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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1:59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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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颁布《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机械工业部

为了保障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翻身、组织结构优化和开发能力提高“三大战役”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对此,全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工作会议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九五”发展计划》已经作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计划中提出的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和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得以落实,我们拟定了《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范”),现予颁布,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两范”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与企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实际而提出来的。综观改革开放以来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历程,我们得出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渡的整个时期,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与改进对企业管理的指导,而且这种指导要“两手抓”:一手抓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和巩固,一手抓管理整体的改革和创新。这两者既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应当既同时抓又有不同的抓法。
管理基础工作是企业开办和正常运行的起码条件。对于任何企业,不论在何种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条件下,也不论其规模大小,最基本的管理基础工作都是必不可少和普遍适用的,必须使其规范化;而这些基础工作又是最容易出现“滑坡”的,必须反复抓。所有机械企业都要像对待产品、技术合格标准一样,建立、健全和坚持管理基础工作,使之达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机械企业必须大力实施技术与管理“双进步”。鉴于当前机械行业内管理比技术更落后的现实,管理进步的任务更为迫切和艰巨,机械企业在夯实管理基础的同时,要用更大的努力推进管理进步。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督促。由于管理进步的领域广泛,没有统一的模式,不可能像管理基础工作那样提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或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只能提出不同时期的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并用先进典型示范引路,企业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和创新。因此,我们提出了有别于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拟在“九五”期间逐步树立上百个不同类型的先进典型,对整个机械行业的管理进步加以引导和促进。
我们希望通过两范”的实施,为行业企业管理指导工作探索一条新路子。由于此项工作是第一次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请你们将执行中的经验、问题和要求,及时告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附件一: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
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基础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并不断改进和创新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保障机械工业“三大战役”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活动。管理基础工作是任何一个企业开办和运行的起码条件,因此,该项活动就其内容而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各企业要在行业统一目标要求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自查,找出差距,制订措施,限期整改达标,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全行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为此,特制定《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简称《规范化》)。
一、目标
“九五”期间,所有机械企业都要使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和巩固,全面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内容(简称“达标”),其中,在实施“三大战役”中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巨人”企业、300家建立起具有较强开发能力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提前达到要求:一年见效,两年完善、三年巩固。
二、要求
(一)标准化工作
1.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并适合用户需要的产品标准,及与产品标准相适应的有关基础标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标准;主要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准;产品的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检验和测试标准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2.制定了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资、能源、经营、财务等各项管理标准、职能处(科)室的工作标准和各类人员的工作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计量工作
1.达到三级以上计量合格。
2.有合理的计量检测点、网络图,计量器具配备齐全。
3.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达到100%。其精度以适合为限。
4.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检率及其合格率达到100%。
(三)定额工作
1.建立健全了劳动、物资、能源消耗、资金、费用、设备等各类定额体系,主导产品定额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执行率达到100%。
2.定额实行归口管理,定额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台帐齐全,有定额执行情况的分析改进措施,完成情况良好。
(四)信息工作
1.建立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传递、存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能及时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2.各类信息,包括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计划指令、档案等信息齐全、准确、及时。
3.有信息、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逐步实行信息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五)基本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了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包括:
企业领导制度: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制定了三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实行《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建立了规范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领导制度。
管理工作制度:经营决策、计划、生产、技术、质量、物资、财务、设备、动力、劳动人事、销售服务、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福利事业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经济责任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做到职权清楚,企业的方针、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车间和班组;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合理,使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挂钩。
2.规章制度具有严肃性、权威性,有保证贯彻执行的可行措施和考核办法,并能适时修订、充实和完善。
(六)职工教育
1.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有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对全体职工进行了本专业应知应会和安全教育,并达到岗位技术(业务)要求。
3.新职工进厂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书。
(七)班组建设
1.建立健全了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班组管理制度,形成班组建设管理体系。
2.加强班组的思想、文化、业务建设,有班组建设的规划、目标和措施。
3.班组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充分发挥职工加强班组建设的积极性。
(八)现场管理
1.“工艺突破口”工作达到了五条标志:
①建立健全了统一、有效的工艺管理体系。
②有一套充分调动工艺人员积极性的办法。
③完善工艺文件和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办法,严格执行了“三按”(按图样、工艺、标准)和“三定”(定人、机、工种)。
④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⑤消除因工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建立起正常的工艺工作秩序,使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并有所提高。
2.现场管理工作落实了六项基本要求:
①治理现场环境,实行“定置管理”,改变生产现场“脏、乱、差”的状况,做到人流、物流运转有序、畅通,现场环境整洁,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②在“工艺突破口”工作初见成效的基础上,按照产品技术和经济生产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工艺路线和工艺布局,提高工艺水平,严格按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使生产处于受控状态,达到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③以生产现场组织体系的合理化、高效化为目标,不断优化生产劳动组织,合理进行劳动分工,消除各种无效劳动和时间浪费,做到生产指挥灵,劳动效率高,安全均衡生产。
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劳动及消耗定额、计量检测、统计台帐等管理基础工作,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并严格考核,保证信息流及时、准确、畅通。
⑤完善管理保证体系,把质量、工艺、消耗、生产、设备、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协调,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对投入产出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提高现场管理的运行效能。
⑥搞好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双增双节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三、实施原则
(一)企业自主实施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要求的目标尽量采取量化的原则。
(三)无假冒伪劣产品,无重大人身、安全、设备和质量事故,无严重违犯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作为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的基本条件。
(四)达标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扎扎实实,从严要求、保证质量,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规范化》要求的内容和目标,对照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制订措施,认真整改,限期达标。自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并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自查达标的企业向行业管理部门申报达标结果;未达标的企业要上报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整改措施和达标期限。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试点机械企业集团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书后,要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组,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巨人”企业、300家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细致的逐一检查。对未达标企业要进行帮助、教育和督促,以及有关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报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三)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组成“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各省市厅(局)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在进一步审核后,通报检查结果。
五、组织领导
(一)按照“分级组织,分类领导”的原则,机械工业部负责全行业《规范化》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全行业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基础工作知识的培训;
2.组织“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全行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进行;
3.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机械工业部经济管理研究院及各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咨询、诊断活动,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4.根据《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全行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适时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5.在全行业推广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的经验,同时对因忽视管理基础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进行曝光,以引起全行业的警觉;
6.根据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情况,在全行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中提出对有关企业的推荐或否决意见。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推动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和组织对企业的评价,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中小型企业厂级领导和企业管理人员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管理基础工作评价组,对企业进行抽(检)查,并将抽(检)查结果上报机械工业部;
3.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本地区管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地区(集团)企业进行管理基础工作咨询和诊断活动,尤其对于后进企业应加强指导、督促和帮助;
5.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6.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有关企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提出推荐或否决意见;
7.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具体从事有关工作,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7年起实施。

