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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41:51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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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渔业、铁路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市容环卫、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对大气环境实施质量控制。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程序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等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保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第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污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本省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地大气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全省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应当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时限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本辖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可以对国家和本省尚未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定有关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排污单位对拟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公示期间排污单位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申请经复核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采样装置或者监测采样平台;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排污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实行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制度,逐步开展预报工作。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已建的火电厂、热电厂、水泥厂等单位,应当采用低硫份煤炭,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禁止或者限期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对特定区域以外的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其他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特定区域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采取措施,促使饮食服务等经营单位限期停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船实施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

依法承担机动车船检测的单位,必须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

从事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情况档案,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

第二十八条 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船,公安、交通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经监督抽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修理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辆报废标准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机动车船。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城市市区内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限期禁止使用燃油助动车。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或者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医药等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居民居住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生产甲壳素、骨胶、骨粉、鱼粉; 

(三)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

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蚕桑氟污染的防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造废弃物焚烧炉必须统一规划,合理选址,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废弃物焚烧炉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措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油烟、烟尘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必须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二)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

(四)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有关事故发生的书面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和区域,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能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采样装置、监测采样平台、在线监测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本条例施行前已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逐步限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产甲壳素、骨胶、骨粉、鱼粉的,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批准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违法批准发放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限期治理项目,违法验收通过的;

(三)违法实施检查、收费、处罚的;

(四)泄露检举人的情况,或者泄露排污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的;

(五)在执法活动中向违法单位通风报信或者有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活动等行为的;

(六)对辖区内发生的大气污染事故失察或者缓报、瞒报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在处理大气污染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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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

王元英 赵晓林

内 容 提 要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引发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有很多,其中因家庭教育缺陷,使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或丧失,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个部分,从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即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责任为出发点,到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因素进行分析,过渡到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三项建议。

