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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12:32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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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2/W020130222370827541834.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7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7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7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8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8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9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9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9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10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10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10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1
(一)指导思想……………………………………………………………11
(二)基本原则……………………………………………………………11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11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11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12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12
三、规划目标…………………………………………………………………12
(一)总体目标……………………………………………………………12
(二)具体指标……………………………………………………………13
四、规划任务…………………………………………………………………13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13
1.环境质量标准………………………………………………………14
(1)水环境质量标准…………………………………………………14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4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15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5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15
2.污染物排放标准……………………………………………………16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6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7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8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9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19
3.环境监测规范………………………………………………………19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0
(2)环境标准样品……………………………………………………20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1
4.环境基础类标准……………………………………………………21
  5.管理规范类标准……………………………………………………22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23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24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24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24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25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25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25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26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27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27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28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28
五、实施保障措施……………………………………………………………29
(一)加强组织领导………………………………………………………29
(二)增加资金投入………………………………………………………29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29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30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30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30
(三)完善管理制度………………………………………………………30
(四)加强科研支撑………………………………………………………31
(五)强化评估考核………………………………………………………31
(六)加强国际合作………………………………………………………31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 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 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 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02 项,增长幅度 在 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 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 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 1312 项。现行 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 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 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 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 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 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 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 437 项,环境 基础类标准 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 “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 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 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 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 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 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 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 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 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 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 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 6.33%,减 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 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 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 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 车排放强度下降了 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 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等 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 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 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 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 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 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 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 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 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 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 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 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 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 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 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 502 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 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 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 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 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 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 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 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 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 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 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 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 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 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 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 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 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 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 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 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 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 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 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 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 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 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 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 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 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 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 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 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 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 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 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 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 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 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 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 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 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 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 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 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 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 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 300 余 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 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 8 大类标 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 3000 人次以上, 带动地方培训 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 30 项左右重点环 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 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 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 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 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 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 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 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 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 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 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 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 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 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 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 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 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 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 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 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 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 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 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 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 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 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 