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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8:27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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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材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居住区环境和住房的居住功能,合理安排住房空间,力求在较小的空间内创造较高的居住生活舒适度。
(二)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住宅建设应规模化,并与市政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配套,提高住宅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重点,建设二、三居室套型为主的小套型住房,使住宅建设既能满足广大居民当前的基本需要,又能适应今后居住需求的变化。
(四)加快科技进步,鼓励技术创新,重视技术推广。积极开发和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以住宅建设的整体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五)促进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加快住宅产业发展。要十分重视产业布局和规模效益,统筹规划,合理布点,防止重复建设。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生产企业要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道路,发挥现代工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形成行业中的支柱企业,切实提高住
宅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新建住宅要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新建采暖居住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节材、节水的新型材料和部品,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已建成的旧住宅也要逐步实施节能、节水和改善功能的改造。
(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制定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住宅产业政策。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搞好住宅建设的总量控制与结构调整。
二、主要目标
(一)到2005年解决城镇住宅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通病,初步满足居民对住宅的适用性要求;到2010年城镇住宅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基本满足居民的长期居住需求,居住环境有较大改善。
(二)到2005年初步建立住宅及材料、部品的工业化和标准化生产体系;到2010年初步形成系列的住宅建筑体系,基本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和生产、供应的社会化。
(三)到2005年城镇新建采暖住宅建筑要在1981年住宅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达到降低能耗50%的要求;到201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降低能耗30%。非采暖地区的住宅建筑,也应贯彻节能的方针,制定节能标准,采取节能措施。
(四)到2005年,科技进步对住宅产业发展的贡献率要达到30%,到2010年提高到35%。
三、加强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建立住宅技术保障体系
(一)要高度重视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完善住宅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及材料、部品和竣工验收的标准、规范体系,特别是重视住宅节能、节水和室内外环境等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尽快完成住宅建筑与部品模数协调标准的编制,促进工业化和标准化体系的形成,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重点解决住宅部品的配套性、通用性等问题。
(三)加强新型结构技术的开发研究。在完善和提高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空心砖为主的新型砌体结构、异型柱框轻结构、内浇外砌结构和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的同时,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轻钢框架结构及其配套的装配式板材。要在总结已推行的大开间承重结构的基础上,研
究、开发新型的大开间承重结构。
(四)要通过住宅设计的技术创新和标准设计,缩短施工工期,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把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工业化和提高住宅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紧密地结合起来。
(五)建立居住区及住宅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各种管网系统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管理制度。住宅建设项目要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安全技术要求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以改善住宅的适用性,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四、积极开发和推广新材料、新技术,完善住宅的建筑和部品体系
(一)住宅建筑体系的选择,应当符合区域地理、气候特征,符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材料供应状况,有利于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有利于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住宅产业群体的形成。
(二)积极发展各种新型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和提高墙体保温及屋面的防水性能。要开发有利于空间利用、方便施工的坡屋顶结构。
(三)要开发经济、方便、性能良好,便于灵活分隔室内空间,满足住宅适应性要求的轻质隔断板材及其配套产品。
(四)要树立厨房、卫生间整体设计观念,在完善、提高厨房、卫生间功能的基础上,推行厨房、卫生间装备系列化、多档次的定型设计,确保产品与产品、建筑与产品之间合理的连接与配合。
(五)水、暖、电、卫、气、通风等设施应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并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要求的新技术、新设备,电度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要积极推广应用各种塑料管材,并妥善解决大开间住宅的管网铺设问题。严格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
的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六)积极发展通用部品,逐步形成系列开发、规模生产、配套供应的标准住宅部品体系。重点推广并进一步完善已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防水保温隔热材料、轻质隔断、节能门窗、节水便器、新型高效散热器、经济型电梯和厨房、卫生间成套设备。
(七)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不符合节能、节水、计量、环境保护等要求及质量低劣的部品、材料实行强制淘汰,同时根据技术进步的要求,编制《住宅部品推荐目录》,并适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的形
状尺寸、性能、构造细部、施工方法及应用实例等,提高部品的选用效率和组装质量,促进优质部品的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积极推广应用塑料管材、塑钢窗和节水型卫生洁具,分地区限时淘汰铸铁管、镀锌管、实腹钢窗和冲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水箱。从2000年1月1日起,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强制淘汰铸铁水龙头,推广使用陶瓷芯水龙头。从2000年6月1日起,禁止用原木生产门窗,沿海城市和其
他土地资源稀缺的城市,禁止使用实芯粘土砖,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限制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
五、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一)住宅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为住宅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部门的质量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以合同约定。
(二)住宅开发企业都应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制度和赔偿办法,对保修3年以上的项目要通过试点逐步向保险制度过渡。
(三)强化规划、设计审批制度。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单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进行审查审批,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标准、规范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住宅设计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四)实行住宅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住宅建设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进行资质管理;对设计、建设劣质住宅,违反规定使用淘汰产品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现象。
(六)加强住宅建设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完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制度,未经验收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对违反法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重视住宅性能评定工作,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制定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和认定办法,逐步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住宅性能评价体系。
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产业的现状,确定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目标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明确重点、集中力量、分步实施。
(二)促进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选择对提高住宅综合性能起关键作用的项目,集中力量开发攻关,并进行单项或综合性试点,以带动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全面实施。
(三)加强对住宅产业政策的研究,通过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鼓励小套型、功能良好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鼓励推广应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对节能住宅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国家对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质量好、工程质量及功能质量优秀、住宅建设科技含量高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表彰。



