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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03:20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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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

  (二)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自治区的外事活动;

  (四)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重大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重大活动档案,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可以移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负责。其他承办单位和新闻单位收集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

  第七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助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有连续性的重大活动,可以将历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构成一个全宗。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出售、寄存其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移交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依法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时,应当逐步利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归档、汇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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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
一、工程建设的范围:包括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活动。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全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主体结构五层以上(不含五层)的民用建筑,高度30米以上(含30米)的构筑物,跨度在21米以上(含21米)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 1、在本辖区内投资总额(不分年度)限额以下的主体机构层数、跨度和高度限制以下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项目设计图纸的审查,其它管理职能由各区负责。对跨度较大、结构较复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难度的建设项目,可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全市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按规定履行工程报建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登记。同时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标工程,按照市区分级管理范围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四、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进行审批。
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工程项目,全部进行招投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属市管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于区管工程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它专业建设项目分别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六、凡应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管理。
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质监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质监站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区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接受市质监站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和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的上报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质量评优的初审上报工作。
八、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安全监督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评优工作,并对申报的安全文明工地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上报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优工作。
九、工程建设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十、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未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实行月报制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按时统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情况,在次月5日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建筑市场建设主体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对所承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执业资格和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及行政降级或撤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和范围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不得越级越权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3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美化市
容环境,建设和谐天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
府决定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
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
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
的户外广告设施(重点治理路段、地区详见附件)。
  专项治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范围
进行治理。
  二、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的,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规定
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
制拆除。
  四、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设置的车体广告,按照本
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规范。其他车辆
禁止设置车体广告,凡已设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
  五、本通告发布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凡不符合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或因历史原因未明
确设置期限但已设置满两年以上的,均应按照要求予以规范或拆
除;逾期未规范或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清理期限。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或超出行政许可准予时限、
范围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设
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七、对在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中拒绝、阻碍执法部门
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委,
办公地点:河西区围堤道107号,电话:28455054。
  特此通告。