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 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 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 (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 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 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 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 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 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 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 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 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 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 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 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 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 40 项(类)行业 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 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 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 85%以上 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 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 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 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 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 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 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 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 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 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 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 成,共约 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 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 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 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 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 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 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 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 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 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 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 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 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 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 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 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 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 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 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 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 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 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 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 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 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标准,针对水泥 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新兴技术,制订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制修订建材生产、 再生材料添加、电子废物拆解和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不同资源再生 途径及其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准入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构建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资源再生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铁路噪声排放标准为基础,兼顾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 航道等交通设施,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一步完 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制对象和方法,健全涵盖工业企业、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 4 类噪声源的高噪声活动或场所 噪声排放标准。强化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当 前机动车等移动源产品噪声管理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制订工程机械、 建筑服务设备、能源动力设备等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加强 环境噪声源头控制。加大标准实施力度,促进居民噪声污染投诉、 信访和纠纷的下降,推动解决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结合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发展特点和水平, 推动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的自主研究制定提 供支撑。适应核电与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铀矿冶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标准制 修订工作,满足核与电磁辐射监管工作需要。
3.环境监测规范
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以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为重点,不断加大采用先进技术方法的力度,提高方法的自动 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需求紧迫性,分步有序地完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障环境质量标准和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制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验证工 作。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优先满足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 测工作需要,加快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围绕环境质量标准实 施,加大自动监测方法制订力度,完善相关要求。针对各种有毒有 害物质控制需要,全面修订技术较为陈旧的现行方法标准,加大采 用成熟、可靠、高效的新检测技术的力度,力争尽早形成适度超前 于现行污染监控体系需要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成具有一定 规模的方法标准“储备库”。加强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和生物样 品采集、前处理和保存方法标准的制订。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电磁 场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
   为满足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现场快 速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开展新型在线监测方法标准以及高通量、定 性、定量和半定量的生物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增加和完善 地面和遥感监测指标,建立生态监测方法与技术体系。
(2)环境标准样品
   针对“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 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水质、环境空气、土壤、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环境基体标准样品、 有机物标准样品、温室效应气体等标准样品的研制,做好环境标准 样品储备。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制修订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污染场地、环境噪声、环境 振动、辐射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需求, 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多项配套规范。为应对环境 污染事故,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制订生态环境 监测技术指南和生物多样性调查等技术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污 染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制订沙尘暴和城市降雨径流污染 等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建立水、气、声等移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规范 和评价规范。强化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制修订,研究 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评价技术规范。适应环境管理需求,制订环境污 染争议调查、仲裁监测技术规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求,探 索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加 强环境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名词、术 语和符号标准。探索开展模式、方法类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制修订 国家与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国家与地方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等为重点,加强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 规则文件的编制工作。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为规范环境标准样品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5.管理规范类标准
   紧密结合环境管理需求,根据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特点,进一步 加强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开展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饮用水源地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环境应急与风险防 范等各类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结合标准实施评 估,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清理。
   继续推进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 制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制订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
   为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制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 规范、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 范等管理规范类标准,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
   初步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化学品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完善化学 品危害鉴别和分类,加强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逐步建立统一规范 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标准体系。按照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求, 研究建立化学品管理分类分级技术导则。完善合格实验室管理技术 规范。从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化学品处置的全生 命周期环境管理的角度,加强重点行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规范建 设。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制订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标准。
逐步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簇,根据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的 需求,研究制定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生物多样性就 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经济价值评价与等级划分, 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导则与规 范。制修订支撑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 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的标准与规范。
