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43:40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物资局,国务院各部、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
《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86年全国计划会议、全国物资工作会议和全国建筑业和基建体制改革座谈会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进基建物资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改进基建物资的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地区掌握分配的基建物资,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推广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按项目核算核销的办法,既要保证供应,又要防止浪费,把基建物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在确定基建规模时,必须充分考虑物力的平衡情况,要与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的可能相适应。
二、在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时,各级计划、基建部门应会同物资部门审查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等条件。凡主要建筑材料没有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物资不落实的,不得开工。防止分散财力、物力,拉长基建战线。
三、基建物资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安排,并要落实到具体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主管物资计划分配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的物资管理卡片制度,按项目核算分配物资。建设项目列入计划后,要依据设计文件所列实物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明细表,核定建设项目所需物资的总量,并按照国家计划管理体制规定的范围,确定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负责分配的数额和部门、地区、建设单位自筹物资的数量。对计划分配部分,按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下达物资指标。当年未完成基建计划的部分,相应分配的物资要结转下年使用,减少下年的物资分配量。计划执行中所用建筑材料超过核定总量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四、建设项目的物资计划分配的总量经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如因调整规模、变更设计等必须调整物资分配指标的,要上报原核定部门审批。
五、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提供初步设计时,必须按单项工程列出主要建筑材料的需要量及其计算依据;在提供施工图时,要列出主要材料明细表,为核定材料分配指标和组织订货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材料核销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材料管理,搞好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领料、发料和消耗统计。年终时和单项工程、全部工程竣工时,要依据准确的资料数据,核销材料并记入物资管理卡片。
七、项目竣工后剩余的物资,以及停缓项目的物资,要妥善保管,听候原计划分配部门处理。需要自行处理的,要报原计划分配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和动用。
八、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实行材料包干的,凡建设项目已核定物资分配总量的,要抄报主管物资计划分配部门;尚未核定物资分配总量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主管物资计划分配部门的同意。
九、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分配给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挪用作他用,违反的要如数追回。
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统配物资由国家物资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由有关部门、地区分别管理。为了便于掌握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要将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物资核算核销资料,按项目汇总,报国家物资局备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9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我区各类所有制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培育中小企业特别是培育战略支撑产业和骨干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
第三条 享受激励的企业高管是指个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额,下同)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下人员:
(一)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监或享受高管待遇的其他人员;
(二)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级负责人;
(三)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以上人员,包括副职。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收入库地的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高管所在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激励。
第五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激励企业高管的资金最高可达到该高管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以高管所在企业的年缴税额增长率、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四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比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20%、30%、20%、30%。
第六条 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一)企业年缴税额(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不含查补税款,下同)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低于1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90%;
企业年纳税各类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二)企业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当年新吸纳8名(含8名)到15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0%;
企业当年新吸纳15名(含15名)到3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75%;
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含30名)以上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三)企业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2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10%(含10%)到20%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20%(含20%)到30%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到40%的,激励比例为90%;
企业当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40%(含40%)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四)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高管年个人所得税缴税额×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含10%)到15%的,激励比例为7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含15%)到20%的,激励比例为8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含20%)到25%的,激励比例为90%;
企业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5%(含25%)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凡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其高管均可申请激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高管申请激励资金的,在年度结束后8个月内由所在企业集中向个人所得税入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递交相关部门审核签章的《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激励资金申请表》及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有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及投资额证明;企业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及新购生产经营性设备购进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与新吸纳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的审核职责:
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税额以及企业高管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及投资额。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本年度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的人数、企业当年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及企业为新吸纳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个人所得税税收入库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负责审核企业各项指标达标情况及高管应获得的激励资金数额,并拨付激励资金。
各部门自收到企业递交《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激励资金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高管所在企业有偷税、超标排污、重大安全事故、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以及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处罚过的,不得申请激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及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审核意见(证明)或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及规定,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同时自治区、各地(市)、县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企业高管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各类欠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发生各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二)发生某类呆账税金转为另一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转账。
(三)关停企业因各种原因恢复生产,其不足三年的呆账税金转为往年陈欠,借记“待征”类科目(往年陈欠),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四)清回呆账税金的,不再从“待征”类科目过渡,直接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转入“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借记“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五)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呆账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二、关于“待征”类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批准缓征税款时,根据批准书作“缓征税款”增加的账务处理;发生呆账税金转待征税金和某类待征税金转另一类待征税金时,由税收会计直接填制记账凭证作账务处理。
(二)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待征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三、关于“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的账务处理
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作核销死欠的账务处理,不再需要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过渡,因此,各核算单位对于核销的欠税,应直接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或“待征”类科目;对于核销的滞纳金,应借记“损失
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四、关于“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方法
(一)“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的账页设置方法为:按滞欠户设账页、按每笔欠税设多栏,多栏前设“日期”、“摘要”和“滞纳天数”三栏,作为每笔欠税登记的通用栏;每笔欠税下再分设“欠税额”、“应收滞纳金”两小栏反映。
(二)各栏登记方法为:
“日期”栏,登记欠税发生日期、征收、核销日期和结账日期。
“摘要”栏,登记欠税发生、征收、核销等摘要情况。
“滞纳天数”栏,登记欠税发生至征收、核销或结账时的滞纳天数。
“欠税额”栏,发生欠税用蓝字登记,征收或核销用红字登记,期末红蓝数字相冲后的差额为欠税余额。
“应收滞纳金”栏,平时只登记已征收和已核销的滞纳金(用红字),期末结账时登记欠税余额的未缴滞纳金(用蓝字)。
五、关于“上解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一)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记账,因此,应删掉“上解凭证汇总单”中的“经清算依法注销欠税数”栏。
(二)为便于入库单位核算,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应在横栏“待处理损失税金”后增设“呆账转陈欠数”栏。
(三)为便于入库单位分类核算呆账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应对“上解税金数”栏作如下修改:删掉原“其中:收回呆账税金数”栏,重新按“征收关停企业呆账税金”、“征收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征收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征收其他呆
账税金”、“征收非呆账税金”设栏。
修改后的“上解凭证汇总单”格式附后。
六、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
入库单位会计报表的各类待征税金数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数,应根据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各类待征税金数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数分别汇总填列。
附件:上解凭证汇总单(略)



2000年12月1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