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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28:33  浏览:8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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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地)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地)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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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保证宪法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特作如下决定:

一、 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了党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贯穿了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体现了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修改后的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修正案,要在全省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运用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的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要运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形式,加大宣传宪法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要把学习宪法同干部培训工作结合起来,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各级干部培训学校、行政学院要把学习宪法列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知识培训。各地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讲座、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做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模范,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三、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与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结合起来

  依法治省归根结底是依宪法治省。宪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最根本的法制保证。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持用宪法的原则和内容指导各项工作,把宪法的相关内容贯彻到各自的工作中去。要进一步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给社会阶层带来的新变化,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地位和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扩大爱国统一战线。要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加强土地保护并使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地投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伟大事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要强化服务、责任和法治意识,切实做到既要规范和约束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立法为民,根据宪法修正案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保证法制统一,为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法制环境创造条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依法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依靠各级人大代表做好宪法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004年是我国宪法颁布实施50周年,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各地要把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活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纪念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总结,分析形势,明确任务。要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贯彻实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 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0日)
            A.科学、教育、语言

 一、科学、高校、高等专科学校
  1.奖学金
  a、德方奖学金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延长的名额。
  DAAD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年继续执行一九八七年开始的联合培养中国博士研究生的计划。总计划包括一百五十人/年。
  DAAD继续推荐德国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学习位置。
  在德国经济界奖学金计划内,将通过卡尔·杜伊斯堡协会及其中心在已承诺的范围内,向中国各专业的年轻的大学毕业生继续提供奖学金(共十八个月:语言学习及在大学和企业进修)。目前德国经济界的奖学金计划,已额外增加五十名奖学金。
  中国法律工作者在德国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将继续进行。
  根据赵紫阳总理和联邦总理赫尔穆特·科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达成的协议,德方将从一九八八年起逐步并大幅度地增加向中国科学家、留学生和实习生提供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培训位置和奖学金。为此,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在本计划中将提供额外的奖学金和培训位置。关于从一九八九年起双方进一步增加的奖学金名额将尽早达成一项特别的协议。
  b、中方奖学金
  中方每年提供最多四十个在中国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学习、研究的奖学金名额和所需延长的奖学金名额。
  中方向德国的博士生和年青科学工作者提供八名为期二至六个月的短期奖学金,在中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科研。
  c、选拔办法
  在决定分配奖学金时,各方都考虑对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有名望的科学家的建议以及个别奖学金生的申请。接受德方奖学金须经中方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到双方向对方大学生提供的奖学金时,将注意以下几点:奖学金提供方(如DAAD或国家教委)在征得建议机构的同意后决定奖学金的分配。为此,根据一方的要求,奖学金提供方的主管人,如使馆和总领馆的代表,将在对方建议机构的协助下,在奖学金申请人本国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具体选拔办法将另行规定。
  有关延长奖学金名额问题应由一方尽可能在奖学金期满前三个月做出决定并将结果直接通知对方。延长在德奖学金须经中方主管部门同意。
  2.自费生/政府奖学金生
  中方准备每年通过DAAD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接受总数(包括延长名额)最多二百名的德国自费大学生、博士生及年轻科学家并免收学费。
  德方准备每年在中国政府的奖学金计划内接受最多为二百名学位获得者和年轻科学家,由DAAD介绍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
  中方尽量向在华进行科研工作的德方奖学金生和自费生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尤其是能使他们获得原始资料。
  3.互换科研工作者
  a、双方努力进一步加强互换科研工作者,鼓励两国科研工作者进行直接接触,各方应为对方的科研工作者提供适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b、德方赞助措施
  DAAD每年向中国科学家提供最多十名一至三个月的研究逗留机会,供在德方研究机构进行科研工作。