19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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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惠府〔2008〕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十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惠民之州”。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从严治政。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始终做到政治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善政府服务,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十、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各局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惠民之州”建设,把惠州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主要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和重点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或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进行听证。所有重大决策都要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二十一、市政府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纪录。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二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或发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其中,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
  二十八、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落实行政效能监察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职务行为的监督。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制度、措施,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市长接访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决定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总结、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国内外形势,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战略性部署。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领导的重要批示;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议案办理方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重要的规划、用地、财政支出和政府资源处置事项;
  (七)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市人大决定(决议)和领导重要批示,通报和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市政府专项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态势,研究部署全市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市政府其他工作事项。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准备、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副市长、正副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参加上级重要会议的,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扼要报告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五十、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涉及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工作会议纪要。
  五十一、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惠州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讲求实效。
  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召开。召开会议应贯彻高效节约原则,尽量减少参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五十二、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一般由部门召开,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会务、经费。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四、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
  五十五、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
  五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报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内容属副市长分管范围或一般性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比较重大的或涉及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已有明确审批意见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转达市政府领导对一般工作事项的批示意见;根据市政府意见对一般性请示事项的答复或通知具体事项;印发局部性、阶段性的具体工作通知,函复和商洽具体事项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八、凡属计划外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一支笔”审核或审批。重大投资、支出、资源处置和机构编制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九、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文件,领导审批时应明确批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意见为准。
  六十、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或经市政府批准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制度

  六十二、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参加企业举办的活动。各县、区,各部门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十三、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十四、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报告分管副市长。
  七十三、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法律确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对平衡受赠双方利益,最大程度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内涵释义

  赠与,谓因当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财产为无偿给与他人之意思表示,经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约。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合同本身是一种契约,须双方达成合意才可成立。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然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的义务,而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价的义务。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界也存在着一些分歧。持诺成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其理由大致为,合同法没有像保管合同那样将赠与合同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也没有将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司法解释精神纳入。依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采纳了诺成合同说。而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既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有人认为,目前一些人将我国赠与合同解释为实践合同,是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而又没有考虑立法者在赠与合同上的划分。德国民法并非将合同划分为书面赠与合同与口头赠与合同,而是将赠与合同划分为:(1)普通赠与合同(包括一般书面赠与合同和口头赠与合同);(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将普通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将后二者规定为诺成合同。

  二、我国任意撤销权存在问题

  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相冲突。我国《合同法》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了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没有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其应对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规定。而赠与合同中,立法者为了维护赠与合同中无偿赠与人的权益赋予其任意撤销权,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没有移转之前,有权单方撤销赠与使合同关系解除,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可见,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忽略了对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付出的成本损失的维护,这与《合同法》对信赖利益的规定相冲突。

  (二)任意撤销权缺少对受赠人权益的保护。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人只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立法者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而大多情况下,受赠人需要给予赠与人一定的方便,从而使赠与人获得无法衡量的利益回报,此时受赠人的付出是无法以简单的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因此,法律应当考虑赋予受赠人相应地撤销权。虽然受赠人行使撤销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法律不能因此就忽视对受赠人权益的维护。

  (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不协调。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却与此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二者的行使条件不同。法定撤销权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可以行使;而任意撤销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法定事由,赠与人可以任意行使。其次,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一般是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行使。再次,权利主体不同。法定撤销权是由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权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是由赠与人行使。

  (四)任意撤销权行使期间限制缺失。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没有除斥期间的规定,这就使赠与合同因为赠与人长期不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交易的迅速发展等都有不利的影响,对法院等部门正确处理纠纷、作出判决也增加了难度。

  三、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完善

  (一)引入缔约过失制度。《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引入缔约过失制度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单方撤销赠与合同后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赠与人要赔偿受赠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过程中的支出、准备履行过程中的支出等费用。关于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包括三方面:首先,一方缔约人有过错,此种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同时一般情况下的过错缔约人是指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当受赠人有过错时,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是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次,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赠与人的行为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的,法律更加注重对赠与人权益的维护。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还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所以在没有损害事实时,是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的,因为此时受赠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减少,赠与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赋予受赠人相应的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408条也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可见,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明确规定了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权利,排除了受赠人的适用。这是法律对无偿赠与人权利保护侧重的结果,但是这种是否完全合理却值得商榷。而《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所以,本文建议吸取日本法的规定,赋予受赠人相应的撤销权。赠与合同虽说是赠与人单方面承担义务的合同,但我们不能排除受赠人在赠与合同订立之后可能产生不接受赠与的情况,法律不能一味地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忽视了受赠人的权益,故本文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受赠人一定条件下撤销权,使其权利也能得到很好地维护。

  (三)明确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责任。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应当承担相应地责任。因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有实际的损失存在时,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物转移之前,其财产权利是属于赠与人享有的,受赠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以赠与物在转移之前毁损灭失,原则上不会对受赠人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没有实际损失的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让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的首要条件就是看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但若按照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赠与人的责任,对受赠人来说未免有失公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偿赠与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是没有对价的,当一定事由发生时行使任意撤销权是不存在过错的,而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作出的一定行为也是无过错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受赠人与赠与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明确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等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这一合同的结果,这种合同就是有效地。但如果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人长时间地不行使撤销权,就会使赠与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不利于交易地进行,同时也使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是否准予撤销赠与合同这类纠纷时,由于合同订立时间过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故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即需要规定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合同法应就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规定的更为详细些,因为在合同成立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能有较长的时间,受赠人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做好了接受赠与的准备,不应让受赠人期待太久而使其信赖利益落空,所以应仿效法定撤销权一样规定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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