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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0:02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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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国家机关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乡镇企业团的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
  团中央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会议以“在新的领域开拓,为振兴乡镇企业建功”为主题,交流了近年来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经验,研究了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团中央书记张宝顺同志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总结讲话,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的同志到会介绍了全国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

  会议认为加强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紧迫任务。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村经济空前活跃,农村劳动力的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乡村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脱离出来,转移到乡镇企业等经济部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首先是青年的转移。目前,青年在乡镇企业职工中所占比例已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组织和带领乡镇企业中的广大青年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一些农村团组织主动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大胆进行乡镇企业团的工作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设置团组织。比如在乡镇“农工商联合公司”或“工业公司”内设团总支,按行业领导各归口企业团支部;在村办企业、联合企业和个体工业中建立与原来村平级的团支部或团小组;在团员多的厂建团总支;在企业中灵活划分团小组等。二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活动内容。比如进行新产品攻关、岗位练兵;参与质量和安全管理;美化厂容;扶贫助耕等。三是注重挑选那些年纪轻、文化高的优秀团员担任团干部,并以兼职为主。这些经验说明,共青团在乡镇企业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会议认为,与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相比较,乡镇企业团的工作还显得相当薄弱,作为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它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团的组织系统和工作系统,有青年无团员、有团员无组织、有组织无活动、缺乏战斗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需要农村各级团组织抓住时机,适应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力争团的工作与乡镇企业同步发展,使乡镇企业团组织成为整个农村团组织中最活跃、最有生机的部分。

  会议讨论了探索、开拓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新路子的问题,明确提出乡镇企业团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青工素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振兴,在实践中培养“四有”新型农民,为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功立业。

  会议认为,为实现上述任务,目前要认真落实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四项工作。

  一、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建立和调整团的组织,使乡镇企业团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充满活力。为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变化,要对农村基层团组织进行合理的调整。抓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一个重要方面是抓好乡镇企业团的组织建设。乡镇企业团的组织设置,其基本要求是要与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从青年的分布状况出发,本着哪里有团员青年,哪里就有团组织的原则,小型、多样、分层次地建立团组织。不论乡(镇)村办的企业,还是联户、家庭办的企业,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都应建立团组织。一些规模较大、团员青年较多的企业,还可以设团总支或团委。首先要把乡村两级企业这个大头抓起来,并逐步抓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个体工业,逐渐形成“五个轮子一齐转”的生动局面。乡镇企业的团干部要选拔那些年纪轻、文化高、有技术、懂业务的优秀团员担任,并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团的业务学习,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乡镇企业团的干部可专可兼,专兼结合,逐步建立一支以兼职为主的新型的乡镇企业团干部队伍。团组织建立起来后,要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和经常的工作制度,并及时做好乡镇企业团员的发展工作,努力改变农村团员占青年比例偏低的状况。

  二、为青年成才服务,致力于提高乡镇企业青年的素质。乡镇企业青年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乡镇企业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培养“四有”新人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提高乡镇企业青年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方面,多想点子,多办实事。这部分青年的素质提高了,就可以带动其他务农青年。乡镇企业团组织,要自觉地配合党政部门,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开发青年智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青年工人的劳动技能、管理能力和文化知识水平。乡镇企业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加强青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和纪律教育,注意培养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带领他们学习和发扬我国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和崇高品德,引导青工把个人理想和企业的振兴结合起来,在本职岗位上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

  三、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团的独立活动。团组织要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当好参谋,通过有影响、出效益的生产和科技活动,把青年吸引和组织到振兴乡镇企业的实践中来,使他们成为发展乡村经济的中坚力量。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既要借鉴现有青工工作的经验,又要提倡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照顾乡镇企业青年的特点,精心设计确有效果的各种主题活动,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口号,逐步形成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的特色,使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团的独立活动,绝不能理解为只是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开展突击活动和公益活动。根据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团组织的主要精力,应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成绩在八小时内多作贡献。

  四、抓住农村青年人才的骨干,把青年厂长(经理)的培养和扶持纳入团的工作内容。据调查,在全国六百多万个乡镇企业中,由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担任正副厂长(经理)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但目前不少青年厂长(经理)的文化水平和生产经营管理能力还适应不了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人才缺乏,经营管理水平落后,是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是发展乡镇企业之需,党政部门之急。团组织应当在培养乡镇企业青年人才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在全面提高青工素质的同时,把青年厂长(经理)的培养和扶持工作摆上日程。各地要认真搞好调整摸底,掌握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以及其他青年人才的基本情况,建立青年人才档案,保持和他们的经常性联系,热情为他们提供信息,疏通渠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并主动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过多层次、多形式举办青年厂长(经理)经营管理培训班和各种知识讲座,为他们长知识、学管理创造条件;要引导他们搞好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工作,积极参加“星火计划”的落实,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一九八六年,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参照团湖北省委的经验,组织开展争当优秀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竞赛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更多的农村青年人才的成长和开发,激发和唤起更多的青年投身到农村经济建设这一伟大事业之中。

