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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0:56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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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6-7-27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全打[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交通厅(局)、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过1993年和1994年两次全国范围的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大部分海域走私活动猖獗的势头得到了遏制。但当前局部海域走私活动仍很严重,必须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海上反走私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海上走私严重的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反走私斗争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作为干部考核和评定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发案率高、问题严重、整治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和有力的指导,并限期扭转局面。对于领导工作软弱,打击不力,不能在限期内扭转局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执法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

对海上走私活动严重的村镇,地方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整顿。要加强反走私宣传和法制教育,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规及走私的危害性,宣传严惩重大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的典型案例。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觉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走私活动。

二、进一步开展海上反走私联合行动

对海上走私严重的地区,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打私办和国家有关部门,要适时地、有针对性地组织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及时遏制走私势头。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及时调配力量,加强对重点海域走私活动的查缉,经常不断地予以打击。

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对查获的海上走私货物必须依法没收,对触犯刑的案件当事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向交通、渔政等部门通报船员、渔民利用船舶走私情况。交通、渔政部门在行业管理范围内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船舶的营运资格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海员证或捕捞许可证。

公安刑侦部门对海关、公安边防部门缉获移送的海上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的大要案件,要组织力量与缉私部门联合办案,尽速侦破;对触犯刑律的在逃案犯要全力缉拿。并应深挖走私团伙,捣毁走私窝点,严惩首恶分子。

各行政执行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惩处走私犯罪分子。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继续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对漏网的和新出现的“三无”船舶继续清理、取缔,发现一条,扣留一条,没收一条。

对没收的“三无”铁壳船,除按规定报经批准改做执法用船外,其余一律拆解。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打击走私领导机构要协调组织好有关执法部门认识贯彻执行《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四、严格船舶建造的审批和船舶修造企业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建造渔船和交通运输船舶,应按规定报经渔业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船检部门要按有关技术指标严格把关。对用途不明或不符合技术指标的(如小吨位大功率铁壳船)不得审批,已经建造的不得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违反规定审批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审批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船舶买卖或租赁时,买卖、租赁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各地船舶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舶设计、修造企业的管理、监督。交通部船检局和农业部船检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抓紧制定有关船舶设计、修造企业技术条件认可的管理办法。对未经船检部门认可的船舶设计、修造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取缔;对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设计、修造企业,船舶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对船舶修造企业擅自建造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船舶,不得发放船舶证书并要按《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规定予以没收;对有关企业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经贸委要发挥综合部门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船舶建造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港口和船舶的管理

各级地方政府新建港口、码头,其立项、规划,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精神;其基建、使用等,必须按基建程序及其它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建设和营运。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已经在建或营运的码头,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渔政渔监和港监要建立港口反走私责任制。要禁止走私船舶进港和在码头卸货,并要主动向缉私执法部门举报,缉私执法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海关、公安边防、交通港船公安部门发现未设海关的港口内有走私活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查缉。对走私严重、管理不力的港口,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渔政渔监、港监、船检、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应对辖区各类船舶底数清楚。所管理的渔船和运输船应做到船名、船号清晰,证书齐全。港监、渔政渔监要把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发证机关;舶舶检验部门要把好船舶检查发证关;运输管理部门要把好船舶营运证发证关,并各自做好年审年检工作。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省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千吨以下船行港澳线船舶的管理,千吨以上船行港澳线的船舶必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这些船舶只能在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有海关监管的口岸码头装卸点、起运点装卸货物。各级港监机构要严格按《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25号令)对我国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和办理进出境手续。

六、整顿海上缉私秩序,加强海上缉私队伍的业务和廉政建设

海上缉私只能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进行,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开展海上缉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海上缉私秩序,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缉私现象的发生。

海上缉私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在领海内缉私,不得随意在海上拦截检查正常航行、作业的船舶;缉私人员应文明执法、严格按规定使用武器;对由于执行公务失误而造成的企业损失,缉私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赔偿。

