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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四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4:38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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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四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四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外币兑换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下发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汇款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外汇汇款,更好地为国内外客户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汇款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一)凡国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均可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汇出汇款。
(二)凡国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个人以及海外华侨将其资金汇到我国内来,均可委托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各地工商银行解付。
(三)汇款人办理汇出汇款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
(四)汇款方式有三种:电汇、信汇和票汇。
(五)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收取。
二、汇出汇款
(一)汇出汇款的申请
1.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时须填具汇款申请书,这是银行办理汇出汇款的基本依据,也是汇款人和银行之间的责任契约。
2.汇款人须将汇款申请书书写清楚(最好用英文打字,港澳地区可以使用中文)。注明汇款方式,汇款金额(包括货币符号),汇款人的名称、地址,收款人名称、地址(包括国名、城市名等),如收入帐户,须注明开户行的全称、地址、帐号、户名。如有附言,亦须填明。此外,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3.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存款户中支付货款汇往境外时,可到银行直接申请,并交验进口发票,提单或其他证件。如属预付货款,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应事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待进口后,再办理进口核销手续。如汇款超出正常的业务范围(如利润汇出、资本转移、境外机构所需经费及企业清理后外方投资者分得资本等)均应先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再向银行提出申请。
(二)汇款前银行应认真审查:
1.汇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2.使用外汇额度办理汇款时,除持有当地外汇管理局出具同意使用的“外汇额度调拨单”外,还应自备等值的人民币。“汇款申请书”、“外汇额度调拨单”和等值的人民币,三者必须一致、配套,不得差错。
3.使用在本行现汇存款办理汇款时,须凭汇款人填制的支取凭条及汇款申请书,并经本行核对印鉴及余额。
4.经办行收到注明留交出国人员用汇的外汇报单,先暂存于“暂收款项”科目内,待该出国人员到达时,经办人员须先验对其证件(护照、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汇款手续。
5.国外代理行委托我行办理转汇时,在审查委托函电的密押相符,头寸落实后,再内扣转汇的费用,将余款予以转汇。
(三)汇出汇款的处理
银行应按汇款人的要求,用电报或邮递的方式通知其代理行(汇入行)解付汇款。对于不属于银行及其代理行的过失,例如邮递延误、遗失、电报传递失误等,银行及其代理行均不负责任。
1.电汇
(1)缮打电汇汇款凭证和电稿一式三份(一份送交邮电局,一份留底计算费用,一份归档或作传票附件)。电报须加押,经复核后方能发出。
(2)电报内容要点
文字应力求简练、明确、完整。选择代理行要合适。头寸拨付要及时。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①发电日期。
②汇款编号。
③收报行(付款行)电传号(电报挂号)行名、地址。
④收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开户行名称、地址。
⑤汇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
⑥汇出货币与金额。
⑦头寸偿付条款。
⑧汇款附言。
⑨汇款行电传号(电报挂号)。
(3)如果委托与我行无帐户关系的代理行解付时,需经第三家与我行有帐户关系的银行解付,要同时发加押电报给帐户行指示划拨头寸,并缮制贷记通知书代电报证实书,留底作传票。
凡通过清算中心汇出的款项应按外汇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信汇
(1)缮打信汇委托书的内容要点
①汇款编号及汇出日期。
②付款行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③汇出货币与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开户行的名称、地址。
⑤汇款人名称、地址或帐号。
⑥汇款附言。
⑦头寸偿付条款。
(2)信汇委托书的用途
①凡委托与我行有帐户关系的银行解付汇款时,第一联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解付行,凭此付款。
②委托与我行无帐户关系的银行解付汇款时,需通过与我行有帐户关系的第三家银行拨付汇款头寸,除填制信汇委托书外,还需缮制一套贷记通知书,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帐户行,帐户行凭此拨付头寸。
凡通过清算中心汇出的款项应按外汇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票汇
(1)票汇各联的用途
票汇格式有五联,其中第一联为正票,经银行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后,交购票人,凭此取款;第二联为票汇通知单(或称票根),经银行签字后寄付款行;第三联为票汇转帐贷方传票用作记帐;第四联为票汇转帐借方传票用作记帐;第五联为票汇卡片帐用作销帐。
(2)汇票的内容要点
开出的汇票要干净、整齐、不能涂改,应包括以下几项:
①出票行名称及有权签字人签字。
②付款行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货币种类,大小写金额。
⑤收款人名称。
⑥有效期(我行现定为六个月有效)。
