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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9:08:07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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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政府采购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
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关于2000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及时掌握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管理财政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它对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财政部门理财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与财政支出改革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颁发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各地区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使本地区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财政预算或计划管理。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要将政府采购
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还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按品目归类汇总编制本地区政府采购计划,保证政府采购按计划实施。
四、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事业,各项规章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地区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加快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进程。重点是在采购程序、预决算管理、采购资金管理、支付办法、监督检查、采购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制度规
定;有条件地区要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财政部已经建立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区要在认真做好向财政部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的同时,相应建立本地区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各级政府的采购信息编报渠道通畅。
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并且已经明确《中国财经报》为全国性指定媒介,各地区要按照规定执行。
六、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新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和满足改革发展要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勇于探索政府采购管理的新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凡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资金都应尽可能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分散采购活动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也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同时,从管理机制上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政府采购统一市场、中介组织和供应商准入、分散采购的监督和政府采购纠纷仲裁等科学管理办法。
七、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两个方面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把政府采购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重大政府采购活动要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二是,要按照《意见》
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的规定,健全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做到管理监督职能与采购执行职能相分离。要协调好财政部门内部工作关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经济科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管理业务,还应当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和工程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同时,努力抓好干部的业务技能培
训与交流工作,使管理人员都能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



200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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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征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预算外资金统一征
管,实施综合财政预算,从根本上实现预算外资金的“三个还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
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的决定》、市办发[1998]14号和十政发[1995]125号文件以及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范围内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驻市行政、
事业单位(下同)按国家规定授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基金(资金)、附加以及
其它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预算外资金收费局是市人民
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预算外资金的统一征收管理和监督。
  各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部门,计划、审计、监察、物价、
银行、减轻农民负担等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和收费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收
费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收费、罚款收入及其它预算外资金都必须纳入统一征收
管理,具体范围为: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款收入;
  (二)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各项附加收入;
  (三)符合国家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出让、出租、变价收入,受政府委托
收取的资金,以政府名义获取的各种捐赠资金;
  (四)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设立社会收费交纳大厅,负责市直单位面向社会部分收费的直接征收工作。
  市收费局在市中心设立社会收费交纳大厅,并以收费大厅为中心,在市区内确定一家覆
盖面广、电算化程度高的专业银行的营业部,各办事处、储蓄所为网络的直接交纳网点。对
收费量多,数额较大,又比较固定的收费项目,直接到收费大厅或银行交纳网点就近交纳。
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执收部门或单位开出“十堰市预算外资金交款通知书”,付款单位或个人
持本通知书到预算外资金收费局设立的社会收费交纳大厅或银行交费网点交款;收费交纳大
厅或银行交费网点根据“交款通知书”和银行转帐或现金交款单,经审核无误开出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对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采用委托征收。
  各执收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代收申请,财政部门代政府与执收单位签订“社会收费代
收委托书”,各执收单位凭“社会收费代收委托书”收费。代收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5
天内集中交纳一次,超过1000元的要及时(当天)填写“十堰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交入财政
专户。
  第七条 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核定收支,全额管理,统
一编制,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经批准下达以后,财政部门
要依据收入进度,保证按计划、按进度拨款。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从1998年9月1日起逐步取消收入过渡户。由单位提出申请,经
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经费支出结算户,根据收费情
况,确须保留收入过渡户的单位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对直接交入收费大厅的收费由收费大厅统
一开出票据;对交入银行收费网点的收费由银行网点开出票据;对委托单位代征的收费由单
位开出票据,但要严格发放票款同行,按月核销。
  第十条 市预算外资金收费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稽查工作,对社会收费实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52号令,坚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坚
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违纪案件的查
处力度;银行要协助财政部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帐户管理,定期与财政部门协同开展帐户的
清理,搞好监督,杜绝单位多头开户,纳入收费大厅和网点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必须凭
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收入统一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视为违反
财经纪律,依据国发[1996]29号决定以及《十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
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将社会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私设收入过渡户
,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转移收费资金的。
  (二)不经审批、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和自行印制、销售、转借和使用票据的。
  (四)不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综合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
支标准的。
  (五)未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票据而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收费实行统一征收后,各执收单位必须按新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帐务处
理。并按时与财政部门对帐,以便于准确核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收缴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0〕650号