  DAAD每年推荐和赞助最多三十名德国高校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客座讲学。
  DAAD在与德国校际交流院校商定后,每年向上海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介绍并赞助最多五名德国高校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教学工作和最多十五名讲师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的教学工作。
  DAAD每年介绍并赞助除日耳曼学专业以外的最多四名科学家作为专业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任教。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推荐不到长期教师,则可由相应数目的短期讲师或教师代替。
  c、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向德国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十个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到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4.代表团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各邀请一个最多五人的教育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代表团的组成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DAAD负责。细节届时另商。
  在代表团交换范围内,中方邀请一个最多为四人的德方专业代表团作为期最多两周的访问(高等专科学校)。
  中方邀请最多十名德国汉学学者访问中国十四天。细节另商。
  5.会议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欢迎和赞助各方的科学家到对方国家参加国际会议。
  6.高校实习生
  双方欢迎像在一些高等院校之间已经进行的互换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实习性逗留。
  德方建议,除现有的协议外,通过国际组织加强交换实习生。经济学大学生的国际实习交流活动可由国际经济大学生联合会(AIESEC)赞助,工程科学大学生可由IAESTE赞助。
  7.科学图书馆之间的合作、交换学术文献
  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图书馆的合作。
  以中国学术研究机构为一方,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德国高校及德国图书馆为另一方,继续交换著作。
  此外,德方可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向中国的学术机构提供德方学术出版物。
  8.建立中国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双方继续进行在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9.上海同济大学预备部
  双方同意就同济预备部的方案进行审查。德方准备支持预备部工作的继续进行。具体细节将在共同备忘录中规定。
  10.同济之友协会继续执行与同济大学已达成的向同济提供奖学金,派遣教师和提供仪器援助的计划,联邦政府把这一不是由联邦政府财政支付的计划看作是一个补充计划。同济之友协会支持把同济大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展的各种接触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
  11.高等院校间的校际交流和高校合作的其他形式
  a、双方在合作协议范围内,促进高等院校间的直接接触,鼓励高校和其他学术机构及其科学工作者之间的直接接触。为保证集中、有效地利用现有资金,双方努力促进高校间合作的重点项目。在本计划中列举的具体赞助措施,应根据有关校际交流院校商定的原则实施。
  b、校际交流、奖学金
  德方为1988年和1989年提出下列促进措施。有关具体奖学金的选拔和分配由有关校际交流院校详细商定。
  在校际交流范围内:
  海得堡大学--武汉同济医科大学
  海得堡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
  海得堡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
  海得堡大学--天津大学
  霍恩海姆大学--北京农业大学
  卡尔斯鲁尔大学--昆明工学院
  卡尔斯鲁尔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大学--复旦大学
  康斯坦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上海机械学院
  图宾根大学--南京大学
  斯图加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高专--上海交通大学
  康斯坦茨高专--南京专科学院
  斯图加特印刷高专--陕西工业大学
  合作:
  弗赖堡大学体育和体育科学系--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和体育运动研究所
  斯图加特大学和弗赖堡大学--辽宁省的大学
  为中国客座科学家提供三百二十六人/月作为期一个月到一年的学习、研究。
  为中国的硕士生和进修生提供二百五十二人/月,进行学术逗留。
  为中国的博士生提供九十六人/月。
  为中国的大学生提供十二人/月。
  在需要时,邀请中国校际交流院校的代表访问上述德国高等院校。
  为中国校际交流院校提供书籍、教学和研究资料。
  为四十五名科学家和五名德语教师到中国校际交流院校进行客座讲学提供旅费。
  这些措施在一九八八年实施。一九八九年在财政预算允许提供资金的条件下仍将采取同样规模的措施。
  中国科学家的客座讲学:
  海得堡大学(东亚艺术史教研室)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各邀请一名中国科学家讲授考古学和中国艺术史。
  在拜罗依特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学院的合作协议范围内:
  向中国科学家或大学生提供五个奖学金(各一年)。
  在柏林自由大学和北京大学的校际协议范围内:
  每两年各交换一名大学教师,为期二个学期(九个月)。
  每年各交换两名科学家,为期六个月。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每年双方最多派出二名讲师。
  派遣研究奖学金生赴柏林工业大学。派遣最多六名奖学金生,为期最长两年。
  共同举办讨论会和学术会议。如可能每年交替在校际交流合作院校共同举行讨论会或学术会议。
  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建立和扩大管理、微电子技术及计算机科学和机器人领域各专业和研究所(通过咨询和必要的人员培训)。
  支持共同的研究项目,促进上海交通大学、柏林工业大学、中国和德国企业四方在管理科学方面的多边合作。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浙江大学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交换教授、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二名教授、讲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种可能性。
  派遣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人数最多五名,为期最长二年。
  扩大浙江大学的“德语教学”。最多派两名讲师到浙江大学任教一年(负责德语教师进修、为浙江大学的中国交换预备生举办语言训练班,扩大“德语教学”的教学计划)。此外,浙江大学派出二名德语教师到柏林工业大学进行为期十二个月的进修。
  通过短期专家建设地区规划和建筑系。
  举办双边讨论会和学术会议。如有可能每年轮流在两校举行一次双边讨论会或学术会议。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北京工业学院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双方每年最多派出二名教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机会。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四人,为期最长二年。
  一名中国德语教师赴柏林工业大学进修,为期六至十二个月,以支持建设“德语作为外语”专业。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浙江农业大学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二名教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机会。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二人,为期最长二年。
  在柏林工业大学和徐州中国矿业学院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每年最多派二名讲师。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二名,为期二年。
  在一方举行不定期双边学术会议。
  由机械工业委员会机床研究院机床和加工技术研究所建立北京密云计算机控制工程培训中心(由联邦研究技术部支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院和柏林工业大学(由联邦研究技术部支持)的交流合作协议范围内:
  项目负责人执行研究工作(先进行三年)。
  双方科研机构领导人互访。
  在广州暨南大学和柏林凯琳瑟·弗里德里希基金会关于培训医生的合作协议范围内:
  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邀请最多十名中国医生到柏林进修一年。