一、引言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已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性、人生理想的启蒙教育所,是未成年人生活时间最重要的环境,家长与子女关系密、接触多对子女的影响也最大。因此,家庭是教育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上,家庭是一条必不可少的防线。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经济急剧转变家庭也面对相应的压力和考验,家庭教育缺陷也日益增加,极易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本文就家庭教育缺陷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些探讨。
二、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青少年犯罪已经突破了严格的刑事法学的犯罪概念,形成了一个从内涵到外延都扩大了的非刑事法学“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这个扩大了的“青少年犯罪”,在行为上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青少年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等等,在年龄界限上也不限于现行刑法关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社会学认为,教育功能又称社会化功能,它包括传授生活知识和灌输道德观念,指导个人行为及社会责任等。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不论在哪一阶段,家庭的作用都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儿童期的社会化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的社会化责任是由家庭完成的。在家庭中,儿童与亲人之间建立亲密的感情联系,学语言,学社会规范,学社会文化与自己的行为准则。同时赋予个人一连串的先赋社会地位:年龄、性别、价值观念、阶层、宗教信仰等,甚至于个人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生活习惯、个人的各种心理态度及行为养成、人性人格的发展、情感发泄、爱情的培植与表现、精神的安慰等 。
社会学关于家庭教育功能的论述,说明了家庭的教育作用对个人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家庭教育缺陷在于其教育功能的不健全或丧失,难于担负起对青少年的初次社会化责任。家庭对每个人来说,是人生起点,生活和休息的港湾。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养育、教导和关爱,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父母与孩子时常交流沟通有感情,孩子就有爱心、同情心和责任感,孩子健全的人格确立须臾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为家庭安宁幸福所付出的努力,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都会在孩子的心目中形成无形的力量,助使其健康幸福成长。家庭安宁则社会安宁,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因此,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发展的场所。但如果家庭结构失调、破裂,家长不良言行的污染、教育不当等都可导致家庭教育缺陷。家庭教育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犯罪生物学派认为犯罪父母可能有犯罪子女.在剑桥的研究中,一项研究结论是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犯罪人的数量是没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的两倍 。
三、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因素
(一)残缺家庭
残缺家庭是指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在押等情况,家庭结构破裂趋于小型化,传统家庭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正在弱化。残缺家庭对青少年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他们无法享受正常家庭的温暖和关心,过早的失去了父母的关爱,有的甚至失去了经济上的依靠,这一切严重的阻碍了健康成长,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缺少了父辈的关爱与教育,不能形成健康的人格。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发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在青少年教育中,父母是第一位老师, 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能够让青少年体会到亲情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如果家庭结构破裂,父母感情破裂、婚姻失败、家庭失和,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使子女得不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青少年的心灵将遭到致命的摧残。他们目睹了父母是如何从和睦恩爱走向誓不两立,从而会使青少年怀疑人间的真情,觉得世界是如此的不可靠,人与人之间如此的不值得信任,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长期的内心痛苦,心理的失衡,渐渐地的使他们产生心理偏差,形成变态人格,很难融合到正常的社会中去。他们的心理状态是孤避、冷漠和封闭,不愿和人交往,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愿和人交流,而是闭门苦思,在心理无法得到平衡的时候,很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去处理问题。对该种心理状态,《人民日报》一篇对2004年度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奥地利女作家埃尔费里德.耶利内克的评论很能说明问题,文章说:“ 耶利内克很敏感、不善交际,同时常有不安全感和恐慌感。这可能与她的青春期没有父爱有关,无法同患有精神病疾病的父亲打交道,使他失去学习同男人相处的惟一机会。她的书与此相反却具有挑衅性的,好战的,直言不讳、锋芒毕露,常常令人震惊。她的作品几乎没有不是以暴力结束的,不是破裂就是凶杀,或者是一场灾难。人们普遍认为耶利内克书里写得丑陋,评论界常谈论耶利内克“恶恨恨的目光”。援引这段话并不是说耶利内克具有犯罪意识,但可以说明, 残缺家庭的孩子由于缺少关爱与社会化的教育,很容易在内心世界形成一种暴力倾向,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不良环境污染影响主要是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黑色”污染和以毒品犯罪为主的“白色”污染。残缺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关心,他们的很可能在社会上去寻找朋友的慰藉,于是他们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猎取的对象,受到诱惑与利用,心情忧郁、精神空虚,很可能沉溺于黄色书刊、淫秽录像以及网络中,甚至吸毒、酗酒、性放纵等。如刚满14周岁的钟某,父母离异,父亲外出打工,2004年6月17日14时,钟某在自家门边的竹棚下看黄色书籍,见被害人黄某上学路过,便问其是男还是女,黄某告诉钟某性别后,钟某强行对黄某实施了强奸。
(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作为青少年的榜样,如果家庭成员整天争斗不休,习惯用暴力来解决问题,那么无异会使青少年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使他们习惯于暴力攻击行为,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父母习惯采用粗暴野蛮的教育方式,会形成孩子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生活在习惯于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家庭中的青少年,形成了其固有的性格特征,在心理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一旦这些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了,遇上了犯罪动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性行为。如,2000年8月7日已经失学在家一段时间的北京昌平区的小唐找来几个往日的同学到家里来玩牌,玩的过程中因谁先出牌与秦某发生争执,于是二人对骂起来,秦某打了小唐一拳,又用两手掐小唐的脸,小唐并未还手,之后秦某走出屋子边走边骂,小唐一怒之下从案板上操起菜刀,追了出去,挥刀向秦某砍去,第一刀秦某用胳膊挡了一下,第二刀砍在了秦某的右脖根处,秦某捂着脖子,向小唐求救,小唐愣在那二、三分钟后才想起找人,秦某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谨教授解释说:“小唐的激情犯罪虽然不能说是他遭遇到的家庭暴力直接导致的,但在他潜意识里的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却和家人的打骂有直接的关系的。而对于现在很多青少年漠视生命,不尊重生命的问题也提出要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1.过分溺爱子女。这种家庭的家长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赖,甚至袒护包庇。这种教育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也显得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或者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或者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如包头市某中学一位班主任老师曾在全班40多名同学中调查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同学欺负你,你将怎么办?”半数以上的学生回答说:“打他!”或“跟他拼了!”老师问为什么,学生们回答是父母教的,并且振振有辞地转述父母的意思: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些,绝不能受一点窝囊气。这种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的家庭教育,大概就是时下不少中小学生在被同学“欺负”以后以牙还牙,结果双方打得不可开交,甚至酿出恶性事件的一个注脚吧。
2.对子女放任不管。这主要表现为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放任自流。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任性与孤避冷漠,他们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是指用武力高压的手段制胜不听话的子女,动辄拳脚相加。这种教育方式会产生很多恶劣后果,首先,它会使青少年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还会产生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甚至会有极端之举。其次,在这种家庭成长的青少年,常常会感到家庭冷酷无情,于是选择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4.互相矛盾的教育。这是指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出现矛盾,或者是父母之间,父辈与祖辈之间,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有的纵容,有的批评,对其行为,有的肯定,有的否定,这种教育会使青少年无所适从。
5.期望过高。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家长的要求,这时孩子就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
(四)有缺陷的父母