  会议认为,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有着远大前途和希望。只要各级农村团组织大胆开拓,努力实践,就一定能开创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新局面,为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培养“四有”新人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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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切实管好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建基金),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基金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部分,自治区财政厅要分别设立预算。
第三条 经营性基建基金由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经营管理;非经营性基建基金仍按原规定管理。

第二章 基建基金的组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基建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国家预算内自治区统筹基本建设投资;
(二)自治区级财力自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三)国家批准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自治区年度预算安排使用部分;
(四)国家批准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
(五)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建设基金;
(六)历年来自治区安排的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回收的本息(不含回收已上交部分)。
第五条 经营性基建基金主要用于全区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有效益部分)等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非经营性基建基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以及无经营收入的党政群部门的建设投资。
第六条 基建基金的支配使用,必须遵循生产力布局、产业政策的要求,按照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
经营性基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坚持投入产出挂钩原则。投资依据经济合同规定按期回收本息,参股投资按经济合同规定回收股息、分红利或分产品。
第七条 基金办每年可以提出部分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报自治区计委列入计划后,进行自主经营。

第三章 基建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国家预算内自治区统筹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级财力自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国家批准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留自治区使用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分次拨给建设银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使用,建设银行定期向财政编报月报和财务决算;国家批准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
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建设基金、历年来自治区安排的拨改贷回收本息(不含已回收上交部分),由基金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
第九条 基金办按季度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提供经营性基金筹集使用和建设进度情况,每年十一月底将本年度经营性基金使用和回收情况报告自治区计委。
每年年终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由自治区建行汇审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审批。
第十条 基金办用委托方式委托建设银行经办基金使用的有关金融业务。基金办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区建设银行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一条 基金办在建设银行开立“基金建设贷款基金户”和“存款户”两个账户。基本建设贷款基金户主要核算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拨入拨出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存款户主要核算电力建设基金、煤炭建设基金以及存款利息和其它收入等。建设银行按规定对存款户资金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由基金办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同区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同借款建设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送区建行和经办行。
建设银行根据自治区基本建设计划和经济合同与借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抄送区建行和区基金办。
基金办的合资和参股项目的资金,从基本建设委托贷款基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银行必须加强对基金办经营性委托贷款项目的监督,建设银行协助按合同规定期限回收本息。对借款单位不按期归还的借款,经办行按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罚息处理。
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财政职能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办和区建设银行参与经营性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调研、论证和评估,提高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基金办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会计法规。基金办管理经营性基建资金实现的利润,按区财政厅核定的比例提取各项留成外,其余全部转入基本建设基金周转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国家预算内统筹建设项目的贷款,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电力建设资金、煤炭建设基金等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差别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变动,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9日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李琳萍


  案情:2010年2月,小葛村医生龙某诊所里,村民老刘的儿子无故死亡。2010年2月10日上午,老刘的儿子发烧,老刘遂带儿子小刘到村里的诊所买药,给儿子打针。诊所医生龙某做了简单的诊断,就开了处方,并给老刘儿子打了一针。下午时,老刘的儿子出现呼吸困难等病症,龙某发现后,给予及时抢救,终因抢救无效,小刘死亡。此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龙某的诊所系私自经营个体诊所,其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问公安此事该如何处理?
分析:
  针对该案件,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医生龙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只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是,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无证行医,包括不具备开业行医条件的人擅自无证行医,也包括虽具备开业行医条件,未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开业行医执照而擅自开业行医。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3、犯罪主体: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其对非法行医造成的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1、二者行为主体不同。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执业医师行医的人。
  2、二者的违法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不同。发生医疗事故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而非法行医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是故意。
  3、二者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也不相同。医疗事故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而非法行医是在无证擅自行医非法进行诊治的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
  4、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医疗过失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该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而在非法行医情况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者的个人行为,一切后果都应由非法行医者自负。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
  医疗事故确定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行医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被取缔后仍非法行医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害的;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等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龙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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