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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9:33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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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1年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继续有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001中央广播事业局、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关于颁发《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59)广科字第1250号
002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1)681号
003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
广发术字(82)417号
004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广发术字(83)977号
005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管理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6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维护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7农村有线广播技术安全规程
广发术字(84)418号
008农村有线广播站内设备技术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09农村有线广播用户设备技术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0农村有线广播线路传输质量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1农村有线广播线路建筑质量要求
广发术字(84)418号
012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5)61号
013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5)61号
01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铁路电氧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6)618号
015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发技字(88)237号
01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发术字(88)781号
01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广发术字(88)781号
018广播电视部关于市、县建立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
广发地字(84)224号
019广播电视部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
广发地字(85)925号
020广播电视部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发地字(85)962号
02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地字(90)817号
022广播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录字(83)54号
023广播电视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
广发录字(83)244号
024广播电视部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83)435号
025广播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4)146号
026广播电视部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
广发录字(84)600号
027广播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录字(85)385号
028广播电视部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
广发录字(86)20号
029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7号
03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6)271号
0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46号
032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57号
03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广发录字(86)699号
03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发录字(86)738号
03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发录字(86)738号
036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
广发录字(86)802号
037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
广发录字(87)103号
038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广发录字(87)613号
03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
广发录字(87)776号
0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87)815号
041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发录字(87)853号
042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发录字(87)960号
04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05号
04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81号
04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
广发录字(88)421号
046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
广发录字(88)770号
047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禁止旅游饭店接收外国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
广发办字(88)904号
048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广发录字(88)1014号
04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部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89)88号
05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
广发录字(89)183号
051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发录字(89)821号
052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广发办字(89)912号
053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补充规定
广发录字(90)520号
05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90)650号
055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广发录字(90)727号
056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90)773号
057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发政字(89)150号
058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广发外字(84)312号
05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发外字(86)490号
060印发《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外字(88)905号
06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制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外字(89)190号
62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外字(90)570号
063印发《关于对台湾影视交流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编字(88)802号
064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发编字(89)226号
065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
(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
066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
(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
067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
(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
068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
(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
069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
(63)文计光字707号
070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3)文干夏字1369号
071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
文化部 1979.8.22.
072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
文化部 1979.8.22.
073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
文化部、财政部1979.11.15.
074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
文化部 1979.12.15.
075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
文化部、财政部1979.11.6.
076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纪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节录)
文化部 1980.4.
077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
文电字(82)529号
07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
文化部 1983.12.9.
079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
文化部 1984.2.20.
080流动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1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2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
文化部 1984.2.20.
083电影放映设备的保养与检修规程
文化部 1984.2.20.
084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的规定
文化部 1984.2.20.
085影片拷贝使用技术管理办法
文化部 1984.2.20.
086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
文化部 1984.6.20.
087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
文化部 1984.8.14.
088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化部 1984.9.20.
089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1985.7.3.
090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1985.6.19.
091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7.6.
092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
广发影字(86)351号
093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86)975号
094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发影字(86)1042号
095关于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等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广发影字(86)1074号
096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影企、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87)387号
09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
广发影字(87)493号
098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
广发影字(87)772号
099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广发影字(87)800号
100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87)820号
101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87)820号
102关于印发《关于内地电影机构与香港领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影字(88)145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
广发影字(88)289号
104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广发影字(89)184号
105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广发影字(89)201号
106关于做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89)325号
10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
广发影字(89)349号
10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
广发影字(89)351号
10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
广发影字(89)425号
110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广发影字(89)788号
111关于转发中影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89)824号
112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规定的通知
广发影字(90)670号
11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广发影字(90)834号
114广播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广发干字(83)784号
115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干字(84)286号
116广播电视部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
广发干字(84)330号
117广播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广发干字(84)615号
118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广发干字(85)268号
11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6)921号
12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安徽等六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7)605号
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青海、甘肃、宁夏、新疆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7)854号
12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山东等七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8)007号
12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发干字(88)553号
12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
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发保字(87)366号
12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公级暂行标准》的通知
广发计字(86)785号
126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7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广发计字(86)839号
12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7)261号
130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87)915号
131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8)820号
13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计字(88)928号
133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广发计字(90)349号
13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发监字(90)824号
二、自行失效和已废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围性文件
001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4)1009号
002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
广发术字(84)1009号
003关于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补充通知
广发术字(85)66号
00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发政字(86)210号
00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发政字(86)217号
006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暂行规定
广发计字(86)839号
007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文化部1951.5.9.