  派遣最多五名德国医生到中国进修一年。
  在下列合作协议范围内:
  达姆斯塔特工业大学--同济大学
  吉森大学--西北农业大学
  提供两个奖学金。
  在校际交流合作范围内: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重庆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合肥)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南开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北京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同济大学
  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华东水利学院
  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阜新矿业学院
  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上海华东化工学院
  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长沙中南工业大学
  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北京大学
  哥廷根大学--南京大学
  哥廷根大学--北京林业大学
  哥廷根大学--北京大学
  哥廷根大学--武汉大学
  哥廷根大学--北京林业科学院
  汉诺威大学--南京华东水利学院
  汉诺威大学--机械工业部机床研究所
  哥廷根大学--中国科学院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北京大学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安徽大学(芜湖)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安徽大学(合肥)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汉诺威音乐戏剧学院--上海音乐学院
  东北下萨克森高等专科学校--华东水利学院
  每年为教授提供二十三个奖学金,为研究提供六十个奖学金。
  在高专合作范围内每年提供十八个奖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安徽省及浙江省政府和下萨克森州在中国建立高等专科学校方面进行长期合作,特别要在建立杭州、安徽合肥高等专科学校方面进行合作。下萨克森州主要在制定学制、专业师资进修、购置设备及共同的研究项目方面给予帮助(样板高等专科学校)。
  在校际合作范围内:
  亚琛工业大学--清华大学
  亚琛工业大学--北京钢铁学院
  比勒费尔德大学--中央民族学院
  波鸿大学--同济大学
  多特蒙德大学--北京钢铁学院
  杜塞尔多夫大学--北京大学
  埃森大学--武汉同济医科大学
  埃森大学--北京医科大学
  埃森大学--天津大学
  帕德波恩大学--广州外国语学院
  科隆体育学院--北京体育学院
  亚琛高等专科学校--成都通讯工程学院
  亚琛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亚琛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大学
  在合作范围内:
  波鸿汉语学院--南京大学
  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每年向中国额外提供十五个奖学金。
  在浙江省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关于建立宁波高等专科学校的共同协定范围内,拟支持该校的设计,制订学制、建立数据处理中心以及帮助建立建筑材料实验室。另外,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每年向中国科研人员提供最多六名进修奖学金名额。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与研究部长委托得到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其他高等专科学学校支持亚琛高等专科学校负责上述项目的执行。亚琛高等专科学校和宁波高等专科学校之间建立在积极合作基础上,超出一般校际关系的接触正得以发展。
  在北京国家旅游局和莱茵兰-法耳次高专的合作范围内:
  --向四名中国旅游专业研究生提供各为期四年,在路德维希港--沃尔姆斯旅游系所属的沃尔姆斯学习旅游点学习的奖学金;
  --一九八八年邀请一个中国旅游专业工作者代表团赴沃尔姆斯莱茵兰-法耳次高等专科学校进修。
  在高校校际合作范围:
  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杭州浙江医科大学;
  吕贝克医科大学--杭州浙江医科大学;
  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杭州浙江农业大学;
  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杭州大学。
  --邀请中国四名医科大学教授赴基尔进行为期四个月的考察;
  --邀请中国二名或四名农业大学的科学家赴基尔进行为期八个月或四个月的逗留;
  --邀请中国高校各二名青年科学家赴基尔大学进行各为期八个月的进修;
  --派遣德国高校各一名教师赴医科大学和农业大学进行为期四至八周的访问;
  --邀请中国二名年青科学家,特别是德语教师赴基尔大学进行为期八个月的进修;
  --邀请中国二名科学家赴吕贝克进行为期四个月的访问;
  --邀请中国三名科学家赴吕贝克进行各为期八个月的进修;
  --派遣四名德国教授赴杭州进行为期四周的访问;
  --交换书籍、杂志、出版物和科学资料。
  保留用于该目的的各项财政支出的批准情况。
  其他合作和校际关系:
  格尔默尔斯海姆美因茨大学应用语言学系--北京语言学院;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促进汉语-德语教学研究会--北京语言学院;
  柏林自由大学--兰州大学;
  基尔克里斯蒂安·阿尔布莱希特大学--复旦大学;
  慕尼黑工业大学--武汉大学;
  汉堡大学--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
  汉堡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
  汉堡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机械学院;
  吉森·弗里德伯克高等专科学校--南昌工业大学;
  慕尼黑电影电视大学--北京电影学院;
  萨尔州大学洪姆堡医学院--武汉同济医科大学。
  12.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
  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按惯例继续向中国年青科学家提供研究奖学金;向德国科学家提供菲多尔、吕嫩研究奖学金。
  13.高校范围以外的机构间合作
  A、双方同意应促进两国高校范围以外的科研机构的合作。
  双方强调中国科学院与马克斯·普朗克协会和弗劳恩霍夫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及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与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科学交流和科研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
  B、双方因此欢迎其他一些机构旨在促进两国科学文化交流而做出贡献。
  14.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按惯例每年提供最多四十名奖学金名额(包括延期的名额)。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将特别致力于在文化科学领域里发展四川省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机构紧密合作。
  15.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
  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每年向中方提供最多六十个奖学金名额(资助七百二十人/月)。包括支持完成学业有必要延长的名额。这一项目首先用于科学后继人才的培养和进修。目的在于读完德国高校的学业--一般是完成博士学位。如迄今为止,与中国有关机构商定这一资助项目和充分利用而颁发奖学金。
  阿登纳基金会将继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委的经济政策对话,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轮流举行一次讨论会。阿登纳基金会将与中国孔子协会交换代表团。此外,还将邀请几位在中国有特殊作用的作家和艺术家访问德国。
  16.汉斯·赛德尔基金会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于1988/1989年向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奖学金的人选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共同选拔。对奖学金生的选拔,三个组织均有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赛德尔基金会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各交换一个代表团。
  17.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将每年向中国留学生及科学家提供至多30个奖学金名额,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另外提供四个年度奖学金。
  18.海因里希·赫茨基金会。
  海因里希·赫茨基金会在一九八八年提供约十五个奖学金名额,并争取在一九八九年也提供奖学金。

