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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3:56:29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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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6号

1994-06-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二月,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加快了退税进度,各方面反映较好。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骗取退税的势头有所抬头,特别是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以出口服装等货物为名,大量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一些出口企业违反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成交出口业务,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出口企业甚至直接参与骗税;个别税务干部也参与了骗税活动。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而且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严格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审批退税。要充分认识到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性。当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得力的措施,防止新的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三、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等以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已退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查清以后,按实际情况处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在7月25日前以电报的形式报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并在附表“备注”栏中注明。广东省内的出口企业出口的服装等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请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和广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和销货发票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8月底以前报我局。
  四、今年3季度,我局将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对于出口企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8月底以前报我局。各地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发现敷衍塞责,开具假证明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汇总表》(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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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焦某与女友魏某相恋两年,焦某为魏某父亲开车发生车祸以致无法再负重劳动,因此在魏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后,便怀恨在心,蓄意报复。焦某找来李某、王某,三人预谋在魏某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让李某用刀捅伤魏某并抢走其包作为假象以避免引起怀疑。焦某按计划驾驶出租车将李某、王某送到A市某厂南门一胡同口内,让二人在此等候魏某下班,自己则将车停到远处等待接应。待被害人经过时,王某为李某指认魏某,李某持刀将被害人魏某腹部捅伤,并抢走被害人LG牌手机1部和女式挎包1个,所抢现金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30元。所抢手机被李某分得,现金被焦某、李某挥霍。魏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开放性锐器伤,腹腔积液,弥漫性腹膜炎,结肠损伤。经法医鉴定:魏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

分歧意见:对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只是掩饰对魏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意图,因此对其抢劫行为不作刑法评价,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三人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吸收竞合关系,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三人是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伤害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虽然三人真正的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抢劫只是出于报复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掩饰,但三人无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用暴力的方法强抢手机、金钱,因此应认定构成抢劫罪。第一种意见是将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混淆。同时,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魏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造成魏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三人的抢劫行为不能吸收故意伤害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行为具有以下关系:一方面,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是否致人伤害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如果采用暴力方法实施抢劫致重伤、死亡,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基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着吸收竞合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关系的前提是行为人仅出于抢劫犯意而致人重伤,才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如本案出于两个犯意而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行为。

三、本案中,焦某等三人真正目的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抢劫,抢劫只是为了转移视线,三人以实施抢劫来掩饰其伤害魏某的真正目的。既要伤害魏某,又要给他人造成图财抢劫的假象,均是三人主观上希望实现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伤害的真相,还是抢劫的假象,均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评价。基于以上理由,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此种认定不仅无重复评价之嫌,而且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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