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机械企业在打好管理基础的同时,要用更大的努力致力于管理进步,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在这方面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尤其要发现、培养和树立一批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用先进典型引导、促进行业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此,特制定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工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一、目标
“九五”期间,在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发现、培养和;树立一百个左右“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简称“示范企业”),并通过示范企业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机械工业企业进一步强化和创新企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打好“三大战役”提供管理保障,使“九五”期间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显著的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改进和发展企业管理基础工作与优化现场管理工作
企业各项管理基础工作科学、合理、扎实、完善,达到《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要求,率先规范达标,而且持久、稳定,并有创新,为打好“三大战役”,尤其是“产品质量翻身战役”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
(二)改进和加强企业以;质量管理为重点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
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包括成本、财务、资金管理、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经营决策、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管理在内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面向市场的快速反应管理机制,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达到了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
企业采用或创新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四)加强“以人为本”的管理,建立起企业的人才队伍
企业抓住“以人为本”的市场竞争关键,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不断增强职工的自觉管理和自主管理意识,逐步培育和建立起一支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管理人员和职工在内的企业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五)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塑造企业形象
企业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具有企业实际特点的企业文化,不断提高职工的自豪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按照“用户和职工双满意”的原则,不断加强塑造企业形象的工作。
(六)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和理论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管理思想、理论和观念,对企业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探索、改进和创新,并进行了科学的管理系统设计,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建立起自己的管理模式。
三、示范企业的认定和公布
(一)“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要求,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率先规范达标。
2.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并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重视企业创新工作。
3.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开展管理进步工程。其综合经济指数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4.企业管理进步显著,其经验在同行业中有示范、推广价值。
5.当年度,企业无产品质量、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二)“示范企业”的认定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初审后,或者由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发现并争得企业同意后,推荐给机械工业部;由机械工业部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其进行考评、认定,确认管理进步示范企业,并由机械工业部公布名单,颁发示范企业标志和证书,并对其进行定期审核。
四、组织分工
(一)机械工业部负责整个《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示范企业的选择和认定,以及考核工作;
2.在全行业推广示范企业经验;
3.把示范企业的管理需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行业企业管理发展计划;
4.优先推荐示范企业的技改项目列入国家计划,并支持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5.组织示范企业做好人才培养、培训及出国考察工作,并为企业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6.组织全行业的管理科学研究力量和管理科学实验手段,向示范企业提供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协助示范企业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以及主要管理难题的联合攻关;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作为《示范工程》的有力推动者,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集团)《示范工程》的开展。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做好示范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组织本地区(集团)的管理科研、咨询队伍,帮助示范企业解决管理上的难题;
3.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示范工程》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以示范企业为龙头,全面推进本地区(集团)的企业管理进步工作。
(三)机械行业各管理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围绕管理进步示范工程,做好以下工作:
1.向示范企业提供现代科研实验手段和行业管理技术标准;
2.向示范企业推广先进、适用、可操作性强的管理科研成果;
3.向示范企业提供国内外有关的管理动态及信息;
4.与示范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企业存在的管理难题。
(四)各示范企业应结合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企业管理进步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奖励与处罚
(一)“示范企业”,部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示范工程》组织出色的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示范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企业管理进步工作中起到突出作用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四)在鼓励进步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由部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示范企业的管理进步工作进行考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格:
1.经复核已经不具备“示范企业”条件;
2.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人身安全、设备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
六、示范企业发生企业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时,须及时上报部有关部门。
七、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集团)相应的推进企业管理进步的有关规定。
八、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7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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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娇正和医治反社会倾向的人亟待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杨涛