008关于影片审查分工办法的几项规定
文化部1951.7.16.
009关于《颁发保护影片技术检查制度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1955.6.2.
010关于优秀新片评奖的规定
附:奖励办法草案
文化部1956.4.
011关于电影票价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1957.1.
012关于注意搜集解放前电影资料并指定专人办理定期函报的通知
文化部1958.1.25.
013关于改进军队协助拍摄影片工作的规定
文化部、国防部1958.9.27.
014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国影片厂间协作关系的通知
文化部1958.12.22.
015关于《国产黑白电影胶片的基本规格及检验方法》(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0.2.11.
016关于送审影片的规定
文化部1961.4.22.
017关于试行《国产电影胶片的基本技术规格及其验收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1961.5.19.
018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操作规程》等九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1961.7.21.
019关于试行《电影录音技术标准》、《电影录音工艺过程》及其推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1961.12.11.
020关于对违反当前政策精神的影片停止发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9.8.
021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2.9.10.
022颁发《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暂行办法》自1963年起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12.11.
023颁发《关于各种电影剧本与影片审查的规定》(草案)自1963年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1962.12.11.
024颁发《文化部、国家科委关于共同领导科学教育电影工作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科委1963.2.4.
025文化部颁发《关于各级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管理机构职责、任务的规定》(草案)的通知
文化部1963.5.25.
026关于电影制片厂相互借用演员的费用结算问题的规定
文化部1963.10.21.
027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学生专场电影交纳文化娱乐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64.7.21.
028关于科教片片租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1965.8.17.
029关于降低在农村放映电影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65.11.30.
030关于试行《改变电影发行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1976.6.7.
附:1980——1990年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的行政法规
001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1981.11.13.
002国务院关于批准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国发(82)154号
00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发(87)40号
004国务院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批复
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国函(90)30号
005国务院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国函(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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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九日,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简称两航)二千五百余名爱国员工在香港宣布起义,十二架飞机离港北飞回归。与此同时,留港起义员工同美、蒋和港英当局展开了护产斗争,将大批航空器材、设备、油料抢运回内地。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爱国举动,沉重地打
击了蒋帮,配合了全国大陆的解放,对国民党政府在香港九龙的官僚资本企业机构资委会等二十七个单位的相继起义有直接的影响。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曾电贺起义成功,并充分肯定了“两航”起义的功绩。
三十多年来,“两航”起义人员对创建和发展我国民航事业和航空工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对“两航”起义的发起者、组织者、架机北飞人员、在港护产斗争等有显著功绩人员,应视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现在他们当中的有些人员,已具备了退休条件。他们在退休
时,享受什么样的退休待遇,我们意见,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高退休待遇。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在起义中的发起者、组织者和架机北飞机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提高15%;一般随机人员退休费可提高10%。
二、对在起义时参加纠察、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者,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按本人贡献大小,分别提高5%或10%。
享受上述各类特殊贡献待遇的人员名单,应在报告所附名单的范围内分别确定,不再扩大。
三、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但不能视为有特殊贡献。
四、在“两航”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或建设中都作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含已恢复的保留工资)的15%。已退休的从申报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五、凡按特殊贡献办理提高退休费的人员需附事迹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
以上意见如可行,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83年12月13日

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1987年1月17日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条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阳台、窗口、屋顶等处,不准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现有的应加强管理,并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改造。围墙建设与改造要注意美观协调。
第四条 严禁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摊等。主要街道,不准借助护栏、电杆、行道树或自立支架晾晒衣物。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定位,其它零散摊点由市容管理部门定位。各摊贩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
间摆摊经营,保持整洁。
第五条 临街门面和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宣传牌、画廊、售货亭等,有关单位应定期维修,保持整洁美观。广告、招贴等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严禁任意张贴、涂抹、刻划。
第六条 因施工占用或开挖道路(含人行便道),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主要道路需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并限定工期,照章缴费,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地清。