⑦头寸偿付条款。
付款行应为我行的帐户行。
4.电、信汇款的退汇。
退汇的发生,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收款人拒收此笔汇款,并提出了拒收的意见,由汇入行将原款退回。这时,由汇款人将银行的汇款回单交回并出具证明,便可领回原汇款;二是汇款人改变计划,主动提出退汇,汇出行可根据汇款人的要求,向付款行致函(电)联系退汇。如付款行尚未解付,可要求其将汇款退回。如付款行已解付,在由付款行征得收款人同意并办好退款手续将汇款退到汇出行后,汇出行才能通知汇款人领取汇款。
5.票汇的退汇和挂失。
汇票的退汇需将正票(第一联)交回汇出行,才能凭以办理退汇手续。
票汇的挂失是指汇票邮寄过程中或其他原因丢失,汇款人应出具函件向银行要求挂失止付,汇出行以函(电)方式通知付款行,说明丢失情况,要求挂失止付,待汇入行同意后,并由汇款人的所在单位出具保函,保证原汇票如被善意持票人取款,愿负经济责任,经汇出行同意后才能将原票款退还或另开新票。
三、汇入汇款
(一)解付汇款的原则
汇入汇款一般采取收妥解付的原则,即接到国外帐户贷记通知书(或立即借记汇出行帐的通知书)后,方可办理解付手续。
1.收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转存外汇存款帐户,其余单位应予结汇。如果要求转存外汇存款帐户,需持外汇管理部门批文,方予办理。
2.收款人为个人者,如果要求提取,可按当天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并按规定发给侨汇券;如果要求存款,给予办理,一定期限后可解付外币。
(二)解付汇款时的要求:
1.必须查验领款人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之证件,验明无误后,再请收款人在汇票正副收条上签名或盖章,在汇票背面背书,并在收条上或汇票背面详细注明证件号码、单位证明可以留下附在传票上作附件,以备存查。
2.如收款人不能亲自来行领取时,可委托他人代领,但代领人除持收款人证件及图章外,代领人还要出示本人证件,代领人并应在收条或汇票上签名盖章,收条上亦要注明代领人证件号码。
3.解付侨汇,严格掌握贯彻“谁款谁收”的原则。解付汇款时,查验证件要仔细慎重,按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冒领、差错,做到安全准确,注意保密。
(三)汇入汇款时的处理
收到境外汇入汇款,一定要做到:随到,随办,随解;尤其电汇,要求当天办完,最迟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国外查询函电,应随到随复,不得积压。特殊急电,应立即电复。
1.电汇
经办行收到汇出行电传、电报后,首先应在汇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编号,然后进一步查验下列内容:
(1)应审查汇出行名称、地点、发电日期、收款单位、货币名称、金额等是否清楚,密押是否相符。汇款头寸拨交办法,要为我行能接受者。
(2)核对汇入汇款登记簿是否确未收到和未办理过,以防止重复办理。
(3)经审查后,将查询部分及头寸部分放在一起另行办理,同时填送“汇款通知书”。待头寸划到,即通知收款人。
(4)如收款人在异地,可委托异地联行或其他银行解付。
2.信汇
信汇可比照电汇处理手续处理。
3.票汇
(1)收款人持以我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来取款时,经核对出票行印鉴、签发日期及有效日期、付款金额及收款人、背书等各项内容无误后(有票根的,经与票根核对相符),办理付款。
(2)国外代理行委托我行解付汇款,其头寸偿还方式,采用以我行为受益人的汇票,我行可以向国外办理托收,待头寸收妥后,或者该行在我行开有帐户,我行被授权立即借记其帐户后,应立即通知收款人取款。
(3)由出票银行直接将汇票寄来我行,代为转交收款人的汇票,我行收到此种汇票后,应寄交收款人,并要求其背书后来行办理结算。
(4)国外代理行寄来以国外银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收款人系在我国内的外国人,我行根据代理行面函或汇票上注明的收款人帐号,查出收款人地址,可发函通知汇票上注明的收款人,请其来银行自取汇票,当场验明身份,办理签收手续后,将汇票转交来人处理。
(四)退汇的处理
1.收款人要求退汇或因收款人已回国而需退汇,我行须将汇款委托书退回汇出行(如电汇,用加押电报通知汇出行)。
2.若是汇出行要求退汇,应先核对退汇通知书的印鉴或密押,查清汇款是否已解付,如未解付,予以撤销;如其汇款头寸已划到,应退划汇出行并寄去票根或汇款委托书。
3.如汇入款已解付,应征求收款人同意后,再办理退汇。退汇时,如已结汇应按原结汇日牌价冲回解付之人民币折付外汇退回,另收1‰手续费,由汇出行负担。
4.侨汇退汇的原则:
(1)如国外汇出行接受汇款人的要求,主动来函、来电或退汇通知书要求办理退汇时,应及时办理退汇手续。
(2)收款人或姓名地址不详,经多方调查仍无法解付;或收款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代收,经向汇出行查询联系后,汇出行通知退汇的,可以办理退汇。
(3)收款人拒收,要求退汇的,应宣传党的侨汇政策,婉言劝其止退。经做思想工作仍不能解决,应向汇出行查询,由汇出行征求汇款人意见,汇款人亦同意要求退汇,此时才可以办理退汇。
(4)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侨汇,解付行一律不能主动随便办理退汇。
(五)票汇挂失止付办法
1.汇入行接到汇出行的汇票止付通知书后,应即查明已否解付,如未解付,应进行止付登记,同时并通知汇出行说明“尚未解付”,对汇款头寸听候汇出行处理。如已解付,应即回复汇出行“票款已付”。
2.对于已办止付登记的汇款,如果有人提示要求付款,在未获得汇出行同意之前,不予付款。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外币兑换暂行办法
一、中国工商银行代国家收兑外币。所兑入的外汇属于国家外汇储备,应按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移存给国家。
二、凡短期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驻华外交、民间机构人员、常驻华的外宾、及境内居民均持本人身份证(如护照等),向我行办理外币兑换。
三、兑入外币
1.兑入的外币,应属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客户要求兑换无兑换牌价的外币时,可征得客户同意按托收方式办理,待收妥后按外汇买入价兑付。
2.兑入外币时,必须认真鉴别真伪,如系伪造的外币,予以没收。已经停止流通的外币,不予收兑。
3.客户持有的外币,经确认可以兑入并由客户填写“外汇兑换水单”,出示本人身份证后,可根据外币金额按该外钞当日买入价折算成外汇兑换券,并在持兑者的外钞申报单上加注兑换金额和加盖银行兑换证明章。
四、兑出外币
1.客户兑换外币,我行可按经批准的《非贸易外汇申请书》或通知书所列外币金额按当日外汇卖出牌价折算出售外币现钞或外币旅行支票,并开给“外币携带证”,也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兑给外汇汇出境外。
2.临时入境的客户兑换后未用完的外汇兑换券,在离境前凭身份证和兑换水单(六个月内有效)、或海关申报单批明的已兑换外币金额额度内,按照当日外汇卖出牌价兑还原兑换的外币。如我行无此种外币库存,可兑还等值的其他外币。
若原兑入外币水单上盖有“已发侨汇物资供应证”戳记的,则不能兑还原外币。
3.兑出外币时,应开给“外币携带证”如系小额外币亦可在出境证件上批注兑给外币金额,以便海关检验放行。
五、兑入及兑出的外币,应定期按币种分别编制“兑入及兑出外币日(月)报表,并按移存日钞买/汇卖的中间价折算,向当地移存行办理移存清算。

