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5:42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内政法发[2003]14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以盐和多种微量元素为原料制成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一种含盐制品,应不视为属于《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畜牧用盐。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畜牧用盐的请示

(2003年5月21日内政法发[2003]14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区赤峰市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不服赤峰市盐务局以其私自销售畜牧用盐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赤峰市政府进行执法监督,赤峰市法制办在审查中遇到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即舔块)是否属于《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畜牧用盐的问题。

赤峰市盐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和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认为赤峰市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所经销的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就是畜牧用盐,应由盐务部门管理,而畜牧兽医药械供应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规定,认为他们所经销的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饲料添加剂厂生产加工的含多种微量元素的混合饲料,是添加了氯化钠的终极产品,应由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特请示,畜牧用盐指的是什么,本案中牛羊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否属于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的畜牧用盐。

特此请示,请予答复为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外经局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外经局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局《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无锡市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8年8月)

  为抢抓全球服务外包产业转移的机遇,切实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走出去”步伐,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面完成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08年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决定设立开放型经济工作奖,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依据和对象

  以市政府下达的全市开放型经济的考核目标为考核依据,对各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外经贸局局长、分管局长,招商有功人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励。

  二、考核奖励奖项设置

  开放型经济工作奖分为一个综合奖和六个专项奖。综合奖为年度目标贡献奖,专项奖分别为服务外包“123”计划入围奖、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奖、利用外资优化结构奖、外贸出口结构优化奖、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奖、优秀服务奖。

  三、考核奖励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年度目标贡献奖

  该奖励设置基本奖和超额奖两个奖项,实行商务部确认的到位注册外资和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执行金额)目标一票否决制。

  1.年度目标贡献奖考核指标及权重: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权重为7%,其中合同金额和执行金额各占3.5%)、离岸外包金额(权重为7%,其中合同金额和执行金额各占3.5%))、服务外包外汇结汇数(权重为10%)、服务外包“123”计划入围企业数(权重为15%)、新增服务外包CMMI认证企业数(权重为5%)、到位注册外资(权重为20%)、高新技术产业到位注册外资占比(权重为6%)、现代服务业到位注册外资占比(权重为5%)、外贸进口(权重为10%)、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增幅(权重为5%)新批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权重为10%)。

  2.基本奖奖励标准:按各市(县)、区实际完成的考核目标占全市的比重和项目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综合权重值,综合权重值在30%以上(含30%)的奖励标准定为10万元,综合权重值在20%以上(含20%)的奖励标准定为8万元,综合权重值在10%以上(含10%)的奖励标准定为6万元,综合权重值在5%以上(含5%)的奖励标准定为5万元,综合权重值在5%以下的奖励标准定为4万元。

  各市(县)、区在完成商务部确认的到位注册外资和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执行金额)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各项目权重乘以相应的奖励标准计算出各项目的考核奖,然后相加得出基本奖,如某个项目没有完成目标,则该项目不得奖;各市(县)、区没有完成商务部确认的到位注册外资和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执行金额)目标则不得基本奖。

  3.超额奖奖励标准:各市(县)、区在完成商务部确认的到位注册外资和服务外包业务总额(执行金额)目标的前提下,超额完成下列项目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分别计发超额奖,除商务部确认到位外资项目外,其他每项超额奖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中:对离岸外包金额(执行金额)每超目标100万美元,奖励2000元;对到位注册外资每超目标1000万美元,奖励2000元;对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每超目标100万美元,奖励2000元。

  (二)服务外包“123”计划入围奖

  根据各地区当年新增入围服务外包“123”计划企业数,每入围一个奖励2万元。

  (三)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奖

  对各地区当年新批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协议注册外资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含5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每个分别给予0.5万元、2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奖

  对各地区当年新批外资独立研发中心、地区总部项目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批外资银行分行项目每个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批注册资本超300万美元的“三基地”重点外资项目每个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五)外贸出口结构优化奖

  对各地区新增省级以上出口基地和新增海关A类以上企业或新增国家免验企业每个奖励1万元。

  (六)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奖

  对各地区当年新批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和2万的奖励。其中对入驻柬埔寨西哈努克经济特区的投资项目每个增加0.5万元奖励。

