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1:37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7〕1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物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物室外空调机的安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采用隐藏方式。
第四条 空调室外机安装架承载能力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做到安全、坚固,防止坠落伤及路人,并保证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空调室外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污染。
第五条 空调室外机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排出的气体不得影响行人。沿人行道及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不得少于2.5米。
第六条 公共建筑内部的过道、楼道、出口及其他建筑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及楼梯间等有大量人流通行的公用地方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七条 相邻住户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避免互相干扰。
第八条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集中排水管,不得向道路上直接排放。
第九条 新建建筑设计应预留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物的设计图纸上标示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审核空调室外机的设计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 住宅小区空调室外机安装及管理应纳入业主自治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其空调室外机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影响市容市貌或临街排放空调机冷却水或空调室外机噪音超标排放等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第86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专业见附件)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地区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瓦加杜古。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约五十万元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该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日在库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代   表           代   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
    部长助理             部 长
     王文东            阿兰·朱布加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瑞典国家技术发展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的宗旨是为科学技术合作提供广泛和直接的机会,指导这种合作的具体执行,从而促进两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两国科学家、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公司的友好往来。

  第二条 双方在互惠的基础上,同意可按照下列方式或其它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文献;
  三、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四、互派科学家、研究人员和专家;
  五、举办共同感兴趣的科技讨论会或座谈会。

  第三条
  一、根据各自机构或负责具体执行项目单位的情况和财政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双方表示愿促进第二条所述共同感兴趣的科技合作。
  二、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同意成立联合小组,负责检查和讨论正在执行的合作项目以及商定或建议新的合作项目。联合小组定期向中、瑞政府间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报告,并在混委会会议期间进行会晤。根据需要联合小组成员可单独进行会晤。
  三、每方在联合小组会晤两个月前向对方提交合作项目的建议,以供对方考虑。
  四、在联合小组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信件和外交途径提出补充和修改项目。派出方需在两个月前向接待方提供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只有在接待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合作应以互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双方原则上同意,派遣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并尽量协助安排意外疾病、事故时的医疗事宜。
  三、有关合作研究项目的具体费用,应在制订该项目执行计划时另行商定。
  四、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就执行本议定书规定的合作活动向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关人员、设备出入境的便利。

  第五条 为更有效地执行本议定书,双方将委托各自使馆的有关官员负责同对方联系。

  第六条 本议定书签字后,经中、瑞政府间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废止和延长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相同。本议定书的失效,不影响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直接有关部门所签合同的执行。
  经双方同意后,本议定书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瑞典国家技术
  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            发展局代表
    陈  冰              西格瓦德·汤姆纳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