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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4:08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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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国家冶金局、国家建材局、国家机械局、国家化工局、国家有色局、国家煤炭局、国家纺织局:  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反映。

  附: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测定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工业品。
  第三条 当企业以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工业品,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据本办法组织进行该工业品成本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成本是指企业生产、销售该工业品发生的相关单位成本费用。生产企业的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为销售该产品而发生的销售
税金和附加。经销企业的成本包括该工业品单位进价和应分摊的单位运杂费以及应纳价内税。
  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机构。
  第六条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成本认定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按照实际成本认定。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时,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或一定的比例分摊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企业成本计算及分摊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
  三、成本认定时,一般承认在国家规定的折旧提取范围内产生的折旧成本差异。但以下情况造成的成本差异不予承认,应在成本认定时追加:
  (一)企业折旧率低于国家规定的低限折旧率造成的成本差异;
  (二)企业因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造成的成本差异;
  (三)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期间费用应提未提、应摊未摊
造成的成本差异;
  (四)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造成的成本差异。
  四、成本认定时,生产企业按上月成本为确认依据,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考核企业以前的成本;经销企业按当批商品的实际发生成本为确认依据。
  第七条 生产企业单位完全成本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制造成本以企业成本报表中对应品种、规格的准确、真实、可靠的数据为依据。
  二、期间费用分配。首先计算出当期期间费用(扣除特定产品销售费用)与全部完工产品总制造成本(或总制造工时)的比率,作为分摊系数。其次,用分摊系数分别乘对应品种、规格的单位制造成本(或单位制
造工时),确定该产品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该产品应分摊的单位期间费用=该产品单位制造成本(单位制 造工时)×分摊系数
  (二)分摊系数=当期全部期间费用(扣除特定产品销售费用)÷当期全部完工产品总制造成本(总制造工时)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分配。首先根据损益表中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销售收入,计算出销售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作为分摊系数。其次,用分摊系数乘以对应品种、规格的销售价格,作为应分摊的单位销售
税金及附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该产品应分摊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该产品单位售价×分摊系数
  (二)分摊系数=当期全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当期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之和
  第八条 经销企业成本按进货价格与相应发生的运杂费及应纳价内税之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某商品单位成本=该商品单位进价+该商品应分摊的单位运杂费+该商品应纳价内税
  二、该商品应分摊的运杂费=该商品单位进价×分摊系数
  三、分摊系数=本次采购发生的全部运杂费÷本次采购全部商品进价之和
  第九条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低于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涉嫌低价倾销行为要及时立案。
  二、涉嫌低价倾销案件立案后,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成本调查,也可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真实、可靠数据,认定企业成本。在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出具成本认定报告。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成本认定报告基础上,做出被调查企业是否低价倾销的判定,确属低价倾销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如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不全,使成本认定难以进行,或短期内难以核定其成本,但企业的降价行为已明显对市场秩序和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必须及时制止时,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可临时采取直接依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合理下浮幅度的办法认定其是否为低价倾销行为。行业平均成本下浮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先进生产水平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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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意见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意见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是防范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该《指导原则》,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全行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全行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全行严格按照总行的授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4.确保全行依据总行授权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二、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的工作重点
(一)授权管理工作
1.严格授权和转授权工作程序:授权书和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的时间制发;授权权限和授权书格式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制度的规定进行。
2.维护《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授权规定,严禁超越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对于未在授权书中加以限制又未进行授权的其他经营业务,各行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但严禁以此为借口超越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3.对授权制度的落实情况,总行将由办公室、审计、监察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对于超越授权行为,总行将依据规定严厉处罚。
(二)资金计划工作
1.严格管理资金交易:严格按照授权进行同业资金拆借业务;坚持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分离、前台与后台分开的原则;上级行应对下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规范资金调拨程序:实行记帐、复核、处长及主管负责人的调拨资金程序;建立台帐,记录每日资金活动;定期进行帐务核对;实行责任分离制度,调拨与帐务记录相分离、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计算机处理系统的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加强资金头寸的管理和监控,定期
进行资金科目的检查。
3.严格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一级分行按月、按季对各项指标进行自我监测与考核,定期对自身的信贷资金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总行。
4.严格利率管理: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各一级分行制定和调整的内部资金调拨利率应上报总行备案。
(三)财会工作