2月20日12时34分,新疆鄯善发生一起恶性持刀杀人案,一名成年男性持刀闯进鄯善县商贸中心三楼的滑冰场,砍杀正在玩耍的少年儿童。截至发稿时,已有6人死亡。据公安机关初步确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因对社会不满而采取报复社会的刑事犯罪。据自治区公安厅介绍,犯罪嫌疑人玉素甫·司马义是鄯善县辟展乡乔克塘2村农民,维吾尔族,已有10年的吸毒史,最近在不少场合扬言要杀人。有消息称,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最近夫妻关系紧张,在闹离婚。(《新京报》2月21日)
这是一起针对少年儿童的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这类事件在近几年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了。2004年8月4日上午,徐和平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持刀行凶,砍伤18人,其中一名儿童死亡;9月14日,苏州小剑桥幼儿园发生一起,杨国柱闯进该园砍伤28名儿童。这些恶性事件背后有着一些共同的规律,都是针对弱势的少年儿童;手段极为凶残;最重要的是这些行凶者都是一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虽然说,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可漠视,如何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我国,虽然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外,我国还有劳动教养的制度,对一些经常有违法行为的,具有反社会倾向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可以进行收容教养。但我们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对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的法律;在现实中也因为没有其他措施配套,刑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劳动教养更是缺乏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学者所质疑。因此,通过制订一部法律,让政府承担起娇正、医治及监管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责任,迫在眉睫。
在西方,对于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娇正、医治及监管保安处分是由保安处分制度来完成。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以走出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的狭谷,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完成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使命。保安处分的制度包括将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机构、收容于安全保管机构、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对上述人员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
在西方运行良好的保安处分制度完全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娇正、医治及监管“问题少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人及精神病人的《保安处分法》,将现有的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收容治疗等等相关规定合而为一;这部法律中必须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接受保安处分的人要经过司法程序审理,并享有各种诉讼权利;这部法律对于要规定应当接受保安处分的对象、方法及期限等等。我们迫切需要通过这部法律建立起各种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人员的场所,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政府对这些人员的娇正、医治及监管责任,尽最大可能不让这些人员继续危害社会,让北大幼儿园、鄯善滑冰场这类悲剧不再重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试行办法》的通知