 二、促进语言和相应的学术领域的合作
  1.双方认为在各自国家促进对汉语和德语以及相应学术领域(汉学和日尔曼学)的学习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强调提高外语知识水平,特别是对于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及对于扩大科学家和大学生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特别欢迎迄今在两国普通中学为促进语言教学活动。
  2.德语
  双方同意,继续在中国教育机构开展德语教学方面的进行卓有成效的合作。
  A、德语教师
  德方每年介绍并赞助最多共二十五名德语和德国文学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为期至少两年的工作,也包括编写教材的工作。
  B、中国德语教师进修
  德方每年为十五名中国德语教师(其中尽可能安排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各一名德语教师)提供奖学金,赴歌德学院进修六个月。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办理。
  德方将继续派遣二名歌德学院讲师在上海外国语学院为中国德语教师举办进修班。关于时间、期限和内容,届时另商。
  德方每年通过DAAD推荐三名教师到中国高校为德语教师举行讲座和讨论会,为期二至三个月,具体细节由双方另商。
  C、为中国外国语学校提供专业顾问
  德方愿意继续派二名德语教学的专业顾问到中国外国语学校。关于他们的任务及增派专业顾问的可能性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在条件成熟时,德方准备派二名德语教师到重点高中开展德语教学工作,除了本身的教学以外,亦可根据要求,负责对本校任课的中国德语教师的进修。
  D、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办语言训练班提供奖学金
  德方每年提供最多七十八人/月的奖学金,用于参加在歌德学院举办的语言训练班。这些名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按本计划中规定的原则办理。
  3.汉语
  应继续进行和加强目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促进汉语教学所开展的活动,并应通过德国汉语教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修以补充这一工作。
  德方指出,现已可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普通中学、业余大学和大学里学习汉语已扩大的可能性和日益增长的要求。中方已知道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务会议“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通学校汉语教学状况”的报告。
  A、汉语教师
  中方准备应德方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最多十名汉语教师到德方高等院校任教。DAAD将做出努力,使德国高校提供任教位置。他们的待遇与德方有关大学同级教师相同。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哥廷根大学任教。
  B、德方自费生来华参加假期汉语训练班
  中方向德方汉学专业大学生及其他学习汉语的大学生每年提供至少六十个名额自费来华参加为期六周的暑假汉语训练班。
  4.交换中学生(学语言的中学生)
  德方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每年邀请最多六名德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和一名陪同教师赴德逗留四周。在条件成熟时,中方应为德方汉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提供同样的机会。
  为此,双方欢迎正在有效进行的和进一步开创的中学间的校际合作关系和学生之间书信往来的活动。
  5.语言培训的具体项目
  A、上海样板科技德语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在上海同济大学合作建立“专业德语中心”,该中心应成为中国此类专业语言中心的样板。
  B、双方将致力于协调其他专业语言项目,如北京外贸大学的专业语言项目及杭州浙江大学同柏林工业大学合作的“科技语言”项目。
  C、编写教学资料
  德方准备由歌德学院、DAAD及中方的有关部门合作,编写用于德语教学,培养和培训德语教师及日尔曼语学者的教材。已经完成的、合作制定的“中国高校德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为编写教材创造了相应的条件。
  在“自然科学家与工程技术人员赴德语国家学习与进修短期培训班德语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一九八七年五月已经开始的共同编写教材的工作。
  D、捐赠教具
  德方准备通过歌德学院向中方的中学及高校提供德语教学用具。
  E、考察与筹备中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德语语言中心合作的可能性。
  F、电视语言讲座
  双方对在中国中央电视台开办德语讲座的协议即将实现表示满意。
  由德方提供的制作德语讲座节目所需的电视演播室设备已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在北京全部移交中方。
  德方将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中方提供由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所需电视教学资料和其他辅助材料。中方表示,待收到德方所提供的全部教学资料后,经一年半的准备,方可在一九八九年内开播。
  为执行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协议的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将另行商定实施细节。
  G、广播语言讲座
  德方准备免费、不究版权地向中方电台提供“用德语说”广播教程,包括可将其再版发行的书面教材。