对行政执法人员受贿放私和为走私船提供行政保护的,各部门要主动联系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查,从重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海上打击走私的情况,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决定依据,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要以情况反映的形式,将查获海上走私案件特别是大要案情况,在按系统上报海上总署和公安部的同时,报各有关地方政府、打私办、全国打私办。报送内容为:查获的单位(或个人)、时间、地点、船舶所辖地、走私物品和案值。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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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东南府办发〔200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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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发展改革委《黔东南州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黔东南州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试行)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促进以工代赈对扶贫开发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的通知》、《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扶贫赈灾政策,是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工程,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贫困群众通过增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
  第三条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展改革委)是州人民政府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州以工代赈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我州以工代赈工作分别在州、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扶贫、农办、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共同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合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州以工代赈投资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编制。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必须紧紧围绕扶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以纳入国家和省以工代赈的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年以工代赈资金规模、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和上年年度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编制。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由州、县(市)农办商同级扶贫、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并经同级政府扶贫领导小组同意后,分别由农办、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
  第六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上报时间:各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向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翌年以工代赈计划,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上报翌年以工代赈计划(详见黔东南州______年以工代赈年度计划表、黔东南州以工代赈项目申报表、黔东南州______年以工代赈项目备案表)。州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当年以工代赈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执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按进度拨款申请,县(市)发展改革局审核签字后送县(市)财政局,方可按审核金额拨付建设资金,确保以工代赈建设资金及时、 足额到位。
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包括省级配套资金)计划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下达后,资金一次下拨到县(市)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九条 省每年安排一定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各县(市)财政必须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项目管理,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从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以工代赈资金约束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审计部门配合,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及验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在地域上原则安排国家重点扶持县,重点用于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难度大、集中连片的贫困乡、村,适当考虑因地质等灾害影响的村、组。投向主要为与解决农民群众的温饱和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及生态治理。 具体包括县乡村道路、人行桥、小微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三小”工程、农田基本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等,以及国家安排的其他投向。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安排一些水毁恢复项目,着力于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必须对本县所有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摸清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的以工代赈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投资额等应尽量准确。对故意虚报、浮报项目投资或因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项目内容虚假的,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不考虑上报该项目。
  第十四条 凡国家和省投资30万元以上的 以工代赈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管理。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要在完成可研后方可上报,实施方案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涉及公共安全和投资额较大的建设工程,按照项目“四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小流域治理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实施。其它以工代赈项目根据所属行业和建设内容、规模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 分别由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组织实施。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县(市)发展改革局接到项目建设单位调整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可行后,上报州发展改革委;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或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凡以工代赈项目均应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由州发展改革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 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州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凡以工代赈(含省级配套资金)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其实施方案进行审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二、完成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预)算,并由相应审批部门组织工程设计、概(预)算审查;
  三、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四、做好工程器材、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
  五、依靠乡镇组织好劳动力;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除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外,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建设。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做好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支付劳务报酬等工作,合理确定群众投劳的报酬标准,做到及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新世纪扶贫工作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实行项目捆绑,实施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制度。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应将项目的名称、批准单位、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检查验收等情况在项目所在的县(市)、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在接到州下达的年度计划后,要及时分解下达,原则上要在接文后10天内转下达到项目。以工代赈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后,由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产权及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实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过程中, 建设单位于每季末26日前及时、 准确地向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建设情况。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末28日前上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工程进度、 资金使用等情况(详见黔东南州_____年度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季、年报表);州发展改革委于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进度季(年)报表。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审计机关应尽快予以审计,下达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下达后,报请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凡以工代赈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组织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验收;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局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验收。年终州发展改革委将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30%进行随机抽样验收。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同级农办牵头,扶贫、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验收,按量化评分办法进行(详见黔东南州_____年以工代赈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黔东南州______年以工代赈项目竣工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工程,60~80分(含60分)为合格工程,80~90分(含80分)为良好工程,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工程。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出现项目质量问题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表的县,按未报项目投资的30%扣减下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对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和超过次年未实施的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收回投资计划和资金另行安排,并相应扣减次年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在以工代赈计划实施过程中,对于克扣、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致使以工代赈资金到位差,或因管理不善致使项目不能如期竣工的,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调整该项目当年资金计划。
  第三十条 从事以工代赈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准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向项目单位索要好处费;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向从事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人员送好处费,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计提项目管理费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好的县(市),将按该年度资金的5%于下年度安排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口各部(局)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收入分成试点暂行办法