   研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标准簇,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 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研究 制定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识别方法、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事故应急规 范等,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探索制订重点企业和 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防控制建设和管理规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 急决策指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预案和处置技术规范 等。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技 术指导。加快重点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 指南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不断加强环境标志产品标准 制订工作,推动可持续消费。以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 新兴产业的发展优化。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为持续提升环境保护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在 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等方面 的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要遵循“四结合”原则,即与当前 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工作相结合、与 长标龄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与完善实施标准政策措施相结合。“十 二五”期间选取 30 项左右重大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实施评估,包括声 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电镀、制浆造纸、机 动车、生活垃圾填埋场、汽柴油输送和存储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同时带动相关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 准的评估。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将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组 织环境保护部有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 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共同参与完成评估工作。将评估结 果作为标准制修订立项的重要依据,作为改进标准制修订方式、方 法的重要参考。鼓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评估, 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变化、环境管理要求变化、相关环境保护科研 和技术进步、环境监管实施能力等因素,重点评估环境保护标准实施 后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形成的评估报告中 明确制约达标的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关键因素,提出解决对策,形成 标准修订和相关标准体系调整建议,提出完善环境管理的工作建议。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扩大环境保 护标准社会影响,推动标准实施。加大标准宣传培训力度,带动相 关人员全面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环境管理人员和企业管 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良好风气。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建立统一有序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机制。宣传分为日常宣传和 强化宣传。多渠道广泛开展标准日常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 络、期刊、报纸、热线、培训等渠道平台,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完 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网络体系。探索与环境日、地球日宣教活动相 结合,开展专题宣传。
   对于重要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强化宣传,搜集汇总舆情动态, 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宣传和发布后集中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及时了 解和准确理解环境保护标准。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网 络上刊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涉及民生的 重要标准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坚持标准的公益性质,继续做好环境保护标准出版工作,并发 送至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环境问题、不同管 理环节的需求,出版相应适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汇编。
加强环境保护 标准基础理论与体系研究著作的出版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建立常态化环境保护标准培训机制。培训分为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的标准专题培训和各环境管理业务部门、各地、各行业自行组 织的标准培训等多种类型,以环境保护标准总体系和主要子体系、 “十一五”以来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相关配套标准规范为主要培训内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标准宣 贯网络,使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和全社会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水平显 著提高。
   全国层面统一组织的环境保护标准专题培训每年 2-4 次,“十二 五”期间重点开展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重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约 10 项标准及约 100 项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培训。面向地方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各部门 和下属单位、部相关派出机构与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 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中央直属企业等单位,共 培训 3000 人次以上。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培训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主办,并指定具体 部门管理,既包括针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也包括针对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共约培训 15000 人次。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着力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和体系构建工作。开展环境保 护标准制定方法完善、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等基础性工作,初 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理论体系。将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 完善作为一项常态化、长期性的工作。为满足新时期标准工作需求,加强环境保护标准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 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工作。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以国内外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研究为基础,重点开展和深化环 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评 估方法、环境质量标准达标规划制定方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机 制、区域、流域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方法、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制 定方法、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累积性污染物控制方法等各项基 础性工作,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参考国内外优先控制污染物评估筛选方法和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特征,开展我国水、 空气、土壤等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着手构建符合我 国国情的评估筛选方法,初步形成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并逐 步建立名录更新机制。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开展各种环境介质的环境质量标准、各种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重点进行环 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移 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土壤与污染场地、固体废物、声与振动、 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化学品管理、环境信息及物联网、遥感环保应用等标 准体系设计。妥善处理好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与配套标准的关系。研究开 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措施。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国家级标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数量充足、专业 齐备、结构合理的工作队伍。按照建立最广泛环境保护“统一战线” 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强化竞争机制,吸引全国环境保护科研院所、 高校、中科院、行业协会、行业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共同参与环 境保护标准工作,注重发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 心在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水、空气(含移动源)、土壤、 声与振动、固体废物、化学品、生态、环境健康、环境监测等各领 域环境保护标准专家库,形成相对稳定的专家支持群体 500 人以上。 各地应同步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和专家队伍建设,鼓励地方企事 业单位参与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评估工作。
   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机制,成立由行政部门、 科研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标准审查技术委员会,加强对环境 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的技术把关;对于重大环境保护标准,探索 组建联合编制组,充分吸纳相关领域一流专家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专家 咨询机构的作用,将科学研究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大标准决策的 前置条件。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针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逐步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数据库。建立一套全面、高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信息管 理系统,继续加强标准专业网站建设和标准热线维护工作。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作为探索中 国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重要实践内容,将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标准、促 进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或工作计划,把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国家和地方标准培 训、评估等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在环 保科研院所中积极培养标准制修订人才和培训师,督促各级环境管 理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
(二)增加资金投入
   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 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 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 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 经费投入 2.11 亿元,具体包括: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新立项 450 项标准,完成 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 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 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 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 1.42 亿元。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开展约 30 项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的环境保护 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共约 0.10 亿元。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的媒体与公众宣传、培训、文本及有关汇编 出版、培训教材编制与出版等工作,共约 0.09 亿元。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及基础性工作、能力建设(全国监 测方法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标准动态信息管理、 标准专业网站、热线建设与维护、环保标准与基准基础数据库建设 等)、环保标准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共约 0.50 亿元。
(三)完善管理制度
   以“立项-制修订-发布-宣传培训-跟踪评估”为周期,逐步建 立环境保护标准五年滚动更新机制,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坚 持“有保有压、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把立项关,建立并严格执行标 准项目建议征集和制修订承担单位筛选公开制度。针对急需标准, 建立立项调整机制,加快标准审批程序,建立标准工作“绿色通道”。 针对部分标准类别,健全灵活的修改单制度。加强在订标准项目技 术管理,建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和进展通报制度, 保障项目按时完成。
(四)加强科研支撑
   将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技术与方法、重点环境 保护标准制修订提供基础支撑的科研项目优先纳入环境保护公益性 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研项目,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 大专项及其他专项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需求的相关科研项 目,为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制修订提供扎实的基础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在 2015 年年底,对 规划实施及有关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对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不定期进行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将经费预 算执行率作为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绩效评估考核结果, 适用相应的奖惩措施。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与主要发达国家、重要发展中国家、主要国际组织开展广泛交 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环境污染防治发展 历程、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设置、标准制定方法、实施 机制与评估方法等,及时掌握各行业先进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跟 踪并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工作,继续做好世界贸易组织 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 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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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二、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
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根据确定的事业计划审核并协调、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和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根据历年新生录取名单向国家教委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有关数据;协助组织并做好每年毕业证书发放的复查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
(二)依据国家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编制所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生考试改革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改革项目;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
(六)开展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批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入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各种类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
划。
各地各部门的教育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
视大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的生源计划应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合理布局、按需培养的原则编制;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剂。
