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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49:26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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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岳阳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鲜(冻)胴体、肉、脏器、血液、头、尾、骨、脂、蹄、皮等。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定点屠宰活动和生猪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商、卫生、畜牧、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对本市生猪产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备案登记管理,凡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外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入市前应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是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要求并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取得A序列编码、经审核换证合格、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七条 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销售委托书(复印件加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公章);

  (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产品标识、品牌商标和运输车辆资料;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检验报告。

  备案销售的肉品纳入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入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经销商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向报备企业或经销商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函电或联合工商、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实地考察等方法,完成对申请备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经销商的资格核查。

  第九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进入本市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经销商备案登记情况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登记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经销商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一条 生猪产品专卖店或超市专柜经营者到县、市、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时,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生猪产品市场设置规划,对专卖店或超市专柜进行实地勘验,符合标准的,方可同意备案登记。

  生猪产品专卖店或超市专柜建设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冷链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进入本市流通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经检验、检疫和禁用药物检测合格、符合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加工的生猪产品,有随货同行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禁用药物检测报告和运输工具消毒等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对其采购、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的生猪产品为取得备案登记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并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应当对采购的每批生猪产品的出厂时间、品种、产地、数量、供货者和进货日期等情况进行记录,从事生猪产品批发的还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对象、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接受并配合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产品质量及经营行为限期改正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流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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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2000年02月24日

法释〔2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3〕8号 二○○三年元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连续测定重点污染源必测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由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处理和上传3个子系统组成。

第二条 郑州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在线监测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正式并网运行前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本单位管理系统,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运行。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四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一)大气污染源

全市单台容量≥10吨/小时的工业锅炉、窑炉和采暖燃煤锅炉,必须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设备。

(二)水污染源

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日排水100吨以上、COD30公斤以上的,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和COD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其它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安装设施运行监控设备。

上述单位安装的在线监测系统全部纳入郑州市环保局污染监控网络。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选择使用进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内的仪器设备,使用能够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网络联结的网络软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方案须报市环保局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

(一)市级环保部门负责除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之外的网络建设、中心控制室等设备安装建设费用;排污单位负责自筹本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

(二)在市环境保护监理支队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可以向市环保局申请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优先用于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三)为加快全市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步伐,市政府将对在2003年按规定要求完成市本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第七条 凡列入安装计划的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任务。

第八条 在线监测系统正式投运前,排污单位应向郑州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九条 排污单位要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对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更换、闲置或拆除,应提前一周报市环保局批准。环境保护监理部门要将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纳入现场监督检查内容,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线监测数据将作为环保部门执法和管理的依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市环保局将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对其进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二)不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致使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测系统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污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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