶持龙头和骨干运输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三)理顺体制机制,提高行业管理效能。
完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加快完善城乡一体的道路运输大部门管理体制。整合运输管理资源,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责,确保运管机构履行职能的统一、高效。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协作联动机制,推进跨区域的道路运输协调发展。引导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及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维护好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
转变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积极推进政、事、企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道路运输管理的重心和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安全和应急管理职能。切实履行好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交、汽车租赁和地铁与轨道交通运营及物流市场管理的职责。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改革,将运政管理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变化,加强运管人员编制标准管理。制定和完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准入条件与标准,建立健全人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机制,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完善运管人员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逐步建立运管人员培训登记制度。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装备水平,提升队伍形象。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大行业文明创建力度,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切实把服务、安全、节能减排等核心价值理念融入职工教育和行业文明创建全过程。
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制度,完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体系,强化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建设,建立和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长途客运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统筹规划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建立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研究建立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制度。组织推广使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994号

1990-08-13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0)025号请示收悉。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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