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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59:35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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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烟囱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1-2002,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2.2、4.1.6、5.2.1、5.6.1、5.6.2、6.6.10、7.1.1、7.1.2、8.1.4、9.3.3、11.6.7、11.6.8、11.6.12、11.6.13、1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烟囱设计规范》GBJ51-83及原《烟囱设计规范》GBJ51-83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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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5〕1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
 管理(暂 行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1)5号) 和《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土地出让资金包括:
  (一)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拍、挂”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全部价款。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并按规定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中应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部分。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后,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的租赁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资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出让资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五条 土地出让资金收入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土地出让资金财政专户”。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设立土地出让资金专户。 
  第六条 土地出让资金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直接缴入“土地出让资金财政专户”,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协议、土地出让登记单、土地出让清算单。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土地出让资金实行宗地核算,并根据土地出让资金收缴情况按比例缴纳和核拨相关税费、基金。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及农业土地开发等。同时分别按不少于30%、10%、10%、15%的比例提取土地储备资金、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九条 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属于划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拟定供地方案报批后公开供地,所获土地收益由县以上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条 凡是涉及“三金”(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乡镇企业基金会)资产处置的,其所获土地收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兑付“三金”。 
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划拨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公开供地后所获收入属政府所有,由政府按现行政策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让资金收支管理的核算、审计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拖欠、挪用、坐支土地出让资金,不得开减、免、缓、返土地出让资金的口子。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79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学位[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为“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元。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委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107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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