  (七)优秀服务奖

  年终对服务于市开放型经济的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对获得优秀服务奖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5000元、3000元或2000元的奖励。

  (八)其它说明

  1.重点开放园区开放型经济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开放园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利用外资奖励中,同一个项目可属于多个奖励类别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市(县)、区目标考核奖励总额的30%奖励市(县)、区主要负责人,20%奖励市(县)、区分管领导,30%奖励市(县)、区外经贸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正副负责人,20%奖励招商有功人员。

  四、考核奖励程序

  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奖励,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本办法测算奖金,编制奖励方案,对招商人员引资奖由项目落户的市(县)、区提供有功人员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7天,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方案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并兑现。

  五、附则

  (一)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从2008年度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考核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表。

第五条 工商业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道摊位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直接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代征;

(二)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征;

(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代征协议或代征垃圾处理费3—5%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置费用及征收管理费用。

严禁挪用、截留、变相私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每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



附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

│序│ 收 费 范 围 │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号│ │ │ │

├─┼─────┬─────────────┼──────┼───────┤

│ │ │ 常住人口(市区) │ 每户每月 │ 4.00 │

│1 │ 居 民 ├─────────────┼──────┼───────┤

│ │ │ 暂住人口(市区) │ 每人每月 │ 2.00 │

├─┼─────┴─────────────┼──────┼───────┤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 │ │

│2 │驻银单位的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 每人每月 │ 2.00 │

│ │同工、留聘人员) │ │ │

├─┼─────┬─────────────┼──────┼───────┤

│3 │ 各类市场 │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 每摊位每天 │ 1.00 │

│ │ │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 │ │

├─┼─────┼─────────────┼──────┼───────┤

│ │有床位的行│ │ 每床每月 │ 2.00 │

│4 │业(床位、│ 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 ├──────┼───────┤

│ │在职职工)│ │ 每人每月 │ 2.00 │

├─┼─────┼─────────────┼──────┼───────┤

│ │ │ 2 │ │ │

│ │ │餐 饮 业:50m 以下 │ │ 1.00 │

│ │ │ 2 2 │ │ │

│ │ │ 51m -100m │ │ 0.90 │

│ │ │ 2 2 │ │ │

│ │ │ 101m -200m │ │ 0.80 │

│ │ │ 2 2 │ │ │

│ │ │ 201m -500m │ │ 0.70 │

│ │ │ 2 2 │ │ │

│ │ │ 501m -1000m │ │ 0.60 │

│ │ │ 2 │ │ │

│ │ 各 │ 1000m 以上 │ │ 0.50 │

│ │ │ 2 │ │ │

│ │ 类 │休闲娱乐业:50m 以下 │ │ 0.80 │

│ │ │ 2 2 │ │ │

│ │ 经 │ 51m -100m │ │ 0.70 │

│ │ │ 2 2 │ │ │

│ 5│ 营 │ 101m -200m │每月每平方米│ 0.60 │

│ │ │ 2 2 │ │ │

│ │ 场 │ 201m -500m │ │ 0.50 │

│ │ │ 2 2 │ │ │

│ │ 所 │ 501m -1000m │ │ 0.40 │

│ │ │ 2 │ │ │

│ │ │ 1000m 以上 │ │ 0.30 │

│ │ │ 2 │ │ │

│ │ │其它营业网点:50m 以下 │ │ 0.60 │

│ │ │ 2 2 │ │ │

│ │ │ 51m -100m │ │ 0.50 │

│ │ │ 2 2│ │ │

│ │ │ 101m -200m │ │ 0.40 │

│ │ │ 2 2│ │ │

│ │ │ 201m -500m │ │ 0.30 │

│ │ │ 2 │ │ │

│ │ │ 501m 以上 │ │ 0.20 │

├─┼─────┼─────────────┼──────┼───────┤

│ │各类建筑、│ 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 │ 每吨 │ 30 │

│6 │装修垃圾、├─────────────┼──────┼───────┤

│ │渣土 │ 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 │ 每吨 │ 5 │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