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49:10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 李纪恒

2011年12月6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1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2件规章

(一)《云南省国家建设征收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1991年6月22日云政发〔1991〕111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2年4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二、修改3件规章

(一)将《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按《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许可证”修改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地质勘查临时使用林地及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第十一条中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向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三)将《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第四条第(七)项中的“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三、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2003年11月14日云政发〔2003〕164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加速溶解乙炔气瓶试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会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加速溶解乙炔气瓶试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会、劳动人事部



自今年初国家经委和原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瓶问题的通知》(经机〔1982〕29号)以来,批准了十三个单位试制乙炔瓶,但目前除了上海高压容器厂和沈阳乙炔瓶厂,试制的乙炔瓶,已按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通过技术鉴定,投
入了批量生产外,其他各试制单位试制的乙炔瓶尚未进行技术鉴定,与此同时,又有一些单位要求批准试制。为了加快乙炔瓶试制工作的进度和解决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乙炔瓶的需要量,全国已批准十三个乙炔瓶试制单位,布局基本合理,不再增加乙炔瓶试制单位。自文到之日起,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和劳动局不要再审查和上报乙炔瓶试制单位。
二、已批准的乙炔瓶试制单位,为加速试制进度,要搞好技术协作,互相促进,不得相互封锁。争取尽早通过技术鉴定,正式投产。凡一九八三年底以前不能按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通过技术鉴定的,取消其试制资格。通过技术鉴定的单位,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制造许可证。
三、通过技术鉴定、正式投产的乙炔瓶制造厂,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发现粗制滥造、产品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取消制造资格。
四、各省、市、自治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筹建溶解乙炔站,应结合工业调整,以大、中城市为主进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电石厂和某些气体厂、大型企业的乙炔站,进行合理布点。项目的确定,由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建站方案和竣工项目,须经公安、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查
鉴定同意后方可施工和投产。



1982年11月13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7]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强化政务督查工作,使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和形象,经行署同意,现将《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不断提高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政府执行力,创建政府督查工作新格局,使督查工作在贯彻落实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领导行为,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抓好政府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对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一)督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查上级政府和行署及各县(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以行署及各县(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督查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的权威性。

(二)批准授权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要根据本县(市)本部门领导的指示和上级机关督查机构的交办意见开展工作,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三)逐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要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负责做好本级政府和本系统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任务。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

(五)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根据领导授权需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立项。督查事项中,决策督查事项是指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由督查机构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督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督查;专项督查事项是指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下发的重要文件和电报,由督查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立项督查。

(二)督办。按督查事项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在转交时随文发出《督查通知》,并注明办理要求和时限。

督查事项涉及不同地区和部门,需要协同办理的,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组织协调;涉及不同县(市)或不同部门的重要督查事项,由行署办公室组织协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督查事项,先由各级政府办公室提出督查意见,再由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或行署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涉及地方与兵团、军队的重大督查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或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督查意见,再由行署或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行署各委、办、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督查任务的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跟踪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事项,进行实地督查。

(三)反馈。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并按期办结上报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领导或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办理情况报告要以单位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四)存档。督查事项办结,要将涉及督查事项的有关资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六条 政务督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的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可在本级政府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督查事项开展组织协调、调研检查工作,并可提出质疑,向有关领导提出相关建议。

(二)各级督查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

(三)行署办公室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人员可列席本级政府专员办公会、常务会、全体会及以行署或各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可优先调阅重要文件资料,随同领导考察和调研。

(四)行署办公室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组织督查调研时,涉及督查调研项目的部门要予以配合,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敷衍推诿。

(五)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的《督查通知》,由行署办公室分管督查工作领导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办公室印章,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作为行政指令认真执行。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开展督查工作时,可发出《督办通知》,签发程序和效力与《督查通知》相同。

(六)在贯彻落实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过程中,对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行署办公室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向行署和所在人民政府或部门反映并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督查时限要求办理的单位或个人,督查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事项落实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及时向本级政府或部门和上一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行署办公室是地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行署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县(市)政务督查工作主管部门,在办公室内设置的督查工作机构,可冠以县(市)人民政府督查科(室)名称,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本县(市)政务督查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

(三)行署各委、办、局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系统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行署及行署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县(市)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日常政务督查工作。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要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要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立项、承办、通报、反馈等工作程序,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管理水平。

(二)督查工作实行检查评估制度。行署办公室每年适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的督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网络建设情况;抓落实的方法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行政主管领导抓落实情况以及对督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等。检查评估情况上报行署,同时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

(三)督查工作实行年会制度。地区政府系统每年召开一次督查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和改进督查工作措施和办法,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四)督查工作实行直报制度。在县(市)选择若干乡(镇),在行署各委、办、局选择若干部门作为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直报点。被确定的直报点,可按照行署办公室的要求,直接上报有关督查项目的落实情况。直报点所在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直报点的工作,为其解决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行署各委、办、局在本部门办公室内可配备专(兼)职督查人员1人。各县(市)各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身体好、业务精、责任心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处理能力的中、青年人员从事督查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督查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培训班、座谈会、学习考察、以会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每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各级督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查工作队伍。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要保持督查人员队伍的稳定,督查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应向行署办公室造册通报。

(三)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奖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查机构或督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作出贡献的;

2.在督查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领导决策有显著贡献的;

3.在督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按章办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督查机构或督查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督查工作的;

2.对督查工作敷衍塞责,给工作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

3.利用督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应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塔行办[1999]30号文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