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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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油政[1985]1号
1985-01-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84)财税油沪字第58号文收悉。对文中提出的外国租赁公司向××出租设备收入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1.外国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又不派人来华提供服务的纯租赁业务收入,应由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扣缴20%的预提所得税。
2.外国公司在国外将部分设备、工具销售给在我国进行海洋石油勘探作业的外国石油公司,部分设备租给这些石油公司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销售部分,不予征税;对于租赁部分,应按租赁的有关规定征税。
3.对租赁商派人来华为出租设备提供修理、检查、清洗等服务的收入,照征预提所得税。如派人来华参加承包工程作业的,则按照对承包商的纳税管理办法,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4.租用的设备从出租方到承租方之间的往返运费,如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可不列入出租方的租赁收入中,征收预提所得税;如运费列入租金中,记入出租方发票的,则应作为租赁收入的一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
5.如出租方在出租设备的同时提供人员服务,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由出租方负担,并已包括在租金中的,在承租方扣缴预提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计算;如出租方支付上述费用后再向承租方收取的(不论是开列发票或开出借款通知单),应并入租金收入中照征预提所得税;如由承租方负担,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可不列入出租方的租赁收入征税。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
196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切实地做好我院对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解答工作,我们特向你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你们今后进一步协助我院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一)你们今后对于需要向我院请示的问题,应尽可能地对问题的有关情况和过去审判实践中的作法、经验等,作一些调查研究,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我院研究解答。
(二)对于请示的问题,如果是涉及公安、检察或其他有关部门业务的,请你们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联合请示;如不能联合请示,则请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来文中说明,以便我院研究处理。
(三)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今后对于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应按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我院请示。我院只研究解答高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司法干部个人请示的问题,一般不作解答。此项意见,请转告所属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信访事项查询活动,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信访人向本市各级政府信访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查询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关机关接受查询请求、反馈查询结果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查询原则)
信访事项查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方便信访人;
(三)接受、反馈查询准确、及时;
(四)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息系统的建立)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和计算机技术,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反馈责任)
有关机关接受查询请求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给信访人。第二章查询的主体及范围
第六条(查询申请的主体)
信访人向本市各级政府信访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请求并收到有关机关的《受理告知单》后,可以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接受查询的主体)
办理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有关机关负责接受、反馈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
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接受、反馈信访事项的查询;职责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受理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分别接受、反馈该信访事项的查询。
有抄送的信访事项,由办理机关向抄送机关了解情况后,负责接受、反馈该信访事项的查询。
第八条(查询范围)
信访人可以申请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涉及纪检、监察的投诉请求的查询,按照纪检、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查询申请的提出)
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由行政机关受理后,信访人可以持《受理告知单》和身份证明,到受理机关接待场所提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度和结果的申请。
第十条(委托查询)
信访人不能或不宜到指定场所提出查询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提出查询申请。但特殊情况的除外。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查询申请,应当持《受理告知单》、查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到受理机关接待场所提出查询申请。
查询委托书应当包括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事项,信访人签名或盖章等。
接受查询的有关机关在接受委托查询时,应当核对《受理告知单》、委托人身份证,收下查询委托书,并与信访人取得联系,确认委托情况。
第十一条(查询单的填写)
信访人查询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时,应当填写查询单。查询单包括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受理告知单》编号以及查询事项等。
第十二条(查询申请的登记)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接受查询的有关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当场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查询结果的反馈)
查询申请登记后,可以当场反馈的,应当给予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办理进度或结果。
第十四条(反馈形式)
接受查询的有关机关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反馈等形式反馈查询结果,并予登记。查询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查询次数及告知义务)
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信访人可以申请查询该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度,但申请查询的间隔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信访办理、复查、复核程序终结的,信访人可以查询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但有关机关已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的,不再受理重复查询申请。
第十六条(不予查询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
(一)匿名信访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访事项;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访事项;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
(五)信访人在信访事项中明确要求保密,而未能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
(六)已受理查询申请,反馈了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并告知不再重复受理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起15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信访人。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接受查询的机关在受理查询申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反馈信访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但因信访人未提供准确查询线索的除外。
第十八条(归档管理)
接受查询的机关应当将查询中形成的文书整理后归档。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规定)
本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受、反馈信访事项查询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信访事项查询申请的接受、反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样张(1)
查询单(公民)
信访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民族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受理告知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查询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机关或单位)
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参考样张(2)
查询单(法人或其他组织)
信访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告知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查询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机关或单位)
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查询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