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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浙江城市开发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2:25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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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浙江城市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浙江城市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应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浙江省(浙江)负责执行或促使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浙江提供信贷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和浙江之间于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公司”系指自来水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的任何一个;
  (b)“《金融机构协定》”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三B部分第一段的规定,由浙江环境基金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之间签定的协定,确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本项目下发放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的金融机构;
  (c)“ha”系指公顷;
  (d)“km”系指公里;
  (e)“土地开发公司”系指SADC和SMCC;
  (f)“PCBC”系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其章程成立和经营的一家专业银行;
  (g)“PMOs”系指各市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A部分第一段的规定建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PMO”系指任何一个项目办;
  (h)“项目市”系指浙江省的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绍兴市政府和温州市政府;
  (i)“项目协定”系指协会和浙江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j)“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k)“SADC”系指绍兴东区开发委员会;
  (l)“SMCC”系指绍兴市建设委员会;
  (m)“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提及的账户;
  (n)“分借款人”系指已借用或拟借用浙江环境基金的小型或中型工业企业;
  (o)《分贷款协定》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B.1部分的规定,由各项目市与各自的自来水公司和土地开发公司签定的协议;
  (p)“各自来水公司”系指杭州市自来水公司、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和温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指上述自来水公司中的任何一个;
  (q)“ZEF”系指浙江环境基金,该基金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批准的章程建立,并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章程”系指建立浙江环境基金的章程;
  (r)“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系指由浙江环境基金利用本信贷资金,按《项目协定》附件三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发放或建议发放给某分借款人,以资助浙江环境基金分项目;
  (s)“浙江环境基金分项目”系指拟用本信贷资金的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资助或将要资助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以减少城市中小工业企业所造成的污染。
  (t)“ZEPB”系指浙江环境保护局;
  (u)“浙江”系指借款人的浙江省;以及
  (v)“ZUDPO”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A.1部分规定建立的浙江省城市开发项目办公室。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九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9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为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时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始至二00八年三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本项目目标的承诺,不仅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借款人应促使浙江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浙江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阻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述主要的条款和条件,向浙江提供本信贷资金:
  (i)转贷期限不超过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利息按5.1%的年率由浙江交付;
  (iii)所有发生的外汇风险由浙江负担;以及
  (iv)承诺费应按0.5%的固定年率由浙江交付。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土地的取得)中规定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义务应由浙江按照《项目协定》第2.03的规定履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方式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从信贷账户里提款的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才出具的该财政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浙江未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所发生的事件结果造成的非常形势,使浙江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执行《金融机构协定》或《分贷款协定》任何一方未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d)借款人、浙江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浙江环保基金的行动,或任何中止该基金经营的行动;以及
  (e)基金章程被修改或改变,以至于部分影响到或不利于浙江环保基金发放分贷款的能力。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也就是说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或(c)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b)《金融机构协定》已由浙江环保基金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
  (c)《分贷款协定》已由项目市和各自的自来水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签署;
  (d)浙江应提供以下令协会满意的证明,(i)执行项目C.1部分研究所需的咨询专家将会保留;以及(ii)《项目协定》附件二A部分第二(a)段所要求的第一年项目执行的行动计划。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增加下述规定,即提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
  (a)《项目协定》已由浙江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浙江省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及
  (b)《金融机构协定》和任何一份《分贷款协定》已被有关各方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 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
  (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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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系指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外地来本市城镇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二)外地来本市城镇探亲、访友、治疗和照料病人的;
(三)外地来本市城镇学习、代培、应聘和驻在的;
(四)本市居民离开户口所在街、乡(镇),在本市城镇从事上述活动或因动迁暂住本市城镇外户的;
(五)被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和拘役人员因保外就医及其他原因被批准回本市城镇暂住的;
(六)暂住在本市城镇宾馆、旅店、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简称旅馆)的过往旅客;
(七)因其他原因来本市城镇暂住的。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镇内暂住三日以上(不含三日,下同)、三十日以下(含三十日,下同)的人员,均应办理暂住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均应申领《寄住证》或《暂住证》。
第四条 暂住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履行暂住手续:
(一)凡外地来本市城镇承包企业和从事务工、经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须有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下同)及本市、县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其中集体从事建筑
施工的还须有本市、县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应在暂住人来住起三日内由户主或房主持户口薄(租赁房屋的还须持房屋管理机关批准的《租赁契约书》),携领暂住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寄住证》。
2、集体居住在招用单位或外单位的,由招用单位在暂住人来住起七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寄住证》。
3、自行建房或搭棚居住的,经市(县)规划、城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来住起七日内,由招用单位或由本人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寄住证》。
(二)外地来本市城镇学习、代培、应聘、驻在等需暂住在单位的,应在来住起七日内持暂住单位出具的证件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寄住证》。
(三)外地来本市城镇探亲、访友、治疗、照料病人等需住在居民家中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应在来住起三日内,由户主或房主持户口薄到当地居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来住起七日内,由户主或房主持有关证件并携领暂住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
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凡外地来本市城镇暂住在旅馆的,在来住时即可凭证件进行住宿登记。旅馆必须按要求将登记薄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五)本市居民离开户口所在街、乡(镇)暂住在本市城镇外户的,须依照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手续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寄住证》或《暂住证》。