 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1.双方欢迎在职业教育方面迄今所进行的合作,即在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和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及由两国各有关机构合作实施的越来越多的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参加此项合作者,德方有卡尔·杜伊斯堡协会。
  2.为适应职业教育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两国应在迄今文化交流计划中商定的合作范围内,继续并发展在这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涉及到下列具体促进措施:
  A、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向国家教委提供包括培训规程和教学大纲在内的职业教育材料。
  B、邀请中国专业和领导人员组成的小组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进行为期四十五人/周的职业教育方面的进修(卡尔·杜伊斯堡协会同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协商后发邀请)。计划一九八八年德方一名职业教育研究人员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为期至多三个月的访问,中方相应的回访计划在一九八九年进行。由德方职业教育专业人员组成的小组计划在一九八九年访问中国(四十五人/周)。
  根据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协议,一九八八年中国职业教育高级代表团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五人,为期至多三周)。
  3.为使不同专业都得到职业进修机会,卡尔·杜伊斯堡协会提供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短期专业考察奖学金。
  4.双方欢迎前几年职业教育领域增进的合作,赞同并支持在德国国民大学联合会及上海和成都有关机构间所计划的对成人教育教师培训的合作。
  德方欢迎中方支持制定一份德国国民大学中文证书(德国国民大学联合会/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
  5.双方欢迎下萨克森州与安徽合肥在职业教育领域里的合作,特别是希尔德斯海姆手工业同业协会职业教育中心和汉诺威职业学校与合肥职业教育中心的合作。
  6.柏林方面表达了柏林国立技术员学校与中国的培训机构合作的兴趣,并为中国的培训人员在柏林技术员学校提供进修机会,特别是在电子技术、机器制造和微处理技术方面。
  中方将告知是否对此合作感兴趣并指定合适的合作伙伴。

