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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3:13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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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169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5月21日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承担省人民政府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文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设立项目法人,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项目法人的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于确定后15日内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邀请招标;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将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时,同时抄报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三阶段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行监理。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完成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等事项后,提出开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总体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施、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确需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实施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附具具体分包方案;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的不得分包。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由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任何单位不得刁难、阻挠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三)向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六)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二)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六)其他严重妨害重点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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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进口甜蜜素卫生监督检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进口甜蜜素卫生监督检验的通知



(卫监食字(89)第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今年以来,从汕头、深圳、珠海等口岸进口大量甜蜜素(又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其中汕头进口最多,到目前为止已进口768吨,经检验发现472吨不符合卫生要求。广东省规定甜蜜素干燥失重不能大于1%,硫酸盐含量不能大于0.05%,但汕头食检所检验结果有的甜蜜素干燥失重却为16.1%,硫酸盐含量最高的达0.2%。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请各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加强进口甜蜜素的检验,凡不符合卫生要求一律不准进口;国内各食检机构要加强市场监督,对进口到国内的甜蜜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发现未取得口岸食检机构检验合格证书的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甜密素,要坚决查封,禁止其销售,对于违法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及时报部。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1960年2月17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中缅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立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并且责成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谈解决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有关中缅边界的各项具体问题,进行勘察边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起草中缅边界条约。联合委员会定期地在中缅两国的首都或者中缅两国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中缅边界的现存问题按照下列的规定解决:
一、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说,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独龙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间跨越独龙江的地方,然后继续沿着以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的终点为止。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沿着上述分水岭进行勘察,以确定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二、缅甸政府同意将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至于归还给中国的这个地区的面积,由联合委员会根据缅甸政府和中国政府分别在1957年2月4日和1957年7月26日提出的并且用地图标明的建议,商谈确定。联合委员会在确定归还给中国的这个地区的面积以后,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实地勘察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三、为了废除缅甸对南碗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区(即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政府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缅甸政府同意,把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划定的、从南定河和南帕河汇合处到南段已定界第一号界桩为止的边界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至于划归中国的这些地区的面积,中国政府和缅甸政府分别在1957年7月26日和1959年6月4日提出了用地图标明的建议。两国政府的建议中互相一致的地区,肯定划归中国。两国政府的建议中关于班洪部落的辖区有出入的地区,由联合委员会派出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小组实地查明该地区是否属于班洪部落管辖,以便确定该地区是否移交中国。划归中国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辖区的面积这样确定以后,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实地勘察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四、从南定河和南帕河汇合处到南段已定界第一号界桩为止的一段边界,除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调整以外,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的换文定界。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沿着这一段边界线进行定界、标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联合委员会在解决本协定第二条中所列的有关中缅边界的现存问题以后,将负责起草中缅边界条约,其中不仅将包括本协定第二条所提到的各段边界,而且将包括过去已经划定、无需加以更改的各段边界。新的边界条约经两国政府签订和生效后,将代替一切旧的有关两国边界的条约和换文。中国政府根据一贯反对外国特权和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政策,声明放弃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所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第四条 一、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交换。
二、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到两国政府将签订的中缅边界条约生效时自动失效。
1960年1月28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中、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奈温
(签字) (签字)
* *
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2月19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于1960年5月12日批准。协定自1960年5月14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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