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8:20 浏览: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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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9〕6号
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河池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深入实施河池市科学发展三年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项目建设年”顺利实施,按照自治区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原则:
(一)鼓励和引导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性。
(二)促进和加快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外来资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单位和责任单位依据本市年度主要建设项目计划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市本级或跨区域跨县市区重大项目的调研、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
(二)市级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的重点;
(三)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采取“审批制”。由列入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由项目相关行业部门、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使用意见,报市项目工作组组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见附表)。
(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做到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当年第三季度末仍未使用,而且年内不再有前期工作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前期工作支出,并在年底前将经费安排到位。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对于一些重大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及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的项目,可先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支持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待项目落实业主和引进、落实投资资金后,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以收回国库,滚动使用,以提高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率。
(五)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由市发改委确定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标准,并根据各单位工作实绩(编制项目内容、质量、上报审批的项目数以及每年争取的资金数、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导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和实现预期效果的,要将资金全额缴回国库,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表:河池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拨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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