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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39:24  浏览:9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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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审核工作受理的条件、程序等文件和规定,应及时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红盾信息网”及办公接待场所进行公示。

第三条 市场规范管理司重要商品市场管理处负责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备案的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及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汽车经销商申请备案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

1、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2、该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外观中文标识

3、与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签定的授权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

(五)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样本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口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除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品牌汽车进口的证明。

二、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三)售后服务措施(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出更正意见;不予受理申请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备案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材料。

第六条 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工作坚持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书面审查主要是审查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内容的条件和要求;实地核查是指总局委托相关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市场规范管理司可直接派人会同相关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对每份申请材料应指定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复审;处长三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副司长审核。

第八条 经分管副司长同意后,提交司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第九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由司长签字报总局领导批准。准予备案的,应及时发文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第十条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做到热情接待,按规定办事。不得越权审批、以权谋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规范管理司及时报告总局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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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安徽省革委会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省革委会

试行草案


第一条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是国家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渠道之一,是为巩固集体经济,打击农村资本主义势力,建设社会主义服务的。
第二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必须以毛泽东思想为统帅,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反对资本主义倾向。
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农林特产的生产和当前征收的情况,确定对木材、竹、茶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白芍、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十四个品种征收农林特产税。芦苇、鱼花池征收农林特产税仍按一九六三年《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执行。在上述征收品种范围内,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征税品种,并报省备查。
今后需要开征农林特产税的新品种,应经县提出意见,地区审查,报省批准。
第四条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木材,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计算,原竹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八十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统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于搞投机倒把的,除按全额计算征收外,另行加征一倍至五倍的税额。
竹、木由纳税人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的,按照实际销售额打折计算(具体折率由市、县根据其用工、成本等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地区和省备查)。
茶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桐子、桕子、油茶子由纳税人加工成油脂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油饼收入不征税)。
白芍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计算,零星分散产区可按实际销售额计算。
第五条 农林特产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白芍为百分之十五;
丹皮为百分之十三;
茶叶、制茶用花为百分之八;
木材、竹为百分之七;
白菊花、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为百分之六。
农林特产税不另征收地方附加,可在征起的税额中按正税的百分之十五划出为地方附加。
第六条 农林特产税的免税范围:
1.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殖或者新垦复的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三年到七年,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规定。
2.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免税:
木树销区利用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
茶朴、茶末、茶抨、茶子的收入;
纳税单位自产自用的竹、木收入;
纳税单位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作价分配给社员自用、自食的竹、木、茶叶、茶油、桐油、果类的收入。
第七条 征收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应税农林特产产品,在出售时由收购部门代征,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随同工商税查账征收,同时开票,分别缴库。
市、县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本着既严密稽征管理,又简化征收手续的精神,规定必要的征解制度。农林特产税所使用的完税证由市、县按照规定格式印制,并同工商税完税证一并管好。
第八条 附则
为了解决代征部门必要的代征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可按代征税款总额付给代征单位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代征手续费。这项费用,补充用于单位公务费的不足,不准分绘个人。




1972年11月18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州省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贵州省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拟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的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
逐级上报;省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第六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出事故现场图,摄影、录像并详细记录。清理事故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结案;重伤1-2人的事故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结案意见应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发生重伤3-9人,死亡1-2人的事故,由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派员参加,进行调查处理。
重伤3-9人、死亡1-2人的事故,地、州(市)属以下企业由地、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中央在省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第九条 企业发生重伤1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由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派员参加,进行调查处理。由省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第十条 重伤3人以上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应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调查,还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在上级有关部门未赶赴现场前,当地有关部门应做好人员抢救、现场保护及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由下级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上级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参加或直接组织调查。
由上级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上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授权下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但不得授权事故单位自行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开展工作,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按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意见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的时限。


第十五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必须向负责事故批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造成伤亡事故的,企业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结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执行。








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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