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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9:13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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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民办博物馆应当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民办博物馆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财政补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等级补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管理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房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业促进)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设立与变更)
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的,应当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馆舍、申办人基本情况、藏品数量、资金来源和验资报告等提出核实意见,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民办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藏品鉴定)
申办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时,应当向拟设立馆址所在地的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藏品鉴定申请并附拟鉴定藏品清单,由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条 (陈列审核)
民办博物馆拟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内容设计大纲和形式设计方案,经初审后由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实施。陈列布展完成后,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核查,合格后方可对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享受权益)
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民办博物馆等级评定;
(二)民办博物馆从业人员申报文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有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依法享受有关用地优惠政策;
(四)享受游客参观、陈列展览、用水用电、安全及培训等项目的经费补贴;
(五)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方面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享受其他有关权益。
第十二条 (等级评定)
民办博物馆需评定等级的,应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评定并颁发等级证书。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
市文物行政部门在进行民办博物馆藏品鉴定、陈列审核、等级评定等工作时,应当组织成都市民办博物馆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成都市民办博物馆专家委员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设立。
第十四条 (藏品管理)
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博物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新征集的藏品应当及时登记进入藏品总账。
民办博物馆应当完善藏品保管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健全相关藏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陈列开放)
民办博物馆应当结合本馆专业和藏品特点组织开展陈列展览和交流活动。
鼓励民办博物馆逐步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人员实行减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博物馆应明确每周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等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报告制度)
民办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展览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该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民办博物馆的年度报告情况汇总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效益评估)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对民办博物馆的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十八条 (终止与注销)
民办博物馆拟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藏品处置方案初审意见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可终止。
民政行政部门根据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违规责任)
民办博物馆违反设立、变更、终止、陈列、藏品管理、开放和年度报告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对未经依法审核或登记,擅自以民办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或区(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请民政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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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

  (2012年2月1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全州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0.1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按照市、县现有森林面积每亩每年不低于0.3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拔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标准。
  第五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四)组织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报送森林火灾实情;
  (五)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组织人员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七)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
  (九)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建森林护卫队或者森林保安队,开展护林防火灭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常年预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全年为森林防火常管期,其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严管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建立
  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在所辖林区内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志,配备防火、扑火设施。
  第九条 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严管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责任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中,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烤火、生火做饭、烘烤食品;
  (二)烧香、烧纸、烧烛、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草场、烧田埂土坎、烧草皮灰、烧秸秆、烧窑制坯、烧炭;
  (四)其他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中,村民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因传统民族节日、民俗活动以及庆典活动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严管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
  村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必须组织开展野外防火巡护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森林防火警示标志、防火设施以及灭火设施等设备。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林业、交通运输、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乘客、游客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对精神病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管,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有关单位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成年人,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扑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者拒绝。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危及重点林区、重点设施、村寨安全的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在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补种树木,依法承担赔偿林木损失费、火灾扑救费及其他相关财物损失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隐瞒灾情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对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荆鹏飞 缪淑妮

摘要 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立足本职原则,通过拓宽社会管理创新载体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来发挥好纽带作用,提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水平。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创新 基本原则 工作路径
作者简介:荆鹏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缪淑妮,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政法维稳工作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检察机关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关键所在。同时,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此,笔者从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坚持的原则以及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几个角度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所在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之一,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管理,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的协调发展[1]。其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动态调节机制,保持社会系统的内部均衡性(经济、政治、文化的平衡发展)和外部协调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2]。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3] 。
(二)社会管理新创的意义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但当前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与时代特征、群众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适应、不相符的地方,社会管理任务显得更加艰巨繁重。首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其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再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举措。
二、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一)从理论层面看,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不可或缺的主体。无论是社会建设,还是社会管理创新,最终的价值追求都是要达到社会结构合理、利益分配公平、管理科学规范的效果。所以说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应在于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才能真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强化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说检察机关只有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提升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才能有效满足群众期待与需求,同时也才能在社会管理中提升自身的监督水平。
(二)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看,检察机关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而明确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被周永康同志界定为推动政法工作的“动力”,从而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承担起联系党委政府与群众的纽带作用,为建立完善社会管理新格局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从实践层面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维护良好生活秩序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关系不断调整、各种利益冲突逐步显现的特殊而关键的时期,许多问题亟待法治手段来解决。如城市化进程中的出现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经济发展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现象,迫切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服务意识、延伸服务触角、履行监督职能来把这些问题解决好、落实好。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检察机关在探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以及特殊群体的帮扶等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实用、规范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了党委和群众的一致认可。所以说,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应担负起的职责,同时检察机关也完全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
三、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应当是放弃本职,完全实现像政府一样的管理、服务的角色转变,要防止自我异化为“政府部门”,以某些看似合理但实际偏离司法本质属性的行政行为代替自身的司法运作[5]。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监督基础之上,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当首先坚持立足本职的原则,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如果偏离工作中心,刻意、片面追求在社会管理中取得创新成效,那就是本末倒置,不仅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会失去生命力,就连法律监督职能也会丧失生存的根基。
二是立足当地实际原则。社会管理工作的范围较广,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可能一刀切,更不可能采取标准统一的模式。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准确把握地区特点,结合地区经济、治安、社会发展等关键因素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务实之举,这样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有生存、发展的根基,才能切实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服务当地群众。
三是人本原则。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庞大工程,同时也具有弹性较强、内涵丰富、发展空间广阔等特点。在推进该项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牢牢把握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核心理念,努力使各项创新举措满足群众需求、符合群众愿望,维护群众权益、解决群众困难,使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新途径。
四是规范原则。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探索、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对各项具体工作措施进行适调整、改进、监督,逐步形成一套规范、高效、完善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从而才能有效防止权力闲置或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能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达到工作效率、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路径
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心在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在建立健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城乡基层组织社会服务系统中发挥作用[6]。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着力实现检力下沉,积极参考、推广基层检察院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工作措施,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各种社会思潮、各种利益诉求的集散地和传递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手段。基层检察院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诈骗、“黄赌毒”以及撒播恐怖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以高度重视的态度、充分关注的积极性和采取措施的科学性、果断性来防止网络热点话题、重大敏感事件处置不当而演化成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要不断加强与当地综治办、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系,确保治安和维稳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联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网络舆情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认真用好检察建议,服务党委政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纠正错误、健全完善制度、预防犯罪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基层检察院要注意从个案中发现问题,从类案中总结犯罪规律和管理漏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为部门单位建章立制、查缺补漏提供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可以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制度,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一段时间内由专人负责对发出的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检察建议可以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建议可以由检委会把关。
(三)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维稳工作。近几年来各级检察院每年办案数量较多,类别性、特征性也较为显著,各检察院应对认真分析在当地发案数量多、特征显著的刑事案件,研究发频率较高地点、人群和行业领域,确定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然后有针对性的开展综治维稳工作,争取把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提高干警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可以采取分片、分组的形式,将综治维稳成效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中。
(四)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切实帮扶特殊群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既是刑法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协调联系当地司法局、司法所,通过网上信息共享、入矫登记等手段对矫正对象实现全程、动态监管,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除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外,还要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挽救、预防犯罪工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能够独立生活。另外,检察院还可以探索与法院、公安、司法所联合建立社会服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协作平台,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咨询等方式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



参考文献

[1] 冯明华.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 [J] 法治与社会2010(9):202

[2] 卢卫红.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J]学习论坛,2006(2):42

[3] 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N]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

[4] 尤晓燕.胡斌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

[5] 田晓康.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坚守法治 [J] 法制与社会2011(05)

[6] 陈福金.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J].国家行政学院报,2005,(6):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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