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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2:16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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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加强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汛[2006]5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目前,全国共有中型水库2877座,这些水库在历年的防汛抗旱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5年6月,国家防总、水利部将其中的733座水库确定为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这些水库防洪影响人口多、涉及范围广,下游资产密集,防洪减灾作用显著。但是,一些防洪重点中型水库管理水平低、工程病险严重、通信预警和水文测报设施落后、防洪调度和运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非常突出,与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为了确保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的防洪安全,率先实现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调度现代化,现提出加强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防洪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要对辖区内的水库防洪安全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库的防洪安全。
  (二)每座防洪重点中型水库要确定一名县级(含)以上政府领导作为水库的防汛行政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地区做好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部署、检查水库及其上下游地区的防汛工作,组织水库除险加固和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协调解决水库防洪安全所需经费问题等。
  (三)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负责指导水库安全运行、组织水库防汛及安全检查、培训水库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和水毁修复等,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或配合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四)水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安全运行、工程监测、管理维护、紧急抢险等工作。

  二、实施达标建设,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一)各地要确保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特别要注重病险水库的安全管理。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要降低标准或空库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按设计标准蓄水运行。各地要按照工程标准化的要求,制定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工程建设达标计划,实施达标加固建设。
  (二)要优先安排防洪重点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除险加固任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安全鉴定工作。没有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但急需除险加固的,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积极筹集资金进行除险加固。
  (三)对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各地要切实落实除险加固配套资金,不得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而删减除险加固项目。凡未按计划完成加固项目的,不得进行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创新机制,落实防洪重点中型水库的工程维修、养护和水毁修复所需经费,及时解决工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库工程长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完善非工程措施,创造良好运行环境
  (一)水库通信预警、水雨情测报预报、工程安全观测以及防洪调度系统等非工程措施,直接关系到水库防洪安全和防汛抗旱减灾效益的发挥。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必须配备通信、预警设施,确保水雨情信息、防洪调度指令和预警预报等信息的通信畅通。要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系统和防洪调度系统建设,提高观测结果的分析能力和防洪兴利调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对于存在病险的防洪重点中型水库,要把水库安全管理非工程措施建设纳入除险加固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完成除险加固但这些项目未建设的,要抓紧于2006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尽快完成建设任务。
  (三)防洪重点中型水库要具备两套以上互为有效备用的通信预警手段,确保恶劣条件下水库与保护目标间防汛预警信息的及时传递。
  (四)防洪重点中型水库要建立水雨情测报系统,要参照大型水库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报汛工作,逐步实现向地市级、省级和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报汛。

  四、规范调度管理,进一步提高调度水平
  (一)防洪重点中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原则上由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洪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按照国家防总国汛[2005]13号文的规定确定调度权限。水库防洪影响跨县级区域的水库由地(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跨地(市)级区域的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跨省级区域的由流域防汛总指挥部(流域管理机构)指挥调度。
  (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原则上由水库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水库所有者(业主)组织编制。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行使水库防洪调度权限的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各地要处理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防洪与兴利的矛盾,汛期要按照兴利服从防洪的原则,严格按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洪水调度。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防洪调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水库防洪调度的现代化水平。
  (四)防洪重点中型水库的管理单位要制定和落实水库防汛值班、巡查和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等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水库功能复核、洪水风险图制作等基础工作。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要组织水库及其上下游地区做好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五、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水库现代管理
  (一)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实施规范化的管理。实施水管体制改革是推进水库现代管理的重大举措。各地要抓紧完成防洪重点中型水库水管体制改革,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改革任务。
  (二)各地要优先批复防洪重点中型水库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改革经费、安置分流人员,财政困难地区可以按照先易后难、先定编定岗定员、逐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改革步伐,为防洪重点中型水库长期的良性运行创造条件。
  (三)防洪重点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库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切实做好水库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稳步推进现代水库管理。要在确保水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库自我养护能力。


水利部
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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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提供有效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有效规避决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科学决策以及帮助企业优化创新路线并妥善解决经营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管理与服务活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业务的能力对科学制定政策、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社会各方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益旺盛,但从事分析评议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能力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市场环境有待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服务亟需培育、引导和规范。要充分认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对保障经济科技活动可持续开展、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工作。

  二、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建设的中长期工作思路和目标

  (二)工作思路。以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能力培育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示范带动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优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政策环境培育市场需求、以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能力满足社会需求、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分析评议服务业务发展,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助力各类经济科技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实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从业人员达到万人的规模,培育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突出的骨干示范服务机构。管理科学、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服务机构大量涌现,机构整体数量和综合能力较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制度完善、竞争有序、环境优化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业态基本形成。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服务的政策环境

