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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11:33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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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92号




关于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以下简称GB 18176),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新定型的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GB 18176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企业应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环保达标车型核准的申报。

  对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型,国家环保总局将予以核准并公告;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定型。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18176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

  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 18176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GB 18176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三、自2005年1月1 日起,所有新制造、进口的符合GB 18176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必须达到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企业应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告轻便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年度情况。

  四、企业应按照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要求,确保制造、进口和销售的轻便摩托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里程达到10000公里规定;企业应开展在用车排放耐久性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轻便摩托车排放耐久性情况报告。

  五、各轻便摩托车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GB 18176进行相关检测,并按要求通过网络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车型的检验报告。

  六、各地不得要求企业对同类车型进行重复性检测和申报。

  七、各省、自治区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确定行政区内所销售、注册登记的汽车均为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车型核准公告的车型,并将实施上述标准的监督检查列为日常工作。

  八、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的轻便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情况和耐久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九、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型视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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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银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银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

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严厉打击“热钱”,从2010年2月份开始,外汇局在部分外汇业务量较大的省市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加强对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违规跨境流动资金的打击。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查实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97起,累计涉案金额73.4亿美元,已立案和处罚违规案件178起。为强化银行、企业合规经营意识,警示和教育违规主体,营造打击“热钱”的社会合力,外汇局将分期按照主体类型对查处的外汇违规案件进行通报。

在专项行动中,外汇局对银行结售汇、短期外债、离岸金融、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等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合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合规经营的总体状况进一步改善。但仍有部分银行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在办理结售汇等业务中,没有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使“热钱”有机可乘,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已做出处罚的银行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如下:

2007年11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3150万港元,结汇资金申报用途为购地保证金,实际上是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贷款,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月20日至5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为28位境内个人办理跨境收汇业务,其中20人和8人分别从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汇后立即结汇划转给某境内个人,属于分拆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11月21日和2008年3月27日,中国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为某公司办理外债结汇1358万美元,结汇用途与外汇局核准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规定期限将结汇资金直接付给收款方,违反外债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该支行改正并处以罚款。

2009年5月7日和8日,中国银行西宁古城台支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8530万港币和2820万港币,结汇资金用于资本投资,超出该公司经营范围,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做出暂停结售汇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为多家中资银行办理信用证进口代付业务12笔,共计2698万美元。该行在未通知中资开证银行的前提下,将对上述中资银行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其境外分行,违反了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2月1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香港某居民办理结汇1100万港元,用于购买非居住用房,违反国家关于境外个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本结汇35笔共计超过1亿元人民币,未严格审核或依法留存结汇凭证等,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辖属台江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42笔,金额折合26.5万美元;辖属鼓楼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延期付汇业务,合计3笔,金额折合294万美元。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上述各支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外汇指定银行作为经营外汇业务的主渠道,应进一步牢固科学发展的理念,认真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上述通报所涉各家银行应高度重视,对照检查,认真整改。各银行机构应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外汇局在继续改善金融服务,便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同时,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管,不断提升外汇检查手段,提高效率,依法严厉打击“热钱”跨境流动,促进涉外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订的《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为了及时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对各类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都应对死者家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快火化处理。死者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在不影响社会治安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自死亡之日起,保留日期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二、因尸体检验、鉴定需要,必须延长尸体保留期限的,须由有关部门决定:因单位发生火灾、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局和市劳动局决定,报公安机关备案;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由市卫生局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决定,报公安机关备案;因自杀、他杀、伤害和
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的,由市公安局决定。对各种尸体,一经检验、鉴定完毕,要立即进行火化处理。
三、对逾期没有火化的尸体,或虽未逾期,但保留尸体有碍社会治安、危害公众利益的,要动员死者家属及时火化。如家属拒绝火化,可强制火化,按上述第二条分工规定,由主管局写出强制火化报告,送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四、决定强制火化的尸体,由市公安局下达“强制火化通知书”,殡葬部门执行火化。
五、对阻挠强制火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98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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