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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20:07:59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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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建设部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建综[2000]118号文

2000年5月27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

  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吸收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股份制企业及合作开发)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商购买中方的股票及其他)。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

  吸收外商投资应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增加设施供给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的管理水平。任何企业、任何项目在利用外资时都应将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引进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得采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设备。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全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于每年8月报送建设部,并应纳入本地区利用外资计划。

  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计划。

  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负责提出本企业的利用外资项目。

  第七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外资项目的审批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项目建议书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局面意思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除包括项目建议书必备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地区本行业利用外资现状,利用外资方式的选择及理由,利用外资金额,外资使用计划,外资偿还或回报能力预测等。

  第八条 申请借用外贷款项目必须切实做好前期各英准备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国内配套资金必须打足,资金筹措渠道必须落实。

  第九条 经批准借用外贷款的项目,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必符合中外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条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的转贷工作并建立还贷准备金。由国家统借、地方自还的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应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或通过邀请外商询价比价方式进行。对拟定的合作伙伴,中方应委托有关的咨询机构对其社会信誉、合法性和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资信和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咨询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确认其有能力承担项目后,中方方可确定外方合作伙伴。

  第十二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方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外方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价格水平(收费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中方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中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证或变相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率,不得设定最低价格公式,不得以外币计价和结算,不得允许外方抽走资本资本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外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接收合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合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大中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中方必须控制设施总供给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四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其中双方签约的合同或协定的主要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定,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送国家或省级外经留主要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对已经签约或建成投产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若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必须首先报原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包括与国内转贷机构理顺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商得国外贷款机构同意,再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与外商签约。

  第十六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承担过相同行业项目设计任务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 利用外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外资的使用、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和外资的偿还或回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利用外资的统计备案制度,并将利用外资统计纳入城市建设统计体系。利用外资项目对外签约后,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将合同或协定副本报送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签约情况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利用外资情况纳入城市建设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直辖市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或协定,由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事业利用外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利用外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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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规范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7〕476号)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项目、高耗能设备改造项目、绿色照明项目;
(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
(三)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
(四)获得国家、省支持,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节能项目;
(五)节能宣传、培训、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工作;
(六)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
(七)开展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八)节能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建设;
(九)节能监察、监测、评估和能源审计等工作;
(十)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改造前后同基量对比,适当补助;
(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项目:按投资额和节能效果适当补助;
(三)新能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按投资额适当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市经委备案及核准的项目;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四)能源消耗计量、统计制度健全并能按要求将本单位的能耗及时、准确地上报能源管理部门;
(五)重视节能工作,有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并按时实施,项目完成后社会示范效应和经济效益明显。
(六)所申报项目的开工日期必需是在2006年以后(含2006年)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直和在鞍的中、省直单位可以直接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三)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资质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核和测试报告;
(六)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每半年一次。
第十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和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论证,根据最终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支持项目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在项目竣工后拨付。使用单位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试论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

