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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36:53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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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3月6日福建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2000年8月9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妇女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伟大力量。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尊重妇女,爱护儿童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但是,有些人无视这些规定,歧视、侮辱、摧残妇女和残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迭有发生,一些地方买卖婚姻盛行,成为青年人争取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拐卖妇女儿童、重婚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抱童养媳、溺婴、弃婴等恶习有所复萌,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规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知法守法,使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运用教育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坚决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升学、就业、招工、提干、调资、劳保、福利等方面,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妇女不得歧视、刁难,不得剥夺她们应享有的权利。
违反国家招生、就业的政策、法律规定,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或就业标准,限制女性入学、就业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从知情起三十天内,可向招生、就业主管部门投诉,招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上述处理不服的,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保护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二)切实保障婚姻自由,严禁买卖婚姻。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依法进行登记,严禁强迫包办、买卖婚姻。
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自愿,强迫他们结婚的,是买卖婚姻,应坚决制止,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所索财物没收,处等值以内的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倡节约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大办筵席。禁止利用婚事聚敛财物,违者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不允许因女方提出离婚而增加女方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四)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罪和第一百八十四条拐骗儿童罪惩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拐卖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严厉惩办。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如有限制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非法拘禁罪惩处;施行虐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
解救工作要尊重被拐卖妇女的意愿,要求回原户籍所在地的,任何人不得阻挠;被拐卖的儿童,均应解救。解救中,任何人不得向受害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索取补偿。
阻挠解救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惩处。
(六)严禁逼婚抢亲。
凡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女方成婚,或纠集多人抢亲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惩处。参加上述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按共同犯罪惩处。强与被抢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强奸罪论处。
(七)禁止童养媳。
买卖、抱送童养媳的,应严肃批评教育,责令送还;卖女或送女给他人的,应列入生育者的计划生育子女数;转卖的,以拐卖人口罪论处。
对本规定公布之前的童养媳,可依法收为养女,但不得虐待,不得转卖,不得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干涉其婚姻自由。童养媳要求回原家的,应给予支持和帮助,不得阻挠,不得索取补偿。
(八)严禁溺弃婴儿。
遗弃婴儿的,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罪论处。
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情节恶劣造成伤亡的,分别按伤害、杀人罪论处。
对残害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公民均可检举揭发,公安部门应进行追究,被溺弃婴儿仍列入生育者的计划生育子女数。
(十)坚决制止重婚,维护一夫一妻制。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实际上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均属重婚,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罪惩处。
对重婚行为,受损害的配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群众团体、任何公民均可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上述机关应认真依法处理。
经人民法院解除的上述非法婚姻关系,当事人拒不执行,仍坚持非法同居的,应作为继续犯罪,从严惩处。
(十二)依法惩处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经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私自为妇女摘除节育环,破坏计划生育的,处以非法所得十至二十倍罚款,没收违法活动用具。
逼迫妇女取环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禁止虐待生女孩的妇女,违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保护妇女的合法继承权。依法应该由妇女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侵犯。
(十五)以上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裁决;需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删除第(九)条,即删除“(九)严禁嫖娼、卖淫。
嫖宿暗娼的,处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三百元至五千元罚款,责令具结悔过,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
卖淫的,处行政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嫖娼、卖淫者,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惩处。
强迫、教唆妇女卖淫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按《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惩处。”
2、删除第(十一)条,即删除“(十一)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受损害的一方告发,对有过失的一方及插足的第三者,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给予劳动教养;情节恶劣,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依法惩处。”
3、第(十二)条修改为:“依法惩处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经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私自为妇女摘除节育环,破坏计划生育的,处以非法所得十至二十倍罚款,没收违法活动用具。
逼迫妇女取环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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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分行外汇资金拆借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分行外汇资金拆借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制度,规范外汇资金拆借手续,合理调度和运用全行外汇资金,提高我行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系统内外汇资金拆借均按直属关系由下一级行向上一级行提出申请,各级行一律不得越级拆借外汇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对下向分行的外汇资金拆借行为,各分行对其下属支行外汇资金的拆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据此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拆借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总行外汇资金的拆借对象仅限于已经在总行开有外汇帐户的分行。
第五条 总行向分行拆借外汇资金时,分别按周转拆借和项目拆借两部分核定限额。周转拆借用于弥补分行临时的头寸不足和对项目的临时搭桥贷款,项目拆借用于经总行批准后分行拆借总行资金发放的外汇项目贷款。

第三章 拆借额度的管理
第六条 分行本年度周转拆借额度于上一年12月核定,并在本年度6月份由总行进行调整。周转拆借额度按分行上年各项国际结算业务月平均金额的35%核定,但上年国际结算月平均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25%核定。分行从总行拆借的周转性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额
度。
第七条 分行上年存放总行资金(包括存放总行的活期、定期和准备金存款)的月平均余额应高于按上述方法核定的周转拆借额度。月平均余额低于本规定的不予核定周转拆借额度。
第八条 项目拆借额度按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复分行的项目金额及期限核定,当年拆借额度从总行批复之日起核增。

第四章 拆借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周转拆借期限有隔夜、七天、一月、二月、三月五个档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拆借的实际期限按总行批复的项目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表确定,采用滚动拆借方法,每次拆借期限为六个月,每六个月办理一次续拆手续,每次续拆时重新确定利率。
第十条 周转拆借利率原则上按同期LIBOR+0.75%确定,项目拆借利率原则上按六个月LIBOR+1.5%确定。LIBOR的具体数值以公布日(起息日前两个营业日)伦敦时间上午11:00时美联社终端第3750页和第3745页显示的数值为准。

第五章 拆借手续
第十一条 分行在核定拆借额度内办理拆借手续时,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发出拆借申请电传(电传格式附后),并在电传次日向总行电话查询。如经总行确认无误,可于拆借起息日支用该笔拆借款项。
第十二条 总行收到分行拆借申请电传,审核无误后于拆借起息日贷记分行帐户。拆借到期日按拆借本息合计额主动借记分行帐户。帐户余额不足时按透支处理,并按透支利率罚收利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格式略。



1994年11月30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3月20日至3月2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即开型体育彩票规模销售过程中,发生了伪造中奖彩票事件,引起了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对彩票事业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为此,总局彩票中心向全国彩票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组织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重申了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总局和总局彩票中心先后向陕西省体育局和彩票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西安市“3.25体育彩票假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关于严肃查处西安“伪造中奖彩票事件”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尽快查清事件真相。针对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管理问题,为确保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做到万无一失,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级体育部门都要通过这一事件,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增强安全意识,要充分认识每一个局部、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体育彩票事业的大局。各地都要结合实际,尽快对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堵塞漏洞,防患未然,要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彩票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督促彩票中心加强对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设奖、验票、兑奖、开奖、中奖彩票查询、公证等关键环节。
  三、在今后的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销售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不得隐瞒情况,要及时、如实上报总局彩票中心和当地政府,依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处理。
  四、充分认识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规范体育彩票管理的重要作用,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做好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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