1965年1月18日,商业部

(摘录)
……为了更好地贯彻会议的要求,现将《商业部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当中,希各地将意见随时上报,以便今后研究修改。

商业部系统防治布鲁氏菌病试行办法

布鲁氏菌病是一种慢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它对社会上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危害很大。各级商业部门应把防治此病看作是体现阶级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的一项政治任务。在防治工作中,各级商业部门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防治、防预为主,结合生产,反复斗争,集中力量,逐步消灭”的总方针,充分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大力协作,订出规划,因地制宜地采取下述各项措施,一定能够做到逐步消灭布鲁氏菌病。

第一章 牲畜收购、调运、饲养、屠宰检疫、防疫
第一条 牲畜收购、调运、饲养、屠宰等环节必须认真进行布鲁氏菌病的检疫:
(一)收购和外调肉用牲畜只作感官检查。
(二)收购和外调役、种、母、乳畜时,应按规定办法检疫。如确系来自非疫区或经过预防接种的牲畜,并取得证明的,可以只作感官检查。
(三)肉畜的宰前和宰后的检验和处理,应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执行。
第二条 收购检疫:
(一)收购肉畜时,凭产地畜牧兽医部门检疫证明、非疫区证明或预防接种证明收购。收购后如发现可疑病畜(如关节炎、睾丸炎、乳腺炎、流产等)应进行隔离,单独处理。
(二)凡已确定为布鲁氏菌病的肉用患畜(包括疑似和阳性患畜,下同),属于社会淘汰部分,且数量较大时,必须单独收购,专人专群管理,不得混群。收购布鲁氏菌病患畜时,应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
(三)收购役、种、母、乳畜时,必须索取产地检疫证明,非疫区证明或预防接种证明,否则不予收购。病畜一律不收。
第三条 调运检疫:
(一)患布鲁氏菌病的肉畜,数量不多时,尽量不外调,就地屠宰处理。
(二)患布鲁氏菌病的肉畜,当地无法处理必须外调时,调出单位应在检疫证上注明,准许作“条件运输”(只准供屠宰用,中途不卸车,不与健畜接触),加强途中卫生管理,直接运到肉联厂、屠宰厂进行屠宰加工。
(三)赶运布鲁氏菌病患畜时,必须按指定路线走,不得与当地畜群接触,防止传播。
(四)患布鲁氏菌病的种、役、母、乳畜不准外调。来自非疫区,或经产地检疫反应为阴性,或经过预防接种并取得证明的役、种、母、乳畜,在外调时,不再进行复验。如无证明,或货证不符时,必须进行复验,根据检疫结果处理。
第四条 饲养环节的检疫:
(一)调入患布鲁氏菌病肉畜时,必须专圈隔离,专人管理,尽快全部屠宰,不准留养。
(二)牧场、饲养场在调入役、种、母、乳畜时,须缴验产地检疫证明,并进行隔离观察检疫,其结果全部为阴性者方可与健康牲畜混群;如果发现阳性牲畜应进行隔离或淘汰处理,其余阴性牲畜再作一次检疫,仍为阴性者方可混群饲养。
(三)牧场和饲养场对长期饲养的种、役、母、乳畜,应每年进行一次检疫,严格隔离病畜,单独成群,固定草场和水源,设专人管理。如病畜数量较少,可立即淘汰。处理阴性者连续进行预防接种,不再检疫。
(四)病畜群所产的犊应在生后四至六个月,羔羊在生后四个月,仔猪在生后一至二个月进行检疫,阳性者留在病畜群,阴性者单独成群或与康复成畜组成畜群。
(五)病畜群(场)连续两年无布鲁氏菌病性流产,两次检疫(间隔三个月)全群为阴性时,方可认为康复。
第五条 屠宰检疫:
(一)肉联厂、屠宰场在接收牲畜时,必须先缴产地检疫证明,并认真进行宰前感官检查。
(二)屠宰布鲁氏菌病畜应在急宰间进行。如数量较大,必须在屠宰车间加工时,应先宰健畜,后宰病畜,以免污染。在加工过程中严禁吹气,以防止加工人员感染和损害产品质量。
(三)判定为高温、盐腌、工业品用的肉品、内脏,原则上必须立即处理,不能入库。如数量过大,必须入库冷冻时,应指定专库在隔离条件下储藏,防止污染好肉。如数量过大当地无法销售时,准许在隔离条件下运到就近的加工厂或罐头厂进行加工处理,但必须包装严密,防止传播。

