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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3:58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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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0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牌匾广告。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城建、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及店堂牌匾广告设置应当整齐、和谐、美观大方,符合市容市貌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八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向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文件;
 (二)广告合同;
 (三)场地使用协议;
 (四)广告内容的样稿;
 (五)城建、规划、建筑设计等部门出具的手续;
 (六)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张贴各类印刷品广告,应到设置张贴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在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张贴发布。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登记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 已登记核准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核准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和核实名称的通知单的经营户,设置店堂名称牌匾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予以批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制作悬挂店堂名称牌匾。
           第四章 设置与监督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时间等要求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设置、安装,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部门要求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设置者应定期整修户外广告,做到安全、美观。大型户外广告的建设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蒙汉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书写规范准确,符合国家规定;在户外广告的右下方应标明设置单位名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登记证》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遮挡经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或广告张贴栏。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居民住宅楼及居民住宅区域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张贴、乱涂乱写各类广告,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当事人清除张贴、乱涂乱写的广告。
  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张贴、乱涂乱写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责令广告主清除乱涂乱写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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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8日吉林省政府第27号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与省外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省外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占30%以上,1999年4月15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内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省外独资企业。
第三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大中型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五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在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之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第六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农业资源转化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省外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九条 根据省外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省外投资者可享受减征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经营期15年以上,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建设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减征20%;用于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
渔及其他养殖业减征30%;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利用荒山、荒地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减征40%。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减征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十条 省外投资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用地,经批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缓收土地租金,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第十一条 省外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对省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严禁以各种理由到省外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二条 对省外投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省外投资企业来我省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及特殊需要引进的国外、省外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及子女入学、入托等。
第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引进资金办独资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者给予重奖,奖金由受赠方支付。具体奖励办法各市、州可根据引进资金情况和效益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与我省建立友好关系的省、市和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外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办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六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各市、州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鼓励省外投资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和省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19日
考量专利诉讼“双刃剑”划定等同标准“三一致”

张生贵


  专利侵权案件历来以疑难复杂见长,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注意避免抽象、被动、僵化的思维和机械代理,须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使案件处理与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相适应,妥善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需求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根据新形式和新任务的要求,把科学发展观与专利纠纷的代理紧密结合起来。

一、专利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保护可以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良性循环;如果脱离发展水平或超越发展阶段,过高或者过低保护就会妨害经济发展。专利权保护既要发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阻碍专利传播运用和发展的消极弊端,合理确定保护水平和规制滥用专利侵权,实现专利权保护与经济社会良性循环,防止过度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阻碍后续技术创新和不适当地压缩企业发展空间。要统筹兼顾依法保护专利权与适度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专利权保护的前提是保护同经济发展相匹配,保护与经济发展客观条件相适应。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不断变动的社会需求,专利律师只有充分发挥能动性,紧紧把握司法审理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才能更好地服务大局。律师代理专利案件应在熟练掌握司法政策的同时,将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专利技术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需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立足于促进我国专利技术的竞争力,利用司法政策处理好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技术投资与鼓励传播应用的关系;合理确定权利边界,确保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护专利的同时,防止滥用专利权,防止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

二、正确认识“双刃剑”的目的在于正确判定等同侵权的技术标准

  司法实务中,将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初步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能够在另一技术方案中找到对应物,前者从字面意义上被后者全面覆盖,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侵权成立;另外一种可能是被控侵权物同专利权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并未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二者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着一定的出入,这种情况下运用“等同原则”对被控侵权物进一步比较分析,如果被控侵权物的不同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技术中某个必要技术的等同特征,此时可认为被控侵权物仍落入专利技术保护范围而认定侵权成立,反之,如果不是对必要技术特征的非实质性替换,则不构成侵权。
  等同特征通常表现形式包括: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必要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产品部件的简单替换。
  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与否的条件是从严而不是从宽,最大限度保持适用等同原则标准的客观性、一致性和社会公众的可预见性。
  等同原则构建的初衷是为避免被侵权人通过一些细微的非实质性的改变来逃避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给予专利权人以有效的救济,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导致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三、判定专利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

  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最早是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后来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术特征被整体等同规则替代,整体等同规则的运用明显地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权利要求被过宽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公共利益,随即便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标准,比较方法上有了重大转变,以“逐一要素比较法”来判定侵权,用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共公利益,这一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由字面意义的限定拓展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紧要的替换和简单的复制,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正确认识等同原则的标准,既有客观上的判定,又有主观上的标准,客观标准是“三一致”也叫“三基本”,主观标准是“一普通”。客观上分析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客观上判定的标准就是我要说的三一致标准;主观上判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就能显而易见地想到。
  我们知道寻求利益平衡才是法律调整社会机制和功能的终极目标,落实到专利案件中,表现为在保护与否的选择上,如何才能做到既刺激研究开发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专利保护边界模糊而损害公众利益,在判定专利侵权中强调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专利权利范围的标准,不宜随意扩大权利范围,正确运用等同侵权对比的“三一致”测试标准。“三一致”原则是抽象的标准,为判定侵权提供了一个大致划定的方向。等同侵权的判定适用于具体案例,需要律师充分考虑相关对比参数,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规则精心判断,具体说在对比过程中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能力作为比较尺度,将“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作为对比参数,以普通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作为误差参考,验看在三一致方面是否相同。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标准的理解差别很大,权利人总是往尽量宽的方向解释,侵权人则相反,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术性往往陷入被动之中,技术毕竟有其抽象的一面,除了这些技术之外,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讲,等同“三一致”认定标准带有经验性,“三一致”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给司法者提供一个较为接近真实的参考依据,并非绝对精准的判定方法。等同“三一致”原则对于我们而言是舶来品,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来的,因而要时时关注最新动态,分析利弊得失,正确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保护界限,探寻等同原则创始的理念。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技术支持的高新技术专利,应作较宽解释,以激发专利人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的热情,对于为了改善某些技术领域落后而引进的技术,应当强调权利要求书对公众的公示功能,对权利要求书作较为严格的解释,以保护公众利益,重视司法规则的规范性,合理抑制主观裁量解释权限的幅度,维持公共领域的自由开放,力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个别正义和社会正义在最大限度内得到统一。