1.对会计制度和会计集中统一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整理,全面完善和修订。
2.推广帐务集中管理方案,开发统一的会计稽核软件。
3.全面检查案件的多发、易发环节,包括重要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印押证的分管、审批制度、帐务核对、凭证传递程序、票据审核、票据交换、现金出纳等。
4.对管理末端的基层网点(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如现有的人员数量和业务分工难以适应要求的,要与试行综合柜员制相结合进行机构网点的调整的人员充实。
5.结合新服务方式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研究与之相适应的具有超前性的内部控制方法。借鉴西方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经验,运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
(四)人事教育工作
1.对员工进行经常性考核,加强内部监督: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重点为各级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的员工,考核内容要全面,考核结果要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大干部交流、员工轮岗工作力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二级分行、县级行、城区办事处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制度的暂行规定》;重要岗位工作满5年的人员,要进行岗位轮换;每年干部交流人数不少于相应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15%。
3.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将这两门课作为岗位培训的必修课。
(五)筹资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存款利率,不得以贴现、多给手续费、给奖金等手段变相提高利率。
2.严禁接受公款私存,储蓄所不得为单位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吸收单位公款;不得为完成存款任务,将单位存款突击转入储蓄存款余额,一经发现,给予严厉处罚。
3.严格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防范、控制储蓄业务重要环节的风险,加强储蓄重要凭证在印制、保管、领交、使用及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4.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对储蓄特种存单(单笔金额在10-100万元)使用专用存取款凭证,并实行双签制度,即经两名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后发出。
5.根据国家的储蓄政策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及时研究制定防范风险和加强内部控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6.对储蓄业务制度和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各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挥各级行处的事后监督部门和检查辅导员的作用,进行经常性检查,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保障储蓄业务的健康发展。
(六)信贷管理工作
1.推进信贷体制改革,实现信贷的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
2.统一全行的信贷规章制度。
3.由总行统一组织开发新的信用工具。
4.加快信贷信息系统开发,把风险的识别、预警、转移建立在现代化手段上。
5.对信贷管理的重要岗位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6.推行客户授信管理。
(七)外汇业务管理工作
1.调整外汇资金业务组织结构,加强后台对前台的监控。
2.增设风险监控岗位,实现“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
3.建立健全资金业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核算流程,在此基础上,加快外汇资金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建设,包括资金交易业务统计分析系统(交易统计、风险分析评定、头寸管理等)、交易确认与付款交割清算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
4.业务操作手册化管理,岗位流程规范化、制度化。
(八)信用卡业务管理工作
1.个人持信用卡单笔存入大额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受理网点和信用卡部柜台必须经双人清点、复核后入帐,并建立“大额现金存入登记簿”,逐笔登记。
2.单位信用卡不得违规提取现金。
3.信用卡一律不得透支取现。
4.除代发工资单位的代发工资款或属于持卡人的其他合法现金收入款项外,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将公款或其非法收入款转存入信用卡内提取现金。
5.个人持信用卡取现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前向发卡行信用卡部营业柜台预约,信用卡部柜台人员必须按正常授权审批程序办理。龙卡受理网点原则上不得办理单笔取现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信用卡大额取现业务。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告当地或上级(异地
)发卡行批准授权后按特例办理,但必须逐笔登记,当日汇总报告发卡行。
6.持卡人不论在本地或异地,一次或当日多次(最多不能超过5次)在余额内取现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按正常授权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填写《信用卡大额取现登记表》。
(九)科技工作
1.修改、补充、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
2.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分行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安全检查。
3.制定运行管理制度,研究灾难备份方案。
(十)清算工作
1.进一步完善资金清算操作规程,强化内控措施,如各级操作人员的岗位权责,相互制约办法,对帐要求等,使之具体化,更易于操作和检查。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思想、业务素质,进行爱岗教育,严格按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操作。
3.制定计算机、财会、清算三个部门在资金清算工作中的分工及责任,各自履行职责。
4.各级清算中心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发现运行中的问题要逐个落实解决,要求各级管理行深入基层,加强运行检查和督导。
5.要求各行切实做好设备、通信使用和保养,制定出本行设备、通信、动力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确保系统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
6.在清算系统应用软件中增加关键环节的技术控制措施,减少人为因素的作用。

三、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综合管理部门
建立和完善全行的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加强内部控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我行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将建立起以《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章程》(拟订中)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内容涵盖各项业务授权、业务规程、业务文本、岗位职责、监控系统、
分析预警系统等各个方面,从而以制度为框架,建立起全行科学的运作、经营模式。
制度建设是内部控制的基础性工作,检查监督是内部控制的日常性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运作应以日常的检查监督为重要保障,以使各项制度得到全面严格的落实。在此基础上,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价。通过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并将有关问题按一定的程序和模式进行反馈,根据反馈
的情况,建立起全行的分析、预警系统,这是将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重要保障。
我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日常检查监督由总行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检查评价,由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



1997年7月22日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
司法部

批复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1993年7月13日《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参加编制部门事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并对其实行组织
管理和业务监督,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因此,律师事务所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归口统一管理和年检注册,而不应在编制部门注册登记。



199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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