(六)被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和拘役人员因保外就医及其他原因被批准回家暂住的,应在到家当日内,到居民委员会挂条,同时由户主持户口薄和暂住人的证件,携领暂住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须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暂住人员申领《寄住证》或《暂住证》时,均须交纳工本费和押金。313第六条 凡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除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履行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履行暂住手续的外来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留住。
第八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前,须到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由公安派出所缴回《寄住证》或《暂住证》,并退还押金。
第九条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应本着“谁招雇(住)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地来本市城镇集体从事劳务活动的暂住人员,由招雇单位和从事上述劳务的单位分别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进行审查管理。
第十条 招雇、收住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如发现暂住人员在可疑行为时,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严格遵守和执行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主动反映暂住人员情况,提供可疑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从事营业性活动的暂住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临时经营核准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寄住证》或《暂住证》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或拒不申报《寄住证》或《暂住证》的;
(三)出租房屋的房主,对收住的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注销暂住登记手续,不交回《寄住证》或《暂住证》的;
(五)其他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申报登记的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寄住或暂住登记手续。如有滥用职权、非法刁难、勒索暂住人员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8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创业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创业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201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通知》(国办函〔2012〕35号)的具体要求,突出重点,加强统筹,共同推动农业与农村科技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实施农业科技重点专项。着眼长远发展,部署一批农业前沿技术和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强科技保发展目标,联合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以及有关省(区),继续推进粮食丰产科技工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面向产业需求,集成科技资源,组织实施节水农业、农村农业信息化、农机装备、农业生物药物、海洋农业、生物质能源、食品产业、村镇建设等科技重点专项,支撑现代农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启动实施种业科技创新行动。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组织实施“十二五”种业科技发展重点专项,大力支持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畜禽、水产等种业科技创新。继续实施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国家重大专项。加快国家南繁种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种业产学研联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建立新型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三)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启动科技特派员种业专项行动和农村流通领域科技特派员创业专项行动。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基地建设。开展秦巴山区科技特派员扶贫团科技创业扶贫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国际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
  (四)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教育部开展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引导高等学校成为公益性推广服务重要力量。积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农技推广项目,激励和扶持优秀推广人才和推广团队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基层农技部门、涉农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大户联合共建农科教结合综合基地和农村科技服务站点。
  (五)加快国家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启动“一城两区百园”工程(简称121工程)建设,重点加强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杨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黄河三角洲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推进不同特色和功能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及省、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联盟,加快信息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涉农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农业科技园区,服务发展农业中小型企业,建设园区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开发基地。
  (六)实施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联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依托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搭建“三网融合”的信息服务快速通道,健全省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基层的涉农信息服务站点和信息化示范村建设。联合创建国家农村信息服务网,以山东、湖南、安徽、河南、湖北、广东、重庆等七省市互联互通为基础,并逐步覆盖到其他省(市、区)。
  (七)深化农村科技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建立健全现代院所制度。加强科技计划的顶层设计,强化国家目标需求和重大任务导向。改革农业科技立项方式,完善定向委托和自主选题相结合、稳定支持与适度竞争相结合的科研立项机制。推进农业领域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农业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领域项目库建设,建立和完善项目绩效管理、信用管理和成果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农业科研分类评价机制。
  (八)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各类科技计划要向农业领域倾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创新投入方式,加大对农业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给予农业领域科学家工作室、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试验站点等稳定支持。
  (九)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改善农业科技创新条件,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扩大农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模。加强农业领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积极支持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农业野外科学观测实验站与试验示范基地、动植物种质资源、农业科技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等建设。
  (十)培养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加快培养农业科技人才,重点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完善农业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强化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与金融结合。要积极推进与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合作,积极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支持金融加大对科技型农业企业与科技特派员下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对涉农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进入不同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稳步发展农业技术交易。
  (十二)扩大农业科技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中美、中欧、中澳、中加及国际组织等农业科技合作。组织实施一批农业科技国际合作项目,建设一批国际农业科技合作基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优秀科技人才。继续加强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鼓励与国际跨国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实施农业科技走出去战略,支持建设境外农业试验示范基地。扩大我国农业科技的国际影响。
  (十三)增强基层科技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全国基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基层科技工作。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科技计划要加大对基层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进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促进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发挥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基层加强科技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农村科技的组织领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在农村科技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统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大力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要加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舆论宣传,为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营造更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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