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40:22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基妇发[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的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为了实现“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行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试点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协调、及时总结、相互交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典型示范,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基础。各地在确定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时,要从当地政府对农村卫生重视程度、地方财政状况、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态度、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在确定试点县(市)的工作过程中,要避免盲目追求试点县(市)数量,并注意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区别和衔接。
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成立省、地(市)级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章立制,明确职责,保证人员、经费到位。各试点县(市)要成立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开设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四、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培训、宣传和动员工作。试点方案制定阶段,要加强对试点县(市)政府领导和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方案启动和运行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使农村卫生的有关方针政策深入人心,建立扎实的群众基础。要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了解当地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方案,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自觉自愿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五、要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制定工作。1、在方案制定之前要对当地农民的疾病情况、就医情况、农村卫生机构的就诊和费用情况、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2、方案设计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根据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形成的资金总量,结合当地疾病发生情况、就诊和住院情况,以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费用测算结果,合理确定补助的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3、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努力减轻入保农民的大病负担。同时,也要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和适度合理的健康体检,照顾到受益的广泛性。4、对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对医疗机构的支付要采取适宜的方式。既要手续简便,方便农民,又要增强入保农民的费用意识,并尽可能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也应有助于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5、要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农民能否得到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地一定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改革力度。要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加强县、乡、村卫生机构的纵向业务合作,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便民为民、质优价廉,通过满意的服务赢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应择优选定,要注意充分发挥公立和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试点县(市)确定和方案制定工作。中西部地区省级政府或卫生、财政部门在今年5月底前将确定的试点县(市)名单、试点县(市)农业人口数和试点方案等情况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查。东部地区同期将试点有关情况报卫生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乡镇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乡镇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1991年11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的预防为主和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的精神,国家决定在“八五”期间设立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专项投资,以支持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设施的建设。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农村乡镇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农村乡镇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加强卫生工作中预防保健和农村卫生两个战略重点,力争在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低限标准,国家决定在“八五”期间设立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两项专项投资,以增强地方各级政府对卫生的投入,从而达到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的目的。
一、专项补助投资的使用方向及安排原则
“八五”和今后十年,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卫生工作做得好坏,特别是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不高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卫生工作做得好坏,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低限标准的关键。因此,这两项专款主要用于县以下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含县级市)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等设施的建设。其安排原则是:
1.乡镇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设施建设的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投资起引导和加强的作用。
2.对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在投资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经济条件较好或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设施建设已经基本完成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投资。
3.中央投资及地方各级政府用于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设施的建设资金,应根据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机构所承担的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合理安排和使用。要立足于现有设施的改、扩建,填平补齐。严格控制新建或翻建的规模和标准。
4.建设项目的选择要优先考虑领导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工作开展较好,技术人员数量可满足需要而且素质较高,但在业务用房和装备方面条件较差的单位。
5.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补助投资实行项目管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一个项目单位,项目的实施、监督、评估一律以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
二、项目省(区、市)的必备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乡镇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已把加强农村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工作纳入了政府工作计划,并设立了相应的建设基金。
2.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出农村乡镇卫生院、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建设的“八五”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目标明确,规划具体,措施得力,资金落实。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成立由卫生厅(局)分管计财工作的厅(局)长及计财、医政、防疫、妇幼等有关同志和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的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三、工作程序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卫生厅(局)根据要求共同制订农村乡镇卫生院、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建设的“八五”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见附件一),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
2.由国家计委、卫生部审核“八五”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并据此确立项目省(区、市)。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卫生厅(局),根据“八五”计划提出分年度的执行计划,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制定中央补助投资的年度分配方案并下达到各省(区、市)计委和卫生厅(局)执行。
4.农村乡镇卫生、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5.为了加强管理,卫生部要与项目省(区、市)的卫生厅(局)签订年度计划的责任议定书(见附件二)。
四、项目目标
经过五年的建设,争取于1995年在全国百分之五十的乡镇卫生院,百分之五十的县级卫生防疫站和县级妇幼保健所(不包括已改造完的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完成改造任务,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五配套。
五、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和配套投资的落实。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和工作进度。
子项目完成后,由项目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进行评价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是否符合建设标准,布局是否符合功能要求;
2.必备的仪器设备是否装备齐全、完好率、使用率如何;
3.卫技人员能否对常见病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4.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划达标,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任务能否完成;
5.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工程的面积、标准、造价、质量、工期等是否按要求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小组要在次年二月底之前报告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将组织评审组于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二月对项目省(区、市)年度计划内百分之十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评估。对计划执行好的省(区、市)将根据下年度的计划继续给予补助投资。对未按项目计划执行的省(区、市),将调减或停止其下年度补助投资。
附件一: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附件二:项目责任议定书式样

