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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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宋照肃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曹卫洲、王庆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任命安建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处理带来的新课题
2010年12月8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的修改,将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条件增加了“非主要责任”,无疑为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突出问题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无法得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受害者是否能够得到工伤赔偿?问题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或者暂时不能做出责任认定,受害者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责任认定结论。法律实务中,受害者一方拿不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赔偿就成为了唯一的救命稻草。但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工伤处理连第一步的认定遇到阻碍,客观上导致这棵救命稻草也无草可抓。从而造成受伤害职工两条路救济的道路都给堵死了,在欠医院巨额医疗费的情况下,职工找不到活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国家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国家劳动部门做出相关权威解释。
总之,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赔问题,是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可不慎重。本文只是结合当前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理论与观点不当之处,还望各位大家与同道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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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7号
公布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重要工业品出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附件: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原油: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500万吨。
成品油:2003年成品油出口配额总量为831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基础油、润滑油(脂)、燃料油、蜡油)。
煤炭: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1亿吨。
焦炭: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1100万吨。
稀土: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4万吨(折氧化物计)。
上述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均为一般贸易。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出口实绩及出口价格;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出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前三季度)出口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0-2002年前三季度)出口实绩,包括分品种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3年申请的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七)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八)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四、申请程序
出口配额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经贸委授权出口配额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
凡符合条件的,国家经贸委将会同外经贸部统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