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1:11:23 浏览:8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置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SHMS)。
7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本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经营单位略)。
4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环境安全要求。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7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8锅炉、电气、消防基本安全知识。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基本条件。
10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识、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说明:经营单位指批量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0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4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合 计
48
36
再培训
内容
1.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1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本考核标准引用而成为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分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二)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要点确定,考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闭卷考试。
(三)经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四)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五)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及格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达到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四、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核要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了解烟花爆竹产品分级分类、结构和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3了解废弃烟火药的处置知识。
4熟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5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知识。
6熟悉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知识。
7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安全技术理论
1熟悉烟花爆竹燃烧、爆炸及其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制作安全规程及药物性能。
3了解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布局的安全要求。
4了解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与操作要求。
5了解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四)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原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预案救援,并能组织适时进行演练。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能有效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能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能正确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六、再培训考核内容
(一)掌握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了解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了解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了解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职业危害预防与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集中授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考核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相关标准
主要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4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评价概述。
3烟花爆竹产品性能,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基本条件与要求,废弃、残余物品处置知识。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理论
1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工序安全操作规程(限生产单位)。
2烟花爆竹所用原料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3烟花爆竹药物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静电、粉尘设施、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监控设施。
5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限生产单位)。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
1事故类型、起因、危害及预防。
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普查
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普查技术与风险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预案编制基本要求、编制过程与方法,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和实施要点。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4组织重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习。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生产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4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8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2004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修正)
(1993年11月10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3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是指能源和原材料。能源是指煤炭及其燃料制品、石油及其燃料制品、电力、热力、天然气等;原材料是指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化工及纺织原料等。
本条例所称资源节约,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更有效地合理利用资源,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资源节约工作,促进资源节约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资源节约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拟定资源节约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资源节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资源节约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宣传教育;
(五)监督资源的使用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科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节约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资源节约工作。
第七条 资源节约的规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发展生产和城乡建设等都应遵循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推行资源节约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教育,普及资源节约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资源的义务,有对浪费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
第一节 能源使用基础管理
第十条 统计部门应会同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做好节能统计分析,定期公布有关节能的统计信息。
第十一条 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制定主要产品的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能源消耗标准和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第十二条 各用能单位应完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建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规定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十三条 各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节约奖励,浪费处罚。
第十四条 年耗能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能量平衡工作,定期提交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合理用能评价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理范围内的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经认证合格的测试单位进行测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节 用能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用能设备使用应做到:
(一)燃料合理燃烧;
(二)合理加热、冷却以及传热;
(三)降低辐射、放射、传导等热损失;
(四)回收利用余热;
(五)合理转换能源;
(六)降低能量输送损耗。
第十九条 用能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时,应经当地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锅炉容量符合节能标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的设计、生产应符合有关节能标准。制造用能设备应如实公示能耗指标。鼓励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出售。
用能单位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耗能标准的设备,应按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新改造。对淘汰下来的废旧设备,应予报废,禁止转移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的用能设备,其能源利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
第三节 建筑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能量损失,合理使用能源,发展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物的照明、采暖、制冷能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目录,指导、监督新型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一般建筑提倡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层建筑应当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
第四节 生活用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
应大力推广节能灶,实现生活燃煤型煤化,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地热能和风能等能源。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
第二十九条 城乡生活用能,必须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第三章 原材料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统计部门应会同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原材料节约(以下简称节材)统计报告制度,做好节材统计分析,定期公布有关节材的统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完善原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原材料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规定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使用责任制度,节约奖励,浪费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有关标准和消耗定额,加强原材料使用全过程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和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的验收入库、储存、出库等管理制度,减少非工艺损耗。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原材料综合利用和合理代用,降低原材料消耗。
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设计和工艺要求采购原材料;选用代用材料必须经企业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运用先进技术,对其产品进行原材料消耗分析,在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价值的前提下,节约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外协作加工原材料消耗的管理,制定合理的外协加工消耗定额,签订加工合同,严格按定额和加工合同供料。
第三十七条 提倡原材料供应、使用单位积极开展物资配送、集中下料和合理套裁。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原材料实际消耗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必须把节材降耗作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优先安排资金。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有合理使用原材料的专题论证,单耗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十条 从国外引进原材料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的,其原材料利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节材规定。
