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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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第一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处罚。”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
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3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一支医疗队赴突尼斯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的地点,由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同突尼斯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医疗队的工作方式是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限定为两年。到期时,如双方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表示废除,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突尼斯政府提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突尼斯政府的要求将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需要的某些特殊医药制品。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突尼斯的往返旅费和在突尼斯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及生活零用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七条 突尼斯政府向医疗队提供住房和家具;负责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他们应缴纳的税款;提供由于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所提供给医疗队在完成其工作任务中所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医疗队的生活必需品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突尼斯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尼斯共和国法律以及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五日在突尼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突尼斯大使 突尼斯外交部长
侯 野 峰 马斯穆迪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函字〔1991〕第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工商所在依据《条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还要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关于工商所的办案权限问题,我局在《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中已明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规定。但是,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案管辖权限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的规定,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作出二百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时,亦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3、被授权办案的工商所,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对个体工商户的各种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各种主体的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