第二章 卫生消毒措施
第六条 凡病畜停留的圈舍场地;装运病畜的车、船;工具;产羔场所等必须进行消毒,以减少畜间传染。
第七条 凡畜群中发现可疑病畜和母畜流产时,应立即隔离,并进行确诊,妥善处理。流产胎儿、胎衣、羊水及其被污染的地面以及病畜正常产仔后的排泄物均须焚烧或深埋。病畜的粪便污物应进行生物热消毒后方可运出。
第八条 屠宰加工病畜的车间在加工完毕后,必须对车间、工具及其他污物进行彻底大消毒,粪便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处理。工作衣服脱在指定地点并进行消毒。
第九条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屠宰加工病畜的车间、车间门口设消毒池,门窗按装防蝇设备。

第三章 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条 对放牧、饲养、接羔和屠宰加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自觉地做好消毒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兽医、病畜管理人员,接羔员和屠宰加工人员等,在工作间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必要时应带围裙、套袖、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加工病畜和接羔人员以及处理流产胎儿、胎衣及其他污染物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带胶手套,准备接羔袋和消毒药品等特殊防护措施。在工作时禁止进食和吸烟,以防感染。工作结束后脱去防护服装,清洗消毒双手后方可离开现场。有条件厂(场)的加工人员应进行淋浴后离厂。
第十二条 在有布鲁氏菌病流行的地区或接收上述地区牲畜的单位,凡从事放牧、饲养、押运,屠宰加工和兽医以及其他接触牲畜和肉品的人员,都应进行预防接种。饲养员、放牧员、接羔员等应在产羔前二至四个月接种,屠宰加工、押运人员应在大量屠宰或大量接触肉品及其他畜产品前一至二个月接种。对新参加的与牲畜、肉品及其他畜产品接触的职工或下放到牧场或车间劳动的干部,在参加工作前一个月进行预防接种。这种预防接种工作应连年进行。

第四章 对病人的治疗
第十三条 加强对患病职工的治疗工作。各单位应本着早发现早治疗的原则,密切与医疗部门联系,及时组织医疗。病人比较多的地方和大牧场可成立疗养室、营养食堂,并建议省(区)有关部门在必要和可能条件下建立布鲁氏菌病疗养所,进行集中疗养,以便早日恢复健康。
第十四条 对患病职工,应予以适当照顾,根据病情轻重安排轻微工作或休息,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职业病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凡从事布鲁氏菌病的科学研究、检疫、化验、管理、防治等工作的兽医人员(包括肉检员)和辅助人员屠宰病畜的工人和接羔员屠宰病畜的工人和接羔员,应在工作期间发给保健津贴,保健津贴的支付办法应按卫生部《疫区、烈性传染病、麻疯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线科等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及卫生部(55)卫人字第593号通知,并比照当地卫生部门关于接触布鲁氏杆菌病人员的临时津贴支付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诊断、治疗、预防接种办法,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制度,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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