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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7:05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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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2004)47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向社区延伸,加快构建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将酒钢公司和市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长期居住我市的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均列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无论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哪一级社会保险统筹,社会化管理服务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标准是: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及有关个人资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服务活动。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形式
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要按照“分类过渡,分步实施,平稳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即在街道和社区建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直接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并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向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二)为了全力支持酒钢公司改革和建设,减轻酒钢公司的事务性负担,目前可先将酒钢公司2003年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工作场地、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将酒钢公司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首先要启动破产企业、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到其他各类企业。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街道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负责居住在本区域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日常管理工作,统一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
(四)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家庭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卡,准确掌握本区域内退休人员增减情况,确保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六)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
(七)组织本区域内退休人员开展各类学习和文体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对孤老、患病住院及特困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八)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其他服务事项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和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是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社区建设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
(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增设退休职工管理科,核定事业编制 4人(其中科级职数1名,从酒钢公司调入2名计算机专业人员,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调入1名),做为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属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工作。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各街道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逐步实现微机管理,并与养老保险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对于企业退休人员较为集中和日常事务较为繁重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在现有人员配备的基础上再增加1名事业编制人员,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有人员基础上再增加1—2名专职管理人员(从下岗失业人员中聘用)。
(四)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各街道和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保证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城区工作办公室要加强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街道、社区的组织领导,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后,企业应协助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管理时,企业统一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管理服务费。对于已破产企业和确无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移交时应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由财政承担。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档案管理、重病退休人员慰问、特困补助、老年活动、街道和社区服务所(站)补助等。所缴费用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所需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建库和社会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尽快纳入。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转变观念,消除思想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提出本地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民政部门要制定加强社区建设、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要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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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路外单位在铁路架空通信电线路上租杆挂线管理办法

铁道部


路外单位在铁路架空通信电线路上租杆挂线管理办法

1960年8月18日,铁道部

一、总 则
1、铁路的架空通信电线路原则上不架挂路外单位的通信电线。
2、在运输不甚繁忙的区段,当路外单位急需通信又不能单独建立杆路,而其附近又无邮电杆路可以租杆挂线时,在不影响铁路通信今后五至十年发展的条件下,经邮电部门同意,可允许在铁路通信电线路上架线,并按租杆挂线办理。
3、在铁路干线通信电线路上架设路外单位电线时,须由路外单位相关的省级机构在年度前向当地铁路局(工程局)提出申请,由铁路局(工程局)根据线路情况提出意见后转报铁道部批准,在干线以外的长途和地区铁路电线路上架挂时,由当地铁路局(工程局)批准。
4、在铁路电线路上架挂的路外单位电线,根据铁路业务发展需要,铁路部门有权在年度前向原架挂的部门提出要求,按期转让或撤除。
5、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架空通信电线路(长途的和地区的)。
二、设计、施工及产权
6、路外单位在铁路电线路上架挂电线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有关规程和标准,其施工设计应在施工前征得当地铁路局(工程局)同意;竣工后应会同铁路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7、路外单位租杆挂线的设计、施工、备料,原则上由各该单位自理,如有困难时,在设计、施工方面可洽商委托当地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代办,有关代办费用,可与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自行商定。
8、在路外单位租杆挂线时,如原有杆路的强度或性能已不能满足并负责筹料,在挂线同时一并施工。
此项加强和改善后的线路产权仍为铁路部门所有。
9、如原有铁路电线路的横担已无空位,应由路外租杆挂线的单位负责加装横担及有关附属配件(穿钉撑角等),此项加装的设备产权,在竣工后应无偿移交,归铁路所有,铁路对横担上空闲的线位有权无条件的予以支配或使用。
10、路外单位在铁路电线路上租杆架设的电线(包括电线、瓷瓶、直脚、穿钉、交叉配件、载波回线所用防护设备等),其产权为原租挂单位所有,当原租挂单位不需要时,铁路部门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可要求将所挂的电线无偿移交或价拨铁路使用。
三、维修及管理
11、所有路外单位在铁路电杆上所架设的电线,应一律委托铁路部门代为经常维护和按期进行大修。
12、路外单位在铁路通信电线路上所架挂的电线原则上应一律引入铁路的试验室。
13、铁路部门对路外单位租挂的电线应视与铁路本身线同等重要,按规定进行维修测验并进行障碍查修和灾害抢修。
14、铁路通信电线路如因技术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改造或由于其他单位影响必须变更路由时,租杆挂线的路外单位,应无条件的配合进行,所需材料由路外单位筹备,交由铁路部门一并施工。
15、在铁路电线路上架挂的路外单位电线,如遭受人为的或自然的灾害,毁坏在五个杆档以上(包括五个杆档),该部分电线的修复用工料费应由租杆挂线的路外单位负担。
16、路外单位在铁路电线路上架设的电线大修应由路外单位自行备料交由铁路部门代为施工,施工费用由路外单位负担,施工费用多少及结算由当地铁路局(工程局)与各该路外单位具体商定。
四、租杆挂线的收费
17、凡租用铁路电线路挂设电线的路外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按月向当地铁路局(工程局)或铁路局(工程局)指定电务段(通信段)结算租杆维修费,租杆维修费率和计算办法如下:
(1)铜线架空线(包括被复线)每月每对公里3.3元;
(2)铁线架空线每月每对公里3.10元;
(3)电缆每5对折合架空铜线1对收维修费;
(4)电线长度不满一公里的尾数按一公里计算;
(5)架挂时间不满一个月者一律按一个月计算;
(6)单线回线按双线回线的一半计费。
18、铁路电线路如因其他原因变更径路,线路长度发生变化时,租杆挂线计费的里程应自竣工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变更后的里程计费。
五、附 则
19、路外单位铁路通信电线路上租杆挂线的申请经批准后,铁路局(工程局)应与该路外单位签订租杆挂线的合同或协议,在干线电线路上租挂的合同或协议应报送铁道部备案。
20、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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