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担保暂行办法
为了搞好外汇担保业务,促进利用外资,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担保对象
凡按国家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均可向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担保。
二、担保条件
凡申请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批准程序。
(二)必须具备履行合约的条件,有偿还外汇的能力。
(三)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定条款明确。
(四)凡要求我行出具保函(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单位须向银行提供有外汇的单位的反担保。这种反担保可由当地计委出具,也可由具备足够外汇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各行在对外出具保函时,可视反担保单位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交适当比例的外汇额度。无外汇的行政部门向我行担
保者概不接受。
(五)能按照我行规定交付手续费。
三、担保范围
保函主要用于投标、履约及还款等。如对外投标承包工程、对外公开招标、“三来一补”租赁、引进技术或设备及对外借款等。
四、担保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汇担保不仅是对外信誉的保证,而且对外承担了偿还债务的责任。我行提供外汇担保,应与债务人(申请担保单位)订立书面合约,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出具的保函非经同意不得转让。
(二)我行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如需修改所担保的合同,须征得我行同意。否则,我行出具的担保书将自行失效。
(三)我行提供担保后,在担保书的有效期内,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我行已部分或全部履行担保义务,有权向债务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四)我行提供担保后,在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如债权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我行出具的担保书即自行失效。
(五)我行出具担保后,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可与债务人协商订明。
(六)我行根据担保的实际风险,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并按规定收取担保费。
(七)我行出具对外“不可撤销担保书”必须列明下列主要条款:
受保方,债权人;
币别及本息总额;
利率;
支付条件和凭证;
货品或技术、设备、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有效期起止日期;
履行完毕或已过有效期自然失效;
银行的担保责任与已付金额成反比例,故担保总额根据付款情况随之减少或失效。
保函副本可抄送债权人之当地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
(六)我行出具担保书后,必须在十天内将担保合同等有关资料连同对外担保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对履行情况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五、担保的申请
凡要求出具担保的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供:
(一)担保申请书。
(二)非本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
1.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
2.已经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
3.有关合同副本。
4.有关测算项目经济效益的资料。
5.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偿还外汇额度的计划和有关承诺文件。
6.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出具保函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的股份部分,由外商向国外银行(包括中国银行海外联行)借款,要求我行出具保函。我行应按照各筹各资的原则,对于外商投资的股份部分,不代其出具借款保函。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坚持要求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当地有关部门愿意代外商进行反担保,并将与保函金额相等的全部外汇额度和人民币存入我行作为保证金,外商又同意将其投资金额30%-40%的自筹资金事先提供至我国境内,我行亦可代其对外开立保函。
七、担保收费
担保收费,按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八、担保的授权与控制
我行任何一个分行对外开立保函,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也是一种或有负债,一旦委托开立保函的单位不能履约,我行就要凭保函之规定代偿债务,故需有一定的授权和控制。
(一)担保的授权。各行按下列档次掌握,超过者需请示总行核批。
1.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开立每笔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保函。
2.其余二级分行有权开立每笔不超过300万美元的保函。
3.凡不涉及具体项目而能说明用途的借款保函,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应事先报总行审批。
(二)担保的控制。各行提供的外汇担保总额和对外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九、其他
(一)对进口成套设备分期付款或进口付款、借款、履约、补偿贸易等担保的申请,对外担保业务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不可撤销担保书
编号:
行:
根据 (借款方) 字第 号文
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
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
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和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14天内代偿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四 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防止和减少由于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我行开办代客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代客办理外汇买卖的对象
凡拥有外汇的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金额机构)及其他单位,由于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金融活动,需要买卖外汇者,均可委托本行代为办理。
二、外汇买卖业务种类
外汇买卖货币系指各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一)即期外汇买卖
在外汇买卖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外汇买卖
在外汇买卖成交后,超过两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包括固定交割日和选择外汇交割日两种:
固定交割日是指按指定日期进行的外汇交割交易。这类交易的外汇交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选择外汇交割日是指客户可在成交日的第三天起至约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内按约定的汇率进行的外汇交割的交易。
三、外汇买卖的金额和期限
(一)每笔交易金额最小为2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汇。
(二)远期外汇买卖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超过六个月者,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四、代客办理外汇买卖的具体手续
(一)办理外汇买卖的客户(除金额机构外),应提供对外签订有关经济、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的资料,作为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的主要依据。
