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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0:53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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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3月3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市属单位采购物料和劳务的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法制化,有效地控制和执行政府预算,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借款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实物性及劳务性的支出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大中型物品:汽车(包括各类型小汽车、人货车、客车、载重车、特种专用车)、计算机(包括各类型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空调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教学和医疗设备以及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物品。

  (二)办公设备及用品(含台椅、纸张等)。

  (三)汽车保险、汽车用燃油等。

  (四)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绿化项目、维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劳务项目。

  (五)包工不包料基建工程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红砖、沙、石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规则。

  (二)审核使用单位的申请政府采购文件资料,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工作,并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发标;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三)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物料供应站负责政府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物料供应站),其主要业务是:

  (一)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根据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委托,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工作,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集与政府采购物品有关的价格、性能、标准、质量等信息。   (三)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委托,回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的办公设备、物料等,提供给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八条 凡按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物料和劳务,均应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鉴于采购项目的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而采用定向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购的物料和提供劳务只能从独家供应商处获得的,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物料或劳务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的;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社会性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经公告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将"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采购计划"委托给物料供应站组织招标;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物料供应站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拟定标书。物料供应站会同使用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对采购物料或劳务的技术要求、对厂家的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拟定标书编制招标文件,并密封保存。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信息。物料供应站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以前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

  第十四条 招标登记。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向物料供应站索取招标文件、标书,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办理申请招标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物料供应站通过对申请登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最终确定参加招标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须有3家以上方为有效。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向物料供应站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标价(一般为预算值)的2%。

  邀请招标的,物料供应站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5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第十七条 物料供应站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3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使用单位和物料供应站邀请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项目招标中有关设备等情况评定。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根据使用单位采购项目已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评选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同价者为两家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

  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除考虑投标价之外,可综合考虑其信誉、品质、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中标者。

  第十九条 物料供应站、使用单位于5日内向中标的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及付款

  第二十条 投标结束后,退还落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招标文件与物料供应站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买卖合同,并向政府物料供应站提交不高于合同额10%的履约保证金;长期供货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签订买卖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也按前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物料供应站应将买卖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签订后,属财政拨款的采购项目,政府物料供应站凭买卖合同及其他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供应商直接支付款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含财政拨款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将所需的自筹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帐户,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财政管理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监察机关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镇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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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是否应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验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及附件)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该验资证明
是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依法要求提交的反映公司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件,其“附件”是“验资报告”的附件。因验资证明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其验资机构承担。



2000年10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中国 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中国和瑞典在斯德哥尔摩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文件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瑞典王国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邀请于2012年4月23至25日对瑞典王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深入交换看法,达成重要共识,同意发表框架文件。

  一、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40周年之际,回顾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走过的历程,重申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信念,坚定加强国际合作的决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和全球性问题不断加剧,各国更应重视经济发展同人口、社会、地球极限、环境相协调;坚持发展经济,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保持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三、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合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前景广阔。双方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并将此作为两国合作的战略重点。

  四、双方将利用中瑞环境合作协调员会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并确立以下重点领域:污染物总量减排;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包括汞在内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双方愿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继续开展合作,瑞方愿继续为该委员会提供资金与智力支持。

  五、双方强调科技创新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可持续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科研创新合作,加强科研人员交流,建立科研创新合作网络。双方愿在科研创新合作基础上,鼓励合作方实施包括技术示范在内的互利创新相关项目,加强企业参与,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转化与应用。双方将结合中瑞高新技术园区开展互补合作,建立以网络和孵化器合作形式的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鼓励产业对接,开展全面、稳定与长期的合作。有关伙伴方也将鼓励加强现有的可持续城市发展伙伴关系。

  双方将秉承互利共赢理念,不断深化双边经贸领域的节能环保合作。加大双向投资力度,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中国商务部和瑞典外交部将在中瑞经贸联委会下设立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工作组,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在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作推动建立中瑞生态园,打造中瑞经贸合作的新亮点。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瑞典企业、能源和通讯部分别牵头,在中瑞环境及能源技术合作机制下,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技术和人员交流以及务实的投资合作。

  六、双方决定充分利用中国“十二五”规划和“欧洲2020”战略带来的契机,在中欧相关机制框架下开展能源、城镇化、节能减排、化学品和废物管理等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

  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要求各国加强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有效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中瑞欢迎201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德班会议取得的成果,包括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决定、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和建立“德班平台”,愿继续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为指导,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共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不断取得实质进展。同时,双方愿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共同提高低碳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八、双方一致同意,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将为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提供机遇,并同意在大会及其筹备进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大会取得积极、务实成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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