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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1:24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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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家劳动局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1981年6月15日,国家劳动局、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相当行政公署副专员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相当副县长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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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2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重庆、北京外汇管理部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资产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外汇资产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2001年3月31日(含31日)前已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境内不良外汇资产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本币的转换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美元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100∶827.84)计算,其他币种按200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后套算。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2001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境内机构的不良外汇贷款,同样应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人民币的转换汇率以确权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外汇贷款而与企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基准,自行协商浮动水平,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继续持有对境外机构的外汇资产。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已剥离的不良外汇贷款清单(包括剥离时贷款余额、剥离时间、原贷款时间、最初贷款金额及借款单位名称)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应将已承接的不良外汇贷款清单(包括剥离时贷款余额、剥离时间、债务人名称)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对今后剥离的不良外汇贷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完成剥离后1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提供清单。
外汇分支局应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报清单与登记信息核对。已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应予注销;未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四、除向境外债务人收取外汇本息或投资收益外,禁止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境内债务人收取外汇本息。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经获得的外汇收入,接本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结汇。
今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境外获得的外汇收入,应在外汇收入调入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结汇。
五、目前暂不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购汇充抵已剥离的外汇不良贷款。
六、对于各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出售不良资产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政策,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制定。
七、其他现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的外汇管理政策,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0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流通行业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10年在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为全面落实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效果,商务部制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建设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技术方案应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数据采集及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

(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向各类肉类蔬菜流通主体广泛宣传试点政策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将追溯体系建设与企业品牌化经营、内部管理优化、供应链流程再造等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尤其要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协议引导、法规规章约束、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确保经营商户全面使用电子秤,遵守有关追溯管理制度。

(二)严格项目招标管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资质高、信誉好、熟悉流通行业的项目承办企业。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程序,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杜绝挪用、截留,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严格执行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底前)。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细化建设任务和内容,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底前)。2010年11月底前,确定纳入试点的流通节点企业名单;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正式确定软件开发商和硬件供应商;2011年5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硬件集成,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对流通节点进行必要改造,初步具备软件和硬件安装条件。

(三)安装调试阶段(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各流通节点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安装,并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中央平台之间的数据连接调试工作;开展商户备案及集成电路卡(IC卡)发放工作,并组织流通节点管理人员及部分商户进行培训。

(四)试运行阶段(2011年8月底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与节点子系统的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完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功能。

(五)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9月底前)。根据指导意见、建设规范及专门的考核评估办法(另发),进行自测验收,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验收材料。财政部、商务部组织审核,9月底前进行现场验收和审计抽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认真落实。自2010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 系 人:市场秩序司 袁明松 于 晓

联系电话:010-85093352 010-85093346

传  真:010-85093353

邮  箱:shangwuzhifa@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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