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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巴哈马总理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58:31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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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巴哈马总理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中国 巴哈马


中国和巴哈马总理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2002年5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哈马建交五周年之际,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巴哈马总理佩里·克里斯蒂互致贺电,祝贺两国建交五周年。

  朱镕基在贺电中说: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哈马建交五周年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并以我个人名义,向阁下并通过阁下向贵国政府和人民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良好的祝愿。

  贺电说:建交五年来,中巴关系发展顺利,相互了解和友谊不断加深。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在政治、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在许多重大国际问题上相互支持。实践表明,中巴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贺电说:中国政府重视发展与巴哈马的关系,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巴哈马继续努力,积极探索合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将两国关系提升到新水平。

  佩里·克里斯蒂总理在贺电中说:我们对巴中亲密友好关系取得的积极发展感到高兴。中国在过去五年里取得的增长和发展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相信这将使我们两国共同受益。

  贺电说:巴中关系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面临的巨大挑战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得以发展。我们关注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应对全球挑战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她与包括加勒比小岛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我们相信,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将更加紧密。

  贺电说:我们期待着在未来的岁月里,为了我们两国的相互利益,继续与中方发展密切的关系。

  中国外长唐家璇和巴哈马外长弗雷德·米切尔也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五周年。

  唐家璇在贺电中说:建交以来,两国在双边和多边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富有成效。巩固和发展中巴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弗雷德·米切尔在贺电中说:外交关系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我们两国在国际领域,特别是在联合国以及77国集团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在国际社会寻求应对和平、安全和提高世界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所面临的全球性挑战中,我们将继续与中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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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应科威特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经协商和交换意见,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卫生部从事中国针灸医疗工作
  根据本议定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七名(医生和医师),加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英语。
  3、医疗队的翻译由中国政府派遣,并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科卫生部。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在科威特工作。
  6、中国医疗队成员在科威特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中国医疗队在治疗时使用传统的中医疗法。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有义务为科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疗法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了中国医疗队任务的完成,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将自然康复医院确定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一切方便的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器械、医疗设备和药品,关于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时所需的中草药和针灸器械,而科方不能提供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科威特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药效及其付作用,以便药物管理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口药品。
  3、海关便利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其有关工作方面的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居住费用: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工作期间居住费用,包括住房、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员360KD(三百六十科威特第纳尔)工资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的伙食费。对医生这是最低工资,卫生部将根据他们的资历进行评估,确定他们的工资。
  4、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员假期如下:
  A)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中国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疗队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部门休息的节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节假日。
  D)如果医疗队员未休假,有权让其配偶来科威特探亲,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探亲的配偶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疗队员自己负责安排探亲配偶的住处和其它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雇用中国护士来协助中国医疗队做医疗护理工作,并附以下条件: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聘用六名中国护士,如有需要,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科威特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护士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的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E)护士的工资为每月185KD(一百八十五科威特第纳尔)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伙食费,此外提供住房、交通工具和往返科威特的旅游等级的飞机票。
  2、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要求提供一名女厨师为护士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六日在科威特国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
      经济商务参赞            卫生部次长
        陈英成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2月16日由我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参赞陈英成和科威特卫生部次长苏莱曼·法莱赫·阿里在科威特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字〔2007〕140号


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等,依据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每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数和申请补贴的低收入标准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2月份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线一经确定,三年为一周期,每年按困难程度由高向低补贴一千户。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市区户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 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离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红利、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邢台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tfdc.org)。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并书面写明原因。属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帮助其准备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院内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公示两批,要设立举报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家庭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到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件退回申请家庭。对被举报的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核实,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三)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审核确认后, 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写明原因,办事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要对不低于20%的申报家庭进行抽查,上门核实。经确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公示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补贴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公示对象,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邢台市主要媒体、邢台房地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每年公示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对象困难程度的确定顺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总人口、家庭总建筑面积。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列为公示对象,由于每批公示数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顺序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示,依此类推。
(五)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申请表》和《补贴证》,逐级分发到区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六)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40日内,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发的《补贴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示对象。受补贴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七)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邢台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或购买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八)领取补贴资金
1.购买现房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其办理活期存折,由个人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3.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所有权证》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补贴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次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举报人违规情况查实后,取消其领取补贴的资格,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已领取《补贴证》的,要收回《补贴证》;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要全部追回补贴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主体和办事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三区各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具体承办。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面举报。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2255606。
3.信函举报。以书信的形式将举报的情况邮寄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中华路88号,邮编:054000)。
4. 网上举报(网址:http://www.xtfdc.org)。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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