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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8:17:42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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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八要中“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前款第(五)项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处罚。”
二、删去第五十一条中:“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将此段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
…;(二)……;(三)……;(四)……;(五)擅自在河流、水库、渠道设置或增大排污口的。
第五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调整、限制方案的。



19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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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4期公报)

1962年7月26日
任命谢邦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朱其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7月27日
任命朱其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何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8月13日
任命谢克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灿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2年9月22日
任命刘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测算的通知

水利部 财政部


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测算的通知


2002.11.22
来源:本网


关于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测算的通知

水利部所属有关流域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为了全面、科学测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费需求,财政部、水利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支出测算表》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费测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对水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不仅对当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水利长远发展,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费测算是落实《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核定水管单位基本支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及单位的定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测算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扎实工作,保证经费测算结果真实可靠,科学有据。
  水管单位经费测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很大。由于水利工程类型复杂、水管单位过去积累的问题较多,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需要各方面积极有效的合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费测算表填报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统一思想;做好组织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填报人员培训;做好清产核资、基础资料的分析整理、对基础资料的合理合法性的审查工作等。在此基础上,如实逐项填报经费测算表。填报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有关流域机构,要指导、帮助、督促水管单位做好基础数据填报工作,组织专家做好指导、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保证经费测算结果真实可靠、科学有据。
  三、经费测算的范围和原则
  此次经费测算的范围为: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不再填报,已经参加2003年基本支出定员定额预算试点的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再填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支出测算表》。
  填报的原则是:根据设定的表格和项目,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进行填报;各项指标实际发生数应原则上以会计决算数保持一致或在会计决算基础上分析填列;各项指标测算数应依据国家、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用定额、标准,考虑新增加的政策因素和社会物价水平合理测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测算还要依据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行业标准以及保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需要进行测算。
  四、经费测算报送程序及报送时间要求
  本次经费测算的两套表格均由基层水管单位填写,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各水管单位在经费测算表填写的基础上应写出详细的经费测算编制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机构、人员、职责、工程情况等);近几年经费安排情况;经费测算结果、政策依据及分析;具体测算项目说明;存在问题及建议。上一级单位审核后应在基层单位的测算表封面上签章,并单独编制审核汇总测算表,连同基层水管单位的测算表及说明一同上报上一级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要对下一级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流域机构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将经费测算表及说明一式两份报水利部审核,水利部对部属每一个水管单位提出经费测算审核意见及水管单位定性意见,于2003年5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水利工程及水管单位经费测算可参照此经费测算表,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统一安排布置。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经费测算中遇到的问题,尽快起动水利工程及水管单位经费测算工作。
  有关此次测算工作的工作动态及相关表格、表格填报说明和具体填报要求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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