四、通过实务案例验证等同侵权“三一致”标准的判定方法

  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与制止专利权的滥用是一对矛盾体,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滥用行为同样不能忽视,根据专利解释的规则,在具体案例中判定侵权与否,首先要准确界定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保护边界。
  北京A公司与河北B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案件可以看出,两家公司都是生产防火卷帘的企业,北京A公司生产的耐高温防火卷帘取得发明专利,河北B公司生产的特级防火卷帘未取得专利,两家企业在一次招标会上因同时参与竞标相遇,北京A公司落标后以河北B公司生产的防火卷帘构成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从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分析,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大致相同,如何判定侵权与否成为难题,原告诉求专利侵权,被告以公知技术以及技术特征明显不同为由提出抗辩。
1、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的防火卷帘侵犯其专利权利要求4以外的权利,注重的是“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而忽略了其表达的内容,将凡是利用“耐火纤维制品帘面和夹芯复合而成”特征的产品全部纳入其保护范围,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边界。步骤之一是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边界,对权利要求进行法律解释,尤其是对内容较为复杂的权利要求,通常可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如果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只简单地抄录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就不可能得到明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不作分析认定,就缺少比较对象,或者把比较依据搞错。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方案是“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而成卷帘”,说明书中将该技术解释为“耐高温性能极佳”“导热系数极小的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另一面采用玻璃纤维布”“卷帘帘面中纵向可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说明书强调“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450度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条件限定,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法联想到未经特殊处理的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涂层的玻璃纤维布仍可实现发明目的,故仅有普通玻璃纤维布的结构应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由植入不锈钢丝的纤维纱线制成”“必须经氧化处理或涂有防火涂层”。
  步骤之二是查明被控侵权物相应的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看,原告的专利采用的是“防火隔热功能性限定为特征”,对该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说明书记载涉案发明专利的目的是克服现有缺陷,提供一种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分析,原告的发明是在上述基本方法的基础上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功能性限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所谓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性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方法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限定发明。侵权判定中应当对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或步骤,以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解释为基础,合理限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判定侵权与否之前,要甄别和界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哪些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或通用技术,就本案来看判定侵权与否时不应扩大理解到凡是制造“耐火纤维复合卷帘”的所有技术都构成侵权。
  步骤之三是分析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专利说明书对“耐火纤维复合卷帘”指明“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功能效果。说明书中将“耐火纤维制品”进一步限定为“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毯”“中间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面”,说明书表述这个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卷帘由同样具有优良耐火性能的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制而成,纱线中可以加耐高温不锈钢丝或其他耐高温增强材料。由此可见,原告此项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耐火纤维制品夹芯和中间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面的实现方式和背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为功能限定”,原告确认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其权利要求4“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从说明书记载看原告的权利要求4是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和“固定耐火纤维制品夹芯的背火面和迎火面的耐火纤维布”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将该项权利要求排除在外,原告的专利技术无法实现其“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的基本功能。被控侵权产品与之对应的技术特征并非与原告权利要求书1-3,5-9完全相同或等同,被告方特级防火卷帘的技术方案是“玻璃纤维、镀锌钢板、金属网”的复合,结构特征并非与原告说明书中表述的“涂有耐火涂料并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纱线织成的耐火纤维布”“纵向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高温进行氧化处理”,被告的另一被控侵权物“挡烟垂壁”是由“玻璃纤维布、陶瓷纤维毯、钢丝绳、陶瓷纤维毡、玻璃纤维布”五层复合而成,其中的“陶瓷(煤矸石)纤维制品”及表面的“玻璃纤维布”不同于原告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经过氧化或涂层特殊处理”特征和“植有不锈钢丝纤维织成的耐火纤维布”的材质,其作用和功效不同于原告专利技术“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发明,不构成原告专利技术的任何一部分。

2、对经过界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认定,这三个步骤一个也不能少。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前提是合理确定专利权的边界,坚持确保公共利益平衡,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利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适度保护的关系,避免抽象保护和防止过度适用侵权。被控侵权物是依据国标规范生产制成,案中还出现专利权与国家标准的关系,这就需要注意,既要防止利用标准滥用专利权,又要有利于在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术标准,对涉及纳入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行业特点以及标准制定现状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行为的性质,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根据建筑或消防行业的具体情况,就建筑或消防行业写入标准的专利侵权判定有个案答复,如果专利权人参与国标制定时,未明确专利保护声明的,视为允许执行国标的企业免费使用。

  结合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标准,本案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物与专利要求及说明技术的方式、功能、效果不同,不能将结构或层数的差别简单地认为只是增加或减少层数的差别,而是对于防火卷帘构件的功能效果及牵引固定具有不同的物理学意义上的作用,防火卷帘中夹有金属板和金属网,在增强防辐射阻隔热源防火方面达到技术效果优于专利效果,应当认为结构的增加与未增加不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等同的特征,更不是相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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