有缺陷的父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智力或身体有缺陷,如精神病、盲人,他们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更谈不上给子女以教育。处于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家庭教育往往先天不足,在学校、社会还可能因家庭缺限受到歧视,过早的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二是父母素质低下的家庭,父母如果本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作奸犯科,那么不仅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
(五)经济贫困的家庭
在有些经济贫困的家庭,由于父母无稳定的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主要是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无暇教育子女。这些家庭中小孩中途缀学的较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性青少年多以偷盗、诈骗为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业,而且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难于改造。
四、增强家庭教育功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
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家庭的初次社会作用,主要是正确教育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形成判断是否的能力。
1.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资料表明,大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使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或暴力对抗或悲观厌世,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漠然。溺爱、放任、打骂和要求够高等方式对青少年的教育都是有害的,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现代科学证明,少年儿童时期的教育,尤其是学龄前教育,对形成、塑造一个人未来的思想、性格和品德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而这个时期的教育,迄今为止在任何国家都不是家长以外的任何人或机构所能代替的。使青少年养成互助、互爱、关心他人、勤奋劳动、独立生活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品格,增强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 。
2.树立良好形象。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能有不良行为,要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3.增加家庭和睦,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气氛可以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父母而言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极为重要,要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首先要父母等长辈间的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其次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要经常沟通与交流。对子女在成长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要及时的发现,通过与子女间的沟通,并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将不好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即教育好了子女,又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可贵。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
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主要是指家庭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9条,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说明对孩子的教育已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式式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特定权利并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监护和抚养职能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 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作为父母应从两方面履行该职责:(1)限制。对子女的不良行为要进行管制与约束,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2)纠正和制止。对子女的任何越轨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有效地进行纠正,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更不能纵容,不让批评,不让处理。应采取批评、教育、训斥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对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可以向澳大利亚借鉴,如澳大利亚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规定:“如果家庭暴力事件牵涉到儿童或儿童就是某家庭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人,警察应当将孩子送往家庭与青少年服务机构,使孩子能够远离家庭暴力,直至父母被证明有合格的监护能力为至。”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广大农村,由于父母自身认识上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很多父母不愿供子女上学,认为学不学都无所谓,倒不如把他们早点推进社会,为家庭赚钱。这实际上是父母不履行家庭保护的义务,侵犯了青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对故意使青少年中途缀学,剥夺接受教育的父母,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
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 ,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2.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如在社区开设青少年是电视频道、网站、图书馆等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学习、娱乐场所;开设心理资讯服务中心等,为青少年进行心理矫正和救治,提高心理素质,保持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
3.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采取早发现、早预防的措施。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及时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帮助。
4、提高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水平。家庭教育水平,是指父母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和教育方法的程度,是影响家庭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五、结语
青少年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真正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从源头上来抓,即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具体的说就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做好教育工作,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帮教引导工作。 欣喜的是,“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2004年11月29日在北京启动,提出了全社会要广泛关注,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 。这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和关爱贫困家庭也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式。出生贫困家庭的青少年由于家庭过于贫困,父母整日为生计奔波,无法教育子女,使他们过早的涉入社会,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打下了伏笔。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人口流入城市打工,农村打工族中多为青少年,但是城市不可能完成吸收涌入的需求,使这些青少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因为生计也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家长而言,让子女过早的走向社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无力供养子女接受学校教育,也由于自身素质的缘故,无法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现在农村青少年的犯罪率远远高于城市青少年的犯罪率,其原因也在于此。现在城市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大量的贫困人口还停留在仅仅解决温饱中,建立起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减少农村青少年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和关爱贫困家庭,也是国家和社会肩负的责任 。

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19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二)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三)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四)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五)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二)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三)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四)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为了照顾石油生产单位近年来的实际困难,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对其他用地,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应与邻近的县城、建制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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