 四、歌德学院
  双方欢迎关于在北京设立歌德学院分院所达成的协议。双方将努力促进该院尽快开展工作。

            B、艺术、音乐、文学

 一、通则
  1.发展交流
  双方强调,在艺术、音乐和文学领域里的交流,也应与本计划其他领域里的良好发展相适应。双方应尽可能相应地继续发展这些领域内的交流。双方还应努力赞助本计划外的、两国有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流项目。
  双方欢迎两国友好省州、城市、高等艺术院校之间直接达成的协议。
  德方的德中友好协会(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和其他致力于两国友好的协会可能对本计划给予某些支持。
  2.双方赞助措施
  a、互换大学生和科学工作者
  ①德方赞助措施
  前言:这里说的奖学金必须计入本计划A部分第一条中说的奖学金内。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向中国学习艺术、音乐的学生提供四个奖学金名额和必要的延长奖学金名额。
  DAAD为中国文化部工作人员每年提供一名学习德语语言和德国文化史的奖学金名额。
  DAAD每年最多安排三名研究艺术和音乐的中国学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机构从事一至三个月的科研工作。
  DAAD建议推荐和赞助最多三名讲师到中国音乐和艺术院校短期讲学。中方注意到德方的上述建议。有关讲学的费用等问题,双方将另行商定。
  ②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最多安排两名从事音乐史、美术史和戏剧史的德国学者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期一至三个月的学术研究工作。
  ③选拔方法
  选拔工作按本计划中规定的办法办理。
  b、语言短训班
  德方每年向中国文化部系统的工作人员最多提供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以供他们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的歌德学院语言速成班学习。
  c、代表团互访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需要派遣下列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各派一个至多由四人组成的群众文化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考察(中方建议在一九八八年)。德方由联邦城镇联合会接待。
  --互换一个由三名艺术节专家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考察。德方由柏林艺术节有限公司接待。
  --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化部艺术科学工作者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考察,德方由DAAD接待。
  --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中国文化报》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访问。细节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使馆另商。
  3.其他合作
  继续在文物保护领域里合作。

 二、艺术
  1.展览
  a、德方在中方展出:
  ①一九八八年,在京、沪两市举办“城区变迁”展览;
  ②一九八九年,举办“表现主义者作品展”(布赫海曼美术馆收藏);
  ③一九八九年,举办“六十年代版画作品”展览;
  ④德方建议举办“奥托·潘科克”展览。中方将考虑实现这一建议的可能性。
  b、中方在德方展出:
  ①一九八八年,在斯图加特和慕尼黑举办“宜兴陶器展”;
  ②一九八九年,举办一个“中国民间美术、音乐或戏曲”展览(实物、图片、资料同时展出)。
  2.美术家交流
  德方邀请两名中国艺术家到萨尔州考察学习一至三个月,细节另商。

 三、音乐
  1.客串演出
  a、德方派出
  ①一九八九年,慕尼黑室内乐团访华(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
  ②一九八九年,柏林格贝尔三重奏小组访华。
  b、中方派出
  ①一九八八年,一个约有十五个演奏员组成的中国打击乐队访德。
  ②一九八九年派“中国民间舞蹈团”(三十人以内)访德两周。
  2.音乐专家互访
  双方一致认为,应利用客串演出期间,组织研讨会、作报告以及安排两国音乐家、音乐专家会见等。
  3.合作项目
  双方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卡尔·奥尔夫音乐教育体系方面的合作。