第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应在考生报名前一个月,编列分类分校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录取结束后,应将实
际执行计划情况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不限。师范类高等院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本、专科班主要招收中小学教师、校长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
上教龄并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报考对口专业。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其它学校对考生的工龄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成人高校是否招收社会青年,其条件和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部委所属学校招收社会青年,按生源所在地规定执行。
除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校一般不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适应用人部门需求,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双招”方式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校主管部门须提供用人部门的招工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应根据国家教
委下达的生源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通过普通高校公布招生专业目录渠道,同期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考生在填报普通高校志愿的同时填报“双招”志愿。
第十五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应届毕业生除外)。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须有年龄限制。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需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报名。社会青年考生报名需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八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二十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
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部按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组织命题。
(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招生实行计划单列,考试分两种情况:
(1)报考国务院有关部委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同本条(一)、(二)款规定;
(2)报考地方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实行“3+2”形式,其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考试。基础课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考试科目在以下科目中选择两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基础 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其它专业是否需加试,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政治、语文、数学、地理、历史、物理、化学、外语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高职班考试科目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委
成人教育司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考试日期与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
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二十六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二十七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5月10日、11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
| 日 期| 5月10日 | 5月11日 |
|时 间 | | |
|------------|---------|----------|
|9∶00-11∶00 |语文 |数学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生理学 中医基础学|人体解剖学 中药学 |
| |监狱(劳教)基础 |狱政(所政)管理 |
| |机械基础 建筑材料|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 |电路基础 药剂学 |电工基础 建筑结构 |
| |电子技术基础 |BASIC语言 化工|
| |计算机应用基础 |基础 |
|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
|14∶00-15∶40 |冶炼技术基础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
| |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
| |商品知识 计算技术|化工分析基础 |
| |旅游概论 化学肥料|应用文与写作 |
| |有机化学 |炼钢生产管理 |
| |实用公共关系 |轧钢生产管理 |
| |原料加工技术 |会计基础 礼仪规范 |
| | |烹调技术 机械制图 |
| | |电机与拖动 |
|------------|---------|----------|
|16∶20-18∶00 |政治 |外语 |
-----------------------------------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并根据招生计划指标和生源质量情况对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分批次进行。
第三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应严格按计划录取新生,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学校确定的实际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入学,对社会青年考生可采取另行高划线的办法。
各省级招生机构应按国家教委下达到当地的“双招”生源计划总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专科生录取线确定“双招”生的录取分数线。新生的审批录取工作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公费专科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负责。录取新生时不得调剂
“双招”生源计划。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还应扣除数学部分,下同)的70%,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60%;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90%。
第三十一条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指定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生源质量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近五年以来,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获前三名成绩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5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1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录取劳动模范、生产和业务骨干以及农村、乡镇企业、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相应政策。
第三十八条 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教师)、赴前线作战的复员转业人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的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相同条件下,在相同分数段中应优先录取。
第三十九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
第四十条 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可提出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的调整原则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而调整招生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生,各地招生机构要根据成人高等
教育的特点,本着对考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考生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调剂录取工作在成人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国家教委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各地教育计划部门应将涉及跨越隶属关系的计划调整情况报国家教委。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因此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部门可予以补录。此项工作应在1997年10月10日前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关于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
(一)举办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学校资格,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在职、从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工龄、年龄不限,学习形式不限。报名工作由各地招生机构统一组织。报名时间应与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报名工作同期进行。报考第二专业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时,必须向招生机构提供
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颁发的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生入学,国家不组织全国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进行测试。学校录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
第四十三条 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28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
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优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停止招收“往届生”。继续进行“预科生”、“资格生”的试点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严格报考资格审查,加强试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有关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的招生规定,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如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为加强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类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以及非教师)。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原则在具有函授、夜大学本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中举办,招生专业应在《1994年成人高等教育举办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专业范围》及《1996年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新增招生专业的通知》(教计厅〔1995〕10号)之内
。举办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学校办学资格及专业一律经国家教委审批,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成人高教招生总量。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专升本科班招生生源计划。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志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
件。师范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它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它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报考脱产学习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考生所在地参加考试;经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报考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的考生在何地参加考试由学校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部门确定。
四、考试科目及命题
1、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
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外的各科试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复习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2、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以下各专业课中任选一科。
图书馆学、档案学、文学概论、新闻学、政治学概论、行政管理学、财政金融学、会计学原理、环境保护概论、管理学概论、电子技术基础、电路原理、机械设计基础、结构力学、化工原理、地质学概论、医学基础、植物生理学、中医基础理论、海洋生物学、淡水生物学、家畜生理学
、食品微生物学、市场营销学概论、旅游学概论、色彩。
报考法学类和英语类考生考试科目分别为:
法学类:政治、英语、刑法、民法;
英语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精读和泛读。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各科试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由国家教委颁布的《专科起点本科班各科复习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五、报考专升本科班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考试日期定于5月10日和11日,具体考试时间表如下:
---------------------------------------
| 日 期| 5月10日 | 5月11日 |
|时 间 | | |
|------------|----------|-------------|
|9∶00-11∶00 |教育理论课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学(师)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心理学 |
| |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 |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有机化学 运动生理学 |
|------------|----------|-------------|
|9∶00-11∶30 |政治 |英语 教育学(职) |
| | |世界通史 |
|------------|----------|-------------|
|14∶00-15∶00 |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14∶00-16∶00 |马克思主义哲学 汉语|中国革命史 文学概论(师)|
| |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 |中国地理 体育理论 |自然地理基础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14∶00-16∶30 |高等数学(一)(二)|精读和泛读 档案学 |
| |大学语文 |民法 市场营销学概论 |
| |刑法 |食品微生物学 |
| |音乐基本理论 |图书馆学 政治学概论 |
| |中国通史 |文学概论 财政金融学 |
| |数学分析 |新闻学 环境保护概论 |
| |动植物学 |电路原理 电子技术基础 |
| | |化工原理 医学基础 |
| | |中医基础理论 行政管理学 |
| | |会计学原理 结构力学 |
| | |地质学概论 植物生理学 |
| | |机械设计基础 管理学概论 |
| | |海洋生物学 旅游学概论 |
| | |淡水生物学 家畜生理学 |
| | |色彩(基础知识部分) |
---------------------------------------
六、专升本科班招生录取工作于高中起点本、专科招生录取同期进行。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国家教委划定。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机构审批录取。
七、专升本科班招生考试的其它有关事项按《199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199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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