第四章 推进资源节约技术进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资源节约科学技术及技术改造规划、计划,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及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十二条 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资源节约科学研究和重大资源节约技术开发。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提高资源利用率、选用替代材料、开发新材料及材料综合利用的科学试验和技术改造。
对资源节约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的实施应予扶持。
第四十四条 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先进技术,开展科技咨询,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提高资源节约科技水平。
第四十五条 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资源节约技术市场,促进资源节约技术的有偿转让。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四十六条 实施资源节约技术进步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青岛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享受节能贴息贷款。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条 件,经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生产或引进节能产品、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和节能建筑项目以及企业以留利实施资源节约技术进步建设项目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八条 对资源节约社会效益显著但微利或亏损的项目,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以青岛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及其他资金予以扶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资源节约奖励制度,对在资源节约方面做出成绩的职工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解决资源节约技术难题效益显著的;
(二)资源利用率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
(三)推广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节能建筑的科研、规划和设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在资源节约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规定的节能、节材申报事项的;
(二)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价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对使用用能设备效率低于限额的或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高于限额的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未达到规定资源节约标准的,由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查明原因,限期治理;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按其超耗总量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必要时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规定期限继续生产、销售、使用或转移使用国家决定淘汰的能耗超标的技术和产品的;
(二)用能设备未公示能耗指标或公示不实的;
(三)制造用能设备的效率低于国家规定定额的;
(四)引进不符合国家资源节约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按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本地区资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评定工作,促进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战略的实施,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广电局、州科协、州社科联等部门共同组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带头人的评定工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评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三)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学科、专业优势;
(四)有利于激励优秀中青年人才成长、建立学术和技术人才梯队;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业内认可,同行评价。
第四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实行条件、程序和数量控制。
第五条 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阿坝州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学术作风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前沿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本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本专业保持在州内领先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年龄: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州内领先地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阿坝州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州级以上重点(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为阿坝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牧业基地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实现年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在技术开发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或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医疗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被社会公认;在新药研发、民族医药研究、专病专科建设、科研项目工作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7.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在教研教改方面,主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州或更大范围内推荐使用,效果明显。
8.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销售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均连续三年在全州同行业中排名前5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
9.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使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利税增加中达到了30%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0.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5项以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根据市场需要,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所开发产品被列为企业主导产品,且获得省、部级优质产品奖或通过技术联合、吸收等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指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鉴定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已投放市场的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2.获得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2次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3.论文获得中国科协、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中国社科院三等奖以上或省科协、省社科联和省社科院二等奖以上者。
14.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贡献者。
第六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逢奇数年布置推荐工作。
第七条 各县、州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组织推荐带头人。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选由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的州级主管部门或其单位所在县组织推荐。
州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可直接推荐人选。
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入选者,可推荐参选,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推荐对象应当向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中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如发生材料不实,弄虚作假,不论情节轻重,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充分征求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对推荐对象如实作出评价,如评价与事实不符,甚至存在虚假等情况,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
第九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县、州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对象是否属于评定范围;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查的人选为有效推荐对象。
第十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阿坝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中选取与有效推荐对象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个别特殊学科、专业确需从阿坝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以外聘请专家的,须经州评定委员会批准。
专家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带头人称号的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按学科、专业领域设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教学科学等评审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带头人的评定应当根据阿坝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现有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状况、全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及有效推荐对象情况,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提出各批次评定数量和各学科、专业领域控制名额,经州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州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州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有效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过程分为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无记名投票等阶段。
第十三条 带头人评审工作,严格控制在专家委员会成员范围内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评审工作,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不代表所在县、部门和单位;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进行科学评价,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审结论;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严格保密,不对推荐对象和其他人员公布。
第十四条 带头人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对象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当回避。具体办法是:当学科、专业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推荐对象时,凡与该推荐对象有以上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暂时离席,待对该推荐对象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其他推荐对象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评审、撤销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评价推荐对象的;
(二)不按照规定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带头人人选进行七天的公示。公示中对带头人人选学术和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本届专家委员会调查、核实、裁决。对带头人评定中反映出的其他情况,报经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由州评定委员会提出带头人建议名单,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向带头人颁发《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十八条 带头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8000元工作奖励经费;
(二)被选拔批准为省学术带头人后,其称号可继续保留;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带头人申报本级政府科技计划、产业开发等项目,同时优先推荐争取上级政府的有关计划项目的立项支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阿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