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39:37  浏览:9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现金或物质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自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统筹。审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民政工作站具体承办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证件签发、款物发放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传销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站发放。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县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由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二)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年度结余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级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信息资料,村、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表格信息资料,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县区民政局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2012年3月24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阁下于2012年3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中国政府和人民给予苏西洛总统及印尼代表团热情友好接待,高度评价苏西洛总统此访对深化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

  三、苏西洛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和中国政府与人民在其访问期间给予他和印尼代表团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彰显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持久友谊和全面合作。

  四、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在北京同苏西洛总统举行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苏西洛总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与苏西洛总统共同会见了两国青年代表,苏西洛总统还同中国知名企业家代表见面。中国清华大学向苏西洛总统授予荣誉博士学位,表彰他领导印尼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五、在会谈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对中印尼自2005年4月25日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承诺将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更高水平。

  政治、防务和安全领域

  六、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胡锦涛主席赞赏印尼方立场,重申中国尊重和支持印尼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主权完整所作的努力。

  七、双方一致认为,应保持两国高层密切协调和磋商,继续完善现有各层级对话机制。2012年2月28日,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戴秉国与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苏扬托在北京一致同意将双边副总理级对话机制会议由两年一次增加为一年一次,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赞赏。双方还表示,将根据两国关系发展需要,积极探讨进一步充实该机制对话的内容。双方欢迎两国外交部长尽早共同主持召开双边合作联委会第二次会议。

  八、在防务安全领域,双方欢迎并支持两国安全防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意推动落实联演联训、国防工业以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中方欢迎印尼成立和平安全中心,表示愿积极支持在该中心设立汉语中心。

  九、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司法、执法领域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双方应积极推动《中国和印尼引渡条约》尽早生效,两国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密切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深化在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查、缉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领域

  十、双方对两国经济合作稳步推进表示满意,同意继续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双方还同意进一步发挥好现有中印尼经贸联委会机制作用,积极推进两国各类经济合作机制建设,并在必要时就经济事务举行更高级别的双边磋商,共同推动中印尼经贸合作长期健康顺利发展。

  十一、在贸易领域,两国领导人高兴地看到,近年来双边贸易额稳步上升,对双方在2015年前实现800亿美元贸易目标表示乐观。双方重申愿继续加快实现双边贸易顺利、平衡、可持续发展进程。

  十二、在投资领域,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增加和拓展双向投资。苏西洛总统欢迎中国企业在印尼增加投资,参与印尼产业能力建设。

  十三、在基础设施领域,中方重申将继续参与印尼基础设施发展项目,特别是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包括的项目。

  十四、在经贸规划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结合中国“十二五”规划和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中印尼经贸合作五年规划》。两国经贸部门于2012年3月15日至16日召开中印尼经济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十五、在工业领域,双方同意全面积极落实两国在2006-2011年签署的各项产业合作协议。

  海上合作领域

  十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海洋领域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欢迎两国签署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成立海上合作委员会并启动两国海上合作基金。

  十七、双方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海洋科研环保、海上搜救、船舶建造、海上能力建设和渔业等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共同推进“蓝色经济”,继续支持中印尼海洋与气候中心开展互利合作项目。

  科技领域

  十八、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科技联委会作用,不断深化在信息通信、农业、海洋渔业、生物科技和生物医药技术等领域的合作。

  十九、中方感谢印尼长期支持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赴印尼相关海域实施北斗导航卫星发射海上测控任务,重申将进一步加强两国航天合作,支持印尼航天技术发展。

  粮食、水和能源安全

  二十、双方对自然灾害和部分地区不断加剧的政治经济动荡给全球粮食、水和能源安全带来的影响深表关注。双方重申将继续加强双边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粮食、水和能源安全问题。

  二十一、在农业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粮食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讨在两国农业部2001年签署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务实合作。

  二十二、在能源领域,鉴于平价的能源供应是两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双方认为有必要保证能源安全。因此,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能源论坛作用,巩固和拓展在油气、矿产和电力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探讨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作机会。印尼方向中方介绍了印尼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所作的努力,期待中国企业增加对印尼矿业的投资,并承诺将继续为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

  二十三、在水安全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综合性水利枢纽开发、涉水灾害防御以及水处理方面的合作。

  社会和文化领域

  二十四、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文化、教育、科技、旅游、档案和青年交流领域的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加强上述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相互了解与信任。

  二十五、在文化领域,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两国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双方同意建立两国部长牵头的人文交流合作机制。

  二十六、在教育领域,双方积极评价孔子学院和印尼研究中心为促进中印尼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语言培训发挥的作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教育机构间的合作,继续加强两国学生和教师交流。

  二十七、在青年交流领域,双方欢迎2012年开展100名青年交流互访项目,并支持继续开展这一项目。

  二十八、在旅游领域,双方认为两国在旅游领域合作潜力巨大,鼓励两国相关机构包括私营部门加强合作,增加互访游客人数,扩大对旅游业的投资,为两国游客提供便利。

  二十九、在档案领域,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文化遗产、历史文献和文献保护领域的合作。