附件一: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1.1 本省自然、社会、经济、地理概况;
1.2 卫生服务及资源利用情况:包括卫生服务网络、卫生设施及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数、卫生人力,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中:医生、防疫人员,妇幼保健人员数、卫生服务利用、计划免疫、饮水卫生、卫生总费用等;
1.3 本省乡镇卫生院机构、人员、房屋、医疗器械等现状数;
1.4 本省健康水平,包括人口出生死亡情况、婴幼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妇死亡率、医疗需求、疾病构成、营养情况等;
2.拟建规模和本省建设的内外部条件
2.1 需求情况和拟建规模;
2.2 建设方式(维修、改扩建、新建)和项目设计,建设方案;
2.3 总体布置方案的选择,土建工程量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的估计;
2.4 对原有房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措设想
3.1 按中等平均水平,计算建设一个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的投资需求数;
3.2 推算全省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建设总需投资;
3.3 省、地(市)、县、乡政府落实投资数,或其它资金来源投资数。
4.建设进度设想
4.1 本省十年建设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的规划;
4.2 本省“八五”期间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建设计划;
4.3 整个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进度方案。5.子项目选择的依据6.项目实施与评价的方法

附件二:“项目”责任议定书式样
项目名称
省(区、市)责任单位
部委责任单位
19 年 月 日
经卫生部、省(区、市)卫生厅(局)共同协商。由地方投资对子项目按以下协议条款进行建设。
一、建设项目:
乡镇卫生院 个;
防疫站 个;
妇幼保健所 个;
二、建设规模:
(1)床位 张;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建设结构: 砖混结构;
四、投资概算:总投资 万元;
五、资金来源:
(1)中央投入资金 万元;
(2)省(区、市)投入资金 万元;
(3)地(市)自筹资金 万元;
(4)县(市)自筹资金 万元;
六、建设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七、责任:
1.卫生部为中央责任单位,负责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项目计划,确定项目增强资金,下拨增强投资,对增强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省(区、市)卫生厅(局)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配合省(区、市)有关部门,上报项目计划及执行情况,提拟设计要求,选择施工单位,监督施工质量,组织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3.工程项目不到位、工程投资不落实、工程质量不合格,由省(市)责任单位负责。
省(区、市)责任单位: (盖章)
19 年 月 日
部委责任单位: (盖章)
19 年 月 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

为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创建卫生镇(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市级卫生镇(乡)要坚持逐级申报原则。必须由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级卫生镇(乡)应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
1.镇(乡)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必须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且达标1年以上。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的镇,全镇(乡)所辖行政村10%以上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
2.爱国卫生组织健全。
3.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场正常运转。
4.鼠密度达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标准。
5.全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三)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各种技术资料(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
(四)申报市级卫生镇(乡)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前,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将安排在第二年度进行考核。
二、评审及命名
(一)市级卫生镇(乡)由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实施评审。
(二)市级卫生镇(乡)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研。市爱卫办接到申请后,在三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镇(乡)进行调研。调研采取暗访的方式。
2.考核鉴定。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镇(乡),由市爱卫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镇(乡)建成区和镇(乡)内行政村。
3.社会公示。对经过考核已达到市级卫生镇(乡)标准的镇,市爱卫办将以适当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镇(乡),视情况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4.命名。根据市爱卫办专家组考核鉴定意见和公示结果,对达到市级卫生镇(乡)标准的申报,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命名。
三、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镇(乡)应加强自身日常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市级卫生镇(乡)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级卫生镇(乡)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爱卫办做出书面报告。
(三)市级卫生镇(乡)每三年复核一次。届满三年的各级卫生镇(乡)由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爱卫办提出申请,由市爱卫办组织复核、命名。
(四)凡届满三年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将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市级卫生镇(乡)称号。(五)市爱卫办将对市级卫生镇(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暗访,对卫生质量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提出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奖惩办法
获得郑州市市级卫生镇(乡)称号的镇(乡),依据《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第一章第五条“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之规定,每年年底由市爱卫办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对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通报表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列支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