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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25:15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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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孤残儿童,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现就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7年12月,国家正式确立“孤残儿童护理员”为新职业。随后,民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了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初步建成了国家题库,建立了“全国儿童抚育示范培训基地”,培训认证了一批培训师资,组织开展了示范性培训和鉴定,为在全国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孤残儿童护理员是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是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养护水平、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技能人才大会精神,立足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长远发展,以提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推行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专业化、职业化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全面提高孤残儿童养护水平。


  三、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执行机构。自2011年起,在全国分期分批设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2012年底前完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站布局。


  (二)培训认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和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师资是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肩负着鉴定评判的重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自2011年起,组织培训认证一批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和鉴定考评人员,为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供人才储备。


  (三)分阶段完成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010年,我部已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建立示范培训基地。2011年,选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所在省(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护理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2年,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儿童福利机构普遍建立培训基地,在全国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5年,完成全国儿童福利机构一线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全员培训。


  (四)分阶段完成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11年至2015年,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在示范性鉴定基础上,完成对全国儿童福利机构所有在岗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实现全员持证上岗。今后,儿童福利机构新进孤残儿童护理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考评体系。各地应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劳社部函〔2004〕207号)和《民政部关于筹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推荐考评人员的通知》(民函〔2006〕88号)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职业院校等资源,抓紧做好鉴定站申报和建设工作。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等1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1年内完成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的申报筹建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1年内完成培训师资和考评人员的推荐工作,在2012年底前完成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的申报筹建工作。


  (二) 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参加鉴定人员必须从事本职业达到规定年限,或接受正规职业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各有关方面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分级培训、提高质量的原则,大力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承担示范性培训和中、高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初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各有关方面应将孤残儿童护理员日常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有机结合,通过建立培训基地、改进培训方法、丰富培训内容等措施,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在孤残儿童生活照料、日常保健与护理、康复训练和心理指导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护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应按照部开展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护理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分期分批完成在岗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并探索在家庭寄养养护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逐步提高孤残儿童护理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四)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运行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在民政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试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民人劳字〔2007〕2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07〕257号)要求,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确保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质量。


  五、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分工。


  民政部人事(社工)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制定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负责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孤残儿童养护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细,要在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政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创造条件,落实经费保障。


  民政部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各地也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孤残儿童护理工作的形势和要求,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工作日程、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各地民政厅(局)人事、社会福利等有关部门要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主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争取支持。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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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50号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三月七日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司法部


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司办通〔2004〕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月9日普法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要求,保证普法教育年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此方案。

一、活动安排

整个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4年3月份)

1.办好普法教育骨干培训班。根据《通知》精神,司法部将于3月18日举行普法教育年活动启动暨培训班开班仪式,并对普法教育年活动的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班开班仪式上中央综治办、司法部领导将作讲话,并邀请专家学者就《服刑人员普法教育读本》(以下简称《读本》)的结构、重点内容等进行讲解。

2.各地要做好骨干培训工作。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组织好本地的普法教育骨干培训班。部监狱局将对各省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新疆等地监狱管理局还要组织好少数民族罪犯的普法教育活动,做好《读本》的翻译、骨干培训等工作。

3.要做好《读本》的征订工作。通读、阅研、领悟《读本》,是普法教育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穿普法教育年整个活动。监狱领导、教育处(科)工作人员、基层管教干警应当每人有1本《读本》。要求做到每个服刑人员小组至少应当拥有2本《读本》,有条件的省份、单位要尽可能地多订购一些书。

(二)宣传动员阶段(2004年4月份)

各地要广泛地宣传动员,明确此次活动的目的,通过《新生报》、监狱小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在服刑人员中宣传进行普法教育的意义,使广大服刑人员明确学习的目的,自觉参加普法教育年活动。

(三)学习提高阶段(2004年5—12月份)

1.认真扎实开展学习活动。各省要以《读本》为主要教材,通过课堂学习、案例演示、考试考核等方式,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对服刑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同时组织服刑人员利用工课余时间开展读书活动。

2.开展普法教育知识竞赛活动。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在监狱服刑人员完成课堂教育、读书活动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各监狱参加由司法部通过法制日报社举办的有奖答题竞赛活动,评出本省(区、市)的知识竞赛先进个人以及优秀组织单位,由省(区、市)监狱局进行表彰,评选结果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备案。

3.开展有奖征文活动。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服刑人员撰写征文进行指导,可以组织省(区、市)内的服刑人员进行交流活动,以提高服刑人员的写作水平。征文直接寄法制日报《大墙内外》栏目,普法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征文进行评比,优秀征文在法制日报刊登。活动结束后将按照《通知》精神评出获奖征文,并将优秀征文汇集出版。

4.进行抽查考试。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将组织力量赴各地巡视检查,并根据统一命题进行抽查考试,了解掌握服刑人员普法教育学习开展情况。

5.各监狱在组织活动安排中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可以邀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来监狱讲课,提高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总结阶段(2005年1—2月份)

司法部将对普法教育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按照各省(区、市)普法教育年活动的整体开展情况、知识竞赛的组织情况、有奖征文的组织情况以及征文的水平、抽查考试等综合情况评选出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二、具体要求

(一)要坚持正面教育,搞好“四个结合”。教育活动要坚持以读书活动为主线,以《读本》为蓝本,搞好正面教育。要根据服刑人员的特点,采取大课教育、分监区教育等不同教学方式开展教学。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开展讨论活动。要将罪犯的教育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相结合,将罪犯学习法律读本与开展狱内其他教育相结合,将罪犯在学习法律知识中提出的问题与开展狱内法律咨询活动相结合,将罪犯中存在的实际法律问题与开展狱内法律援助相结合,保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教育活动要体现“三贴近”的精神。普法教育年活动要做到贴近改造罪犯实际,贴近罪犯服刑生活实际,贴近社会对罪犯改造的要求,通过普法教育年活动真正使罪犯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三)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在教育年活动中,各级领导和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要在教书育人上下功夫,努力探索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新途径,调动罪犯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育改造水平。要通过普法教育年活动探索教育改造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新路子,探索适合新形势下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模式。

(四)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省(区、市)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对本地的普法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司法部办公厅将结合各地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感人事迹,利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普法网等媒体做好整个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要做好总结交流工作。各省(区、市)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部监狱局将通过简报转发各地经验做法,通过对普法教育年工作的总结评比,推动整个监狱工作的发展。

三、组织领导

司法部成立以范方平副部长为组长的服刑人员普法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以确保活动健康发展。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成立普法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改造处。各监狱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组织网络体系。省(区、市)监狱局与各监狱、监狱与监区(科室)要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普法教育年活动的责任能够得到层层落实。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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