(二)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时,必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使用外汇额度抵押,也可使用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100%的预交履约保证金)。
1.自筹外汇或现汇留成,应在我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并提供存款帐号和金额。
2.使用外汇额度进行抵押担保的,应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供“批准使用外汇额度通知书”并将相应的等值人民币资金存入我行或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等值人民币保函。
3.使用外汇额度提前结成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的,仅限于结成美元。
(三)上述有关证明经我行审核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外汇买卖申请书”(附式一),并提供“外汇来源证明书”(附式二),和“外汇买卖保证书”(附式三),经我行审核后,办理外汇买卖。我行办妥后,将发送“外汇买卖成交通知书”(附式四),详细说明成交的具体内容。
(四)申请单位委托我行办理远期外汇买卖,经成交,即不可撤销,并须按“外汇买卖成交通知书”规定如期办理外汇交割手续,否则,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一概由申请单位承担。如遇特别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交割者,应于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我行提出修改申请书(附式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经我行同意后,重新确定新的交割日。由此而引起的一切额外支出,概由申请单位负责。
(五)申请单位和我行均无权单方修改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的货币、金额、汇率、交割日。
(六)外汇买卖成交后,我行将于交割日借记申请单位的存款帐户,并将买入的外汇贷记其“保证金”或“外汇存款”帐户。
(七)各行受理代客外汇买卖,一般应通过清算中心办理,有条件的行经总行同意也可自行办理。
五、外汇买卖收费
我行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中,可采用国际外汇市场惯用的外汇买卖差价方式或另收取手续费的做法。但买卖差价或收取手续费都不能超过1‰。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式一 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
编号: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分行:
我单位因办理对外贸易业务,需支付外汇,请贵行在汇 率________起息日为________代我单位买入 __________________卖出_______ _____________并从我单位下列外汇帐户收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如远期外汇买卖,交割方 式采用:
择期交割 固定日交割
如市场汇率在______天内未能达到上述汇率水平,本申
请书自动撤销。
买汇依据:
买汇单位: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式二 办理外汇买卖外汇来源证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关于________公司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编号
_________按汇率____起息日____买入____________卖出____________。
兹证明在以下银行的存款余额: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备在外汇买卖交割日按期支付。
委托人 证明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式三 远期外汇买卖保证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__________公司办理外汇买卖申请编号____ 委托贵行按汇率_____起息日____买入_____ ___卖出____________。
委托人 本 人
现由 保证 在交割日按期支付委托贵行卖出的
保证人 委托人
全部外汇金额。
委托人
如到期不能履行交割,贵行有权自动在 在以下银行
保证人
帐户支取卖出所需的全部外汇金额及因不能如期交割所引起的
各项费用。
银行帐户: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保证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式四 办理外汇买卖成交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
你______委托我行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编号
________,我行已代为成交。
1.汇率_____
2.买入_____
3.卖出_____
4.交割日期_____时间_____
请按上述成交金额按期支付。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式五 远期外汇买卖修改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__________公司委托贵行按汇率_____买入
___________卖出___________起息
日_____。因(原因)_____________。
请作以下修改:
1.交割日延至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汇率变动需增加外汇金额和因此引起的各种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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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养老床位达314.9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历史欠账较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但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据推算,2015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4500亿元,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多,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以及人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内涵和定位
  (一)内涵。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本建设规划仅着眼于构建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二)功能定位。
  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1.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2.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3.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地方制定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
  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程度,“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
  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
  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四)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五)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设立专项补助投资,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规模等,积极支持地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运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评估制度。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研究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六)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老年康复辅具产品研发。
  各地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新思考
——从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的角度分析