国家农委


农口各部(局)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收入分成试点暂行办法

1980年5月31日,国家农委/财政部

为了改进和加强科学管理,按照科学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现结合农口各部直属科研院、所的特点,先在部分单位进行收入分成试点,特制定本试点暂行办法。
一、科研单位必须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但绝不能偏离本单位科研方向和任务而搞收入。
二、分成收入的范围:
1.试验研究成果收入,指出售本单位研制的新品种、新仪器、样机、新技术传授、科技新技术资料等收入,和转让科研成果给其他生产单位所提取的分成收入;
2.试制、仿制、改制产品的收入,指利用已有成果进行试制、仿制、改制产品的净收入;
3.科研单位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场、畜牧场、果园、林场、苗圃、工厂(车间)等应上交的分成收入,未实行独立核算的试验场、厂(车间)出售种、苗、产品、标本等的净收入;
4.科技服务收入,指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搞分析、测试、计量、计算、复印、出版、照相、图书、展品和接受委托试验、研究,专家受聘等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服务的净收入;
5.加工和劳务收入,指利用本单位设备、拖拉机、汽车等,为其它单位加工产品、代耕和运输的净收入;
6.稿酬收入,指按规定应交公的稿费和酬金;
7.生活服务的净收入;
8.其它收入,指处理废品、废报纸物品等收入。
上列收入中,以净收入计算的,其收回的成本费用部分,要相应冲减已列作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和归垫科研周转金。
三、考虑到农业科研的特点,各单位的留成比例暂定:全年收入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以内的,全部留单位使用;收入在工资总额的60%以内的,其超过20%部分,60%留单位使用,40%上交院(或直属主管单位);收入在工资总额的60%以上的,其超过60%部分,40%留单位使用,60%上交院(或直属主管单位)。
四、各单位组织收入的收费标准,要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正当,符合国家政策的原则。凡国家和市场有定价(收费标准)的,可按已有牌价定价;没有定价的,可根据消耗人工、材料、折旧、运输费和不超过20%的管理费(包括一定的盈利)定价,并报主管部批准。
五、收入留成的使用。各单位的收入留成50%以上用于科研发展基金,其它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各种基金应先提后用,在使用前必须充分听取科技人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其使用范围如下:
1.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材料、增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以及本单位其它正常经费不足。独立核算试验场、厂留用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2.集体福利基金,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
3.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先进和工作成绩好的集体和个人。对奖励基金的使用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全年发给职工个人的各种奖金,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国家有了奖金的统一规定后,应严格按统一规定办理。
下级单位上交院(或直属主管单位)的分成收入,只能用于发展科研事业和集体福利,不能作为奖金分配给院内职工个人。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研究所,可由院或主管单位在各单位上交分成的经费中核拨一部分,按院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
六、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试点单位要在发展事业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力争逐步增加对国家的贡献或减少国家负担。试点单位如没有新的较大的发展项目,一般不应减少原来本单位抵拨预算的收入,或要求增加新的预算支出。试点单位上交给院(或直属主管单位)的分成收入,应酌情抵顶一部分事业费,抵顶部分最多不超过分成收入的20%。
实行收入分成的单位,扩大了财权,加重了经济责任。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主管部、财政部、农业银行要加强监督,共同协助科研单位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七、由于农业科研单位实行收入分成办法还没有经验,先在一些有条件的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试点。进行试点的单位要符合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已经建立。
2.科研力量较强,方向、任务比较明确。
3.有健全的财务核算机构和人员。
4.科研条件比较好。
5.有一定的经济收入。
八、要求进行试点的单位,应报请主管部批准,并抄送国家农委、财政部和农业银行。
九、经过批准的试点单位,可根据以上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部和财政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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