 四、戏剧、舞蹈
  客串演出
  一九八八年五月,德方派汉堡国家歌剧院在京、沪两市演出。中方负担其该院五十人的在华费用。客串演出的细节另商。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和德方(科隆舞蹈论坛演出团)互换五至六名舞蹈演员和舞蹈专家到对方国家作至多三周的访问,以便考察对方国家舞蹈发展趋势、交流经验、互换资料并合作演出。

 五、文学、出版和图书
  1.文学
  双方欢迎在文学领域里的交流,双方满意地看到,中国作家代表团一九八七年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十分成功。德方代表团将于一九八八年回访中华人民共和国。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双方将努力促进作家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有关组织在各自国家会晤。
  双方欢迎和促进与本国的出版机构合作,翻译对方的文学作品。德方指出,在他们翻译促进计划范围内能促使德国作家的作品译成中文。同样,亚非拉美文学促进会也能使中国当代文学作品译成德文。
  双方满意地看到,双方翻译工作者代表团在一九八七年的互访,不论是访德或访华,均特别富有成果。双方有关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今后将努力促进两国翻译工作者在互惠基础上的联系。
  2.出版
  双方认为在出版业方面的合作具有重大意义,它首先对于在两国传播文学作品很重要。因此,双方欢迎出版工作人员和出版专家参加对方国家的书展,以建立联系和互相交换意见。此外德方拟在一九八九年再邀请一名中国出版者参加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个至多由四人组成的文学书籍出版代表团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考察两周,以了解德方战后文学与工人文学情况,并为出版中文版的《歌德选集》(十卷)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同行交换意见。
  中方建议,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出版版权代表团到对方考察两周。德方将予以考虑。
  3.图书馆
  双方赞同和促进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和交换出版物。
  作为一九八七年五月中国图书馆代表团访德的回访,一九八八年德方派一个四人图书馆代表团访华两周。
  双方将努力在一九八九年继续互换图书馆工作者。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德方接待中方一名图书馆工作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修六个月。
  4.图书博览会
  德方将参加一九八八年北京第二届国际图书博览会,细节由有关单位另商。中国将像以往那样继续参加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

 六、电影
  双方鼓励和促进在电影领域里继续合作。
  1.电影周
  欢迎互办电影周,双方在电影周期间各派一个至多由五名电影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对方。
  根据双方愿望,第二次互办电影周于一九八八年以举办中国电影周开始,在三至四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城市里举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电影周在一九八九年举行,在三至四个中国城市里放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电影。两国在较晚些时候协商有关细节。
  2.双方欢迎两国有关机构互换电影。
  3.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合拍电影,细节由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4.双方愿支持电影制片者的拍摄工作,并在出入境时与逗留期间给予方便。
             C、广播和电视

  1.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
  2.双方欢迎定期互换电视节目(包括电视连续剧)和广播节目。节目交换直接由两国有关单位办理。双方通报各自对节目的使用情况。
  3.双方鼓励新闻传播媒介专家互访、专业考察以及在视听领域里采取培训措施和专业交流,有关条件与费用届时另商。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电视艺术家代表团在对方国家作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5.一九八八年,中方派至多由五人组成的电视德语讲座考察团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作为期三周的考察。

               D、体育

  双方继续促进体育方面的交流,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德国体育联盟协商有关事宜。双方欢迎中小学和高校体育领域里进行经验交流。
  应巴伐利亚州国家文教部邀请,中国学校体育教育考察团将访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方将回访中华人民共和国。

               E、青年

  双方欢迎和促进青年交流项目的发展。双方满意地看到下列几个领域里的关系仍在不断发展:
  --德意志联邦青年联合组织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在国际青年工作中日益发展双边关系;
  --德意志体育青年(DAJ)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青年体育方面进一步发展;
  --德国青年旅行社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中国青年旅行社在青年旅游和住宿方面的合作。
  两国政府今后将尽可能进一步加强支持青年组织已开始的合作。
  德方表示,联邦青年、家庭、妇女和卫生部愿在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通过国际青年交流和访问者服务社制定一个为接待一个由八至十名青年专家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作为期十至十二天的访问计划,以考察德国青年援助组织(在德费用由德方承担)。

      F、本计划附件中的实施条例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本文化交流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目录和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英 若 诚              魏  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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