  国际和地区事务

  三十、两国领导人还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两国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对加强多边主义、促进地区和国际和平、稳定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赞赏并相互支持彼此在全球和本地区发挥更大作用,重申加强伙伴关系,在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保持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三十一、两国领导人强调,中国和印尼有必要在以东盟为主导的地区合作框架下加强配合与协调。2011年中国和东盟共同庆祝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取得的成就,承诺将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互联互通取得积极成果,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中方重申将坚定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尊重各方在10+3、东亚峰会上达成的共识,包括《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

  三十二、双方强调,各方已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指针达成一致,这有利于继续维护南海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各方应继续确保全面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务实合作,并朝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最终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三十三、双方一致认为,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对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早日签署。

  三十四、双方支持有关各方推进六方会谈进程,全面均衡落实9·19共同声明所确定的各项目标。

  三十五、双方欢迎缅甸取得的积极进展,强调保持这一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呼吁西方国家解除对缅甸的经济制裁,相信这将有助于缅甸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三十六、关于地区经济一体化,双方强调,本地区国家间加强互联互通和开展密切、互利、可持续的贸易与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为此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十七、双方对近期中东和北非局势表示关注,呼吁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动,通过包容性和平对话和政治协商寻求各方均可接受、反映各派意愿的解决办法。双方强调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实现上述目标。

  三十八、双方对霍尔木兹海峡持续的紧张局势造成的影响深表关注,认为油价上涨将导致通胀压力上升,进而加剧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还将进一步恶化许多国家业已存在的高通胀问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敦促有关各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采取措施缓解该地区紧张局势。

  三十九、双方讨论了欧元区主权债务问题及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承诺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双边和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十国集团、亚欧会议在内多边合作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双方还将继续呼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四十、中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印尼担任2013年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双方承诺将加强协调与配合,致力于实现茂物目标,并继续维护开放性地区主义,在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制定的不同时间表内,继续保持本地区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势头。考虑到各经济体发展程度不同,双方重申将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全面实现茂物目标。

  四十一、会谈结束后,胡锦涛主席和苏西洛总统出席了下列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档案馆档案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关于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与创意经济部关于中国公民赴印度尼西亚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修订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与渔业部关于发展中国-印尼海洋和气候中心的安排》

  四十二、双方对苏西洛总统此次国事访问的成果表示满意,相信此访将为进一步增进双边关系、加强两国合作和提升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电力工业发展,规范电力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发展资金,是指向电力用户征收和国有资产投资电力的收益,并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
电力发展资金由省电力工业局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省电力用户,除使用自备发电机组供电或不由省统一电网供电的以外,均需缴纳电力发展资金。
第四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用户用电量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
(二)按用户用电报装容量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
(三)国有资产用于电力投资的收益。
第五条 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0.04元,由用户随同电费缴纳。
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征收标准见附表),由用户在用电报装时缴纳。
调整征收标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电力发展资金可由省电力工业局委托海南省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代收,按月全额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列表报送省电力工业局。
各地不得重复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第七条 用户拖欠电力发展资金,每逾期一日,处以应交款0.5‰的滞纳金,连续拖欠三个月以上的可停止供电。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第八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对自行扩大征收对象、增加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或者虚报、挪用电力发展资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电力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投资于发电厂的建设和改造;
(二)投资于省统一电网以内的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使用: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与省电力工业局签订合同,有偿使用,利率按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下浮一个百分点;
(二)由省电力工业局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直接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电力项目,必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 省电力工业局对使用电力发展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安排使用不当,造成所投资的项目不能发挥效益,资金无法回收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电力发展资金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电力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由省电力工业局提出,报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电力发展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使用由省财税、计划、审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省电力工业局每年底应将本年度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使用、结余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征收、使用计划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电力工业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南省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标准

单位:元/千伏安(千瓦)
-------------------------
| 行 业 | 电压等级|收费标准|
|------------|-----|----|
| |0.4千伏|550 |
| |-----|----|
|党、政、军机关、学校、科|10千伏 |500 |
|研、民政、福利 |-----|----|
| |35千伏 |450 |
| |-----|----|
| |110千伏|400 |
|------------|-----|----|
| |0.4千伏|600 |
| |-----|----|
|工业、公用事业、机场 |10千伏 |550 |
| |-----|----|
| |35千伏 |500 |
| |-----|----|
| |110千伏|450 |
|------------|-----|----|
| |0.4千伏|800 |
| |-----|----|
|第三产业 |10千伏 |750 |
| |-----|----|
| |35千伏 |700 |
| |-----|----|
| |110千伏|600 |
|------------|-----|----|
| | | |
|粮食作物排灌、农村照明 |0.4千伏|420 |
| | | |
|------------|-----|----|
| |10千伏 |15万 |
| |-----|----|
|变电站专用间隔(每个) |35千伏 |25万 |
| |-----|----|
| |110千伏|40万 |
-------------------------



1994年9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