在街道两侧建筑施工,要围墙标牌,不准擅自扩大范围,超越批准期限;搭建临时工棚不得有碍市容。
开挖道路施工,必须保证垃圾粪便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完工后,主要道路横穿处市政养护部门在三日内修复,其它道路亦应在限期内修复。
第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不准沿途抛撒废弃物。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和在非指定地点试刹车。禁止机动车辆违章驶入人行便道。
第八条 凡允许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在指定地点喂饮牲畜,不准遗弃粪草等污物。
第九条 各种车辆必须存放在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批准的地点,负责看管车辆的单位应保持存放场地完好、整洁。
第十条 市政(道路、桥涵、排水、供水、防洪、路灯、广场等)、交通、通讯、供电、煤气、热力等公用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经常检修疏浚,做到完好、畅通、整洁。
第十一条 对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等,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修整后的枝叶杂草等物,主管单位应随时清运,保持街道清洁。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第十三条 对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责任制,确保门前清洁、整齐、美观。
集贸市场和早夜市,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持整洁。其他摊点,实行清洁卫生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和民办清扫队,都应按责任区段搞好清扫保洁,清扫时间夏秋季节在夜间十点后至次日清晨五点半前,冬春季节在夜间九点后至次日清晨六点前。
遇有降雪,沿街单位和居民户应按划分的区段及时清除。环境卫生专业队和民办清扫队应按分工及时清除桥梁、道口和主要街道的积雪。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由各级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车走桶洁地净。
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经营性废弃物等,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点(桶)内,必须自行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城乡结合部责任地段的卫生管理,严禁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六条 城市粪便由各级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包掏包运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粪车出入市区时间,定时清运、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近郊的堆肥场、粪池(库)设置点由各乡统一规划,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孽生蚊蝇。
第十七条 市区(含建成区农村)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狗、兔,因特殊需要饲养者,需经公安、卫生部门批准,并做好除害保洁。
第十八条 科研、医疗卫生、厂矿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及动物尸体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遗弃。肠道传染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逐步建造和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池(桶)、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
第二十条 公共卫生设施,由分管单位负责清扫、维修、更新和管理,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迁和改作它用。如需拆迁,应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建后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污泥、垃圾倾倒点和垃圾处理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废弃物的填埋场地,应远离水源防护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同级城乡建设、卫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市容卫生监督队伍、有关部门的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和门前“三包”执勤人员,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认真执行本条例,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获得显著成效的;
(三)维护本条例,同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热爱本职工作,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多年,尽职尽责,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和分别情况令其清除、赔偿损失、予以没收外,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等杂物的罚款五角。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以及随地便溺的罚款三至五元。
大量乱倒垃圾污物的,每立方米罚款三十至五十元,处直接责任者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禁饲养家禽家畜每只罚款三至五元。
(四)违章停放车辆,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章搭建、堆物、作业、设摊、打场、晒粮的,要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违章晾晒衣物每处罚款五角。任意张贴、涂抹、刻划的,每处罚款一至五元。
(六)在街道两侧施工,擅自扩大范围,超越批准期限或未能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每平方米每日罚款三角,并处直接责任者五至二十元罚款。
(七)沿街遗洒散体、流体物品,畜力车不带粪兜或遗弃牲畜粪草等污物的罚款二至十元。
(八)损坏花卉、草坪、树木和市政公用、公共卫生设施的照价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九)任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尸体的罚款十至一百元,直接责任者承担十分之一。
(十)环境卫生专业队、民办清扫队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粪便、疏通下水管道(含化粪池),造成脏乱、堆积、漏溢的罚款二十至五十元,直接责任者承担十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外,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和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和人员,由于官僚主义和失职,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受到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违法乱纪者应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赔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付;逾期不缴者,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当事人不服,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阻挠执行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执行罚款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所有罚款或没收物资要使用由市统一印制的收据,财物要上缴财政。受罚的单位罚款不得计入成本,受罚个人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98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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