  (四)完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制度机制。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纳入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计划,将其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知识产权集群管理项目、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程等有效衔接。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空间,分级、分类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市场活动效益。探索明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产品的法律效力。

  (五)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供需对接。鼓励相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需求指南发布制度和相关服务招标制度,向服务机构购买公益类分析评议服务。积极搭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分析评议服务合作平台,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服务机构与用户之间围绕分析评议业务建立合作关系。推动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园区和产业聚集区依托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

  (六)拓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空间。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分析评议服务模式,在企业并购、技术进出口、技术标准、招商引资、政府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境外展会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不断提高业务附加值。鼓励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延展服务链,紧密结合代理、咨询等业务开展分析评议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援助支持机制,鼓励东部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中西部的分析评议项目。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建设

  (七)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管理能力。制定并发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标准和指南,引导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分析评议业务流程、质量控制、保密制度、服务产品定价等规章制度。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管理规范,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管理规范贯彻工作。

  (八)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制定专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培养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分析评议人才培养机制,并将其纳入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方式培养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才。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分析评议的教学内容。健全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执业资格认定试点。分级分类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库。

  (九)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机构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间的合作,提高各类知识产权数据可及性。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合理成本获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信息分享机制。开发和推广方便适用、功能齐备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业工具。

  (十)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培育工程。分行业、分领域遴选一批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扶优扶强,重点支持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对示范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引导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示范机构退出机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能力评比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

  (十一)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国际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各类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以及纠纷应对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与外国机构合资合作等方式“走出去”开展分析评议服务。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规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规范。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标准和操作指南,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标准化的分析评议。对符合不同层次服务标准的机构给予确认,进行标识化管理,充分发挥分析评议业务能力领先的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析评议市场信誉评价体系,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十三)鼓励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行业协作组织。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鼓励其开展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市场开拓、规范管理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倡导和监督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六、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推动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确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支持专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的服务机构进入各类“孵化器”发展。地方政府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专项资金。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十五)加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尤其是各类企业普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知识,大力宣传优秀分析评议项目和典型案例,帮助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意义和重要作用,激发社会需求。

  (十六)加强工作落实和执行监督。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领域发展状况调查制度,及时发布领域发展态势,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分析评议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提升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并考虑到一九九二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以及中法两国政府间所签订的合作协定,愿在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长期密切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施与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领域开展合作:
  (一)河流流域的综合污染防治;
  (二)大气、水和土壤的污染防治,以及城市与工业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
  (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及滨海地区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四)节能及无污染或少污染能源的利用;
  (五)清洁生产技术;
  (六)环境教育、培训和宣传;
  (七)环境监测、评价技术及环境质量的预测预报;
  (八)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有关的经济刺激和鼓励政策;
  (九)双方同意的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可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一)双方共同制订合作计划;
  (二)双方专家互访并对所选定的合作项目进行信息和经验等方面的交流;
  (三)交换有关环境保护的研究、技术、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四)实施双方商定的合作计划,包括开展有关合作研究和举办有关环境保护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活动;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的目的,双方应积极鼓励两国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间,特别是两国工业企业间,在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环境保护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从本协定下的活动中所获得的、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除了出于国家安全或商业、工业秘密考虑而不得透露外,双方的科学界均可获得。

  第五条 负责本协定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的各自政府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法方为法兰西共和国环境部。

  第六条
  (一)为进行与本协定有关事宜的联系,检查与评价本协定的实施情况,制定双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合作计划,双方负责实施本协定的政府部门在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各自指定一名协调员。
  (二)根据需要,双方协调员可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会面,以便确定未来合作的具体方案。
  (三)参加本协定下协调员会议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会议人员的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由派遣方负担,会议组织费用根据对等的原则由接待方负责。

  第七条 本协定下的合作活动应在双方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合作项目和活动所需的费用由双方为此而达成的专门协议分担。
  双方愿鼓励寻求旨在实施环境保护合作计划的多边资金。

  第八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双方在已有的双边及多边条约和协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第十条 双方如果在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发生争议,且不能通过第五条所指定的政府部门协商解决时,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应影响在本协定下正在实施而在协定终止时尚未完成的计划或项目,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钱其琛            德沙雷克
     (签字人)           (签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关于中法两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已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法国外交部部长德沙雷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97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现将该协定副本一份(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报上,请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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