苏安忠


公安文化建设是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在当前新形势下,要切实担负起公安机关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尤为重要。下面谈谈个人粗浅认识。
一、 公安文化的内涵、作用
就社会文化角度上说,教育、文学、艺术、科技等方面,都属于社会文化方面的范畴。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也是人类相互交流经验和信息的重要手段。各种文化都离不开社会科学知识,也就是说科学文化是公安文化中最基础性的。某种程度上看,公安队伍这个群体的文化知识程度高低,直接关联着其政治业务素质。
公安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说是各级公安机关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公安宣传、公安理论、公安政治思想教育等等,是宣传、弘扬公安警察精神、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主要载体。
一种文化理念都是为其行业的宗旨、中心工作任务而服务的,公安文化也不例外。其功能和作用具有凝聚警心、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公安机关的综合能力建设。从本质上是要以人为本,核心作用是提高人的素质,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为了建设一支能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
二、加强公安文化知识建设,是时代的迫切要求
公安文化是公安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没有科学文化,就不能有效地从事打击、管理、服务等各种职能任务。任何人、任何群体的综合素质,也都是以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的。在新时期科学文化的迅猛发展,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更加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信息社会和传媒时代,必然对加强公安文化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同时加强公安文化建设也是提高公安文化素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支知识型的公安队伍,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水平,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能力,达到精通业务,思想敏捷,反映灵活,能应对各种复杂的事件局面及环境。古人云:“文以明道”。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对于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可以使人明哲懂理,还能够有益于陶冶情操,培养多种情趣,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三、 当前基层现状分析
诚然,公安文化这个概念是非常丰厚的,笔者仅从一个侧面进行探讨。据调查,目前公安队伍中,特别是在基层公安队伍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有一半以上比例,应该说这个队伍的文化层次还是较高的。就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一个良好的条件基础。再加上经常不断地接受系统的教育,从整体上是比较优秀的。但也毋庸置疑有极少数由于缺乏学习,素质低下,不仅在工作上无所是是,而且举止不雅,出口脏话连篇,有的在同志间称兄道弟甚至于拜把子,有的在表面上似乎你好我好,但在背后你争我斗,闹不团结等等。这些都表明由于受到低级庸俗文化的冲击及影响,既削弱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也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形成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当然主要是主观不能够认真学习,注重自身修养,也有不注重公安文化建设的因素。我们在队伍建设上,历来主张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如果不注意公安文化对队伍建设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势必也是事与愿违,欲速不达,这就是说必须兼以文化育警。众所周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公安工作所担负任务是相当艰巨繁重的,基层公安民警整天忙于业务性工作,在他们的生活中除了工作之外,很少有闲暇的时间进行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生活。按照要求,基层派出所要有“五小”,可是由于经费短缺等原因,真正能够达到要求的能有多少?就连几千元钱的小阅览室都没有能力办起来,这就很难能够满足公安民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四、 加强基层公安文化建设的几点看法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中国文化的前进方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公安文化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从而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铸造坚强的精神支柱。周永康部长在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公安队伍作为一支拥有170多万人的纪律部队,必须有强大的精神纽带来凝聚警心,必须有共同的信念作为精神支撑”。公安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树立弘扬新时期的人民警察精神,那就是“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加强领导,深化思想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是落实的根本。只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才能正确引导全警尤其是领导层对公安文化建设的内涵、重大意义及作用的认识,使其认识到,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有较高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公安队伍,就必须大力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更要走出错误认识的束缚,不能单纯认为建设公安文化,就是搞些文艺活动、搞搞吹拉弹唱,或者认为文化建设与公安工作、与业务没有关系等等。要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是保证公安队伍一往无前的源泉和动力。
(三)把文化建设作为根本性的任务,坚持长抓不懈。虽然在我们的队伍中绝大部分同志已经取得了文凭,但有些仍存在着文化素养不高的问题,决不能因有了文凭就毕其功于一役,还要从根本上下功夫。科学文化水平是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的基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出现智能化,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来应对各种犯罪行为,已经是迫在眉睫,另外也需要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加强理论研究和探讨,增长业务知识才干,使之在工作中充满活力,就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四)强力灌输,采取组织学习、研讨会、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灌输。增强全员对公安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开展“什么是公安文化、如何建设公安文化和建设什么样的公安文化”的大讨论,通过开展讨论,使大家形成共识,明确建设公安文化的方向,树立新时期公安文化理念观。
(五)以点带面,用典型引路。乘2006年公安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年的东风,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特点,发现培养树立典型,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全面推进。
(六)加大对公安文化建设的投入,从物质条件建设上得到保障,并使之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七)扩大建设公安文化的内容和方法。除了加强最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外,采取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开展一些文学创作、音乐、新闻、书法、美术摄影等活动,营造警营积极健康、奋发向上的浓烈的文化气息和氛围。
总之,建设公安文化是塑造警魂的重要手段,是凝聚警心的重要途径,是建立良性互动警民关系的重要媒介。“二十公”提出“要大力加强公安文化建设,活跃警营生活,陶冶民警情操”。我们要高擎文化育警理念的旗帜,在开展“大练兵”活动中,推动基层公安文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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