作者:杨瑞英


内容摘要 本文从外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出发,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外空环境问题的新特点: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失。即而从其特点出发,结合当前的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对外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针对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失的情形分别进行了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损害赔偿 外空环境 责任主体 求偿主体


目 录

一、 日益突显的外空环境问题
(一)外空环境问题概况
(二)外空环境问题特点: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失

二、 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的法规现状
(一)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
(二)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的细化规定
(三)其他相关条约对外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求偿主体的规定

三、 现有规定在外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障碍分析
(一)当前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求偿主体缺失时的无奈
(二)当前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责任主体不明时的缺失

四、 解决障碍之路径选择
(一)求偿主体缺失时的路径选择
(二)责任主体不明时的制度构建

五、 结语

正文

一、 日益突显的外空环境问题

(一) 外空环境问题概况
1957年10月4日,苏联首次打开了外层空间的大门,从此人类开始走出地球,飞向太空。之后,随着空间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外层空间的各种探索和利用活动缤纷呈现:宇宙飞船的成功发射、载人航天的梦想成真、空间站的建造运营、月球上的漫步遨游……。随着外空活动领域的拓宽、项目的增加,外空活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军事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容忽视的外空环境污染问题。
外空环境污染是指由于航天活动而对空间或其某一部分带来过多的物质、成分、电波、辐射等,从而对空间环境结构和空间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和障碍。 目前的外空环境污染主要有:化学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空间碎片 等,其中空间碎片日益成为空间活动的最大威胁。

(二) 外空环境问题特点: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失
首先,外空范围广阔,以人类目前的科技水平难以对人类活动的整个外空区域实施全面监控,即使依赖目前的登记公约,对有些空间物体尤其是空间碎片仍难以辨认其真正的主人,而由这些难以辨认主体的空间物体引起的损害日益增多,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关键问题是如何确认责任主体。
其次,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它属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而这种定位正是引发“公地悲剧”的诱因,对这一区域造成的环境影响,容易出现求偿主体缺失的问题,这种情况明显不利于救济受害者、保护外空环境。另外,外空活动还有可能造成公海、南极等其他全球公域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此时由谁代表全人类行使求偿权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因此,对外空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和求偿主体进行清晰界定是解决外空环境问题的首要任务。

二、 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的法规现状

目前,并没有针对外空环境问题的专门国际条约,对外空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赔偿责任也没有专门的独立的规定,而是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在外空损害赔偿责任之中,下文以外空损害赔偿责任为基础,研究现有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对责任主体及求偿主体的规定在外空环境问题上的适应性。

(一)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
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本条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凡进行发射或促成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缔约国,及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这两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各缔约国因外空活动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对许多具体的问题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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