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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13:51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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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8月30日,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新形势下,加强干部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30周年讲话中提出的“我们要通过各级党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对现有干部进行定期轮训,并使之形成制度”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并在可能条件下,承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委托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的任务,以利于培养大量专门人才和提高各级干部的科学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培训干部要采取多种途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培训干部任务,可以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招生任务的前提下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也可以派有经验的教师到有关干部学校和训练班兼课,或者派教师负责编写教材。
三、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主管的学校,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省、市、自治区委托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须征得中央有关部门同意。
四、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学制。高等学校办的学习年限二至三年的称干部专修科,学习年限不足二年的称干部培训班。中等专业学校干部培训班,一般学习一年左右。高等学校干部专修科的招生指标由学校主管部门或主管省、市、自治区编制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批,纳入当年国家招生计划,但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不属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范围。招生来源计划由主管部门或主管省、市、自治区确定,并下达有关单位;学习年限不足二年的,招生计划及学生来源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或主管省、市、自治区确定。
五、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县以上机关和相当于县级或县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根据各部门、各系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培训对象的实际水平,由有关主办部门确定学习专业和开设课程。学校按上述要求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并建立考试等学习管理制度。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县以下基层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员。
六、高等学校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干部专修科,招生对象应该是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招生办法由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厅)会同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在职干部报考,经学校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择优录取。身体不好或者文化水平过低,确实难以坚持学习者切勿入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学习年限不足二年的干部培训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招生文化条件由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学校提出的入学条件要求,由单位选送,学校录取。
七、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学员在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和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派送单位支付。
八、干部专修科学员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并照专科毕业对待。干部培训班学员学习期满,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查,不适宜进行考试或考查的,可进行学习鉴定。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者,应一律送回原委托部门负责安排。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学员结业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
九、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对委托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必须在师资、校舍、经费、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给以大力支持,切实保证。因办干部专修科和培训班需要增加的校舍,由委托部门安排基建投资解决。所需培训经费由派送学员的单位向学校交付。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应参照1979年11月22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每人每年收费标准,暂定工科500元、理科400元、文科300元。
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培训提高在职干部,这是一项新的工作。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会同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管理,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要将师资、教材和教学计划等安排落实,保证教学质量,把干部培训工作认真做好,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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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6〕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现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要股东义务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

  (一)明确董事会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1、内控。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风险。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合规。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强化董事职责

  1、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

  2、董事应当诚信勤勉,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3、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5、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免

  与保险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除失职及其它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独立董事辞职或者因特殊原因被提前免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情况,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保监会陈述意见。

  2、独立董事的权责

  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及薪酬激励措施、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它可能对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

  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专业委员会

  为切实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并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2、提名薪酬委员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使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措施与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业绩相适应。

  三、发挥监事会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会职责,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应当依法要求其立即改正。董事会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改正措施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接受监事会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每年将监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四、规范管理层运作

  (一)健全运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管理层工作规则,明确管理层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它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董事长与总经理设置,健全制衡机制。

  (二)强化关键岗位职责

  1、总精算师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总精算师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总精算师应当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合规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

  合规负责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建立相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以下职能部门。

  1、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进行审计,对内控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是独立的工作部门,专职负责审计工作。

  2、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管理层成员审核并签字认可。

  风险管理部门既可以是专职工作部门,也可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

  3、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经合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业务和财务部门。业务规模较小、没有条件成立专职合规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其它方式强化合规管理职能。

  五、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

  (一)关联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界定、报告与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表决回避制度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六、治理结构监管

  (一)资格管理和培训

  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控评估报告。内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投资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准备金提取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4、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违规事件、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现场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的治理结构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沟通机制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七、其它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其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实行。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修订公司章程,逐步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 2006 〕1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努力构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的精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3〕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统筹安排,由市人事局负责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核拨和监督。

第二章建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

第三条鼓励我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与建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试点站正常运作后,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

第四条具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填写《申请温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报批表》,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并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在申报国家级工作站或省级试点站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章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的申请

第六条我市设立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的单位以及经批准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满1年,均可申请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经费。

第七条申请单位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创性,并应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提升起着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获得2万元人民币资助,资助经费仅限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工作期间的个人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专款专用。

第九条申请单位需填写《温州市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并将全国博管办或试点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个人身份证以及博士后研究课题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条设站单位应在博士后进站2年期满后或非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满2年后,须向市人事局报送补助经费支出明细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招收单位的,招收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人事部门。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留温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申请

第十一条鼓励和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继续留在温州工作创业。凡在我市各工作站(分站、基地)工作期满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或技术管理工作;或到各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创业服务中心、行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或研发中心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合同期及以上工作协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费,接收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申请安家补助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温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并附有关工作(创业)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签章后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安家补助费由博士后本人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安家补助费由市人事局管理,博士后人员在温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安家补助费,经审核同意后逐年发放。单位匹配补助经费由单位自主管理发放。

第五章建立博士后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为加强对我市博士后工作的管理,规范各工作站和其它博士后招收单位的操作程序,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工作的作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规定,建立博士后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主要有:博士后招收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的重视程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和相关工作服务人员的匹配情况;是否积极与高校流动站进行对接,是否招收博士后,提出的研发项目课题是否具有一定市场前景和学术价值;已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其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投入以及博士后进、出情况,成果评估及项目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的情况。重点考核博士后人员的招收情况和科研项目课题成果。

第十七条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博士后招收单位自查考核和主管部门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每年11月上旬开始,由各单位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自查考核,填写《博士后工作绩效考核登记表》,经当地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现场考核即由市人事局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到博士后招收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听取工作汇报。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市人事局将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博士后招收单位进行通报表彰或奖励;对管理不善的博士后招收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管理极差的博士后招收单位,将按有关程序予以取消其博士后招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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