  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公路路容、路况,增强文明样板路的示范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及本市的有关要求,对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公路行业创建文明样板路立功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市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公路路容、路况,增强文明样板路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技术标准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创建本市公路文明样板路(以下简称市级文明样板路)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级文明样板路一般以整条路线为创建里程;当整条路线分期分段进行创建时,其创建路段里程应不小于5km。路线或路段范围内的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及道班建设等内容均属创建范畴。

  第四条创建单位应根据创建实施计划,落实资金,认真实施,积极组织开展立功竞赛活动,促进创建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五条创建市级文明样板路申报程序:

  市管公路由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申报,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

  区县公路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公路处申报,市公路处初审后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创建的理由、公路现状、时间安排、实施步骤和资金投入等内容,具体见附录1。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七条市公路处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文明样板路的创建工作。

  第八条市级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完成后,创建单位应向市公路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其中,市管公路由市管署向市公路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区县公路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公路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市公路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组织检查验收。

  第九条检查验收工作分为路况检测和现场检查二部分。

  (一)路况检测:采用路况检测车对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

  (二)现场检查:以路线或路段的路容路貌、养护工程管理、安保工程实施水平、道班建设、路政管理等相关内容为重点,分为车行检查、步行检查和管理规范化检查三个方面。

  1、车行检查。针对创建路线或路段的路面、路基、桥梁等构造物、沿线设施、公路绿化等的路况、环境情况进行全线、全断面的检查。

  2、步行检查。随机抽查受检路线或路段1~2km的路面、路基、桥梁等构造物、沿线设施、公路绿化等路况和环境情况。

  3、管理规范化检查。主要检查内业管理和道班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抽查的路段、桥梁和道班等,由检查验收组在验收时确定。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检查验收组首先听取创建单位情况汇报;根据创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步行检查的具体内容;然后赴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最后,检查验收组与创建单位交换意见。

  第四章 资料准备

  第十二条创建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检工作,并准备如下资料:

  1.受检路线或路段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道班、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及桥梁等主要构造物名称和位置。

  2.创建工作及自检情况总结。

  (1)基本情况,完成的工作量;

  (2)创建前、后的路况、环境比较,道路整治、环境整治、安保工程等与创建文明样板路的结合及总体效果评价;

  (3)主要做法及经验;

  (4)自检结果;

  (5)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此项工作的建议。

  3.路面、路基、桥梁、沿线设施(含安保工程)、绿化等情况一览表。

  4.最近6个月的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汇总表。

  5.创建文明样板路立功竞赛活动内业资料。

  6.道班内业资料根据公路行业文明道班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检查验收组按附录2“上海市公路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评分。

  第十四条市级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满分为100分。其中:路况检测部分50分,现场检查部分50分。

  市级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得分=路况检测评分+现场检查评分。

  第十二条受检路线或路段的路况情况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不得参与市级文明样板路的检查验收:

  1、平整度检测达到规定标准;

  2、桥梁技术状况达到一类或二类;

  3、最近六个月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评定等级的优良路率平均不小于95%,无次、差路段。

  第十三条当市级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得分大于等于90分时,则该路线或路段通过了市级文明样板公路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长效管理

  第十四条对已通过检查验收的市级文明样板公路路线或路段,市建设交通委将向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颁发奖牌及证书,在路线或路段两头设置“上海市文明样板路”铭牌,并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市建设交通委、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市级文明样板公路的创建工作和长效管理。

  第十六条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应加强市级文明样板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保持路容、路况的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应督促养护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公路养护工作,使路线或路段保持市级文明样板公路的标准。

  第十八条对已获得市级文明样板路称号的路线或路段,创建单位应每年按本标准进行复查;市公路处将每两年按本标准进行一次复查,发现复查得分达不到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

  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以及在管养期间发生重大有责事故或事件的,市公路处将报请市建设交通委撤消该路线或路段的市级文明样板公路所得荣誉,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上海市公路文明样板路创建申报表

  附录2:上海市公路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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