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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6:10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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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43号
科技 资金 管理 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和产品开发,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设立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利资金3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 市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的补助;
(二)专利实施的奖励;
(三)专利宣传、培训、评审等工作经费及专利执法环境建设;
(四)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及奖励;
(五)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凡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户籍在市区的个人在本市从事专利申请、实施、管理等的,均可申请补助、奖励。一件专利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五条 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专利申请补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每件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2000元和1000元;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补助标准加倍,每件专利限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在省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之后再补助第三和第四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
(二)专利实施奖励。对实施新专利技术(产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每年评选特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评选一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评选二等奖5名,各奖励5万元;评选三等奖8名,各奖励2万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专利示范企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申请市专利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实施奖励的,还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第七条 市专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专利资金补助、奖励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获补助、奖励者接通知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四)专利申请补助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常年办理,一年分二次补助。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市专利资金的申请、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利资金申请人、使用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获补助、奖励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0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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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途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当热情接待,认
真处理。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负责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每星期五下午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轮流接待来访日。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建议,要认真研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扣压群众来信和追查写信人或揭发人。严禁对来信来访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任何人不得利用来信来访进行诬告陷害,不得无理取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对下列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
(一)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分院;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五)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本省选举产生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况,信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
(二)责成、督促有关机关处理并报处理结果;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四)直接调查处理;
(五)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组织专门调查组或调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在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方面提出的申诉、意见、批评、建议;转主管机关处理;对上述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转上一级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转上述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处理,重大问题应当要求报送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省和地区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民事、治安、劳教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一般案件转原办案机关处理;重大案件或对上述机关司法人员的控告和检举,转上一级机关或主管负责人查处,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负责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和检举,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处理。重大问题送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阅批办理。
第十二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控告和检举,一般应转代表的选举单位调查处理,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州、市、县、区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以及对其它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内处理的来信来访,转州、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处理,或转有关的领导机关和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办公厅或各工作委员会处理的申诉和意见,应当指定专人,会同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必要时,经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调阅案卷,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信访的机关报送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时,经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责成有关机关重新处理,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来信来访,承办信访的机关从收到函件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妥并上报办理结果,复杂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来信来访处理后,办理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提出申诉和意见的人民群众,书面或口头回复处理情况。
经有关机关认真查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处理得当,应当说服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服从处理决定,继续无理申诉的,不再受理。



1985年5月6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1998年1月4日 开行财会〔1998〕1号 1998年5月22日开行财会〔1998〕169号 1998年7月23日 开行财会〔1998〕213号)



各借款单位: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我行决定从1998年9月21日起改革现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形式。对贷款项目实行直接贷款、统一核算、委托管理。即将截至1998年9月20日的贷款余额以及9月2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统一改由开发银行直接贷款
和核算。代理经办行继续对贷款进行表外会计核算,实施帐户管理和资金监管,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帐户设立。借款单位应在代理经办行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存储开发银行拨入的贷款资金,归集用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户和存款户,由开发银行营业部根据借款单位与代理经
办行共同办理的截至1998年9月20日的贷款对帐签证单、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直接为借款单位开设。其中,凡1998年9月21日以后开发银行继续发放贷款的项目,借款单位应补办帐户印鉴卡(一式四份)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一式三份);已发
放完贷款的项目,借款单位应补办“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一式三份)。帐户印鉴卡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帐户情况表”应于9月15日以前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二、贷款发放。自1998年9月21日起,由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各笔贷款的金额,并通知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根据信贷局确定的各笔贷款金额逐笔填列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并加盖予留开发银行营业部印鉴后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信贷局审核
同意后,营业部据以直接发放贷款。
若借款单位未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若借款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中用于收息的资金用特种转帐方式转存至借款单位存
款户,并通过特种转帐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帐户中予以收取。同时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借款凭证及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按会计凭证传递渠道送借款单位各一份。
三、贷款本息回收。建设期贷款利息原则上由开发银行营业部直接收取,投产期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由代理经办行协助收取。借款单位应于到期日前将还款资金提前转入“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到期日借款单位主动填制还款凭证归还贷款本息,或由代理经办行从该帐
户直接收取贷款本息。到期日,借款单位尚未将还款资金转入上述帐户的,代理经办行可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其他帐户中收取贷款本息。
四、会计凭证传递。开发银行营业部需要提供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输给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后,转送借款单位。在电子通讯网络未正式开通之前,开发银行通过邮政快件将有关会计凭证寄送至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转送借款
单位。为保证开发银行营业部能及时、准确掌握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切实维护借款单位利益,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后,应督促代理经办行及时将“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或“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传送至营业部相关会计处。
五、代理行的核算和监管。代理经办行继续对贷款项目进行表外核算,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帐户监管,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借款单位应向代理经办行提供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年度计划、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及有关会计、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代理经办行的监管。
六、开发银行营业部各会计处传真电话及通讯地址:
单 位 信贷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会计一处 华东 西北 68307015 68307072
68307070 68307073
68307072 68307074
68307073 68307075
68307074 68307066
68307075 68307056
68307066 68307084
68307056 68307085
68307064 68307064
68307044 68307044
68307065 68307065
会计二处 华北 68307275
68307274
68307215 68307215
68307271 68307271
68307259 68307259
68307267 68307267
68307277 68307277
68307279 68307279
西南 68307272 68307272
68307273 68307273
68307266 68307266
68307278 68307278
会计三处 中南 68307148 68307148
68307147 68307147
68307150 68307150
68307159 68307159
68307164 68307164
68307158 68307158
东北 68307149 68307149
68307169 68307169
68307162 68307162
68307163 68307163
68307164 6830716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37



199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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