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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05:24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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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豫法经字第16号“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变更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为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开封市皮革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郑州市新密区城建环保局建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受诉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在建材公司被撤销后,由新密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财小组擅自作了处理。对此,新密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责任。现新密区人民政府和建材公司的开办单位区城建环保局均被撤销,其一切善后工作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负责处理,因此,受诉法院可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由其在法院查封的建材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变更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为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豫法经字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购销合同债款纠纷案件中,对于在一方当事人被撤销,其直接主管部门因区划调整也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是否变更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为当事人的问题意见不一,书面请示我院,我们对此问题亦有两种意见,现将有关案情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开封市中院受理了开封市皮革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原郑州市新密区城建环保局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建材公司系原郑州市新密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1985年招聘几个农民开办的,因欠开封市皮革工业公司数万元货款无力偿还引起诉讼。该公司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营业执照被吊销,大部分财产由新密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财小组予以处理。开封市中院便通知其主管单位原新密区城建环保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因区划调整,原郑州市新密区据国务院1987年12月16日国函(87)29号批复被撤销,郑州市政府、市委派出工作组负责处理一切善后工作。至此,建材公司的直接主管部门新密区环保局和新密区政府皆因区划调整而不复存在。
对于一方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是否再往上追的问题,经研究有两种意见:少数认为:应该继续往上追,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因为建材公司的财产确系新密区政府成立的清财小组在法院已经裁定查封的情况下自行处理的,该公司又是原郑州市新密区城建环保局呈报,原新密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区环保局应对本案承担经济责任,鉴于原郑州市新密区包括该区的城建环保局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和呈报国务院批准撤销的,并负责清理一切善后工作,故应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负责承担其债权债务。
多数人认为:像这种当事人被撤销,其主管部门也不复存在的案件,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终结诉讼,不必再往上追。理由是: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只规定了呈报单位和直接批准业务主管部门应负的责任,没有规定其它部门的责任,追究其直接主管部门上级机关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上级机关对其一切活动没有审核、管理的直接责任,不应承担经济责任,故当事人及其主管部门都不存在的案件可以终结诉讼,不能变更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以上报告请批示。
198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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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将省六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将省六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


(1986年5月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建议,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改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1986年5月9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调动广大信息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部省属驻徐各单位。
二、系统分类
为了客观、公平地做好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各单位工作职责范围,自2006年起,将分系统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一)县(市)区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
(二)综合管理部门系统:市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交通局、司法局、农业局、水利局、林牧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国资委、信息中心、统计局、城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教育局、卫生局,淮海经济区联络处,人民银行徐州分行,徐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三)工作部门系统:凡未列入(一)(二)类系统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部省属驻徐各有关单位。
三、报送信息目标任务
(一)县(市)区系统,各单位每日(工作日)报送信息1次;
(二)综合管理部门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信息2次;
(三)工作部门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信息1次。
四、报送信息方式及要求
(一)凡已配备政府网络系统的单位,原则上从内网报送。
(二)凡未配备政府网络系统的单位,原则上从互联网报送。
(三)凡直接报送文字材料时,应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四)重要紧急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传真报送。
(五)凡报送信息一律实行一事一报。
(六)除重要紧急信息外,每条动态信息文字内容原则上应在300字以上;调研信息在2000字以上。
五、计分标准
(一)报送信息以月为单位进行考评计分,凡按期完成报送信息任务的计60分;凡未按期完成报送任务的,一律不得分。
(二)报送信息加分办法
1.《徐州政务信息》每采用1条加10分;《市情参考》每采用1条加15分;《专报信息》每采用1条加20分;《专题信息》每采用1条加50分;调研信息每采用1条加100分。
2.经市政府办公室选编后上报省政府办的,每条加10分;被省政府办采用的,每条加30分;被国办采用的,每条加50分。
3.被市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50分;被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100分;多位领导同志在同一信息上批示的,将酌情进行再加分。
4.同一条上报信息被多次加分的,可重复计算。
5.对重要信息迟报或漏报的,将视情况进行扣分。
6.上报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加倍扣分。
六、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计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并直接送达各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每年年终将根据每月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各单位名次,并据此排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凡在各系统中排名后3位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信息工作责任处室和信息责任人评先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四)评比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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