  附件: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户外广告治理重点路段、地区明细表

(一)重点路段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起止路段
1 大沽路 张自忠路至外环线
2 南京路 台儿庄路至南开三马路
3 南开三马路 南马路至长江道
4 丁字沽三号路 光荣道至外环线
5 友谊路 马场道至外环线
6 曲阜道 大光明桥至南京路
7 解放北路 张自忠路至徐州道
8 和平路 南马路至营口道
9 海河东路 金钢桥至六纬路
10 狮子林大街 狮子林桥至金狮立交桥
11 金钟河大街 金狮立交桥至外环线
12 西康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13 新兴路 卫津路至营口道
14 卫津路 南京路至八里台立交桥
15 南门外大街 南马路至南京路
16 城厢中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17 北马路 西马路至东马路
18 东马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19 西马路 北马路至南马路
20 新开路 新开地道至十一经路立交桥
21 十一经路 大光明桥至十一经路立交桥
22 卫国道 十一经路立交桥至外环线
23 复康路 八里台立交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24 复康路延长线 王顶堤立交桥至外环线
25 吴家窑大街 围堤道至八里台立交桥
26 围堤道 新围堤道至吴家窑大街
27 红旗路 子牙河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28 东南半环快速路 卫昆桥至宾西立交桥
29 张贵庄路 中环线至外环线
30 解放南路 徐州道至外环线
31 卫津南路 八里台立交桥至外环线
32 红旗南路 王顶堤立交桥至外环线
33 宾水道 友谊路至卫津南路
34 新围堤道 光华桥至围堤道
35 长江道 南开三马路至密云路
36 红星路 东风立交桥至育红路
37 东兴路 光华桥至东兴立交桥
38 新宜白大道 普济河道立交桥至宜兴埠立交桥
39 外环线 全部环线
40 赤峰道 张自忠路至南京路
41 营口道 张自忠路至新兴路
42 鞍山道 张自忠路至卫津路
43 张自忠路 金钢桥至营口道
44 福安大街 南门外大街至北安桥
45 荣业大街 多伦道至南马路
46 成都道 南京路至西康路
47 贵州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48 新华路 赤峰道至马场道
49 昆明路 南京路至马场道
50 马场道 南京路至工业展览馆
51 常德道 衡阳路至西康路
52 睦南道 马场道至西康路
53 大理道 西康路至新华路
54 衡阳路 重庆道至大理道
55 重庆道 昆明路至马场道
56 云南路 营口道至马场道
57 河北路 多伦道至马场道
58 承德道 和平路至台儿庄路
59 多伦道 张自忠路至南门外大街
60 烟台道 新华路至台儿庄路
61 广东路 马场道至乐园道
62 乐园道 一号路至四号路
63 紫金山路 卫津南路至珠江道
64 气象台路 新兴路至卫津南路
65 平山道 贵州路至卫津南路
66 尖山路 围堤道至黑牛城道
67 琼州道 广东路至刘庄桥
68 绍兴道 围堤道至台儿庄路
69 平江道 友谊路至尖山路
70 环湖中路 气象台路至黑牛城道
71 永安道 友谊北路至广东路
72 台儿庄路 赤峰桥至刘庄桥
73 越秀路 乐园道至围堤道
74 利民道 围堤道至大沽南路
75 洞庭路 大沽南路至松江道
76 宾水西道 卫津南路至外环线
77 水上公园北道 卫津南路至水上公园路
78 鞍山西道 卫津路至红旗路
79 黄河道 西马路至芥园西道
80 广开四马路 长江道至西关街
81 西市大街 青年路至南开二纬路
82 水上公园路 水上公园北门至复康路
83 南开五马路 南开二纬路至南开三纬路
84 城厢东路 南马路至北马路
85 西市大街 青年路至南开二纬路
86 密云路 西青道至长江道
87 咸阳路 雅安道至西青道
88 南开二纬路 南门外大街至南开五马路
89 南马路 西马路至东马路
90 白堤路 长江道至复康路
91 雅安道 红旗路至宜宾道
92 丁字沽一号路 光荣道至千里堤
93 勤俭道 子牙河桥至普济河道
94 河北大街 北营门旱桥至金华桥
95 大胡同 金钢桥至北马路
96 西青道 西站前街至外环线
97 西站前街 北营门西马路至大丰路
98 芥园道 红旗路至外环线
99 大丰路 大丰桥至北马路
100 本溪路 光荣道至丁字沽一号路
101 咸阳北路 光荣道至丁字沽零号路
102 光荣道 北洋桥至外环线
103 北门外大街 北马路至金华桥
104 运河南路 大胡同至大丰路
105 红桥北大街 光荣道至新红路
106 营门西马路 河北大街至西站前街
107 复兴路 广开四马路至西青道
108 新红路 河北大街至丁字沽三号路
109 中山路 金钢桥至北站立交桥
110 王串场一号路 金钟河大街至真理道
111 金纬路 货场大街至中山路
112 榆关道 北洋桥至铁东路
113 天纬路 四马路至中山路
114 育红路 盐坨桥至红星路
115 铁东路 盐坨桥至普济河道立交桥
116 普济河道 普济河道立交桥至勤俭桥
117 昆纬路 中山路至新开地道
118 中山北路 北站立交桥至育红路
119 律纬路 中山路至新开桥
120 建国道 东三经路至海河东路
121 货场大街 建国道至昆纬路
122 黄纬路 中山路至京津桥
123 南口路 新开路至普济河道
124 天泰道 京津桥至外环线
125 进步道 北安道至三经路
126 北安道 海河东路至建国道
127 自由道 海河东路至三经路
128 民主道 海河东路至五经路
129 增产道 金钟河大街至靖江路
130 三马路 李公祠大街至律纬路
131 建昌道 育红路至泰州路
132 万柳村大街 中山北路至金钟河大街
133 靖江路 月牙河道至卫国道
134 真理道 京山铁路至泰兴路
135 成林道 卫国道至沙柳路
136 津塘路 九经路至外环线
137 六纬路 海河东路至东兴路
138 光华路 东兴路至津塘路
139 大直沽五号路 刘庄桥至津塘路
140 华昌大街 李公楼立交桥至顺驰桥
141 天山路 成林道至卫国道
142 十五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43 天善社大街 京山铁路至新开路
144 七纬路 李公楼立交桥至十四经路
145 民族路 十字街至新开路
146 十三经路 海河东岸至津塘路
150 昆仑路 成林道至卫国道
151 九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2 十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3 八纬路 六经路至十四经路
154 十二经路 六纬路至津塘路
155 京津路 勤俭立交桥至外环线

(二)重点地区明细表
序号 名称 起止地段
1 佟楼地区 南至干部俱乐部、北至河沿路桥、东至市水利局、西至贵州路
2 古文化街地区 南至水阁大街、北至通北路、东至张自忠路、西至东马路
3 十一经路地区 南至十二经路、北至十经路、东至津塘路、西至大光明桥
4 食品街、旅馆街地区 南至清和街、北至慎益大街、东至荣业大街、西至南门外大街
5 滨江道地区 南至河北路、北至和平路、东至赤峰道、西至长春道
6 天津站地区 南至海河护栏、北至郭庄子大街、东至李公楼立交桥、西至五经路
7 西站地区 西青道(西站至西青道立交桥)、北营门西马路(站前至新河北大街)
8 天塔地区 卫津南路(聂公桥至气象台路)紫金山路(聂公桥至气象台路)、气象台路(气象南桥至卫津南路)
9 乐园地区 广东路(围堤道至乐园道)、乐园道(隆昌路至越秀路)、隆昌路(围堤道至平江道)
10 东方商厦地区 南开三马路(黄河道至一纬路)、黄河道(南开三马路至富辛庄大街)
11 周邓纪念馆及水上公园地区 南至宾水西道、北至水上公园北路、东至卫津南路、西至水上公园西路
12 大胡同地区 南至北马路、北至运河南路、东至张自忠路、西至北门外大街
13 国际商场地区 南京路(营口道至锦州道)、独山路(南京路至西宁道)、营口道(南京路至宝鸡东道)
14 大悲院地区 天纬路(中山路至四马路)、四马路(天纬路至元纬路)
15 小白楼地区 南至南京路、北至曲阜道、东至大直沽北路、西至浙江路
16 其他窗口地区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港客运码头、京津塘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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